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闽南是我宣扬戒律最重要的时期,而其间让我感到欣慰的是,每到一处讲解戒律时,都会有众多的僧人前来昕录,他们都非常认真。这前后跟我经常在一起的有性常、义俊、瑞今、广洽等十余人,他们都为我宣讲律学给予了不少的帮助。
自此可见,佛法的真实理论和修行的严谨方法,是众多出家人都渴望得到的,也因此我不再害怕佛法不能弘扬了。看来作为一个学道的人,只要心中有春意,就不用世俗的享受来愉悦自己,倒是世间的一切,均可以使自己感到快乐。更何况是为解脱世间众多受苦人的事业而努力,只要有一点成绩和希望,我们都应感到欣喜!另外对于佛教之简易修持法以及我永春的因缘简述一下,我到永春的因缘,最初发起,是在三年之前。性愿老法师常常劝我到此地来,又常提起普济寺是如何如何的好。两年以前的春天,我在南普陀讲律圆满以后,妙慧师便到厦门请我到此地来。那时因为学律的人要随行的太多,而普济寺中设备未广,不能够收容,不得已而中止。是为第一次欲来未果。是年的冬天,有位善兴师,他持著永春诸善友一张请帖,到厦门万石岩去,要接我来永春。那时因为已先应了泉州草庵之请,故不能来永春。是以第二次没有来成。
去年的冬天,妙慧师再到草庵来接。本想随请前来,不意过泉州时,又承诸善友挽留,不得已而延期至今春。是为第三次也没有来成。
直至今年半个月以前,妙慧师又到泉州劝请,是为第四次。因大众既然有如此的盛意,故不得不来。其时在泉州各地讲经,很是忙碌,因此又延搁了半个多月。今得来到贵处,和诸位善友相见,我心中非常欢喜。自三年前就想到此地来,屡次受了事情所阻,现在得来,满其多年的夙愿,更可说是十分地欢喜了。
余弘律之因缘
弘律因缘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于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印专习有部律。两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抄》
一卷。
其时徐蔚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
弘律愿文
如是戒品,我今誓愿受持、修学,尽未来际,不复合离。以此功德,愿我及众生,无始已来所作众罪,尽得消灭。若一切众生所有定业,当受报者,我皆代受。遍微尘国,历诸恶道,经微尘劫,备尝众苦,欢喜忍受,终无厌悔;令彼众生先成佛道。我所发愿,真实不虚,伏惟三宝证知者。
演音自撰发愿句三种,行住坐卧,常常忆念,我所修持一切功德,悉以回施法界众生;众生所造无量恶业,愿我一身代受众苦。誓舍身命,护持三世一切佛法!
誓舍身命,救度法界一切众生!愿代法界一切众生,备受众苦!愿护南山四分律宗弘传世间!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法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一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淹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并愿以此发宏誓愿,及以别发四愿功德,乃至当来学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众生;惟愿诸众生等,共发大心,速消业障,往往极乐,早证菩提!伏乞十方一切诸佛本师释迦牟尼佛极乐世界、阿弥陀佛观世音菩萨、摩诃萨地藏菩萨、摩诃萨南山道宣律师、灵芝元照律师、灵峰藕益大师,慈念哀愍,证明摄受!
在家律要之开示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产,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所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问答十章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
答:藕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检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
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藕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惟录藕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藕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惟皈依某师一人故。藕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日: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日: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日: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
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藕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日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