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权的含义
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意大利诗人但丁。其实西方人权思想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已萌芽,到中世纪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伴随着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崛起,人权日益深入人心,到近现代人权超越了国界。
在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是直接从神那里去引证自己的权利和立法根据。到中世纪,人们认为,人权直接归结于上帝,并强调等级观念。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 阿奎那认为:“像上帝所建立的自然秩序中,低级的东西必须始终服从高级的东西的指示一样,在人类事务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阿奎那认识到,生命价值的平等与生命本身的尊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他强调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含有不可侵犯、不可凌辱的意味。这不仅仅是平等的做人资格,而且是不可侵犯的做人资格。阿奎那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观念对后世人权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从天赋权利的角度探讨人权,大多强调人的自由、人性的张扬及个性解放,保护私有财产,防止政治权力被滥用。但丁作为中世纪和文艺复兴过渡时期的人物,既没有完全摆脱经院哲学与神学的束缚,又大胆地追求人类的理想和自由。他在枟炼狱篇枠中写道:“他追寻自由,自由是如何可贵,是为他舍弃生命的人都知道。”他在枟天堂篇枠中说:“上帝在当初创造万物的时候,他那最大、最与他自己的美德相似,而且最为他自己珍爱的恩赐,乃是意志自由,他过去和现在都把意志自由赋给一切有灵的造物,也惟独他们才有自由的意志。”“人类一旦获得了充分自由,就能处于最佳状态。”但丁不但追求人的权利,还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他说,为了享受现实生活和来世生活的幸福,有必要建立一个世界帝国,那么这样的帝国应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但丁认为,帝国的基础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帝国毁灭自己也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因此帝国无权毁灭自己。由于历史的局限,但丁作为一个诗人,没有也不可能探讨人权的定义、性质和内容。
罗伯斯比尔对洛克、卢梭的人权思想加以发挥,提出了比较完整的人权理论体系,并草拟了枟人权宣言枠。他从天赋人权论出发,认为在自然赋予人类一系列财产与生俱来的权利。财产自由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所有权利能否实现的关键。人身、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权、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帮助权及参政权等也是人权的组成部分。罗伯斯比尔还探讨了人权与社会、法律、国家的关系。
潘恩强调天赋人权的内容、平等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他认为,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智能上的权利或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且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天赋人权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当我们谈到权利时,应该永远把权利同义务的观念结合起来;由于相互间的关系,权利会变成义务。”
随着人权从思想领域向实践领域的转变,人权的概念上升为人权的法律化。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枟独立宣言枠的起草者杰弗逊一方面强调人权的不可剥夺性,另一方面则强调人权的法律化、固定化。他认为,应当把人民的平等、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各项权利,明确载入宪法之中。为此,杰弗逊积极参加了将人民的权利写入宪法的活动,并向联邦议会提出了枟人权法案枠。
边沁则进一步认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仅仅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不存在与法律相抗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在此认识上,边沁提出了“安全、生存、富足与平等”的人权观念。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暴露,人权的内容在不断地丰富和充实,不同阶级、阶层的代表人物都提出了自己的人权概念。尤其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开展,对人权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以他们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观察和研究人权问题,是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及其人权的局限性过程中来丰富和发展他们的人权思想的,是在领导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中来实践其人权观的。人权问题理论在他们的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人权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一部生产方式的变革史,受其制约的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既不能是天赋的,也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历史的产物。同时,人权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其主体、内容、形式、程度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创新。
第一,人权的历史性和发展性不是自始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生产方式落后,人们实行的是原始公有制,共同占有生产工具,共同劳动,共同分配有限的消费品。在这种极端简陋的生产力水平下,孤立的个人难以生存。所以原始人相互结合成群体,形成了原始朴素的平等关系。他们为了生存,谁也不能享有特权。因此,在原始社会里,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和法律,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当然也就不存在人权问题。所以马克思指出:“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的个人;而国家的规定,如立法权等等,则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正因为这样,所以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就是一件怪事,一个奇迹。”
第二,人权的历史性和发展性还表现在它是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国家的形成过程而发展的。当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逐渐成为文明社会的标志时,便产生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和随之而来的权利不平等,人权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可以分为不同的历史形态。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残酷最野蛮的制度,它剥夺了奴隶作为人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把权利和自由赋予奴隶主和自由民。在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成员的农奴(农民)和封建地主之间依然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以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为基本特征的少数统治者的“政治权利”体系,广大的农奴(农民)在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中仍处于无权的地位,所以也没有封建意义上的人权。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的等价交换在流通领域的过程中创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资产阶级不仅要求在经济领域中享有自由、平等地进行交换和竞争的权利,而且要求在政治上废除妨碍自由和平等的封建桎梏,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在枟神圣家族枠一文中针对资本主义人权指出:“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所以资产阶级的平等和自由等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要求摆脱封建束缚的必然结果。因此“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第三,人权的历史性和发展性还表现在人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因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的内容和形式不仅要受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制约,而且也要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而丰富创新。正如马克思所说:“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也就是说,生产方式的统一发展,会导致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从而会创造出新的权利,人权的内容和形成必然随着历史的过程而不断完善。
人权的主体、内容和形成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既有量的发展变化,又有质的发展变化,不可能是永恒的,固定不变的。人权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在经济关系的支配下而逐步完善的。
人权主体的变化是人权享有者的变化,这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是有本质区别的。奴隶制社会是以野蛮、残酷和特权为基础的,奴隶根本无人权可言,因而也就没有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封建社会是以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为特点的,也没有明确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才有了明确的人权概念和系统的人权理论。资本主义社会标榜人人享有人权,主要包括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但实际上只有少数有产者才能享有,广大劳动者的人权毫无保障,形同虚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是全新的、发展的人权,是广大人民享有的人权,是同经济社会发展进步联系在一起的人权。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权享有的主体才会是广大人民。
2.人权具有社会性
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所谓人权无非是一定社会关系中人应当得到和实际享有的权利。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宣扬超阶级的永恒的人权。这种人权理论虽然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中起过一定的作用,但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属性在于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这是对人的本质认识的质的飞跃,从而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人权观奠定了理论基础。人权是一个社会范畴,只有联系社会和社会关系才能科学地认识人权问题。
第一,人权的社会性表现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人的权利。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是理解人及社会发展的钥匙。人与其他动物一样都是自然界发展进化的产物,都需要从自然界获取物质产品以满足自身需要。但是人满足需要的方式已不再是像动物那样被动、消极的寻找活动,而是主动、积极的从事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的创造性活动。正是人的劳动促使单个的自然人在彼此之间发生各种关系和联系,形成了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决定人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本质核心的因素。一定社会的人权,正是一定历史时期中以生产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的人的权利,人权的内容和实现程序不仅体现了人对自然的认识和保护程度,而且体现了一定社会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权的社会性表现出来的自由、平等、财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人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别人同他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对权利的行使应以不妨碍别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为限度。因此,各国在法律上都对人权有一定的限制。一方面是社会的物质条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对人权实现程度的根本制约;另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人行使权利的限度,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法国枟人权宣言枠对发表意见的限制是“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公民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的同时,指出“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
第三,人离开社会获得自由是不可能的,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自由是在实践中体现的。自由一方面表现人类认识自然、保护自然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的全面发展的程度。人在社会关系中有各种各样的自由,有选择和追求的自由,有尊重和满足的自由。单个人的自由离不开社会和集体的力量,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可见,人是社会的人,个人从属于社会。个人自由不能离开现实社会既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而只能在社会、集体的协作中获得。孤立的、与社会其他成员不发生任何关系的个人,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人权的享有和实践依赖于社会的整体环境和条件。
第四,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强调人和人权的社会属性时,并没有否定人的自然属性。人除了社会属性以外,还有自然属性。自然属性不具有孤立作用,不能导致人权的产生和发展,而是从属于社会属性的。只有人的社会性才能导致人的权利的产生和发展。离开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不但不能正确认识人权,而且还会把人同动物相提并论,把人权庸俗化。
3.人权具有阶级性
人权同自由、平等、民主、财产一样,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人权。因为,现实的人在阶级社会中都是一定阶级的成员,由于他们在社会关系中拥有不同的经济地位,不同程度的占有或不占有生产资料,因而他们都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要求。马克思指出:“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动统治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的特殊利益的阶级还没有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①在阶级社会中,人总是一定阶级的成员,人是划分为阶级的,人权也就自然打上阶级的烙印。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其在经济、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将他们受经济利益决定的权利要求上升为法律保障的权利,而被统治阶级从根本上说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
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往往体现在一定的法律和国家利益之中,不存在超国家的人权。首先,人权的阶级性表现在哪个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利,哪个阶级的人权就会实现和保障,无产阶级人权与资产阶级人权的根本区别也表现在这里。其次,人权的阶级性表现在人权总是同一定的国家政治法律相联系,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际的保障方面是不能离开国家和政治法律的。第三,人权的阶级性在一定阶级享有的权利总是同该阶级的利益紧密相连的,总是服务该阶级的政治统治。资产阶级控制人权是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障碍,达到资产阶级享有充分的人权的目的;无产阶级则要求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消除一切不平等,消灭阶级,建立公正和谐的社会。
从历史上看,人权的阶级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广大劳动人民是统治阶级“会说话的工具”和奴仆,他们无人权可言。要说人权,那只是统治阶级的人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资产阶级崇尚人权,他们掌握着国家机器以及制定、执行法律的权力,占有生产资料和行使人权的一切物质条件,拥有社会舆论工具,所以维护和保障人权归根结底是自己的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无产阶级一无所有,也就谈不上真正的、有保障的人权了。恩格斯在枟反杜林论枠一文中指出,资产阶级的所谓自由就是贸易自由、契约自由、竞争自由、剥削工人的自由;平等就是等价交换和机会均等,“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的资产阶级性质永远不会改变,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无产阶级的人权状况。
4.人权具有物质制约性
权利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权利现象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取决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有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所以,人权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对人的权利在政治、法律制度和观念上的反映,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权的物质制约性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权的实现程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展示了一定社会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能力,体现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一个社会的人权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和保障,是离不开一个社会的发展水平的。原始社会的自由平等与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有着天壤之别。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极为有限,人们完全处在自然力量的控制中,谈不上什么自由。这种不自由状态决定了他们必须实行原始的平等关系。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会逐渐摆脱“人的依附关系”状态,过渡到“以物质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状态。一个社会有多高的物质条件和科学文化水平,人们就能够享有多大的权利和自由,人权享有和实现的水平总是与一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第二,生产关系决定了人权享有的程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通过拥有生产资料而占有别人的劳动,取得支配别人的权利,从而成为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会理所当然的将自己的利益要求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在剥削阶级社会,由于统治阶级在经济上占有全部或大部分生产资料,阶级剥削和压迫是整个社会的政治基础,统治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总是享有权利,少尽或不尽义务;而被统治阶级总是只尽义务,而没有实际上的权利。对此恩格斯揭露说:“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
第三,资本主义社会物质条件生产的发展,出现了近代的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家私人占有相结合,它表现为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通过商品等价交换获得利润。资本主义货币经济是新型的经济模式,它以货币为媒介进行广泛的商品生产、流通和交换。商品关系渗透到各个领域中,以平等竞争和自由贸易为基础。这种“平等”、“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在社会中的实现就是人权。所以,人权是实现资产阶级经济要求的天然手段,是顺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产生的,资产阶级人权就是资本主义商品货币经济在政治上的体现和要求。资产阶级作为商品生产所有者,为了毫无阻碍地榨取剩余价值,必然要求自由地、平等地剥削劳动力。因此“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所以现代的自由、平等观念产生于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
5.人权有具体性和相对性
人权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中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关系的反映,不同时代的人权,不同阶级的人权,不同国家的人权,内容各不相同。因而人权总是表现为一定社会,一定国家,一定阶级的具体人权。人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第一,表现在“人权中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人,不是抽象的人。马克思在剖析资本主义人权时曾指出资产阶级人权中的“人”是作为市民社会成员中的利己主义的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①。这种现实的人从事物质生产,受现时的物质生产条件制约,人权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总是表现为阶级性。
第二,人权的内容是具体的、生动的,没有纯粹的、抽象的、超国家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人权都是属于一定阶级的。资产阶级把人权说成是一切时代、一切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是普遍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是不科学的,其目的不过是为了掩盖资产阶级的特权。自由、平等不是抽象的人权口号,它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历史条件下表现出来的具体内容。马克思在谈到自由和平等时指出,古代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与资本主义时代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基础是不同的,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恩格斯说:“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没有一个社会主义的无产者或理论家想到要承认自己同布须曼人或火地岛人之间,哪怕同农民或半封建农业短工之间的抽象平等。”资产者的平等是消灭阶级特权,完全不同于无产阶级的平等(消灭阶级本身)。在阶级社会中,人权的内容总是要表明统治阶级的权力要求,并且利用国家的力量将其合法化。
第三,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所以人权的表现形式和保障方式各不相同。人权最初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过程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大多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状况和社会条件的差异,人权的表现形式和保障方式各具特色,例如,大陆法系的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来规定保障人权;海洋法系的国家以司法判例来保障人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权内容体现和保障越来越具体,越来越详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内容是相当丰富、全面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观是建立在历史辩证的分析基础之上的,人权是人的本质及其共同性中衍生出来的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同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权利。二是这种人权观是实践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在实践中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