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乡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在政治上获得了民主平等的权利,并于1950年9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本民族当家做主的愿望。但是,由于封建剥削制度还压在广大劳动人民头上,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民族经济的繁荣,因而进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已势在必行。
土地改革是我国各民族农业区共同经历的社会改革步骤。不进行这场深刻的改革,就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就不能使民族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就不能改善人民生活。东乡自治区从1951年冬季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中,自治区工委在临夏地委的正确指导下,从当地民族、宗教关系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采取稳妥的步骤和方法,推进土地改革。在土改前和土改中,自治区工委大力进行了发动群众的工作,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组织和发展区、乡、村各级农民协会。当时自治区农民协会会员达1.4万人,其中东乡族8540多人。自治区还开办土改训练班,培养了土改干部和积极分子1880多人,其中东乡族1530人。在广大农民中深入而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对党的土改政策、民族宗教政策等有了一定的了解与认识。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经济标准划分阶级成分,开展诉苦斗争,分配土地及其他胜利果实,组织领导生产。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发动群众与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协商相结合,以发动群众为主,让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坚持恶霸地主与一般地主区别对待;坚持开展面对面的诉苦斗争与适当的背靠背的斗争;在没收分配土地时,对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和开明地主适当照顾,妥善安置。从而使土改得到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拥护,减少了阻力,增加了助力,巩固和加强了反封建统一战线,不仅达到了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解放生产力的目的,而且进一步加强了民族之间与民族内部的团结。
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分批分期培训干部,历时半年,至1952年春季,东乡自治区顺利地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在土地改革中,东乡共划分出贫农6045户,雇农1292户,中农9537户,分别占总农户17599户的34.3%、7.3%、54.2%;地主256户,占总农户的1.3%,富农189户,占总农户的1.1%,其他成分299户,占总农户的1.8%。共征收、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26141亩,房屋6478间,牲畜1006头(匹),粮食28万余公斤,农具10040件,其他生产和生活资料25400余件,分配给8000户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并废除封建地租粮食约68万公斤。
土地改革的伟大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东乡族经济社会面貌,使广大东乡族劳动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彻底的解放,经济上得到了翻身,生活上有了一定的改善,从而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2年,东乡自治区粮食播种面积达到39.7万亩,比1949年的25.28万亩增加了57%,过去大量荒芜的土地被重新开发整修;粮食总产达到2482万公斤,比1949年的1159万公斤增长114%,平均亩产62.5公斤,比1949年的45.8公斤增加了36.5%。
(第三节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
1953年,党中央制定我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提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在东乡族自治县经济结构中,农业占有绝对的优势,私营工商业很不发达,当时全县虽有130余家个体工商户,但都是零售商和摊贩,且大都既经商又务农;手工业亦相当薄弱,工匠甚少,也大都是农忙务农、农闲从工的兼业户。对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于1956年通过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的形式,很快顺利完成。实际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使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用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代替个体劳动者的私人占有制。这是一场深刻而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变革,共经历了组织互助组、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四个发展阶段。
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激发了东乡农民“劳动致富”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土地改革仍然建立在农民个体劳动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而小农经济是脆弱的、不稳定的。刚刚分得土地的广大农民,特别是贫雇农,在发展生产中,有的缺乏资金,有的缺乏农具,有的缺乏劳力,有的缺乏牲畜。为了帮助广大农民解决这些问题,自治区工委按照党中央于1951年底发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在“慎重稳进”方针指导下,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有计划地提倡开展互助合作,组建临时、季节、常年性的互助组,也叫变工队。1952年,东乡自治区共建立起临时性和常年性互助组1417个,参加的农民有5075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32%。次年,互助组发展为1625个,参加农户增至6267户。劳动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在当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巩固了土地改革的成果。
1953年,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自治区工委根据决议精神,在劳动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上,采取试办、示范、推广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自愿原则,于1954年在风山乡池滩村建立了第一个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有11户农民参加。经过一年的示范,至1955年全县共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31个,参加的农户达516户,平均每社16.6户。原建的池滩初级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增至28户。
1955年下半年,东乡族自治县根据党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到1956年,全县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共建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393个,参加农户达15994户,占农户总数的82%,平均每社32.5户;建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3个,参加农户189户,占农户总数的0.9%,平均每社63户。到1957年,全县所有农户都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但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同全国一样,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存在着要求过急、转变过快、慎重不够、稳步不足等问题,使农业合作化走上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1958年,东乡族自治县一举实现人民公社化。开始,公社规模很大,全县将35个乡的297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7个大公社,并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实行政社合一。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错误口号下,把人民公社看作是“一步登天”的共产主义。因此,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建立公共食堂1194个,实行“吃饭不要钱”,以平均主义代替按劳分配。这样一来,不但农业合作化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反而刮起一场“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割“私有制尾巴”,取消了自留羊、自留畜、自留地和农村集市贸易。实践证明,当农业还处在传统生产方式的阶段,要想匆匆忙忙、一蹴而就进入社会主义,完全脱离了客观实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农业合作化消灭了私营经济,消灭了剥削制度,解放了劳动力,实现了社会公平,这在形式上看似乎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这种公平不能形成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效益不好反过来影响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力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而人口急剧增加,消费不断扩大,已实现的公平只能是一种贫困的公平。由于“左”的错误思想严重泛滥,再加
1959年以来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的袭击,造成人们生产、生活上的极大困难,以农业为主的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左”的错误。东乡族自治县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和果断措施,调整公社体制规模,基本上按原有的乡设公社,一乡一社,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取消公共食堂,恢复自留畜、自留地,开放了农村集贸市场。1962年,全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966年,全县粮食总产量达到2249.2万公斤,平均亩产达到80公斤,创历史最好水平,群众生活也随之有了明显改善。恰在这时,“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开始好转的经济势头,一下子又被遏制住了,全县经济迅速滑入低谷。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作物产量高低不稳,群众生活日趋困难;水利、农田基本建设刚刚起步,但步履维艰;50年代兴办的农机厂、面粉加工厂等工业企业,虽有生产,但基础薄弱,发展潜力明显不足。这种停滞不前的经济建设状态,持续了10年之久,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有了根本的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