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落实党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东乡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全国形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党的政策,发动群众,安定社会,是当时最紧迫的任务。党和人民政府为了保护东乡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一方面派出大批优秀干部,深入群众,利用一切机会,积极宣传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积极争取、团结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从而很快团结了群众,安定了社会秩序。
通过宣传,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日益深入人心,不但在政治上团结了广大群众,而且发展和培养了一大批东乡族积极分子,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奠定了干部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民族合作和发展的基本的政治制度。1950年9月25日,根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东乡族人民的意愿,成立了东乡自治区(1955年改为东乡族自治县),东乡族获得了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开始自己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
建国初,在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上,曾有过对东乡族的风俗习惯不够尊重,在工作上有包办代替的现象,或是不按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办事,生硬地套用汉族地区的工作经验等现象。鉴于此,东乡于1952年和1956年进行了两次执行民族宗教政策情况的检查,对大汉族主义思想进行了纠正,从而进一步贯彻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经过两次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大大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此外,在东乡各地建立了“团结委员会”,对历史遗留在各族人民之间与民族内部的不团结现象进行说服调解,取得了良好效果。对教派之问的矛盾和纠纷,说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按照“各行其是,各干各的,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去处理,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团结。
在土地改革运动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东乡坚持“慎重稳进”等党的民族地区工作方针,立足民族团结,采取了比一般地区较为温和的政策和做法,团结、争取了绝大多数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使他们积极协助党和人民政府动员、说服群众,开展各项工作。从而增加了工作助力,减少了阻力,在顺利完成东乡土改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同时,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
1958年下半年,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东乡县在平叛、反封建特权的斗争中,发生了严重扩大化错误,错斗错捕了一些人,拆迁关闭了不少清真寺,粗暴干涉了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后来全县的民族宗教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使民族关系、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关系都受到了严重损害。60年代初,对平叛、反封建斗争中的扩大化错误逐步有所察觉和认识,自治县通过贯彻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1961年)和全国、全省民族工作会议(1962年)精神,落实政策,甄别平反了不少人的问题,重新开放了一批清真寺。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纠正错误不彻底。“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由于“左”倾严重错误,对建国以来党在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正确方针、政策以及成就进行否定,粗暴践踏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撤销民族宗教工作机构。错误地把少数民族习俗视为“四旧”,纳入“横扫”之列;把宗教信仰问题当作政治问题,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拆毁或关闭“文化大革命”前开放的一些清真寺;把以往进行了政治安排的民族上层和宗教界人士多数打成“牛鬼蛇神”,列为专政对象,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受到了严重破坏。
粉碎“四人帮”以后,各族人民从“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中解脱出来。1978年12月召开的在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东乡族自治县也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冲破了长期以来“左”的错误束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胜利地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进人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1979年以来,自治县认真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陆续开放了伊斯兰教等宗教活动场所,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拆除、占用的清真寺、拱北给予了退还或经济补偿。在此期间,成立了自治县民族宗教局和伊斯兰教协会,使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截至1999年,自治县恢复、重建及新建的清真寺共405座、拱北共45处,基本上满足了东乡、回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
在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自治县遵照中央和省委的决定,在中共临夏州委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指导下,从1982年11月开始到1983年6月,用7个月的时间,本着“着重从政治上解决”的原则和“经济上作一次性补助”的精神,集中领导、集中力量深入调查,对1958年平叛和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的遗留问题,在历次复查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地作了全面复查解决。经过复查,对因扩大化影响而错误地受到株连的干部、群众,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并依据法律程序,给予了平反,并根据情况,分别发给抚恤金以及救济、补助、慰问等费用。同时,对因反右派斗争扩大化而被错划的“右”派分子,全部作了改正;对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迫害的各族干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彻底平反,并对151名在群众中有影响的宗教界人士在全国、省、州、县人大、政协组织和宗教团体中作了安排,使他们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地方建设。
在落实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县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民族宗教政策的再教育,使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的“两个离不开”思想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起来;在宗教界深入开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爱国、爱教、爱家乡的“四维护”、“三热爱”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此外,自治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狠抓自治机关建设,积极选拔、培养、重用东乡族干部,使一大批东乡族中青年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自治权力得到了充分行使。《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90年颁布实施,使境内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得到保障和体现。
总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东乡族自治县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大团结,凝聚了各方面的力量,为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贡献。
(第二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东乡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各族农民温饱尚未解决。农村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经济体制,超越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群众的觉悟程度以及干部的管理水平,随之产生了许多弊端。这些弊端严重地束缚和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粉碎“四人帮”以后,自治县根据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进行调整和整顿,恢复和扩大自留地、自留畜等,取消了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鼓励农民放手发展家庭副业生产;从精简大队、生产队干部人手,解决了公社、大队、生产队非生产人员过多的问题,全县共精简2500多人;调减了公购粮,解决了群众交过头粮的问题;适当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促进了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的迅速发展。所有这些调整措施,都对恢复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