(一)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存在的问题
中国前一阶段的垄断性行业改革,虽然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效,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来衡量,笔者认为,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包含深刻的内在矛盾,从总体上判断还没有完全“破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企尚未分开,缺乏商业化运营环境
在中国,政企不分问题是一种“痼疾”,虽讲了多年,但迄今很难说已经完全分开,尤其在号称自然垄断行业更是如此。有的迄今还是“政企合一”的体制,如铁路部门。在国外,这些产业部门要么作为政府公司由政府按照公法体系来直接管理,要么政府依法对取得这些产业特许经营权的私企业进行管制。但是在中国,这些产业部门(如今日之铁道部)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何?政也?企也?亦政也,亦企也。
为什么“破垄”如此之难?根源在于垄断性行业里政府和企业瓜葛非常紧密,可谓“盘根错节”。长期以来,中国垄断行业的主要业务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部门垄断经营,政府既是管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政府对其微观经济活动的参与,不但范围广,而且程度深。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政府计划安排,企业无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风险,这是中国垄断行业低效率的主要原因。
在商业运营环境方面,存在价格扭曲的问题。这种扭曲是双向性的:
一部分存在价格人为压低的成分,导致利润率偏低,例如供水行业2006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为3.61%,约为全国各行业平均数(6.74%)的一半。这是由于此类行业所涉及的服务构成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基础,因此长期以来,在政府垄断经营的体制下,此类行业的部分服务被当作“社会性物品”而不是“经济性物品”来对待。
另一部分则存在价格偏高的成分,原因是成本中存在大量的不合理因素。一些不该进入的费用进入了成本,包括行业的高工资。按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计算,2006年全国各行业年平均值为20856元,电信行业为38157元,比全国各行业平均水平高出83%。当然,该行业的高工资与人力资本的价值有关,即使如此,也存在成本偏高的成分。正因为成本偏高,导致价格扭曲,公众反映电信收费过高。
总之,无论是价格人为压低,还是价格人为推高,都与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密切相关,由此导致垄断性行业内的企业难以或超出正常的运营和竞争。
2.进入壁垒依然过高,有效竞争尚未形成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不来;二是不对等;三是同质性。
所谓“进不来”,就是市场准入环境仍不宽松,进入壁垒障碍依然严重,导致在多数部门竞争主体数量有限,产业集中度偏高。
所谓“不对等”,就是在位企业与新进入企业处于不对等竞争的状态,公平竞争的市场博弈规则未形成。支配市场的原垄断企业在竞争方面较之新进入企业具有压倒性的先入优势,同时它还凭借自己的优势(特别是控制着“瓶颈”环节和网络基本设施)采取一些阻碍竞争的策略性行为,使得有效竞争难以实现。
所谓“同质性”,就是竞争主体资本属性的同质性较高。也就是说,引入竞争的方式基本上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拆分重组,新的市场进入者也基本上是国有企业。由此,引入竞争就变成是在“国有经济框架”内的拆拆分分,这种拆拆分分,只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所管理企业的数量发生变化,或者说,只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并没有产生以明晰产权为基础的更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最终只能是预算软约束下国有企业之间的“兄弟之争”。其结果,既无规模效益之利,又有效率低下之弊。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只是在单一国有或国有投资占主体的结构中引入竞争,所有竞争者的利益主体只是一个,即国有资产所有者,这样,任何一个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都将是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对于主管部门来说,它表面上可能希望引入一些竞争做点缀,但实际上并不愿在各个经营者之间鼓励真正的竞争,最终形成的只能是既非垄断也非真正竞争的局面。
3.国有资本“一家独大”,非公资本比重有限
依据数据,按民营资本所占比重由高到低排列如下:(1)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21.9%);(2)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邮政业(并列,11.4%);(3)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1%);(4)城市公共交通业(4.4%);(5)航空运输业(2.5%);(6)烟草制造业(2.2%);(7)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1.8%);(8)铁路运输业(0.6%)。
由此排序可以看出,由地方政府所管理的供气、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民营资本进入稍多一些;而主要由中央管理的行业,民营资本则进入困难,特别是至今政企不分的铁路部门,私人资本进入微乎其微。据调查,除了广深公司、大连铁龙和大秦铁路等少数几家上市公司外,只有广东三水——茂名铁路、浙江金华——温州铁路、衢州——常山和石家庄——太原客运专线等有限几条有民营企业参股的铁路。即便在主体企业已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电信业,仍然存在严重的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现象。国资部门通过全资拥有集团公司间接控制了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股权,此外,其他国有股东还持有一定股份,而可流通的公众股东的份额在总资产中实在有限。
4.科学监管尚未到位,政府职能亟待转变
首先表现为独立监管机构存在严重缺陷。概括地说,当前垄断性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企、政资、政监“全合一”型,典型的是铁路部门(铁道部)以及带有专卖性的烟草行业(国家烟草专卖局);二是政监合一型,政府行业管理机构代行监管职能,如电信(工业与信息化部)、民航(交通部民航局)、邮政(国家邮政局)、市政公用设施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以及各地的建设部门);三是政监相对分开型,如电力行业(电监会)。从这一分类中可以看出,目前仅有电力行业成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但在两个关键领域即电价和电厂的建设及扩容的职能配置上,也与国家宏观部门存在着交叉、重迭。由于多数监管机构属于政监合一型,被监管企业与监管机构有天然的利益关系,亟易导致“软性监管”问题。
除了缺乏独立监管机构外,政府监管职能并没有随着改革而与时俱进,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管职能缺位与越位。同时,在监管的透明化、法制化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对相关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决策过程透明度低,一些监管职能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至于监管中的寻租现象更值得关注,在国家专门监管的组织中竟然出现了主要负责人失踪多年、至今扑朔迷离的咄咄怪事,这是很值得深思的。
综上,总体上判断,还只能说是在既有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初步改革,或说是浅层次的改革。从改革的总体进展来看,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已逐渐暴露但尚未破除,垄断行业不合理的利益格局仍未打破,垄断行业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之间的不和谐问题依旧突出。根据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垄断行业推进改革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面临的挑战
当前,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面临新的挑战。
1.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格局的审视
盘点30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绩和问题,会明显的看到,垄断行业改革尚未取得理想性进展,与竞争性行业相比明显滞后,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短板”。按照改革的目标和部署,市场化改革欲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战车”需由竞争性行业向垄断性行业纵深推进。
2.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的审视
中国入世对部分行业(如电信、民航、铁路等)开放是有承诺的,下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面临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挑战,这种挑战,将“倒逼”垄断性行业改革。
3.从政府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的审视
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呼唤促进政企分开,从“上端”给至今尚未分开的垄断性部门提出要求;基本公共服务的实行,要求严格划分公共品和非公共品的界限,进而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定位;分配公正、社会和谐对垄断性行业改革形成强大压力,特别是石油、石化、电力、烟草、电信等,促其改革。
4.从反垄断的法制化的角度的审视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设专章针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管,也逼着要把垄断行业改革提到重要位置上来。
在上述背景下,需要在认真评估的基础上,探讨中国下一步垄断性行业改革的理论支柱,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改革的思路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