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经纪业务中的价格协调行为
在实行浮动佣金制度后,为了避免出现恶性价格竞争,证券业的价格协调行为主要体现为在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各地券商形成佣金价格联盟,公开抵制恶性价格竞争。佣金价格联盟有的自佣金制度变革就已形成,有的则形成于区域性的佣金价格战之后,但都与佣金价格竞争有关。
4.2.1.1 价格联盟在中小城市的有效运作
一开始佣金价格联盟得以有效运作的地区往往是在中小城市。这是由于中小城市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较少,形成了寡占性的市场结构。少数几个券商瓜分了全部或大部分客户,因此,某一券商的价格行为可能都会对该市场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了避免价格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在中小城市,当地寡占券商之间形成价格联盟可以实现稳定价格和平稳竞争,实现券商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客户是弱势群体,谈判能力较弱,券商更有可能达成区域性价格联盟,继续分享垄断利润。实际上,中小城市的寡占性市场结构正是形成比较稳定的佣金价格联盟的坚实基础。
4.2.1.2 大城市券商在佣金价格竞争之后的价格联盟
大城市的券商营业部较多,竞争较为充分,很难在价格上形成一致意见。所以在佣金价格规制取消的初期,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价格竞争,但是在弱市之下,佣金下降对于投资者而言作用是有限的,价格竞争并没有出现市场份额上升、营业收入提高的局面,反而无论大小券商都无法从中受益,因此在充分认识了价格战的危害后,曾经发生过佣金价格竞争的地方开始通过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或默契规避价格竞争。证券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成为组织佣金自律等价格协调行为的组织者,核算当地证券营业部佣金水平的盈亏平衡点,以此作为佣金浮动的指导价。正式的佣金价格联盟表现为经营区域内的部分或全部券商通过专门签署有关佣金价格的明确协议来谋求价格合作,承诺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例如,2002年4月29日,由山东省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公约实施协调小组牵头,天同证券、华夏证券、齐鲁证券、海通证券等济南地区的13家券商经营机构,就今后的佣金标准等订立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网上交易客户下限按1.5‰的标准收取;散户投资者(资产市值10万元以下或月交易量在10万元以下的客户)按3‰收取交易佣金;大中户投资者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可在1.8~3‰之间浮动;机构投资者可在1.5~3‰之间浮动。公约还同时规定:如有违反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山东省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公约》处理。按照《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佣金标准的公告及报备手续,严格遵守规定的各项禁止性规定,不采用提供有价证券、现金返佣、赠送实物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如南京的券商由江苏证券业协会在2006年出面制定《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公约》,划定一个佣金费率底限,以行业自律的方式形成价格联盟。深圳证券业协会根据2002年1季度的成交情况进行核算后倡议,现场平均佣金收取标准不低于2‰,非现场交易的平均佣金收取标准不低于1.2‰。5月1日后,深圳的证券营业部基本上都遵守了行业自律的要求。如最先在全国推出网上交易收取1‰佣金的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特地把非现场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改为1.2‰。尽管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营业部推出了1‰的最低佣金,但这并不包括交易者另付的交易监管费和交易所手续费,考虑这些负担后,投资者实际支付的费率仍接近1.2‰,这与行业自律的要求基本一致。再如,陕西几家主要券商在5月1日后,受陕西省证券业协会出面制定的行业公约的制约,报价也完全一致。
4.2.1.3 非正式的佣金价格联盟
非正式的佣金价格联盟表现为由经营区域内的领导券商或证券自律机构发布倡议性的佣金指导价格,各券商通过默契来谋求价格合作,避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较之正式的佣金价格联盟,非正式的佣金价格联盟意图把佣金价格公约作为当然内容纳入券商签署的自律公约之列。正因为如此,非正式的佣金价格联盟价格自律色彩更为浓厚,表现出的更多是一种合作的愿望。如长春37家证券营业部也达成了区域范围内进行价格自律的意向;福建、山东、北京、安徽等地纷纷传出价格自律的消息,如合肥20家券商达成口头协议现场交易3‰,网上交易2‰,希望通过区域内的价格自律可以使证券营业部的竞争变得有序。
4.2.1.4 价格联盟中证券监管部门的作用
证券监管部门推行佣金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为了产生适度的竞争,但并不希望产生恶性竞争。对佣金制度改革之后一些地区爆发的价格战产生的危害,证券监管部门一直非常担心。因此在证券业协会出面进行价格自律,一些券商之间主动寻求联系价格合作的同时,地方证监局再三强调,支持证券业协会发起的倡议,对于佣金收取不规范的券商将进行全面检查等等。券商之间的价格联盟自发活动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推动下逐步推广。在佣金价格联盟中,当地证券业协会往往充当了准主导者,行政干预等非市场手段成为当前佣金价格联盟主要的现实威慑,证券业协会还可以以维护自律的名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度法规对投机券商进行惩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明确要求证券经纪人不得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因此,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证券业协会成为价格协调行为的主要监督者。
4.2.1.5 价格协调行为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4.2.1.5.1价格协调行为的作用
价格竞争毕竟只是一种低层次的市场竞争手段,佣金价格联盟引导着券商从恶性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佣金价格联盟的主旨是要为证券经纪服务价格设定一个底限。支持设佣金底限的一个理由是,佣金变化的效应具有不对称性。一方面,佣金支出其实在多数投资者的总资金中只占相当小的比例,而投资者成本敏感度又有限,因此,即使大幅度降佣,投资者所获得的利益也很少;而另一方面,佣金收入却是券商目前最主要的收入,价格竞争往往很容易使券商受损。如果券商能够获得一个在平稳利润之上的佣金水平,对投资者反而更加有利的:营业部可以在市场价值发现方面提供更多信息,服务质量自然更高。一个不赢利的券商是很难做出新的投入,对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的。佣金价格联盟也加强了券商之间的佣金信息交流,使得各方对当地佣金整体水平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在下调佣金时就会较为理性。
从本质上看,佣金价格联盟首先意欲建立的是一种券商利益维护机制,2002年取消经纪佣金规制后,佣金水平出现明显的下降,但在实行佣金价格联盟后的2004年,佣金的价格水平显著回升,其后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支持下,证券业协会对佣金价格联盟的控制力逐渐加强,因此佣金率持续回升。2007年出现明显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07年证券基金发行量增大,其股票交易量迅速上升,2007年12月31日,全部基金资产净值32755.90亿元,股票投资市值24661.46亿元,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全部市场比例为25.78%。由于基金在交易所没有席位,必须租用券商的交易所席位才能进行交易,该席位的交易量统计进出租券商的名下,由于租赁费用往往是较为固定的,交易量的迅速上升,摊薄了佣金率,导致2007年的佣金率下降,如海通证券2007年交易额达到4734亿元,达到2006年的4.6倍,国泰君安证券2007年的交易额达到6962亿元,是2006年的4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基金的交易量计入其席位。
在佣金价格联盟下,证券公司的经营差异无法体现,大型券商与中小券商的佣金费率水平基本一致,部分券商的成本优势无法发挥,导致券商经纪业务结构的分散化。
4.2.1.5.2 价格协调行为存在的问题
4.2.1.5.2.1 价格联盟存在法律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佣金价格联盟并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自主定价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防止企业为了竞争或利润的需要,制定倾销价格或结成价格同盟,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原国家计委在《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程序的通知》中规定:“严格禁止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采取相互串通、订立协议、建立联盟等方式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以及个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原国家经贸委在《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行业协会有权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但要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商业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从上述规定来看,国家对于价格联盟行为是明确禁止的。这是由于价格联盟以人为的方式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不能在同等商品或服务面前选择更优惠的价格,也无法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更好的商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从产业角度看,价格联盟也不能起到鼓励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作用。行业协会的职能只是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不能采取强强制性措施限制会员的正常经营行为,更不能以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的名义制定硬性价格标准,因此行业协会出面组织价格联盟已经是一种违反现行法规的行为,例如厦门证券业协会组织价格联盟的行为已经受到厦门市价格管理部门的干涉。证券公司在参与竞争的时候,应当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价格联盟。
4.2.1.5.2.2 佣金价格联盟存在对中小投资者的价格歧视
价格联盟对中小投资者是一种价格歧视。过去大多数券商对大客户实行佣金打折,折扣高达50%,有的甚至超过70%。现在监管机构只设定了最高佣金标准,一些急于扩张市场的小券商采取了年费制、价格优惠月等降价竞争手段,其他券商为了抵制这种价格竞争,纷纷采取价格联盟的方式,但是目前一些地区的最低佣金标准,远远高于佣金新规实施前的大客户的实际佣金水平,而事实上优质大客户是所有券商争夺的对象,要保住大客户的资源就不可能对其提价。所以价格联盟针对的只能是中小投资者,无形中形成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价格歧视。
4.2.1.5.2.3 佣金底限的确定方式有利于券商
一些佣金价格联盟根据2002年的券商经营情况的财务核算,提出了场内交易2.5‰与场外交易1.5‰的佣金底限,此后一直没有改变。但2002年的市场有两个特殊情况不容忽视:一是证券市场交易量极度萎缩,自然会使得营业部盈亏平衡点的佣金水平较高;二是2002年5月底开始,一级市场发行的主流方式改成了市值配售,这导致营业部客户保证金大量流失,据统计总额高达数千亿元,营业部据此获取的利差收入从而大幅萎缩。以2002年营业部较低水平的收入来测算佣金水平,在利益上过于向券商倾斜。事实上,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证券市场在解决了这一制度性缺陷后出现了罕见的繁荣,2007年全部A股成交额达到448981亿元,是2002年的17倍,一级市场发行又改成现金认购,客户保证金的利差收益得以恢复,在2002年确定的高佣金率直接导致券商的盈利水平出现急剧上升的状况,全行业利润达到2057亿元,远远超出历史最高水平。
4.2.1.5.2.4 佣金价格联盟依赖行政监管机构的支持
价格联盟只有在联盟成员能够有效监督彼此的机会主义行为时才会有效。由于证券业的高度信息化使得增加新客户的边际成本很低,因此券商破坏价格联盟,以低价争取客户的动力较大,为了使价格联盟得以有效运作,证券监管机构往往要求当地券商公开佣金方案,并对券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证券业协会也通过制定违反价格自律券商的惩罚措施来维持价格联盟的稳定。
4.2.2 承销保荐业务的价格协调行为
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期间,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没有历史数据可供参考,出于对券商价格上无序竞争的担心,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制定了收费标准作为指导,《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5]83号)要求保荐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收费上按财务顾问费和保荐费两项收取,其中财务顾问费不低于100万元,保荐费不低于150万元。
由于在第一批和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完成后,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方案设计和操作流程,而且方案设计具有可复制性,对于一些较简单送股的股改方案,其复杂程度与公司一次红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方案没有太大的区别,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深入,与投资者的沟通也相对容易,操作难度有所降低,保荐机构的工作量大大减轻,250万元的费用明显偏高。因此保荐机构对股改收费开始背离证券业协会的标准,有的保荐机构的报价甚至低至50万元。由于没有考虑到各家公司的具体支付能力,250万元的股改费用可能使一些绩差公司承受很大的财务压力,因为股权分置改革是当时中国证监会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为减轻上市公司的财务负担,鼓励上市公司尽快完成股改,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没有对违反上述文件规定的证券公司采取任何的处罚措施,最后这种在协会出面协调下形成的价格协调机制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