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护理保险五大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以权利义务对等、社会共济为基本原则,实行全国统筹,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的缴费,资金筹集实行现收现付,国家确定总体的法定条件,投保者与雇主在此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自治管理。
(一)
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支柱。所有工人和职员,包括部分自我雇佣者(如艺术家、手工业者等)均须参加义务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除此之外,许多阶层诸如公务员、法官和士兵、农民和自由职业者等还各有各自专门的养老保险机构。养老金支出主要通过投保者及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1998年缴费率为投保者总收入的20.3%,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但月收入超过8400马克(原西德)和7000马克(原东德)以上部分是免缴的(即应计缴的收入上限),近五分之一来自公共财政。195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确定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5岁。1998年标准养老金(投保年限达45年)的工资替代率为70%,即1980马克(西)和1694马克(东)。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除了发放养老金(包括年老、就业能力下降和遗属养老金)外,还提供职业康复措施和待遇。养老保险提供康复措施和待遇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康复措施,保持投保人的就业能力,以延缓因为健康原因而导致的提前退休,增加缴费能力。统计数据表明,职业病投保者在经过康复后,可以推迟退休半年。
(二)
医疗保险。目前,全德国近90%的人口,约7200万人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中,属于义务投保者的主要是工人和职员及学徒,此外,还有海员、养老保险金及失业金领取者、自由职业者如艺术家、传媒工作者和大学生等。而收入高于养老保险计费上限的75%(1998年为西部6300、东部5250马克/月)的投保者没有投保义务,为自愿投保者。投保人的家属(含配偶及子女)作为联保者享受附带保险,且不需另外附缴保费。现在,德国约50%的医疗卫生支出是由法定医疗保险承付的。余下的近10%的居民大都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按行业和地域分成七大类,承担主体是地方医疗保险机构(AOK)。资金由遍布全国的800多个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筹措。缴费率经这些机构的董事会协商确定,全国并不统一。1998年一般在12%到15%之间。老州平均为13.5%,新州为3.9%,投保者雇主和雇员各缴一半。但月收入低于620(西)和520(东)马克的可以免缴。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者医生协会签订集体合同,由后者提供服务,前者支付费用。医疗保险所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有三大类:一是预防、早期诊所和诊治疾病,包括支付疾病、牙病诊治、提供药品及住院医治等费用;二是康复费用;三是为发放病休津贴;四是为孕妇提供护理。投保者可以自由选择去开业医生和牙医处就医,还有权自由调换医疗保险所。
(三)
失业保险。近年来,随着经济前景趋暗,失业保险和就业促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在德国,所有雇员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该保险由联邦劳动局负责,其提供的服务和待遇有工资补偿,包含失业津贴、失业救济、短工津贴、坏天气补贴(适用于建筑工人)等;就业费用和培训费用等;进修、改行培训、求职、差旅及在国外工作的返家探亲费用等。投保者要领取失业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失业前三年中至少要缴费360天。而获得失业救济者须在失业前投保150天或领过失业补贴。失业补贴和失业救济待遇分别为领取者失业前净工资的67%和57%(无孩子者则为60%和53%)。失业救济的费用由联邦通过税收来解决,其它支出则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缴费率,1998年为投保者毛工资的6.5%,计费上限西、东部分别是8200马克和7100马克。
(四)
事故保险。在德国,所有的雇员和农民,甚至包括学徒、学生及儿童都被纳入法定事故保险的保护范围,不光工作时间,就连上班中途也属保险范围。现在,该保险已覆盖了德国总人口的一半。具体操作主要由职业合作社负责。通过向雇主或企业收缴保险费来负责,费率由协商决定。事故保险除了预防事故和加强企业内部的劳动保护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外,主要承担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投保人的医疗费、给予致残者约合标准工资80%的伤残津贴。另外,还支付约合75%的伤残津贴等过渡补助,以支持事故受害者的转岗培训。如投保者丧失至少1/5的工作能力或身亡,本人或配偶、子女还可等到相应的养老金、抚恤金、伤葬费等。
(五)
护理保险。是德国第5大社会保险支柱。该保险是1995年最新引入的义务险种。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主要通过雇主、雇员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来筹集,政府则大力资助。1999年费率是1.7%,双方各付一半。计费上限同医疗保险,1999年西部和东部分别为6375及5400马克/月。护理分在宅和住院护理两大类,先后于1995年4月1日和1996年7月1日引入。护理按需要强度分成三级,由实物和货币组成。在宅护理待遇每月由轻到重从750马克到3750马克不等,护理补贴从400至1300马克;在院护理金从2500马克到3300马克不等,而护理院的住宿等须由投保者自理。至今年初,参加法定及私人护理保险者分别已达7137万人和848万人,享受护理者达18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