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地,从1883年开征社会保障税算起,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一百多年来德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规模空前扩展,社会福利总支出不断膨胀,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种类不断丰富,逐渐衍生为一张稠密的、包罗万象的防范老、病、残、孕、事故、失业等各种风险及改善照顾家庭、婚姻生活、促进就业、青年培训、子女抚育和救济贫困的社会福利网络。与其它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德国社会保障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一是社会保障的各项都以法律为依据开展运作。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从上世纪开始,期间虽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一起直在进行。法律在不断地起草,不断地修订,并逐步汇编。每一项立法都经过社会讨论,形成共识,使操作更有依据。二是资金的筹集实行现收现付,费率通过立法每年进行调整。三是社会保险实行分散经办。这不仅表现在各险种都有其经办机构,即就在同一险种内部,经办机构也不同。例如法定养老保险,职员由联邦职员养老保险局负责经办,工人的养老保险由各州的工人养老保险局负责经办,而矿工的法定养老保险则由独立的矿工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四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治,由社会伙伴三方(雇主协会、工会、政府)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任命经办机构负责人并负责经办机构的各项重大决策,政府一般不干预。五是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统一征收。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俾斯麦政府首创。1871——1890年,俾斯麦任首相期间,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相当残酷,工人及其家属常常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生存得不到保障。工人阶级的贫困引发了激烈的阶级斗争,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为缓和阶级矛盾和生产技术现代化带来的社会紧张,俾斯麦接受了社会改良思想,积极推行“福利国家化政策”,一面打压,一面变换策略,给工人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
(一)
19世纪,70——90年代,俾斯麦政府多次通过劳动立法,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实现了每周6天工作制,并规定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对童工、青工和妇女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于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Krankenversicherung),工人负担保险费的70%,雇主负担其余的30%。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Unfallversicherung),雇主承担全部保险费。1889年颁布了《伤残保障和养老保险法》(Invalide-und Altersversicherung),保险费由国家、雇主、工人共同负担。从而形成了现代第一个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1887年德国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接近1亿马克,十几年后的1900年便已翻了近5倍,领取社会保险费的人数达500万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以经济复兴为重点,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增加社会救助和社会照顾,逐步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安全网”。
德国的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为主,企业、个人可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补充保险。法定的社会保险覆盖面大,例如,法定养老保险又分为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和矿工养老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包括企业医疗保险、手工业者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职员医疗保险等。
“羊毛出在羊身上”。德国的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雇主和雇工交纳的社会保障税和政府的一般性税收(直接税或间接税)。除工伤保险由雇主全部支付以外,其他四个项目的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税。对于社保资金的缺口,政府从财政拨款给予补充,而且财政拨款在社保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该比重为30%。如2001年,德国政府决定把该年度能源税收入共223亿马克用于弥补社保经费的缺口。
德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支付以现收现付为主。支付标准与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挂钩,这样,既能消除物价变动对保险金支付标准的影响,又能使保险金的支付水平与工资增长同步。
(二)
德国通过立法规范监督保险机构的行为,依法协调同类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德国的社会福利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这些法律是保险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联邦保险署负责检查、监督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在全国养老保险机构之间、医疗保险机构之间进行财政平衡和调剂。
德国的这种社会保障模式,在目标选择上侧重于效率的提高。该模式是“自助”性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贯彻的是“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互助原则;保障对象的自立、自主意识强。这种模式有助于把当前消费变为未来的有计划消费,有利于抑制消费膨胀。同时,又可以把大量消费基金变为积第基金。增加生产投入,促进经济的发展。
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四个层次、五大支柱构成。
一、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事故和护理保险。
二、社会赡养和补偿:公务员各项待遇、抚恤战争阵亡者和补偿所谓受原民德统一工人党迫害者等。
三、社会促进和补贴:子女抚育津贴、教育补贴、就业促进补贴、青年资助和住房津贴。
四、社会救济:日常生活费用补助和特殊困难如伤残、疾病等的补助和照应。
社会赡养的主要对象是公务员。公务员的养老、医疗等费用支出由政府财政负担,其中联邦公务员的有关费用由联邦财政负担,州和地方公务员的有关费用支出由州和地方财政负担。社会补偿是“国家对某一健康损害之后理应予以报偿或出于其它原因负有责任时,受害人有权要求采取措施维持、改善或恢复健康状况及行为能力,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社会补偿的对象并不是一般的人生危险,而是对一些特殊危险引起的损害进行平衡。社会补偿的资金来源是联邦税收收入。
社会救济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收容及防御网”,是帮助那些通过其它社会保障项目无法或不足以享有基本法所给予的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生活的贫困者,不仅德国人,有避难权的外国人也有权获得。社会救济是地方政府的责任,由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资金来源是城镇财政收入。社会救济主要分日常生活补助和特殊状况照顾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