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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六、秦之法家

治国之道,一刚一柔,一边是牛奶面包,一边是刀剑炮火。春秋以来诸子,对于治理今后的国家,都是刚柔兼济,面包与刀剑互用的,就连老子的无为中也是讲刑法的,只不过各家的侧重不同而已。完全主法的法家形成学派相对来说要晚一些。它以商鞅为代表,形成法家学派,后继者则有韩非、李斯及末世的赵高,组成了法家法、势、术的不同侧面,他们都是在秦国及秦王朝建功立业,并终其一生的。

(一)对法家的古代评说

商鞅以前的前期法家,即被班固列入法家的人物李悝,是法家的创始人,著《法经》。卫鞅(商鞅)入秦时便是带着《法经》去的。就是这个李悝(亦名李克),在《艺文志》列法家第一位,《李子》三十二篇,名悝,相魏文侯。《艺文志》儒家中列第九位:《李克》七篇,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李悝既属法家,又属儒家。正像卫鞅,在《艺文志》法家中有《商君》二十九篇,名鞅,姬姓,卫后也,相秦孝公;《兵书略》有公孙鞅二十七篇,也有《李子》十篇。被今人目为法家的管仲,号曰“管法”,实则兼儒、道、法三者,在《艺文志》中又列于道家。其实,所谓“管法”,只不过说的是管子之法,或管子关于法的思想而已。以上说明,早期的具有法的思想的学者,并不全是法家,而是兼儒、道的。所以孔子对管仲的评价就很高;管仲,“人也,夺伯氏骈邑三百,饭疏食,没齿,无怨言。”“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亡,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

法家祖师李悝而接着是商鞅,其后有申不害,慎到之流,终于韩非、李斯、赵高。现在将他们先放一下,看看后世尤其是当时人及后人对法家的评论。

尚法而无法,下脩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

这是批评法家的慎到。这比庄子对慎到的批评还逊了一筹。庄子说:

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

椎拍?断,与物宛转,舍是与非,苟可以免。不师知虑,不知前后,魏然而已矣……无用贤圣。

豪杰相与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适得怪焉。

这是批评慎到不师智慧,不法前人,严厉执法,是致民死之道。认为这是一种不通人情的理论。司马谈认为: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

他将法家的基本思想准确地表达了出来。可贵的是,他也指出法家的理论和实践,只能在短期内收效,是一种速成法,而不能持久,真是一针见血。班固说到法家时,在《诸子略》中列出法家的作品有十家二百一十七篇。他对法家的看法是: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以辅礼制。《易》曰:先天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他说出了法家的来源,是出于理官,作用在于辅助礼制,是王朝礼制的辅助手段,是用法律来保证礼制的实行,保证君主政治的运行。关键在于什么人执法。君主政治是保护少数的大中小地主阶级的利益的,所以其法律制度主要是对付老百姓,正像李悝的《法经》六篇,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法经》成为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法典。它入秦后,成为秦律的主要依据。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法律文书中,便有《魏户律》、《魏奔命律》。魏律是《法经》的遗绪。此二律明述为魏安?王二十三年(公元前252年),即秦昭王五十五年,距秦王政即位仅四年。秦国一直是借用魏律来行法的,在行法中有所加减。

对于商鞅,刘安有些论述:

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厉以名,被险而带河,四塞以为固,地利形便,畜积殷富。秦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

刘安的话不全对,但是他又说出了法家产生的原因。

总的来看,无论是法家同时期的学者,还是其后汉的学者,对法家的评价大体是一方面肯定它规范人们行为,使之有序,有利于社会治理的地方;一方面又批评它过于严苛,不近人情,滥用之后有伤民害民之处,所以不是长治久安之道。这是一些对民具有人文关怀的学者们的看法。因为在君主专制下,法的矛头所向是民,当官的可以打着法的旗号假法违法,挟法贼民,为所欲为,擅作威福,横行霸道,肆无忌惮。实际上也正是这样,秦政之苛,历代均有评论,人民陷于水火,引发骚乱和暴动,在始皇帝时已有端倪。不仅如此,那些作法者如商鞅、韩非、李斯的毕命,其原因亦在此。苛政不能持久已是历史的结论,而法与执法者无约束,也是苛政之源,灭亡之道。

(二)法势术在秦各时期的应用

法家学派的学者具有法、势、术的思想。这三个方面依学者本人的学养不同而程度不同,侧重也不同。这三方面的学者都在秦及秦王朝有突出的表现。

商鞅重法。商鞅(公元前390-前338年)是卫国的公族,故亦称公孙鞅,或卫鞅。卫鞅少好刑名之学,在魏相公叔痤手下任中庶子,管理公族事务。公叔痤临终时向魏惠王推荐由卫鞅接他的相位,魏惠王未语。魏惠王走时,公叔痤说,你如果不用他,我死后你就将他杀掉。以后,公叔痤又将这话告诉卫鞅,让他逃离魏国。卫鞅说:王既不听你的话用我,当然也不会听你的话杀我。他没有逃走。公叔痤死后,卫鞅得到了秦孝公求贤的诏书,便怀揣李悝《法经》西行入秦,遂被孝公重用,在秦实行改革,十年之后,秦国强民富。卫鞅受秦封为大良造,赐商於之地,故亦称商鞅。商鞅以功为高,出门时,“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多力而骈胁者为骖乘,持矛而操?者旁车而趋。此一物不具,君因不出。”赵良劝他早些退出政治舞台,他不听。秦孝公死后,太子继位。公子虔(被商鞅处罚过,太子的老师)告商鞅谋反,商鞅被车裂,并灭其家。司马迁评商鞅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

商鞅治秦的基本思想是耕战与以法治国。赵良曾批评他恃力,故不能长久。商鞅迷信力,认为“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他要把人民教育得“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也”。这便是力。让人民“归心于农”,则易使,“可以守战”。他要以法治国,大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他说:“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因此,必须“壹刑”。“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是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的法律平等。他也讲势,“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不过,他主要还是讲法。虽然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君主独制的条件下的,但总还是遏制了一部分人的特权,也还是有积极意义的。秦自孝公后,国力强大,遗及六世,统一六国,所开帝业应由商君始。

韩非讲势。韩非(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是韩国贵族出身,与李斯同为荀子的学生。秦王政久闻韩非大名,且读过他的书。为了得到韩非,用武力迫使韩国将韩非送到秦国。这时李斯已先于韩非入秦。李斯看到韩非的思想很得秦王政的喜欢,怕影响自己的地位,于是伙同姚贾,向秦王政说韩非爱韩不爱秦,是韩国的间谍,不利秦国。秦王政便命令将韩非下狱。李斯乘机害死了韩非。韩非对秦并未建功,但却将他的著作留在了秦国,成了秦国严刑苛法、借势行权、玩弄诈术的教材。

韩非的基本政治思想是君主利益高于一切,既高于国,更高于臣下。他认为,国家和君主的关系,是主人与车的关系,“国者,君之车也”。既然这样,那么这辆车子便由君主随心所欲地去乘坐,并且想怎样乘坐就怎样乘坐了。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

势者,胜众之资也。

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

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治不肖。

主失势而臣得国。

尧、舜得势而治,桀、纣得势而乱……

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也,则势乱也。

还有一些论势的文字,不用再抄了。韩非也讲法治,如“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但是,他看重的是势。君主没有势,就会被臣子篡权,即使有才能,也治不了坏人。他将法看作是为了治民的,而势则是君主对付人民主要是用来威吓臣下和人民的。势是什么,是威势,是行令的权杖,也是君主的形象,即威严之势。其影响之大,至今犹有“扎势”之说,由此可见一斑。势是君主装出来吓人的,光有这一点还不行,因为它是表面的。君主要驾驭万民尤其是众官员,还应该有些技巧,这便是术,是统治术,说明白一点便是阴谋和诡计,是诈术。要用诈术将臣下搞得迷迷糊糊的,用之来监测臣下的忠诚与否,从而测定臣下的真正用心。因此君主的职责是“治吏不治民”。民是要靠官去治的。君主制服了官,便也就抓住了民。所以,术针对的还是官吏。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韩非所讲的术,他归之为七术六微。七术是:一曰众端参观,是多方面来看臣下;二曰必罚明威,是以罚来立威;三是信赏尽能,是应该对该赏的人按规定奖励;四曰一听则下,全面听取下面的话;五曰疑诏诡使,故意传出假诏以验看臣下诚伪;六曰挟知而问,自己本来知道该怎么做,故意问臣下;七曰倒言反事,用说反话、做反事来窥测臣下奸情。这七术中有些是对臣下的考察和奖罚,有些则是阴谋。如“疑诏诡使”,他举了几个例子:

周主亡玉簪,令吏求之,三日不能得也。周主令人求而得之屋间。周主曰:吾之吏之不事事也,求簪三日不能得之;吾令人求之,不移日而得之。于是吏皆耸惧,以为君神明也。

其他还有商太宰知市门外有牛屎,韩昭侯知南门外黄犊食苗等,皆类此。关于“倒言反使”他也举了些例子:

子之相燕,坐而佯言曰,走出门者何,白马?左右皆言不见。有一人走追之,报曰:有。子之以此知左右之不诚信。

卫嗣公使人为容过关市,关吏苛难之,因事关吏以金,关吏乃舍之。嗣公为关吏曰:某时有客过而所,与汝金,而汝因遣之。关吏乃大恐,而以嗣公为明察。

法是公布了的,人人知道;势是君主摆出来的样子,人能看得见;术是藏在君主心中的,看不见,摸不着,令臣下防不胜防,整天心惊胆战,无法测度,也就对君主更尊重,更服帖,这就是君主(一些君主,或许多君主)想要的效果。至于君主们想不到的,韩非也替他们想到了。可惜的是,他没有在秦国呆多长时间,来不及将这些售给秦王政,便被李斯借故害死于咸阳狱中。李斯得到了他的真传。

李斯行术。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是楚国上蔡人。他先为郡小吏,后跟荀子学艺。这个人阴暗自私的心理早在他少年时期做郡小吏时便埋下了种子。

[李斯]见吏舍厕中鼠食不洁,近人犬,数惊恐之。斯入仓,观仓中鼠,食积粟,居大厦之下,不见人犬之忧。于是,李斯乃叹曰: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处耳。乃从荀卿学帝王之术。

郡小吏这样的微末之官使李斯感到非常寒碜。他觉得自己就像厕中鼠那样寒酸、无奈、凄苦和无助。他要做仓中鼠,这便是他的远大抱负。人往高处走,水向低处流。他有这样的抱负是无可责备的,也是在情理之中的。可悲的是他的一系列行为既将他送上了政治的巅峰,也将他打落于阿鼻地狱。他入秦后,投靠于吕不韦门下作舍人。韩非入秦后,他排除了这位有能力同他竞争的对手。他在秦统一后,力排众议,实行君主专制改体。始皇帝出巡时他伴驾出行,写了许多颂词并刻成文字立碑。焚书是他的主意,坑儒之论也出于他的口中。沙丘之谋,他附依赵高之议,成为政变中三驾马车之一。胡亥暴虐中,他提出了“督责”之术,助纣为虐。虽然他步步为营,时时揣摸着君主的喜怒,还是没有躲过厄运。胡亥和赵高还是把他下狱,最后灭李斯之族。其实,李斯也明白他的处境。始皇帝三十四年,他的儿子李由为三川守,他的女儿都嫁给了秦诸公子,他的儿子都娶了秦的公主。他招待百官时,门前车骑以千数。这时的他确实是仓中鼠了。但他面对着这位喜怒无常威势炎炎的皇帝和他的数十位子女及憎恶他的诸大臣,自身也感到前途莫测,有时心中也冒出丝丝凉气,脊背发冷。他说:

嗟乎!吾闻之荀卿曰:物禁大盛。夫斯乃上蔡布衣,闾苍之黔首,上不知其驽下,遂擢至此。当今人臣之位无居臣上者,可谓富贵极矣。物极则衰,吾未知所税驾也。

作厕中鼠时艳羡仓中鼠,作了仓中鼠,又面对着颈下有逆鳞的君主,发出了悲怆的恐惧之声,但这一念一闪即过。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他仍然要揣摸驯服于帝王,继续赌下去。焚书以后又坑儒,为始皇帝修陵建宫。胡亥时又献“督责”之术,搞得秦王朝中冤狱遍天下,一片血腥,甚至下狱后仍陈七事,表彰自己的功业。但是,残酷的政治斗争,使他成了牺牲品。公元前208年7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司马迁对李斯的批评是:

李斯以闾阎历诸侯,入事秦,因以瑕?以辅始皇,卒成帝业。斯为三公,可谓尊用矣。斯知六艺之归,不务明政以补主上之缺,持爵禄之重,阿顺苟合,严威酷刑,听高邪说,废嫡立庶。诸侯已畔,斯乃欲□争,不亦末乎!人皆以斯极忠而被五刑死,察其本,乃与俗议之异。

李斯是一位有才能的知识分子。他能写一笔好字,也能作出好文章,但是私心和利欲使他终生不过是一御用工具而已。在学术方面,他的成就在散文与书法。他将法家的术和势发展到了极端,结果对秦学术的破坏极大,对有秦一代的学者迫害极惨(不仅是儒家),其对中国古代学术的影响也极深。

李斯在统一文字时所作的《仓颉篇》,及赵高作的《爰历篇》,胡毋敬作的《博学篇》,三者在当时都成为小篆文字的范本。

末流法家的赵高。赵高是赵国旧贵族,通狱法,曾教胡亥学习法令。如此看来,他的生年当与始皇帝相前后。他毕生都在玩弄权术。他曾因犯罪,法当死,被始皇帝救了下来,以后任车府令,曾随始皇帝东巡。始皇帝三十七年,沙丘之谋时,赵高说动胡亥、李斯,实行政变,后任郎中令。胡亥即位后,他大肆屠杀秦功臣及秦的公子、公主,接着杀了李斯。其后,当了中丞相。为了试验自己能否得到大臣拥护,他演了一场名留后世的“指鹿为马”的丑剧。这是在他逼杀秦二世后的一次表演。之后,他立子婴为秦王,后被子婴杀掉。

说赵高、李斯是末流法家,是因为其一,他们都是法家思想的继承者,所以是法家;其二,他们所行全是法家思想中的末技,也便是术,结果均死于术;其三,他们都抛弃了法家思想的精华,即法治思想和法的平等观,而是将法作为行术的工具;其四,他们对战国以后形成的法家思想,从学术上及实践上均乏贡献,有的只是对法家完整思想的割裂和破坏。

(三)秦法家及其影响

秦之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出现在秦,应该说是在秦国献孝之际,其代表人物是商鞅。法家的思想及其主要代表人物商鞅、韩非等人的活动都集中在秦国及秦王朝,可以说秦是法家理论实践之地。秦能成为法家理论传播和实践的土壤,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在前几章中引述法家的学说的文字较多,所以在本章中相对少引一些,而主要谈法家人物的行事,也即实践。

商鞅入秦带来的是李悝的《法经》。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刑法法典。这部法典在秦国的实践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和补充。它体现了商鞅以法治国的基本思想在秦国得到了重视,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到了落实。睡虎地云梦出土的法律文书便是实证。它证明了从秦昭王到秦始皇帝时期都是实践着这部法律的。

睡简的法律包括:

《语书》,这是法律文告。

《秦律十八种》,其中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律、属邦,共十八项。

《效律》,是检验会计账簿及度量衡器械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法律。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十一种,除过除吏律与《秦律十八种》相似外,其余均不重复。此条与十八种除重复的外合计有二十八种。它说明了秦法律文件种类很多,大大地超过了《法经》。

《法律答问》,是对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治狱、审讯、调查、检验、法律文书程式的文件,并附案例,为官员学习法律、处理案件定下规范程式。主要包括对治狱、讯狱、有鞠、封守、覆、盗自告、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法律程序及犯罪事实的案例定性处理。

《为吏之道》,是对官员的告诫。

其后并附有魏国法律即《魏户律》,是关于户口登记的,《魏奔命律》是关于一种特殊军人的法律。说明至此时,秦国在某些法律中仍参考他国法律。

睡地秦简的这些法律尚不是秦的完整法律文本,但是它包括包含了刑法、民法、关税法、手工业法、货币法、市场法、官吏任免法、农田法、司法法等国家司法及社会层面的各个方面,已经相当完备了。它当然不是商鞅所制订的,但是同商鞅也不是没有关系。首先,它符合商鞅以法治国的思想。所谓以法治国,自然要从各方面制订出国家官员及人民的行为准则,以及违犯者该受到的处罚,公之于全国一体执行。秦简中的法律可谓完备矣,至少在秦国与秦王朝时期,它已经算是完备的了。这些法律也不排除有商鞅所定,或商鞅主持制订的可能。简中的《编年记》起于昭王元年,即公元前306年,距商鞅入秦仅55年,距商鞅被车裂(前338年)仅32年。商鞅虽死,商鞅之法未变。这就决定了云梦简的法律文书与商鞅的内在联系。其次,简中的精神与《商君书》相类。商鞅的基本治国精神是农战。在《农战》中说:“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就是不放松农业生产。他以农为本业,《壹言》中提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为了加强农业生产,在《徕民》中,提出秦地多少人,三晋地少人多,要招徕外国人来秦从事农业,并给予优惠政策,“今王发明惠,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不但三世不负担徭役,而且不当兵打仗。正因为如此,秦法中有《田律》,对下种、锄草、施肥等都作了规定,有类于《吕氏春秋》。在《去强》中,商鞅指出:“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马、牛、刍藁之数。”秦律中相应的有《傅律》、《牛羊课》、《厩苑律》等法律,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有《效律》来检验。第三,许多法律的文字表述亦与《商君书》相类。《境内》中提出了秦的爵制及赐爵制度。秦爵二十级中的名称,在秦简中分别出现的有公士、上造、不更、官大夫、公大夫等多种。总之,商鞅的许多理论及政策,在秦简中都法律条文化了。这里无法一一对照。

不过,云梦秦简究竟距离商鞅远了些,表现出不同于商法的还有一些。一是法律中有商鞅思想,也有墨子、老子、儒家及吕不韦《吕氏春秋》的思想。二是比商君之法少宽一些,如《法律答问》中有“遗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论可(何)?(也)?毋论。”鬼薪是一种罪犯。给逃亡了的一个鬼薪以上送食物,还可以不加追究。这与《商君书·垦令》中“无得为罪人请予吏而饷食之”的说法不太符合。三是秦简中有许多关于商业及手工业的条文,说明是允许人们经商和作手工业的,这也同商鞅重本禁末的主张有些差异。这些大约是因为社会的发展,百家思想的影响,使秦的法律也有所改变吧。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进步的表现。

秦律对以后的法律建设是有意义的。它由《法经》的六条而推演增补至有刑法、民法及诉讼法等,虽不完备,但是已建起了主要框架。汉代,开始仅高祖的“约法三章”,又极简单,以后刀笔吏出身的萧何作律九章。《晋书·刑法志》云:“萧何定律,益事律、与厩、户三篇,合为九章”,似亦不尽完善。到了唐代,由长孙无忌等人奉命编的《唐律疏议》是对《永徽律》律文的注解,共30卷502条,分名例(总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论、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分系律文,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律包括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内容,是古代五大法系之“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也是以后宋元至明清法律的蓝本。这是对秦律的发展、补充和完善。宋代窦仪等撰的《宋刑统》亦依唐律分为名例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等十一律,连律名也基本一样。朱元璋敕撰的《明律》,篇目一准唐律,共606条。从兹可见秦律在中国法律史的学术研究的重要价值,以及在秦以后各王朝的法律建设中的巨大影响。商鞅之后,韩非、李斯、赵高之流虽然尚势尚术,但权与术都行之于统治者高层,即君主与臣下之间、大官与小官之间互行权术,法还是在国内通行,无伤于对百姓的辖制。因为其定律的本意在于制民。

法家学说在秦的流变,由法治而势治、术制,是学说的沉沦,也是学术的沉沦。因为它已经失去了法的本义,失去了法家的学理性,法治便也就变成了人治。这种变化本身也是必然的,它是君主独裁专制下的必然结果。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能否真正执行那是要看君主个人的素养了。从秦始皇帝的专权与独断,思想行为中无限的随意性来看,法律自然失控。始皇帝的随意性,到处可见。他行梁山,看到李斯车骑众,有所不满。李斯知道后,减少了车骑。他认为是随行人等泄露了他的话,便将当时随行者杀掉。其中泄密者可能有,但多数人成了莫名其妙的冤魂。他要学方士们的房中术,以求长生,便将自己置于宫中,自称“真人”不称朕。随意性在他来说已经不是奇怪的事了。君主也是榜样,荀子早就说过。君主随意,大臣及郡县官也就很难认真了。这种事例也有。兵马俑整体很精细,但认真去看,还有的做得两臂甚短,只达腰部。兵马俑一号坑中部北边有一行砖头,无序地在坑上部摆着,是秦砖。想来是修一号坑铺地时剩下的,后来也随着俑坑覆土而混入土中了。这是下边的随意,也就是不认真。下边随意造成了局部的不规范,而君主的随意则会造成政治的混乱。扶苏一句对坑儒的不满,便被赶出秦王朝的政治中心,结果胡亥乘机夺权,这不是明证吗?《说苑》中有“陈灵公行僻而言失。泄冶曰:陈其亡矣。”这是早有鉴戒的。其后唐太宗有言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若安天下,必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始皇帝的随意与不自慎,已经埋下了秦亡之征。实践说明,有法而不依,尤其是执法者不依,不如无法。秦末的权术盛行,导致政治混乱。秦以后的乱世,无不因君主的权术而致乱。权术为后世君主开了治臣的恶例,也开了灭亡的先兆。

附:关于商鞅著作的分期

香港大学中文系郑良树教授,认为商鞅的《商君书》各篇完成时间前后达110多年,是由商君及商鞅学派完成的。他的意见是:

第一阶段:秦孝公元年(351BC)至秦孝公二十四(338BC),共23年,这时期的作品包括《更法》、《垦令》、《境内》、《战法》、《立本》等五篇。《更法》是临会者的记录,《垦令》、《境内》、《战法》、《立本》为商鞅写。《立本》可能是误入或商鞅从三晋带的参考材料。

第二阶段:秦惠文王元年(337BC)至秦惠文王更元七年(318BC),共19年。作品:《算地》、《农战》、《修权》,应系商鞅直系学生完成,思想继承商鞅。

第三阶段:秦惠文王更元八年(317BC)至秦庄襄王三年(247BC),共70年。作品:《去强》、《徕民》、《弱民》、《说民》、《外内》。《弱民》最后一段文字过录了自《荀子·议兵篇》,《去强》因袭了《农战》。《弱民》及《说民》是注解《去强》的。

第四阶段:秦始皇元年(246BC)至秦始皇二十八年(221BC),共26年。作品有《勒令》、《壹言》、《开塞》、《错法》、《赏刑》、《画策》、《慎法》。韩非《饬令》过录了《勒令》。这期作品应为商鞅第三、四代学生。

第五阶段:秦始皇二十六年(221BC)至秦的灭亡,共11年。作品有《君臣》、《禁吏》、《定分》。

如依郑先生分期分篇来看,可以看到以下三点:一、商鞅的法家思想,从秦孝公以后直至秦亡,都在秦国与秦王朝推行;二、《韩非子·饬令》是过录了《商君书·勒令》,说明韩非思想中继承了商鞅的某些思想;三,郑文云“本阶段可以说是商学派的尾声,篇数少,议论也不多。政权一统,学术竞争匮乏,学术自由也相对地减少了。”这些,均与我在考察法家在秦之流变中的状况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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