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邓小平的人权思想
邓小平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在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国际斗争环境中,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中国实践相结合,提出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人权思想,阐述了当代中国人权与西方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的理论。
1.保障全体人民真正享有人权
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十分强调党和国家要维护、尊重和保障我国人民的人权,保障全体人民真正享有人权,要保障党员的权利。1978 年12 月他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他还提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1980年8月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明确指出:“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邓小平提出的人权思想,被1982 年宪法所吸收。例如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我国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集会、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和文化权利,休息和劳动权利等。任何公民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将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予以切实保障。
邓小平一方面强调要保障全体人民真正享有人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人权为借口搞资产阶级自由化。1986 年9 月在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邓小平指出:“你们注意看一些香港的议论,一些外国资产阶级学者的议论,大都是要求我们搞自由化……我们要坚持的东西,他们反对,他们希望我们改变。我们还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来提问题,解决问题。”
2.阐明了当代中国人权与西方人权的本质区别
1985年6 月,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②他的这一精辟论述切中了人权问题的实质和核心,当代中国人权观同西方人权观是根本对立的。
第一,当代中国人权同西方人权相比,主体不同。当代中国的人权,是多数人、全国人民享有的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在枟共产党宣言枠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③因此,邓小平认为,我们必须坚持“人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的思想,一切工作都要从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出发,为广大人民群众着想;而西方世界的人权,它是由少数人享有,即资产阶级享有,广大人民群众并不能享有真正的人权。
第二,中国的人权观同西方的人权观相比,价值取向不同。西方传统人权理论以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人本主义为基础,一般只承认基本人权、个人人权、应然性权利、道德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而否认或忽视非基本人权、集体人权、实然性权利、法律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西方传统人权观极端强调个人的基本价值和利己主义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已面临严重危机和挑战。而当代中国的人权观不仅承认人权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还强调人权有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之分,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公民不仅要有基本人权、个人人权、集体人权、法律权利和经济社会主义文化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虽有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国主权范围的问题;人权是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的;人权的发展与完善和社会制度、物质文化条件是密不可分的。但西方的主流人权观对这些内容一般都持否定态度。
3.国家主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国权是邓小平在阐述中国国际战略和对外政策时提出来的。1989年10月31日,他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第一次使用了“国权”的概念。“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同年11 月23 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
众所周知,20 世纪80 年代末,我国发生了政治动乱,前苏联、东欧国家及地区发生剧变,社会主义事业在世界范围内遭受严重挫折,西方国家借机对我国挥舞起制裁的大捧。在这种情况下,中美关系处于非常严峻的时刻,邓小平对到访的尼克松说:“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着眼于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尊重对方的利益。”他还进一步提出要维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反对西方一些人想推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种种企图。
邓小平主张,应当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西方一些国家搞的制裁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他们不是联合国,联合国的决议还要大多数同意才能生效,他们凭什么干涉中国的内政?谁赋予他们这个权力?”“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严厉手段尽快加以消除,以保证我国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维护国家的主权。”表明了邓小平坚决捍卫我国主权,维护国权的信心。
4.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以其超级大国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大搞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断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侵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1989 年春夏之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物质和精神上支持和怂恿中国的一小撮人搞动乱。这场风波平息后,他们又通过决议对中国实行制裁,继续用人权问题向我们施压。
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发动的“人权攻势”,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进行了坚决的回击,深刻揭露了西方国家人权的虚伪性,并一针见血的指出,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没有资格讲人权。1989年11 月23 日,邓小平会见外宾时说:“西方国家说我们侵犯了人权……美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中国人伤亡了多少?美国支持南朝鲜进行战争,中国人民志愿军伤亡了多少?还不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包括美国在内)的侵略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损失有多大!所以,他们谈人权是没有资格的。”同年12 月1 日,他会见日本客人时强调:“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邓小平指出,发展中国家不会屈服于西方国家的人权压力,不会听他们那一套。“巴黎七国首脑会议要制裁中国,这意味着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对不听他们话的国家和人民进行制裁……任何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行动,中国人民永远不会接受,也不会在压力下屈服。”在会见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时邓小平坚定地说:“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我们从来就不听那一套,你们也是不听那一套的。”
5.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保护
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邓小平一方面强调中国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友好关系。又指出,永远不允许别国干涉内政,特别是反对借“人权”名义来干涉内政,1979年,邓小平针对一些人提出“反饥饿”、“要人权”等口号。甚至要求美国总统“关怀”中国的人权现象,明确指出:“这种公然要求外国人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是我们能够允许的吗?”1982年他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指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990年邓小平强调,中国永远不允许别国干涉内政,中国需要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否则,“一打内战就是血流成河,还谈何‘人权’?”“什么人权、民权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唯一的出路,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相互合作,而不是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别国内乱。”
中国承诺促进和保障人权就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反对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在这一原则立场上,中国积极支持和参与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和人权保护。中国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遵循枟联合国宪章枠的宗旨、原则和精神,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与人的基本自由,参加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各项活动,为推进人权的实现而履行义务。中国认为,国际间公认的人权原则是人类文明成果发展的产物,对人类发展进步有积极作用,适用于国际社会大家庭的每个成员。
二、江泽民同志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述
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过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人权思想。江泽民同志指出:“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他还将保障人权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联系起来,他说:“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人在社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而人类对自由命运的掌握是同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紧密相连的,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发展。”
江泽民同志提出了观察人权问题必须注意的原则和标准:一要考虑国情的不同,对中国来说,确保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也是最大的人权保障。二要纠正对人权的错误做法,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都会有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重要的是政府对这些现象采取什么态度。对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侵犯人权的现象,中国政府的态度历来是坚决反对,并依法纠正。三要依法惩治侵犯人权的行为。不能把危害国家和侵犯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纳入人权保障范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这类活动都有明文规定。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治。这样做正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四要对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中国参加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我们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在保障人权问题上进行平等对话与合作。尊重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看法和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已经找到了适合自己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在21世纪发展的基本目标,为保障和发展人权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