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国资委175号文的相关规定
规定一:175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规定二:175号文第十四条规定: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规定三:175号文第十八规定: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规定四:175号文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其禁售期(行权限制期)不得低于2年。解锁期(行权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行权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行权)的办法。
二、与175号文对比统计分析
20家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在175号文出台之后公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5家,分别是有研硅股、宝钢股份、西飞国际、中兴通讯和泰豪科技,基本符合175号文要求的有有研硅股、宝钢股份和西飞国际3家。在175号文出台之前的15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仅有万科A的激励方案基本符合175号文的规定。
统计结论一:对于授予价格的规定遵守程度良好
由表5-8的分析统计结果来看,由于证监会的151号文对于股权的授予价格规定与国资委的175号文相同,所以各公司对于规定三的遵守程度总体比较高,其中对授予价格有不同执行办法的方案主要集中于两个文出台之前或者是采用非股票期权方式的公司(如限制性股票和业绩股票方式)。说明授予价格的孰高原则对于采用非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公司来说并不是十分适用。下面对此有比较详细的分析。
统计结论二:首期授予量不超过1%的规定相对苛刻
对于规定二,有总量控制不超过10%和首期不超过1%的两个规定。由于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刚刚有了一定规模,基本上都是首次进行,所以很少有授予总量能超过10%的。这里统计主要是考察上市公司对于首期不超过1%的遵守程度。而根据上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对于这一规定即使在175号文出台之后,也仅有40%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符合规定。根据统计数据,全部统计对象首期授予的权益工具(与股票1∶1比例)总数平均要占到总股本的5.98%,而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于授予比例的规律比较一致。
为了使得统计图形直观,剔除了股本总额超出平均水平太多的宝钢股份(宝钢股份的授予比例为不超过1%),剔除宝钢股份后不影响结论的客观性。授予比例与公司总股本成反比关系,公司股本越大则管理层对授予的比例要求越小。股本大的公司虽然授予比例小,但其绝对授予规模可能比小股本公司高比例授予的绝对规模还要大;反之,公司股本总额相对较小时,管理层对于授予比例的要求就会相对较高。说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与授予比例成反比(“样本46”是两变量的平均值)。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授予比例最高的为9.68%,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最高达10%。
该统计结果说明首期授予量不超过1%的规定相对苛刻,而且根据公司股本规模的不同,对于1%规定的适用性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似应对其进行一定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
统计结论三:随着175号文的出台,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逐步得到规范
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条件———外部董事须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175号文意在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对统计对象的调查来看,包括175号文出台前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大部分国内的上市公司目前还都没有推行外部董事制度。尽管很多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中,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占有比较大的比重(平均达41.28%),但一般公司所披露的年报信息中都没有能够明示非执行董事的身份。统计的结果显示,随着175号文的出台,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推行外部董事制度的情况越来越好。
根据规定四:行权限制期(禁售期)和行权有效期(解锁期)的统计情况看,随着175号文的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此规定的遵守情况逐步好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此的执行情况比上市公司整体的统计情况要好,充分说明对于行权限制期(禁售期)和行权有效期(解锁期)的相关规定是管理层与出资人的博弈结果,对于股权激励这种既有长期激励作用又有长期约束作用的激励方式,采取规定一定的行权(禁售)限制时间和匀速行权(解锁)时间是非常必要的,能达到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和约束作用。
175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统计结果显示,激励对象单人获授最高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平均值为0.51%。截至目前,只有1家上市公司(伊利股份)没有符合该项规定。
在首期授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平均为5.86%的情况下,单人获授最高比例平均值为0.51%的统计结果充分说明,单个激励对象累计获授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基本能够满足目前上市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需求。
175号文第九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根据统计资料,拟实施股权激励的20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有13家是以定向发行的方式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占到65%之多;有5家以法人股东(主要是国有股份)存量转让的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股票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在175号文出台后,定向发行逐渐成为了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主流方式。
从统计情况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175号文出台之前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上需要根据175号文的规定对方案进行修改,而175号文中一些不能适应股权激励需求的部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175号文出台前后方案对比统计分析
175号文出台前与出台后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特点存在一定差异。
结论:
与175号文出台之后推出的激励方案相比,原激励方案的股票来源相对复杂,部分公司采用的国有股存量转让方式并不符合规定,这些公司占到了175号文出台前公布激励方案总数的33.33%;回购占了6.67%。另外,在激励对象的覆盖面和董事高管的获授比例上,175号文出台之前的方案中覆盖面相对较低,董事高管获授比例相对较高,一定程度上说明在175号文出台之前,激励对象主要集中于管理层,而175号文出台后激励对象扩大到了管理层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此结论由于统计样本较小可能会存在一定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