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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当代中国人权的发展成就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遭受外国侵略、掠夺和压迫。中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占有不足制约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由于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一遇到天灾人祸,人民的生存权就会受到威胁。因此,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成为我国人民最迫切的现实要求。

一、生存权、发展权得到保障

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发展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是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以年平均增长约10%的速度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1998年在政府、社会和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有800万农村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从而使农村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的2.5亿下降到4.2万,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政府对农村扶贫开发的投入由2000年的24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99亿元,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建设基本农田,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1277元增加到2003年的1305元。2003年农村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进一步下降到2900 万人。全国已有 1.5亿农民不再交纳农业税。2004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了290万。

据统计,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82054 亿元,粮食产量继续稳定在5亿吨的较高水平;年末外汇储备达到1547亿美元。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 亿元,全年中小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4657 亿元,全国财政收入达到16371 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突破5000 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468 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122 亿美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大幅度增加了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人数,由年初的400多万人扩大到年末的1120多万人。2003年,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达11669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9.1%,按现行汇率计算,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跨上了一个重要台阶。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2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实际增长4 。3%。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6500亿元,比上年增长9.5%。2003 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5842 亿元,比上年增长9.1%。城乡居民用于衣、食等基本生活用品的支出比重不断下降,高档现代生活用品、汽车、住房、医疗保健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支出比重上升。城镇及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与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均比上年下降0.6个百分点,城镇由1978 年的57.5%下降到37. 1%,新增固定电话用户4908 万户,年末达到26330 万户;新增移动电话用户6269 万户,年末达到26869 万户;年末全国固定及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53200 万户,电话普及率达到42 部/百人,发展速度和规模居世界前列。2003 年全国互联网计算机数3089万台,上网用户数7950万户,居世界第二位。

住宅建设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2002 年全国城镇人均住宅面积达22.8平方米,城镇住宅私有率达到72%以上;农村人均住房面积增至26.5万平方米。全国城镇新建住房中,个人购买比例达94%。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我国政府把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颁布实施了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枠和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枠,如实公布疫情、完善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预防控制措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拨付100 多亿资金,用于购置医疗设备、药品、防护材料和医院的改造,对农民和城镇生活困难居民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和救助,确保“非典”患者全部入院救治,使中国临床确诊病例的死亡率下降6.5%,低于世界平均临床确诊死亡率9%的水平。

国家加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协调会议制度,制定了枟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枠和枟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枠。2003~2007年我国政府将投入17.5 亿元防治艾滋病。国家对农民和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发放抗病毒药物,在重点地区施行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筛查和阻断,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给予救助。

与此同时,国家制定实施了枟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信息体系建设规划枠和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枠,建立健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疾病防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改善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条件。据统计,到2003 年末,全国共有卫生机构30 。5 万个,医院和卫生院床位290.2 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24 万人。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3600个,卫生技术人员15.9万人,卫生监督检查机构755个,卫生检测人员1.5万人。乡镇卫生院4.5万个,床位66.8万张,卫生技术人员90.7万人。

随着卫生条件的改善,人民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期望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前的35 岁上升到71.4 岁;孕产妇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前的150/10 万下降到2003 年的51.3/10 万;婴儿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前的200‰下降到2003 年的25 。5‰。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大幅度减少。全国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均覆盖 1 亿农村人口,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8040万人。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得到改善

我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发展权,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999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枠对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就业是公民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为解决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1997 年和1998 年两年,共资助1042 。5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2003 年,中央财政新增47亿元专项救助资金,用来支持就业和再就业,使就业人数得到较大增加。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4432 万人,比上年增加692 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5639 万人,新增859 万人。全年有440万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有195 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比上年减少144万人,全部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了社会保险费;全国共有2235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增加了170万。

国家采取再就业援助,强化事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等多种措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2004 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80万人,全年共有510万城镇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2004年底,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4 亿人、1 。06亿人、1 。24 亿人和6845 万人、211 万人、1502 万人和2270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00万人。

我国充分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职工的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我国还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视人民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大量专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制度,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2004年,国家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15个部门规定,5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和70多个规范性文件,坚决关闭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其他工业企业。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比上年分别下降了16.22%和0.23%;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下降了15.6%,死亡人数下降了7.8%。

社会保险事业也在迅速发展,全国已基本实行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为落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财政支出700 亿元,比上年增加19.9%,其中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由上年的46 亿元增加到92亿元。据统计,2003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5490万人,比上年增加754 万人;发放基本养老金3131 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有293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率达84 。5%,比上年底提高了41个百分点。

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近6000 万人,近1440 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2003 年底,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895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49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0373,增加了191 万人,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4573 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67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648 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60万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为 415 万人,比上年减少25万人。

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 年,政府加大了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执法工作力度和财政投入,制定公布枟工伤保险条例枠、枟工伤认定办法枠、枟非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枠、枟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枠等配套规章,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明确规定城乡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离职养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相应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 年,国务院发布枟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枠,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了农民工权益维护专项行动,免费发放枟劳动者维权手册枠,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据统计,2003 年,全国已偿还建筑领域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40多亿元;2004年达332亿元。

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新修改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枠,强化了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农业法专立“农民权益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禁止平摊税款,禁止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禁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同时规范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规定了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援助措施等。2003年实施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枠依法赋予了农民长期并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明确规定农民依法享有承包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享有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享有承包收益的继承权,在承包地被依法征占时享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此外,还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

为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完善和强化农业的扶持政策。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2005年中央财政新增支出140 亿元,支出总额将达到664亿元。2006 年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 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 年就可以实现。国家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对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的政策。

全国已有1.5亿农民不再交纳农业税,有5.4 亿农民交纳的农业税比原来降低了3 个百分点,其余农民的农业税也降低了1个百分点。国家大幅度增加了对农业农村建设和帮助农民增收的投入。2004 全年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达2626 亿元,对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安排资金28亿元,对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四种粮食作物实行良种补贴;安排专项补贴资金5亿元,对购置大型农机具给予适当补贴。同时减征免征农业税233亿元,取消农业特产税68 亿元,共减轻农民税收负担301 亿元。2005 年中央财政安排150 亿元,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解决农村中小学生上学难、农民看病就医难的问题;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按照城镇居民社会低保标准,统筹解决农民的养老和保险等问题;改革农村户籍制度,维护农民自由的迁徙、流动和工作选择权利。

受教育权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也进一步得到保障。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积极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条件。1997年至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平均年增加590亿元,年均增长16.7%。2002年,全国教育总投入达5480 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19%增加到3.41%。

2001年7月,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壮年文盲的目标初步实现,全国有2541 个县(含县级行政区划单位)通过了国家组织的验收。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局公布的全球过去10年扫盲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所统计的40 个国家中,中国在扫盲教育方面取得的成绩最大。

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取得长足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迅速,在校学生达到2500多万人,高中阶段学龄人口入学率提高到42%左右。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大力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熟练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据统计,中国25 岁及25 岁以上的人口中,受中等教育的比重为42.5%,已接近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高等教育规模显著扩大。1997 年全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总数为608 万人,其中研究生18 万人;到2000 年,在校人数达1100万人;2002年,高校招生达到250多万人,研究生在校人数由1980年的2.2 万人增加到30.1 万人,累计毕业近60 万人;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382 。2 万人,比上年增加61 。7万人,全国研究生招生26.9万人,比上年增加6.6万人。

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由20 世纪80 年代初的4.5年提高到目前的8年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中,专科以上毕业生由80人上升到400 人左右。我国人口受教育程度和从业人员科学文化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国家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发展。2003 年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枠正式施行,兴建了一大批重点基础文化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了部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影剧院和娱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据统计,1998 年至2002 年,全国文化事业费总额达324.2亿元。全国文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数达927个,共完成投资30.9亿元。2003年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5.37 亿元,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587 个,文化馆2892个,公共图书馆2708 个,博物馆1519 个;生产故事片140部,科教、记录、美术片61部。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了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三、公民权、政治权得到提高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既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又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表征和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代表及常委的组成人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1998年初出席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2979 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9%,知识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17%,归国华侨占1.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

200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执法检查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老年人权益保障、就业和再就业、南水北调工程建议情况等工作报告,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建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5 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效地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全年接待人民群众来访3100 多人次,办理人民群众来信5700 多件,督促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多党合作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明确载入枟宪法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其中党外人士担任全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有17.6万多人,担任全国各级地方和司法部门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有3.2 万多人。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积极通过提案、视察和反映社情民意等经常性工作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利益表达等民主监督职能。2003 年,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就新阶段扶贫工作,政府在就业中的职能定位,促进民族地区农民增收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37 份,专项建议114件;组织视察团23个,由500多位常委、委员赴全国各地进行视察,提交了22 份视察报告。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提出案件84个,通过政协渠道反映基层信息1674条。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90 年代末、新世纪之初,全国各地农村在村民自治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县乡一级实行直接选举,极大地鼓舞了人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各地试行的“海选”取得了成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对其进行罢免。由于村民政治意识的提高,村委会将村内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交给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村内的日常事务,通过村委会制定自治章程、乡规民约进行民主管理。村委会必须实施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政务公开,让村民进行民主监督。1998 年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修改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民主选举参选率在80%以上,村务公开被称为“阳光工程”,全国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把涉及农民利益的事及时向群众公开。

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到保护。到2003年9月底,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总数增长了 79.1%,工会会员数增长38.8%。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达80.8万家,其会员2960.1万人,职工入会率为32.7%。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有35.1万家,开展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26.3万家,实行厂务公开的非公有制企业有11.8万多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003 年,全国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健全了相关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推动了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公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了解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04年,国务院44 个部门举办了270 场新闻发布会,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460多场新闻发布会。枟信息网络著作权保护办法枠正在进行立法调研。新修订实施的枟出版管理条例枠、枟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枠对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国家倡导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创造条件。2003年末,全国有广播电台282 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744座,电视台320座,教育台62座,出版发行国家级和省级报纸243.6亿份,各类期刊29.9亿册,图书67.5亿册。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依法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保障,不受干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任何歧视。同时对严重损害人权的邪教组织则依法予以取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障。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类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3000 多个,宗教院校76 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仅枟圣经枠的印数已累计达到3500万册。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

四、对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

人权是运用于每一个人的。由于一些主体在生理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同,决定对这些特殊主体的权利应该采取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统治,造成了妇女和儿童的社会地位低下。新中国为使妇女和儿童得到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政策措施。如我国的宪法、婚姻法、收养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等,都对妇女和儿童的权利进行了特殊规定,以切实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2000 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正在着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从儿童的生存、成长和妇女的保健、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加强了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是世界上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1995 年9 月在北京召开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密切讨论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枠11项主要目标的实施状况,根据提出参政、就业、教育、卫生保健、法律救助等为妇女保护发展的优先领域。2001 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枟2001年—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枠。

我国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国务院29 个部委办共有女部级干部22 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4%,如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13.20%,女副委员长占总数的18.8%。第十届全国人大选出女副总理1人,女国务委员1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5000多名妇女领导干部。

妇女就业规模继续扩大,经济越来越独立。2002 年,全国女性就业为33552万人,占总数的45%。近5年来,女性就业净增565万人。2003年1 至9 月,下岗失业女性实现再就业131万人,占总数的37.43%。城镇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比重呈下降趋势,在新兴行业和技术、知识密集性的行业中比重明显增加。

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女性在各级教育中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2002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58%,女童入学率为98 。53%;全国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女生在校人数分别占在校总人数的47.20%、46.70%、51.86%和43.95%。女性青壮年文盲率已降低到5%以下。

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得到加强。我国政府在全国广泛开展妇女、儿童疾病的普查普治和孕产期系统保健,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疾病的防治工作。2002年底,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和产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为68.03%和90.14%,分别比2000 年提高了3.48%和0.78%。

从现实生活看,国家对儿童的保护也是卓有成效的。2001年,我国政府颁布实施了枟2001~2010 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枠。2002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达到3067 个;农村新法接生率已达97.2%。国家长期坚持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开展对儿童肺炎、腹泻、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病的防治和爱婴行动,倡导母乳喂养,创造爱婴医院,开展营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早期教育等多项卫生保健服务,使儿童体格发育水平和营养状况不断改善。2002 年,5 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率为2 。83%,比2000 年下降0 。26 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178个;有5.14万残疾儿童得到康复训练,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前驻华办事处首席代表曼佐· 阿哈迈德曾指出:“虽然中国的人均收入只有大约300美元,但中国婴儿、儿童的死亡率及发病例率,母亲及儿童的营养、扫盲、人口增长以及儿童的入学率等项的平均统计数字,堪与那些年人均收入高4 倍的国家匹敌。”国家采取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不受侵犯。2003年,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000余名。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了枟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枠,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得到有效遏止。

国家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004 年,全国有22 个省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意见或办法;设有妇女维权法庭或维权合议庭3183个。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平等权益正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得到实现。自1975年的第四届至2003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的女代表比例均占到20%以上。国家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2004 年,“关爱女孩行动”国家试点扩大到24个省的24个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启动县级以上试点638 个,基本覆盖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的地区,切实保障了妇女和女孩的权益。

我国重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1996年8月颁布实施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枠,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以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国家对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化、法律化。依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约占人口总数的5%。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保障,努力实施枟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枠,通过健全法制、实施国家计划、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平等机会等重大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殊扶持,建立并完善残疾人人权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我国政府为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实施重点康复工作。2003 年,又有大批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57万例,为3.1万名低视力者配用了助视器,对1.8 万名聋哑人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7.7万名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对243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了综合防治康复,为3800余名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为残疾人供应用品用具122万件。

我国政府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统筹实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达1655所,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达3154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达到57 。7 万人。一批贫困残疾学生得到资助,只就“扶残助学”和“中西部盲童入学”两个项目就资助了10000多名儿童就学。2003年共有3000多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4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和培训。

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据统计,在城镇集中就业残疾人已达109 万人,社会各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123.6万残疾人就业,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达170多万人,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残疾人达1685万人。残疾人就业率逐年提高。2003 年共有123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44 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敬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或通过院户挂钩方式在居家中分散供养,246万残疾人得到了临时救济和补助,103 万残疾人参加了社会保障。2004 年全国共有446 。9 万残疾人得到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和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逐渐形成。

五、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

少数民族公民既与汉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又依法享有枟民族区域自治法枠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

对少数民族的保护,一方面是保障其平等权,因为“各民族是否平等,是少数民族人权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使少数民族的人民也能够真正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另一方面是特殊保护,我国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对少数民族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如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少数民族能够发挥本民族的特点,积极地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管理本民族、本自治区域的事务,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方面,少数民族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每一聚居地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发展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干部使用培养方面,我国都有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少数民族予以特殊保护。

民族干部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宝贵财富。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都由民族干部担任,各自治机关的工作部门也配备了一定数额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得到进一步发展,民族院校、民族师范、各级党校成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主阵地。2001~2004 年,国家民委培训的少数民族干部就达4000人,全国4.2万名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都接受过不同形式或不同程度的教育培训。

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2003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完成生产总值11000 多亿多,比幅增长11.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西藏、宁夏超过11.5%,内蒙古的增速达16.3%,位居全国第一。从2004 年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将增加6000万元,用于推进兴边富民工程,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国家首次将人口较少民族的扶贫开发列入重点,对22个人口少于10万的少数民族约63万人实行特殊扶持政策,力争在3~5 年内使他们在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通信交通等方面得到较大改善。国家还将清真食品列入枟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枠,确定345 家清真食品定点生产企业,解决2000 多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特需用品的供应问题。2003年,共下达4 亿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生产生活困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金达6亿元。

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投入,努力解决制约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使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得到提高。中央财政设立的各项教育专款,国家组织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重点均向民族地区倾斜。地方政府在各类教育专款的使用和分配上也对民族教育给予资助。从2003年秋季开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对新疆经济困难的56个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全部免杂费,免书本费。从2004 年起,广西在现有的寄宿制民族班每年投入870.3万元。云南省享受免杂费和免书本费的学生总数为40.9万人,比上年增加9.2万人。湖北省重点扶持民族地区建设100所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解决了万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寄宿问题。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十五”期间(2001~2005年)中国安排50 亿元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其中80%以上用于西部和民族地区;已投入40 亿元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其中57%用于西部和民族地区。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83%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国家在高等教育中对少数民族实行照顾政策,在高考录取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2003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区699 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已有405个实现了基本9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比上年增加了3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国家支持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国家历来重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掘、保护和发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语言文字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保护少数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并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国家投入巨资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对西藏、青海、新疆境内的一些少数民族文物进行了维修。1989年至2004年国家拨专款近3 亿用于维修布达拉宫。国家加强了民族语言文字的收集整理和抢救工作,对满语、赫哲语、京语、仡佬语、土家语等民族语言文字开展调查和收集整理工作。

六、人权的执法和司法保障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人权的执法和司法保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政府废止了沿用多年的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枠,取代符合法制精神、体现人文关怀的枟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办法枠。公安机关强化严格执法,突出执法为民,发布了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枠,严格执法程序,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查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强制侵犯人权行为,积极开展现场督察和警务督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流动人员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集中推出30项便民利民措施,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和赞许。

纠防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枟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枠,规定了严格的超期羁押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受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防纠超期羁押的机制。2003 年共纠正超期羁押25736 人,这是全国司法实践中范围最广、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超期羁押清理和纠正,极大地加强了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2003年,人民法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3124 件,决定赔偿金额8974万元,保障了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了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中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非法拘禁案259 件,非法搜查案29 件,刑讯逼供案52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32 件。检察机关对认为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拆2906件,对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84 次。各级检察机关向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派驻检察室3329个,在大型监狱设立派出检察院75 个,对全国92%的监管场所实现了派驻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不断加大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力度,全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等问题,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003年,司法部以枟监狱法枠为依据,制定实施了枟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枠、枟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枠、枟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枠等规章,对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积极探索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管理模式改革,使监狱管理与监狱企业分离,全面实行狱务公开,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努力建立公正、透明、阳光、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

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大型监狱或监狱、劳教所集中地区已设立77个派驻检察院,在中小型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设立3700多个派驻检察室,对全国90%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派驻了检察。监督体制日趋完善。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2004 年,检察机关对不应当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67904 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狱侦察机关撤案2699 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1225 人;裁定提出抗诉的刑事判决3063件;裁定提出抗拆的民事行政判决13218件,提出再审检查建议4333 件;立案复查刑事中申诉5569 件,改变原处理决定786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人员3010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案件达263860件,司法救助总金额10 。9亿元,分别比去年上升了15.6%和 3.1%。2004 年底,全国公安机关无超期羁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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