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好失败后的对策是一种面对现实的务实态度。
——所罗门《箴言》
犹太人拉宾与三洋公司的谈判即将开始,三洋公司草拟了一份合同,拉宾与律师经过商议后,决定围绕这份合同展开谈判策略。
在三洋公司提出的合同草案中,有一条是关于将来双方发生纠纷的仲裁问题,三洋公司提议在大阪进行仲裁,解决纠纷。
需要强调的是,代理销售这一类的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一般是拒付货款或产品有质量问题两类。一旦出现纠纷,双方最好通过直接协商解决,打官司实属无奈之举。当然,还有一种方式是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都认可的仲裁机关。诉讼和仲裁的目的虽然相同,但结果却明显不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于,仲裁无论在哪个国家进行,其结果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效;诉讼则不同,诉讼的结果,即判决只适用于判决国,在其他国则不具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日本法院的判决在荷兰形同废纸,荷兰法院的判决在日本也形同废纸。
现在拉宾关注的是,本合同是否能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是什么?究竟是进行仲裁对己有利还是提出诉讼对己有利?
对拉宾来说,一般容易发生的麻烦是收到对方的货物与要求质量不符,但由于草案中双方议定的是先发货后付款,那么一旦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拉宾完全可以拒付货款,三洋公司就会以货物完全符合要求而上诉。这样,一旦出现此种情况,在日本仲裁对拉宾就会非常不利,但若将仲裁地改在荷兰,三洋公司自然反对,那时双方出现第一个争执不下的矛盾焦点将会是此问题,为此拉宾提出如下主张:
“我们都认为仲裁比较麻烦,因此都不愿意涉及仲裁。但为了以防万一,不妨就请日本法院来判决。”这时想必各位已看出拉宾的圈套和策略。如果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日本法院的判决在荷兰形同废纸,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根本执行不了,这样,即使将来真的出现纠纷,拉宾干脆不出庭都可以,连诉讼费都省下了,若这一提议能通过,拉宾自然占据主动。
犹太智慧圣火
所罗门认为,未雨绸缪是避免失败的最佳良策。在行事前,若可以充分做好失败的对策,就可以做到有备无患。此外,一旦发生意外,也可从容应对。
预备好失败的对策是犹太民族谈判智慧中很重要的一环。
谈判不可能每次都成功。有些谈判虽经双方共同努力,但终因分歧过大而归于失败,对于不可能避免的失败,应该提前预备好对策,以免事情临头时茫然无绪。
因此,在谈判前一般要有一个最坏的打算,详细罗列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把各种对策的计划列出。每出现一种坏情况就有一种对策。这样一来,即使一时阵脚大乱也不会给对方造成可乘之机。
在犹太人看来,预备好失败是一种面对现实的务实态度,这并不是给自己泄气,而是消除自己的后顾之忧,也就是所谓的向死而生。有了这种意识,才会行动从容,决策果断。顺利时,不至于摇头摆尾;失败时,也不至于灰心丧气。
所以,在谈判前做到未雨绸缪,乃是高明的谈判技巧。而能在未蒙受损失之前及时抽身,可谓谈判的至高境界。
在这则事例中,拉宾就预备好了失败的对策,做到了未雨绸缪,从而轻松地游览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