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股权激励的实践
为了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合理激励约束公司管理人员,全球大型公司普遍采用了股票期权激励模式。股权激励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就取得普及性的发展,受美国的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或完善了自己的股票期权制度,从而使股票期权成为目前世界各国上市公司重要的激励模式。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股票期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1950年美国国会正式对企业的限制性股票期权进行了相关立法;1964年美国取消了限制性股票期权,取而代之的是附条件股票期权;1976年,附条件的股票期权在美国被终止,此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产生新的替代工具;1981年美国国会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并将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进行严格地区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这种股票期权体系一直沿用至今。
欧洲各国的股票期权制度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英国、法国、荷兰、瑞士、爱尔兰的股票期权制度比较成熟,20世纪70年代初就在《公司法》或其他专门的法规中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相应的立法,股票期权的各类制度较为健全。德国、意大利的股票期权制度起步较晚,激励机制远滞后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亚洲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股票期权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了发展,其中,日本、印度、新加坡、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发展迅速。
二、我国股权激励的探索
股权激励制度在境外被普遍采用,但国内仍未广泛推广,仅部分地区与少数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在总结传统激励模式基础上,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如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推出的激励方案,将年薪制与股票相结合(实际上将大部分奖金转成股票);上海在激励计划中引入了虚拟股票概念,规避了政策障碍;深圳实施了经营成果换股权的方式,将经营者收入和企业效益相连。
回顾近年来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内的实践,对管理层股权激励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模式:
1.期股奖励模式
特点是,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相关案例如电广传媒,该公司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2%作为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金,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公司流通股,并做相应冻结,离职半年后可以抛出。
2.股份期权模式
由于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未出台以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不能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因此一些地方采用了股份期权模式这种变通做法,该模式实际上是股票期权改造模式。北京市是这种模式的设计和推广者,因此又曾被总结为“北京期权模式”,该模式可总结如下: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高管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且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后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北京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3.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给予的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这种模式是针对股票来源障碍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设计,暂时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操作。虚拟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与期股奖励模式不同,它来源于企业积存的奖励基金。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早期的联想集团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4.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
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是由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设计并推出的,因此也被称之为“武汉期权模式”。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原来实行企业法人代表年薪制,年薪由基薪、风险收入、年终收入、特别年薪奖励四部分组成。这种模式下,70%风险收入转为股票期权(另外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国资公司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价为激励对象购入该公司流通股。同时,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这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需在第二年经对企业业绩进行评定后按比例逐年返还给企业经营者,返还后股票才可以上市流通。武汉期权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期股奖励模式。
5.股票增值权模式
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三毛派神曾采用此模式,通过模拟认股权方式,获得公司股票在年末比年初净资产的增值价差一定比例作为激励。
在股权分置改革初期,股权激励计划受到了多家股改公司的青睐,先后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捆绑”股权激励计划的有韶钢松山、中信证券、恒生电子、金发科技、农产品等公司。进入全面股改阶段后,又有津滨发展、新大陆、深纺织、特发信息等公司推出了类似计划。由于股权激励方案存在不规范之处(如股份来源为国有股股东的存量转让、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价格等),因此部分公司取消或延迟了股权激励计划,等待股改完成之后再根据相关政策推出。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国资委于2006年1月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并于2006年10月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标志着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进入了规范普及的新时代。新政施行至今,已有完成股改的近50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公司已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