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经济适用房项目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禁止各种摊派、集资和非法收费。
(3)经济适用房项目贷款,建设单位可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或者用总投资的2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
2.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如何构成的?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由以下八项因素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3.经济适用房在购买时有何限制性规定?
经济适用房是准商品房,政府不收土地出让金,并给予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因此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有限制性规定:
(1)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建设单位申请,物价、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3)出售经济适用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4)政府根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确认标准,审查购买者的购买资格,符合条件的方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4.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享有全部产权。经济适用房并不是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低价商品房,因此,其买卖转让出租也与商品房不同,将实行的《经济适用房住房产权证》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之中。
5.哪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出售?
根据建设部1999年4月22日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情况。
6.企事业单位能否建设经济适用房?
根据国务院《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