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百年发展,德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健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有法律都汇编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典》中。《社会保障法典》共11编,涉及十一个方面的内容,每编规范一个方面。其中第一编、第四编、第十编是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其它编是实体法方面的规定。迄今为止,除第二、第八、第九编尚未完成外,其它各编均已公布。
(一)
《社会保障法典》的主要内容。第一编的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障的目的、公民的一般社会福利权利、社会保障待遇种类和发放机构、社会保障适用范围、社会保障的待遇要求权、发放机构的审查评价、社会保障待遇的丧失和继承、社会保障待遇的转让、投保人的义务、经办机构的管辖范围、各经办机构之间的协作、申请待遇的程序、待遇生效时间点的计算。通则适用于所有社会保障项目。
第四编的主要内容有:雇主、雇员、义务参加者、缴费工资、缴费期限、报酬、劳动收入、投保人范围、保险义务等通用于各项社会保险的用语的定义、社会保险费的计量、缴费时间、不缴费的制裁手段、收缴社会保险费要求权的失效、误缴社会保险费的追还、雇主的申报义务、申报时间、申报内容、不按规定时的处罚、社会保险机构及机构的自治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局的职能、社会保险身份证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报告、罚款规定。本编适用于所有各项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如下:投保人范围、投保人范围的延伸、投保人范围的限制、劳动报酬、数据申报义务、申报时间、申报内容、截止时间、劳动关系暂停时的申报、违反申报义务的责任、养老金计算公式、养老金的调整、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的继承问题、经办机构的组织结构、经办机构的管理、社会保险的管理程序、养老金的申请地点、行政复议、养老基金的预算安排。
(二)
社会法院体系。在二战以前,德国只有普通法院,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由普通法院处理。二战以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社会法院体系,专门处理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社会法院与劳动法院、行政法院和财税法院一样,都与普通法院体系有联系,都由司法部管理,但独立性强。法官在办案时是独立的。
社会法院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当事人之间如果有争议,可在地方社会法院审理;如果当事人中有一方不服地方社会法院的判决,可上诉州社会法院,直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将组成联合审判庭,对案件进行联合审理。
社会法院主要审理以下方面的争议: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医疗保险的医生执照发放争议、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权利方面的争议。地方社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一名专职法官、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审判庭,名誉法官一般来自雇主协会或工会。州社会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三个名誉法官、两个职业法官组成审判庭。在进行二审时,法庭既进行法律审,同时进行事实审。联邦社会法院主要对有原则意义的案件,如有关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是否违宪进行审理,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的统一。
社会法院的诉讼程序由《社会法院法》规定,而不由《社会法典》规定。在普通法院,主要以当事人的呈词为基础;在社会法院,主要不是根据当事人的呈词,而是以官方的调查为基础。投保人不用缴纳诉讼费,由经办机构付费,有关诉讼费用是经办机构管理费的一项重要部分。社会法院的管辖权以债权人的住所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