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51号文相关规定: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国资委175号文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制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须以绩效考核评价为基础,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及是否可以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应分别明确授权条件(包括上市公司须达到的条件和激励对象须达到的条件)和行权条件(包括上市公司须达到的条件和激励对象须达到的条件);对于限制性股票,应分别明确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及标准、激励对象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的确定是股权激励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对公司设定业绩考核标准有两类指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的最大优点是可以进行定量化、便于操作,缺点有:
(1)不能反映企业的全貌,同样的数值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意义;
(2)难以揭示企业财务结果背后真正驱动业绩的关键因素。
由于财务指标具有滞后性,反映的仅仅是过去已经发生的经济事项,对公司进行业绩评价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在业绩评价中引入非财务指标正在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可。
目前得到公认的评价业绩的非财务指标主要有:
(1)市场占有率;
(2)产品质量与服务指标,包括产品瑕疵率、返修率、退货率等;
(3)顾客满意度指标;
(4)生产率指标;
(5)人力资源指标;
(6)创新能力指标;
(7)过程控制指标。
业绩评价过程中引入非财务指标可能使评价结果更为准确,但非财务指标的确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很难量化,导致可操作性大为降低。所以,现实中往往表现出一种矛盾的状态:理论上赞同非财务指标,实践中却更多地使用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有很多种,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定的财务指标,一定要与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相一致,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必须能够直接、有效地衡量、反应和体现公司价值变动,而不能选用与公司价值关联度不大或虽然与公司价值存在联系但只是存在间接关系而非直接关系的财务指标。
此外,选择考核指标时,应保证考核指标的公平性和考核指标的抗“噪音”性。
目前全世界不同国家、地区上市公司针对业绩考核的财务指标主要有两类:收益类和投资报酬类。收益类指标包括净利润绝对值、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绝对值、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投资报酬类有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由于净利润是公司经营业绩的集中表现和最终成果,其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同时净利润的多寡与净利润增长速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因此在众多财务指标中,净利润指标占据着核心的位置。
净资产收益率是除净利润之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其反映的是投资的有效性,是一个效率指标。
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选择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时,既可以选用某一个指标,也可以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标形成一个组合。由于单一财务指标不能全面地、多角度地衡量公司价值增长情况,因此组合指标的效力优于单一指标。
公司考核指标确定后,需要设定量化的考核标准(即考核指标需要达到的最低数值)。在考核标准设定过程中,应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1)纵向对比。对上市公司历年主要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公司及行业的波动性、周期性,以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总体趋势以及考核标准设定的合理性;
(2)横向对比。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优劣势,从而确定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否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