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拟实施或者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46家上市公司中有14家上市公司(剔除了1家拟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方案实施激励的广州国光,并将其归类为股票期权)拟以非股票期权的模式进行股权激励,占到所有统计对象的30.43%。其中,以限制性股票进行激励的有12家(包括1家使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模式的公司,永新股份),使用业绩股票的方式(有业绩股票典型特征的:万科A、大众公用)进行激励的有2家。
一项针对全美200家最大公司的调查表明,公司高管薪酬的构成通常是:21%的工资,27%的短期(年度)激励,16%的长期激励,36%的以股票为基础的酬劳。其中36%的以股票为基础的酬劳在这200家大型上市公司中主要采用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业绩股票的方式来进行,其中股票期权的方式大约占到55%的比例,限制性股票和业绩股票各占到约25%和20%。
国内目前拟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各种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与美国总的基本情况一致。但国内选择股票期权模式的相对比较多,选择业绩股票模式的相对比较少,而且根据统计资料,在175号文出台的前后时间段内选择股票期权模式的相对比较集中,而选择限制性股票和业绩股票的比较集中于175号文出台之前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推出之时(大都集中于2005年度和2006年初),说明制度对于上市公司选择激励模式的影响较大。
分析:
根据175号文第十八条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中的孰高原则来确定,而且根据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不得为股权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这种不同于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模式来说,以公平市场价为基础确定授予价格且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资助时,便等同于激励对象在公开市场以市价购入股票并持有度过禁售期,然后才可以出售。这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基本上起不到什么激励作用,更多的是体现一种限制和约束。因此,目前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时,必然伴随着各种变相的操作方式———或者对激励对象进行资助或者采用折价的方式授予。
从统计资料上来看,拟实施非期权激励模式的公司多数有提取激励基金的计划,没有提取激励基金计划的一般也会安排有折价转让或者折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激励。其中,14家非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有7家采用各种方式计提了激励基金(包括两家以业绩股票方式进行激励的),5家采用了各种方式的折价,另外的2家尚未确定授予价格和计提激励基金方式。可见采用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业绩股票方式的激励方案都会配合以折价或者计提激励基金的方式给与管理层一定的优惠。根据统计资料,14家以非期权方式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授予价格的折让和提取激励基金的起点和考核标准五花八门,折价的幅度从净资产价格到折价90%不等;考核指标和计提激励基金方式的起点从ROE为3.5%到12%不等;净利润增长率从10%到25%不等。而这些运作不规范的模式中很多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占比例占到总家数的一半以上。
结论:
比较而言,采用股票期权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运作相对规范,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大部分都不符合175号文的规定,方案存在调整的可能。同时,由于175号文在授予价格采用孰高原则和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任何形式的资助这两条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这种激励模式适用性不强,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该激励模式或者采用变相的方式违规操作,监管部门需要对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对计提激励基金的做法出台相应的规定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