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经济上一再崛起,得益于其在教育方面的突出表现。德国的教育不仅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而且产生出了一大批像康德、黑格尔、尼采、歌德、爱因斯坦、弗希特、赫尔巴特、叔本华、卡西尔、韦伯等科学艺术方面世界级的大师。除了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学说成为世界思想丰碑外,唯意志主义、生命哲学、现象学、符号学、接受美学等著名近当代世界学术思潮几乎没有哪一个能离开德国人;像拓扑心理学、格式塔心理学、构造心理学、传统教育学等更是出自德国人之手;甚至有些德国人堪称世界近代科学之父,如相对论的发现者爱因斯坦,量子论之父马克斯·普朗克,细菌学之父罗伯特·物赫,有机化学之父冯·李比西等,数不胜数。这些最关键就在于德国有一套非常出色的教育模式,即学术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双重性差别教育模式。德国的教育模式是其文化历史影响的结果。
德国从1871年德意志帝国威廉时代到1933年魏玛共和国结束,实行的是联邦制的教育管理体制。联邦德国成立后,《基本法》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科学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但德国16个州在文化教育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法,而是由各州在宪法的范围内独立管理发展其学校教育事业,颁发各种专门的法规,规定各级学校的设立、维护和发展;组织师资的培训和进修;加强学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学生在学校中的地位、学费和教材费的减免以及教育补助等事宜。在各州的财政预算中教育、文化经费是最大的开支项目。在教育经费投入上,公共教育系统内,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其在教育领域和职能分配情况,共同承担经费。东西德统一后,实现了教育体制一体化。德国的教育模式是一个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包括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在内完整的教育体系。
(一)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德国现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分为四级:一是联邦教育机构;二是各州的教育部;三是地方行政公署及其所辖教育处;四是县市教育局或教育科。
一、联邦教育机构
1949年5月23日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7条规定“整个学校教育在国家监督之下”。但实际上,德国教育的立法与行政管理权主要是各州,联邦并无太多的教育管理权。中小学教育、大学以及成人教育和进修等情况尤其如此。为了协调全国教育事业的有序和统一发展。1969年5月12日,联邦议会对《基本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联邦在教育管理方面的权力。在联邦政府一级先后建立了一些教育机构,主要是: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联邦教育和科学部、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等。
1、联邦教育和科学部
联邦教育和科学部成立于1969年10月。在成立之前,其主要职能由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执行。在《基本法》修改之前,实际承担教育事务管理的是各州的教育部。为了统一协调各州的教育发展,避免因各自为政而带来的混乱,从1946年起,各州教育部长就开始举行非正式会议,来共同研讨教育问题。为此,1948年2月,设立了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后被确认为联邦的教育机构。但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并不是直接从事教育管理的教育行政机构,它是一个“自愿合作的机构”,主要是为了方便讨论、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但由于会议的成员都是各州的教育行政长官,因而会议的影响力很大,事实上已成为决定联邦德国教育方针的决策机构。
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下设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教育部长们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进行讨论,作出决议。为确保各州的教育权力,任何决议都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形成后,便成为联邦德国的教育政策。
1969年10月成立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原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就由联邦教育和科学部来代替。教育和科学部设部长1人,由联邦总理提名,总统任命。部长之下设2名或数名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在部长和副部长之下,设4个司:1、中央司。具体负责经费预算,人事及人员培训,组织,安全,法制,资料档案,图书,接待,部内事务。2、教育整体设计司。具体负责教育计划,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实施奖学金法,颁发奖学金,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资助,国际教育交流,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资助教育研究,教育技术装备。3、职业教育司。负责管理职业教育立法,职业教育组织,职业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经费,教师资格,职业教育研究,职业教育国际交流等。4、大学和学术政策司。负责大学一般事务,大学法的实施,大学毕业考试,大学内部的社团和学生事务,大学校舍的建筑,大学的国际交流,科学人才的培养,科学研究政策的制定等。
2、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
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70年6月25日。它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联邦政府7名代表,各州1名代表。委员会主席任期1年,由各州代表轮流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在教育事务方面协调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具体工作包括:1、研究全国教育长期发展的计划纲要;2、研究实施计划纲要所应采取的各阶段的方针;3、对各州教育计划提出建议;4、对紧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5、鼓励教育研究;6、讨论教育预算;等等。
除上述3个机构以外,联邦教育机构还包括:大学校长会议,负责协调高等教育的发展;教育顾问委员会,负责提出教育改革的建议,对各级学校的长期发展提出建议等。但是,无论哪一个机构,其职能都不是教育行政管理,而是咨询、协调、制定大政方针。这反映了联邦德国教育管理体制地方分权的特征。
二、地方教育行政
在德国由于实行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因而,在教育行政管理上,联邦和各州享有同等的权力。但在一个州内,则实行“州集权”制,即由州政府统一管理本州的教育事务,州以下的教育行政机构隶属于州教育部,由州教育部负责领导。
1、州教育部
由于实行地方分权,各州和特别市的教育行政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有的州称州教育部,有的称教育局,也有的称文化、教育和国民教育部。不仅如此,就是在行政组织机构上也各不相同。但总的来看,州教育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州的文化教育政策、方针,颁布教育立法,监督所属教育行政机构的工作,协调州与联邦和其他州的关系,设立和管理州立学校,监督州内各级各类学校,提供教育经费,制定州内学校流程标准,认定中小学的教科书,任免各级各类公立学校的校长,举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考试,负责完全中学的毕业考试,管理社会教育,等等。
州教育部设部长1人,负责全面工作,部长之下设副部长1人,协助部长处理行政事务。部长、副部长之下按职能分成司、处和科。此外,还特设部长秘书室,负责新闻和与议会的联系。在教育部以外,各州均设有作为教育部咨询机构的教育审议会,其成员包括政府机构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宗教界代表、经济界代表、劳工代表和共他社会人士代表。
2、隶属于地方行政公署的教育处
地方行政公署是地方行政的第一级机构,负责一般行政和教育行政事务。行政公署长官(署长)的职责是:召集下层部门主管了解本地区各方面的情况,并向州政府报告。各县市的报告由行政公署收集整理转呈给州政府,州政府对各县市的指示也由行政公署转达。行政公署所管辖的普通行政单位有:工业管理委员会,水利管理局,营建局,大学校长校舍建筑委员会,核子研究所工程委员会,公立图书馆,国家故宫管理处等。署长也是所管地区警察的长官,他最重要的职权便是对所属各县市地进行监督,如果县市政府无力负担有关建造学校、整顿市容、饮水供应或体育设备的计划,便由行政公署指定项目予以补助。行政公署的教育处是各地方县市教育局(科)的主管部门,并且负责它直接管辖的学校的领导人事管理事宜。此外,教育处还负有其他职能,如学校组织和学校建筑等。
较大地方行政区的教育处设教育处长和行政处长各1人,行政处长多为学法律的人士。教育处长负责监督教育事务;行政处长负责监督普通事务。
3、县市教育局(科)
县市教育局(科)是最基层的教育行政机构,主管国民初中(包括高小)和特殊学校。县市教育局(科)不设局长(或科长),由市主任秘书或县主任秘书和督学长分别掌管教育局(科)事务。一些县市采取行政双重领导制,市长或县长往往是议员推选出来的荣誉领导,负责政治性的业务,很少具有行政权力。掌握行政实权的是县市主任秘书。县市主任秘书除了管理各种行政事务外,也和督学长共同负责教育局(科)。局(科)视所管区域大小设督学长数人,主管学校教育事务,并兼管教育行政。教育科没有科员,只给每名督学长安排1名女秘书,女秘书接受督学长的指示处理行政事务。这些女秘书和其他行政人员均由县市派任,如此便形成行政组织的多样性。每1名督学长管理一定区域内的学校,行使一定范围的职权,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独立作决定,但遇到重要事件时,须与其他督学长协调,督学长彼此之间处于平等合作关系。县市主任秘书主管教育局(科)内的行政、预算和人事方面业务,这是属于行政法方面的职权。凡是涉及双方职权的事务,便由教育局(科)内的成员共同决定。从教育行政系统来说,督学长是校长和教员的上司。督学长对学校进行教学、教育和行政方面的指导,每个督学长通常要精通若干科目的教学。每个教育科有5、6名督学长,彼此分工合作。各督学长与市主任秘书之间若有分歧,由地方行政公署的教育处或署长裁决。
联邦德国县市教育行政单位大多不设总揽全局的首长,在县市教育局(科)里也不设教育局(科)长来统率各个督学长,这种制度强调了负责教育行政者的独立精神。
(二)
德国教育行政的特点。德国教育行政管理机制不仅在设置上十分简洁,而且在决策、控制、协调和沟通等运行方式上,注重高效、快捷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在制定政策时重视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二是用人精简,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程序,集中管理。三是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德国教育行政在工作中十分重视咨询机构、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作用,体现了德国注重民主和效率的传统。德国设有许多教育协调和咨询机构,这些机构主要由教育家、教育管理专家和科学家、以及一些来自社会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如德国文化教育委员会、德国教育理事会和科学委员会等。负责对各类教育的改革及教育体制结构的改革提出建议。无论是联邦教育机构,还是州教育部,在制定教育决策时,都重视专家的意见和社会的反映。在制定某项教育政策时,首先由某个专门小组提出报告,而后由专家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再提交各州教育部长会议讨论。在决策过程中,不仅使专家的意见始终得到充分的反映,从而避免了决策的盲目性和教育行政的低效率。而且社会各界的要求和呼声都能够及时反映到教育决策部门。这样有利于决策者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制定出更为合理、更容易接受、执行的教育政策。这对教育行政的科学化和教育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联邦德国教育行政在管理模式上有其独特的特点,采用集中管理学校行政事务的办法。体现了精简、注重效率的精神。各县市管理学校事务的单位有时候和文化及成人教育科合并,有时单独设立个学校事务管理处,其职权在于学区的划分、学生月票、午餐、免费教材供应、学校设备等等。德国学校的行政组织也十分简单,不但没有总务处,连教务处、训导处也没有,只有一两名女秘书办理文书及行政工作,1 名校舍管理员管理学校设备。教务和训导工作分派给老师及导师负担。
联邦德国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化和自动化水平在欧盟中也位居前列。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办公体系使他们的办事效率极高。德国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在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上有明确的规定,对各部门职责权的划分也比较明细。教育行政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结构、年龄结构配置比较合理。德国在州政府的教育学院专门开设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课程,供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以适应科学管理工作的需要,教育管理原则与教育管理技术手段成为训练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教育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的提高。另外,从联邦教育与科学部行政机构到州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都采用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并且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技术化,使行政沟通更为方便快捷,实现和提高了办事效率。
德国教育行政的高效率是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分不开的。从各州的教育法来看,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十分具体。从《普及教育法》、《私立学校法》到《学校行政法》。大凡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面,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从教育法分类来看,教育基本法律在联邦一级主要就是《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州一级,州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州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单项法包括义务教育法、学校法、高等学校法等。职业教育法包括联邦和各州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为教育行政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教育行政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