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一个典型的特点,那就是富有“责任感”。这个词的意义之重大,内涵之丰富,西方人是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的。在西方,个人就是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国家则是个人的集合。但是在中国,社会的单位则是家庭、村庄、宗族,而且这些词语还可以交替使用。整个中国都是由成千上万的村庄所组成,村庄里通常都是由同一个姓氏同一个宗族的村民所组成。从一开始安家生活,他们就居住在一个地方,他们的子孙后代也一直居住在这一方属于他们的热土,他们的祖辈可以追溯到好几百年前的最后一次政治大动荡,比方说明朝被推翻,或者是明朝的建立。在他们的村庄里,最远的亲戚关系也不过就是堂兄表妹而已,每一位男性长辈,不是父亲,就是叔伯舅舅,或者就是“爷爷”。有的时候,特别小的一个村庄里就会有11代人同时生活在那里。通常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年龄大,辈分就高,因为中国人结婚早,甚至在晚年还经常娶妻纳妾,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生孩子。于是,亲戚关系错综复杂,不经过一番专门的询问与仔细注意那些同“辈”人名字里特定的那个字,根本就无法搞清楚晚辈是谁,长辈是谁。一个年近70的老人,往往会称呼一个30岁的年轻人为“爷爷”。同辈的许多“堂表兄弟”都称为“兄弟”,如果一个毫不知情的外国人坚持要问清楚,他们是不是“自家兄弟”,他们回答说是“自家堂(表)兄弟”。还有一次我也这样问过他们,那人干脆利落地回答说:“是的,可以说他们就是自家兄弟。”
这些都能充分地证实了中国人的社会团结。正是因为这种团结,中国人才会如此具有责任感。父亲不仅要把孩子抚养“成人”,而且要终生负责,而孩子则有责任偿还给父亲。兄长需要对弟弟负所有责任,而“家长”——通常是最老一辈中年龄最大的人,他要对整个家庭或家族负责。根据情况的不一样,承担的责任也各有差异。
各地风俗习惯迥异不是问题,但“个人”非常重要,关于这一点,不是理论所能左右的。所以,尽管那个声望显赫的大家庭里,不乏有文化的人,甚至有的还是当地显贵,或许还中过科举,但是“族长”却通常只是一个头脑糊涂的老人,甚至是个文盲,一辈子都没走出过10英里以外的地方。
在整个家庭中,哥哥对弟弟的影响,或者说是年长者对年幼者的影响,都是最为直接和绝对的,这完全不同于我们西方意义上的个性自由。弟弟像一个佣人似的被使来唤去,他天天都在期盼改变这种状况,但哥哥是不会让他如愿以偿的。弟弟想购置一件冬装,哥哥说太贵,不给他这笔钱。就在我写这本书的时候,我读到这样一篇报道:一个中国人拥有一些稀罕的古币,有个外国人想买。这个外国人担心钱主不卖(中国人就是这样的,一个人有样东西,另一个人想买时,卖主总是不情愿),发现古币的那位中间人就建议外国人送点外国糖果之类的小礼品给卖主的叔叔,这种间接施加的压力,会使卖主不得不把古币卖掉这个外国人!
还有一个滑稽的故事,有个旅行者在西方某地看到一个长着长长的白胡子的老人,很伤心地在哭。这个少见的情况使这个旅行者感到奇怪,他就停下脚步,问这个老人哭什么。老人的回答令他大吃一惊,说他父亲刚刚鞭打了他一顿!“你父亲在哪里?”“在那里。”老人回答说。旅行者骑着马朝着那个方向走了一段,发现的确有个更老的老人,胡子更长更白。“那个人是你儿子吗?”旅行者问。“是我儿子。”“你打了他?”“打了他。”“为什么要打他?”“因为他不尊敬爷爷,他下次还这样,我还要打他!”可是如果把这个故事的人物换成是中国人,那将一点儿也不滑稽了。
不止是家庭成员之间有责任,即便是邻居之间的也存在相互的责任。邻居之间是否有亲戚关系不要紧,他们相互要承担的责任只取决于他们是否住在邻近。依据他们的善恶会互相传染的理念,好邻居会造就好邻居,而坏邻居也会把邻居带坏。所以,“孟母三迁”,为的是找一个合适的邻居。因为盎格鲁-撒克逊人信奉民族共和的观念,所以对我们来说,同谁做邻居都丝毫无关紧要,通常我们住在城市里的人,可能一年过后还是不知道隔壁邻居叫什么名字。然而,中国却是截然不同的一番景象。如果有个人犯了罪,他的邻居也难逃其咎,这种罪有点像英国法律所说的“知情不报罪”,因为他们知道犯罪企图,却不向官府报告。说“我不知道”没人会相信。你是邻居,所以你一定知道。
如何处理父母被杀的罪案鲜明地证明了中国人的负责理论。我们在谈孝心的时候就已经说过,这种案子的罪犯就是个疯子,他原本可以用自杀来逃脱惩罚,而他却甘愿被凌迟处死。据几年前的《邸报》报道,中部某省的巡抚报告说,他处理了一件父母被杀的案子,判决是推倒这个罪犯邻居的房屋,理由是他们没有用好的道德教化去改造这个罪犯。而这样的处理方式,在一般的中国人看来,完全合乎情理。有的时候,某地发生一起罪案,除了惩罚所有相关人员之外,还要推倒一段城墙,或者把城墙的样式修改一下,如:圆的转角改为方的、或者把城门换个新的位置,或者甚至关闭城门。据说如果某地接二连三地发生罪案,那么,那座城市都要夷为平地,择地另建新城,但是,我们没有亲眼目睹过这种事情。
除了邻居之间要共担责任之外,村庄里的甲长或保长的职责也是相当繁琐,他管的事最杂,有时只管一个村庄,有时职责范围扩大到许多村庄。无论哪种情况,他都是当地官员与老百姓之间的一个沟通媒介,任何一种纠纷随时都可能把他卷入其中,经常可能会由于未能通报他不可能知道的事情,而被处罚得皮开肉绽。
知县的职位要比保、甲长高很多,对于他所管辖的老百姓来说,中国最重要的官员就是他们。百姓们视他们为老虎;而在上级官员面前,他们其实就是老鼠。一个知县的职责,至少应该分给6个不同的官员。一个人集民政事务审判官、行政司法长官、验尸官、司库和税务官于一身,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这些职责被错误地集中在一起,使官员在身心上都不可能顺畅地履行职责。不少官员对分派给他们的工作不感兴趣,除了从中得到的好处,并且这些职责本身也是繁杂而相互抵触,使得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师爷和下属。公务多如牛毛,即使这些官员有良知,也难免出错,当然,他们要为此负责。知县同所有中国官员一样,被认为理应对辖区内的一切事物了如指掌,而且能未雨绸缪,阻止一切应该被制止的事情。为了让知县和保、甲长掌握这一切,每一个城乡都是由10户一甲所组成。在每户门前挂上一个小牌子,标注好户主的姓名及家庭人口数目。这种户籍管理方式,好比盎格鲁-撒克逊人古老的10户区或100户区,非常方便确定职责范围。面目可疑的人一旦出现在某甲,首先发现的那个人会立刻报告甲长。甲长再立刻报告保长,保长再报告知县,知县则会立即采取措施“严密搜捕,严惩不贷”。不过通过这一简单的程序,确实能对地方上的所有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当然,“面生可疑”不是发现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住户的固定帮助了人们在犯罪实施之前就能灵敏地察觉到,于是,良好的民风世代相传。
可想而知,没有固定的住所这一预防效果很难产生。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即使像中国这样一个住所极为固定的国家,保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假设。因为,很可能有的时候,那些人家的门牌一直没有挂上去,然后一夜之间又门牌突然又被挂上了,这表明知县要来落实这些规定了。有的地方,只有在冬季才能看到这些门牌,因为冬季最容易发生犯罪事件。但是就我们所了解的,保甲制度已经沦为一种旧时的理论了,即使看到也可能只是一个形式。事实上,这些门牌早就消失了,你可以走上一千英里,走上几个月,也不会在沿路城乡发现百分之一的挂门牌的人家。
之前我们提到过:中国的保甲制度与所谓的人口调查密切相关。如果每家每户挂出准确而且是一直在根据变化而更正的家庭人口数目;如果每个保长持有他所管辖各户人口确切数目的清单;如果每个知县能再把它们确切地汇总,那么,很简单,只要把这一长串数字加起来就知道这个国家的总人口了。但这一切都只是不着边际的“如果”,事实上这些条件都不能实现。实际上没有门牌,偶尔问一位知县,他或者他的众多保长们都没有兴趣保证数目是精确的,当然他们也提供不出这些精确的数据了。从人口调查之中,又“压榨”不出什么来,仅此一点,就足以使真正准确的中国人口调查成为想象和虚构。即使在文明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人口调查也与税收紧密相关,所以,这样的想法基本无法根除。在中国,这更是让人们疑心重重。因此,除非保甲制度在各地都彻底地贯彻下去,否则就不可能有准确的人口数字。
地方官员通常会触犯法规,为此可能会有麻烦,不过他们不会为此心神不宁。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几个靠山朋友,或者通过明智地花点银子,继续逍遥法外。假如被免官去职,他们会说那是因为辖区内发生了无法避免的事情。这种现象在中国屡见不鲜。
责任的制度是如何在各级官员中实施的,我觉得有必要向大家阐述了,《邸报》的每一期译稿中,类似的报道多如牛毛。几年前曾提到这样一件事情:一个值班的士兵监守自盗了大约30箱子弹,卖给了一个白铁匠,白铁匠以为这些子弹是没用的剩余物资。案情被调查清楚之后,这个士兵被重责100大板,并被发配边疆做苦役。负责看管仓库的小官被判杖责80大板,遭到革职,虽然允许他支付罚金以减免这些刑罚。考虑到买主不知情,因而免于处罚,但也按例杖责了40小板。负责的尉级军官,也被撤职查办,以惩罚他“纵容”这次偷窃,不过他聪明地逃匿了。这份写给刑部的奏议,甚至还请求刑部给将军定刑,关于此案他也有责任。如此这般,每一个人都是这根链条中的一部分,谁都不能以不知情或不可避免来推卸责任。
每年刊登在《邸报》上的关于河流泛滥的奏折,都是中国人共担责任的典型例子。1888年的夏天,直隶省附近的永定河泛滥,河水从山上奔流直下,气势汹汹,根本无法阻挡。许多官员立刻赶到现场,冒着生命危险拼死抗洪。他们是那么的无助,就好比暴风雨中的蚂蚁。面对如此洪流,李鸿章毅然请求皇帝摘掉他们的顶戴花翎,要么就削除贵族身份,只保留官职(这是朝廷惩罚官员常用的方式),而直隶总督也再三请求惩罚自己的那部分失责。类似的泛滥后来又发生过几次,每次都有类似的奏议被呈上去。而皇帝也总是命令有关部门“备案”。就在前几年,河南省为黄河修复堤防,最后失败了,这意味着河南巡抚以下的众多官员都要被免职或流放。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所以,天子也会与百姓一起共同承担责任。皇帝时常发布诏书,开诚布公的陈述自己的过失,把洪水、饥荒、暴乱等责任统统承担下来,并乞求上苍的原谅。他对上苍的责任,就像他的官员对他的责任一样,非常真实。如果皇帝龙椅不保,那只能说明他已经失去“天意”,“天意”,也就是上苍要让他把帝位交给下一位顺应天命统治这个国家的人。
一人犯罪、满门抄斩的做法,是中国人共担责任的教条之中与西方思想标准最为抵触的一面。太平天国起义的有关人全都满门抄斩,这是耳熟能详的,而近来在土库曼斯坦发生的起义,其首领雅库·贝哥被满门抄斩,则又是另一个事例。并且,这种残暴的做法不但是只针对公开造反的人。据报道:“1873年,一个中国人被指控和判刑,因为他盗窃了皇陵中的陪葬品,于是罪及全家四代人,不管是90多岁的老人,还是只有几个月大的女婴,统统都被处死。”就这样,有10个人因为一个人的罪而被处死。没有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其中任何一个人是同谋,或者对他的罪行知情不报。
中国人共担责任的观念,通常被视为中国各项制度得以长久保持的众多原因之一。这使得中国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带上了无法挣脱的脚镣和手铐。他们往往会因为一件完全没有参与,或者如同上述例子中那样全然不知的事情,而被受到牵连和处罚,实际上,这大大地违背了所有的公正原则。其实各级官员沆瀣一气地故意而有系统地弄虚作假,也与这一做法有着直接关系。如果一个官员要对某些犯罪事实负责,而这些罪行又不易控制,或者由于忽略而导致来不及避免,他为了保护自己,就不得不隐瞒事实真相。这就是一直发生在政府各部门的情况,完全与公正原则相违背,毕竟谁也不想遭受严厉而不公正的惩罚。这个原则的滥用,足以解释中国执法混乱的主要原因,而我们对此非常关注。
每一个研究中国问题的人都会察觉到,中国的官僚体制还有一个弊端,那就是官员们只靠俸禄是维持不了基本的生活的,津贴也少得可怜,以致衙门的开销都非常拮据。另外,领取的部分微薄的津贴,还得把它们作为罚金再还回去。所以,当官的就选择了压榨和受贿,否则他们也无法摆脱窘迫。
虽然中国人共担责任的理论与公正原则相违背的这一事实令我们非常震撼,但我们也不能对这个理论的长处视而不见。
在西方国家,只要这个人没有被宣布有罪,那么,他就是清白的,而试图把责任强行加在某一个人的身上也是不可能的。一座桥被一队满载旅客的汽车压断了,而责任应该绝不会归咎给某一个人。一幢高楼突然倒塌,死伤无数,虽然人们会指责建筑师,但只要他声明自己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从那以后就不会再有人指责他了。如果一辆装甲车翻了车,或者如果准备不够充分,不够及时,而破坏了一场军事行动,滔滔不绝的指责只会指向这个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在社会公正方面,中国人可能会远比我们落后,但人人严格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保全国家的平安,难道不是我们应该从中国这个古老民族中吸取的经验吗?
就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而言,中国人共担责任的观念对他们也极其重要。“仆人”什么东西都得掌管在手,必须能随时拿出每一把勺子、叉子,或者每一件古玩;管家掌管家里的一切家务,不能让任何人骗你,除非你自己;买办家大权在握,独自负责每一件财物,负责成百上千的苦力中的每一个人。这些人我们一直会碰到,只要我们还在同中国人打交道。中国客店的老板,历来名声不好,特别是在算计外国旅行者时更是如此。不过也有例外,我们听说有个中国客店老板追了一个外国人半英里路,只为了叮嘱客人别忘了带上一只空的沙丁鱼罐头,他以为那是值钱的外国东西。他明白这是他的责任,而美国旅馆的老板才不会这样,他们通常冷冰冰地提醒他的旅客:“丢在大厅里的脏靴子,本旅馆一概不予负责。”
中国人普遍认为对自己推荐或引见的人的品质、行为和债务所负的责任,是每一个应尽的社会义务,这一点也是与中国人打交道的外国人应该重视的。一个工头,不管置身何处,都要负责属下的每一次失职或重任,这对链条中的每一环都有特别的影响,而外国人在与中国人打交道的漫长历史中,已经隐约感觉到了这个事实,并且非常赞赏。据说,有一家银行工作的买办头目,被叫去讲个清楚,原因是“男仆”竟让一只蚊子钻进了银行经理的蚊账!假如中国人非常反感外国人没有对他的雇员负责,或者不把这当回事,要他们学会适应,起码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
中国人具备很多令人赞不绝口的素质,尊重律法,仿佛是他们的一大天性。他们素质中的这个因素,究竟是他们制度的结果,抑或是制度存在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确切地看到,不管是从天性角度去看,还是从它的教育角度来看,中国人是一个守法的民族。在谈他们全民族具备的遇事忍耐这个美德之时,我们已经谈到过这一特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与中国人共担责任理论的联系。在中国,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人都承担着一定的责任,这个重要事实人人都应该时时刻刻地放在心里。尽管一个人可以“自由飞翔”,但是他推卸不了自己的责任;即使他本人逃掉了,他的家庭还要对他的责任负责,这是亘古不变的原则。也许这种理所当然的事,不能让坏人变好,但至少可以防止他变成一个十足的坏蛋。
中国人尊重律法,一切服从于律法,因为他们怕吃官司,特别是那些知识分子,进入公堂就十分惧怕,除非不得不讲话,否则连说两句话都打颤,尽管事情与他们毫无关系。我们的确听说,有一个功名在身的人由于害怕出面作证而昏倒,他甚至像得了癫痫一样浑身颤抖,之后因昏厥被送回家,不久便撒手人寰了。
中国人与生俱来的尊重律法,与共和体制最为盛行之地所呈现的精神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应该说这些地方的先辈们呈现出来的这种精神至少使我们向往。而追求共和政体的人们创造了这种精神,国家法律、市政法令、学院法规全都遭到了无声地抵制,于是追求个人自由反而成了最大的需求,而不是最大的危险。中国人应该对个人和社会在处理各种事务过程中,竭尽全力揭露虚伪和欺骗,并把这一行为当成是自己的责任。然而,基督教国家却截然相反,那些大字不识一个的人,还有那些举止高雅、有教养的人统统都在故意轻视法律,好像法律没有任何作用,甚至觉得违反法律要比遵守法律更能彰显法律的尊严,真的是这样吗?这种形同虚设的法律遭到了公众的蔑视,那么它还能贯彻它的初衷吗?回顾我们最近的30年,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关于生活的神圣感明显在逐渐被人们忘却,难道我们不该反省吗?武断地评价统计学不可能办到的事情,简直就是浪费精力。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的社会治安要比美国的社会治安好,对此我们深信不疑,所以,去中国旅游比去美国旅游安全多了。尽管中国人和美国移民都无知,都不安分,容易受蛊惑而滋生事端,但是,很奇怪,这种事几乎不怎么发生,也没有人随意威胁外国人的生命。
历代的中国人都认定,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影响到上苍的意志。在谈到中国人的孝顺时我们说过,中国人为了医治父母的疾病,会不惜割掉自己身上的肉,在这里我们不是要支持这种做法,只是觉得这种孝心值得赞扬。
人们说,讲英语的民族的血管里流淌着肆意跋扈的血液,他们蔑视法律,追逐自由,讨厌束缚。布莱克斯顿曾这样形容我们的民族:“我们强大的英国祖先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人们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自由活动。”正因为我们的祖先是如此的坚强,所以,在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斗争,个人自由观念和人权才得以确立。
这些权利如今是得到确立了,可是我们在强调个人自由的时候,难道就没有考虑到法律的尊严也需要维护吗?那么,很多时候,我们对比一下别的民族、比方说中国,我们是否觉得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