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8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中国内地权证交易制度做了详细安排。针对权证交易异常,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5年11月21日和12月2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未实施此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从武钢认购权证(证券代码580001)开始,对各权证实施了创设制度。两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创设通知构成了权证的主要交易机制,其中创设制度提供了权证持续发行的机制。
所列文件的基础上梳理出关于交易安排、行权安排及到期处理、权证特殊的交易制度等几方面的内容。
8.1.1 交易安排
(1)权证的归类:权证的交易在清算上将与股票有诸多不同,且在法规上亦会有所突破。内地将权证作为与股票并列的有价证券,但在诸多交易清算安排上可参照股票的一些规定。
(2)登记存管:权证登记存管在各投资者账户名下。与股票存管方式相同投资者只能根据中央结算系统的记录来间接持有权证。
(3)账户开立:用股票账户进行权证交易,但是在开通此功能时,证券营业部必须要求投资者签订风险提示书。
(4)交易制度:竞价交易制度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的交易制度。
(5)名称代码:以区别于其他证券品种的代码标识,例如上交所股票以“600×××”开头,基金以“500×××”开头等;权证使用“580×××”开头,或者考虑“580×××”前500只为认购权证,“580×××”后500只为认沽权证等。权证简称应最大量地反映权证信息,让投资者可以较轻松地了解权证,权证信息中最关键的就是标的资产和权证发行人,证券简称开头两个汉字用来表示标的资产,次后用两位英文字母表示发行人,最后两位数字是流水号,例如“宝钢JTBI(580000)”表示宝钢集团以宝钢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的一只认购权证。
(6)交易时间:与其他证券品种交易时间一致。
(7)交易单位:目前股票的交易单位为1手100股,如果行使比例为1的话,权证的价格远比股票小,应要保持与股票一致,交易单位为1手100份。
(8)最小报价单位:目前中国内地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为0.01元,基金为0.001元。由于考虑到当权证行权价格与基础证券价格接近时,权证的交易价格波动率将大幅增加,而目前国内还不能按价格区段设定不同的最小报价单位3,因此中国内地主要根据品种来确定最小报价单位,在此背景下权证的最小报价单位设为0.001元。
(9)涨跌幅:中国大陆市场采用类似中国台湾的办法给权证设定涨跌幅限制。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基础证券当日涨幅价格——基础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基础证券前一日收盘价——基础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10)开盘价的确定:与股票的开盘价确定原则保持一致,权证初始上市参考价可以取权证的发行价。
(11)除权除息处理:如果对标的资产的红利率有稳定的预期,在标的资产除息时可不调整行使价,因为发行人在对权证的定价模型中已经有红利因素的考虑,但是如果对标的资产的红利率没有稳定的预期,那么为保护权证持有人利益,建议无论标的资产除息或除权都调整行使价和行使比例。
8.1.2 行权安排及到期处理
(1)行权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每只权证都会有个唯一的行权申报代码,该申报代码与该权证的交易代码不同,如宝钢JTBI其交易代码为580000,那么其行权代码为582000.
(2)投资者申请行权时,申报方向为卖出,行权单位与交易单位一致为1手1000份,价格为1元。
(3)权证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行权申报,即行权的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账户内的权证持有数为限,也就是当日行权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权证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行权有效申报手数。
(4)接下去的流程将因权证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A。现金结算型权证:
(ⅰ)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权证数量的申报,按实际可行权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可得的行权价值款:
认购权证:行权价值款(元)=权证行使数量(份)×行使比例×(结算价——行使价);
认沽权证:行权价值款(元)=权证行使数量(份)×行使比例×(行使价——结算价);
结算价可以取行使日标的资产的收盘价,也可以取含行使日在内的前三个交易日标的资产的收盘均价,如果为了保证发行人的避险交易顺利进行,应取前者;如果为了防止投资者操纵标的资产的收盘价,则应取后者,如果标的资产的流动性足够好的话,建议取前者。
(ⅱ)假设行权日为T日,那么在T日收盘后清算之时,登记结算公司将当日行权权证总数发给发行人。T+1日发行人可通过减少避险部位或其他方式保证时间在15:00之前,避险账户上有足额的资金予以支付行权价值款。T+1日清算之时,登记结算公司将发行人避险账户的总行权价值款划至各行权者的账户。
B。实物给付型认购权证:
(ⅰ)投资者在进行每笔行权申报时,证券经纪商立即判断并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上申报数量×行使价的金额。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权证数量的申报,按实际可行权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可得的标的资产数量,并把多冻结的资金退还到投资者账户。
可得的标的资产数量(股)=权证行使数量(份)×行使比例。
(ⅱ)假设行权日为T日,那么在T日收盘后清算之时,登记结算公司将当日行权权证总数发给发行人,并将投资者行权缴款划至发行人避险账户。发行人须保证在T+1日15:00之前,避险账户上有足额的标的资产数量予以支付投资者的行权需要。T+1日清算之时,登记结算公司将发行人避险账户上的标的资产划至各行权者的账户。
C。实物给付型认沽权证:
(ⅰ)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权证数量的申报,按实际可行权数量(即当日余额)作为实际权证行使的数量,投资者同时须保证股票账户中持有在清算时实际持有权证行使数量(份)×行使比例股的标的资产,否则当天的行权申报全部作废。投资者可得的行权价值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行权价值款(元)=权证行使数量(份)×行使比例×行使价。
(ⅱ)假设行权日为T日,那么在T日收盘后清算之时,登记结算公司将当日行权权证总数发给发行人,并将投资者用以行权的标的资产划至发行人避险账户。发行人须保证在T+1日15:00之前,避险账户上有足额的行权价值款予以支付投资者的行权需要。T+1日清算之时,登记结算公司将发行人避险账户上的总行权价值款划至各行权者的账户。
考虑到实物给付型认沽权证,目前在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有些仍需完善,故目前暂不推出该类权证。
(5)到期处理:对于现金结算型权证,到期日仍未行使且有行使价值的权证于到期日自动行使,不需要再进行行权申报,同时为防止大量行权对避险的影响,可将行权结算价定为含到期日在内的前5个交易日标的资产的收盘价。对于实物给付型权证,到期日仍未行使的,视作自动放弃行使权利,但发行人应在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开始在公开媒体进行连续提醒。
8.1.3 权证特殊的交易制度安排
(1)做市商制度安排。做市商是权证流通量提供者。中国内地权证的流通量参照了香港地区市场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必须自己或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发行的备兑权证提供流通量。这个流通量的提供者中国内地市场称为一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经过交易所的批准以合同的方式为权证提供做市服务。正常情况下,发行人在开市后5分钟起,即必须为其发行的权证提供流通量,直至收盘为止。一级交易商还须承诺为权证提供流通量的最低数量以及订单买卖价之间的差价。
提供流通量的方法是:持续输入买卖盘至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持续报价),应报价要求而输入买卖盘至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响应报价要求)。以响应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亦可选择以持续报价方式作为履行提供流通责任。一级交易商必须列出电话号码,以便投资者提出报价要求,以及说明会在多少时间内响应报价要求。同时一级交易商需开设专门的权证网站,提供维护做市义务权证的详细信息。
(2)日内回转交易制度。国内地A股“T+1”交易制度,即当日买进的股票,必须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旧内回转”(oldinturn)交收,即当日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所谓日内回转交易制度指的是当天买入证券可当天卖出,卖出股票又可当天买入的一种交易。根据沪深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当日买入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按此规定法律上即认可了权证的日内回转交易制度。
(3)创设注销制度。2005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关于证券公司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此后各权证都实施了创设制度。创设注销的规定如下:
(ⅰ)创设注销的资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进行创设注销的机构是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创设人”)。
(ⅱ)创设权证的性质。创设人创设的权证与股改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相同,并使用同一交易代码和行权代码。
(ⅲ)创设的风险抵押。通知规定创设认购权证的,创设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权证创设专用账户和履约担保证券专用账户,并在履约担保证券专用账户全额存放股份股票,即实行100%的行权履约担保。权证创设专用账户和履约担保证券专用账户应指定在同一席位上。
(ⅳ)创设权证的上市交易。创设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创设权证的,应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其已提供行权履约担保的证明。经交易所审核同意,次日可交易该创设权证。
(ⅴ)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均不得超过1次,每次创设或注销数量均不低于100万份。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先于发行人履行义务。同一权证创设人超过1名的,各创设人按照“后创设先被行权”的顺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