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程度的加深,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影响力,特别是工业企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国民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所以世界各国政府也以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政策的方式,对企业采取保护、扶持政策,其中中小企业更为政府所重视。本章主要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政策为分析对象,了解企业的市场运作与政府政策的关系问题。
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政策、支持措施也各异。但从总体来说,因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所以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措施也日益完善。在此仅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这一角度,对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家作一综述。
一、政府发展中小企业的基本政策
欧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并不是统一的。在欧洲,只有少数国家实行明确、统一的中小企业政策。如在德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指导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在比利时,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由中产阶级主管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推动的。葡萄牙则于1974年制定了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文件。
在欧洲国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发展中小企业的态度、作用也有所区别。如地方权力较大的奥地利、德国、瑞士以及有经济发展自主权的比利时、西班牙和英国的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等地的地方政府,都能灵活地采取措施支持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其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由于各国发展中小企业的目的不同,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也有差别。如英国是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增加就业机会的手段,德国是为了保护中产阶级的利益以增强其竞争力,荷兰则是在发展社会经济的总目标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中,由于支持中小企业已成为传统,所以政府的支持措施是由社会组织来实现的。如在瑞典,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是通过政府资助下的地区开发基金组织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挪威、芬兰、意大利等国都通过地区性的开发基金组织向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而在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英国和大多数的北欧国家,有许多专门的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对于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欧洲国家大多采取抢救的政策。如在葡萄牙、瑞典、法国,有关团体对处于经营困境的中小企业进行诊断和抢救。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政策最应得到重视。由于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在日本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已有相当清楚的认识,所以对于中小企业的政策也具有现代化、高度化的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有几点:①行业转换政策。按日本《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临时措施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可制订行业转换的合理化计划,在获得县知事及商工组合的认可后,可从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得到特别贷款,或得到中小企业信用完备制度的特例措施对象应得的金融及税制上的照顾。此办法主要是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体制及竞争力。②中小企业现代化。依据《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的规定,为使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成长发展,并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政府把这些行业作为特定的行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政府的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审议,最后由主管大臣制订现代化计划,被批准进行现代化计划的中小企业可取得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的现代化贷款及中小企业事业团的高度化资金贷款。此外,在指定的行业中进行结构改善,各行业要主动制订中小企业结构改善计划,获主管大臣批准后,可得到金融公库和国民公库提供的行业结构改善贷款,还可从中小企业事业团取得知识汇集贷款及中小企业事业高度化资金贷款,而且在设备的增减方面也能得到税制上的照顾。③高度化事业。所谓“高度化”即是由中小企业通过行业协助化、经济化等横向联合的组织来达到中小企业从本质上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对于被指定高度化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事业团和都、道、府、县要给予指导和长期、低息资金贷款。④在尖端技术领域和技术细分化倾向增大的行业层,政府要对中小企业的“组合”提出技术研究开发的计划,并在国家指导方针下,确定适当的标准,企业通过认定后即可获得补助金,并在国家融资、税制等方面得到照顾。总之,日本的中小企业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概念。日本政府认为,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源泉,对于日本实现国际化、技术革新、情报化、国民生活多样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因各法律都有所侧重,以致内容复杂,定义各异。按《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的规定,资金在1亿日元以下、职员在300人以下的制造业、矿业、运输业、建筑业等的企业,资金在3000万日元以下、职员在100人以下的批发业企业,以及资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职员在50人以下的零售业和服务业企业都是中小企业。20人以下的制造业企业及5人以下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则称为小规模企业。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界定显然与欧美国家以企业人数为基点的做法有所不同。
二、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在美国,中小企业是指500人以下的企业,这样的企业才能接受小企业管理局(SBA)的帮助。美国国会早在1953年就决定专门设立小企业管理局。该局的任务是支持小企业的事业,宣传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的作用,拟订支持小企业发展计划,并与联邦政府、国会及其他金融、教育、贸易等行业的机构密切合作。其具体的工作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管理、咨询和人员培训,同时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的订货合同,对小企业中的女性、少数民族、残疾人等提供专门的帮助。
小企业管理局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全国的100多个城市设有大区办事处,每个大区办事处管辖几个州及若干地区办事处。地区办事处负责审批贷款,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小企业管理局及其在全国的100多个分支机构有工作人员4000多人。其下属或挂靠单位有退休经营人员服务公司,并在全国几百所高等院校中设立小企业研究所(SBIC)及小企业开发中心(SBDC),为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资金信息和其他服务支持。
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通产省中小企业厅,该机构于1984年成立,是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而采取的组织措施。中小企业厅的任务是使中小企业和国民技改得到健全的发展,防止经济力量过分集中,并对想经营中小企业的人按确保公平的经营活动机会给予扶持,以保证经营的各种条件,使其得到发展。其部门划分及具体的业务内容是:总务科——普及政策、防止破产、综合、计划、人事及行政会计等,调查科——搜集情报、调查分析、编写白皮书;计划科——制订现代化方案、转产方案,管理中小企业事业团、地区中小企业振兴室;金融科——制定金融对策,调查金融制度,管理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机关即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公库、信用保险公库;发展科——完善税制,管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制定地区改善办法;分包企业科——发展分包公司,确保订货;指导科——开展诊断指导,管理人员进修事务,调查经营状况,制定防止公害办法;组织科——办理中小企业组织事务,促进联合与协作,实施中小企业法及工会法和团体法,组建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技术科——技术指导、技术开发、技术人员进修;贸易流通科——管理批发业、调整行业、发展出口;小规模企业政策科——资金、租赁设备,促进小规模企业互助,制定防止破产制度,进行对策立案,改善经营,促进设备现代化;零售商业科——对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发展零售业的中小企业,推行零售业调整法。此外,还有小企业参事和小规模企业指导干部接受小规模企业的业务咨询及解决困难问题。
三、政府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应该承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持大力支持的态度,所制定的政策具有连续性,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财政支持政策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信贷计划提供直接支持,如贴息贷款和贷款担保;二是以税收支出形式给予间接支持,如在税法中规定某些中小企业可以推迟起税期或降低税负。美国的贷款一般分为普通经营性贷款和专项贷款两种,大部分普通经营性贷款均向私营机构发放,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可达贷款总额的90%,贷款最高额度可为50万美元,贷款期最长可达25年。目前平均贷款金额为15.5万美元,平均期限为8年。专项贷款包括地区开发贷款、支持小建筑企业的小额贷款、季节性的信贷担保、支持残疾人办企业的贷款、为受灾地区小企业提供的灾害贷款等。
创业支持政策
在欧洲,大多数国家对未来的企业家给予补贴性咨询服务。在通常的情况下,由行业联合会或商会给予资助,目前多由地区发展基金会或地方当局提供。如英国在地区发展基金会的基础上,又组织全国性的退休经理支持网络。爱尔兰的企业发展计划则为有志于独立创办企业的经理提供资金援助。瑞典和英国则为失业者提供援助,以鼓励他们自谋生路。瑞典的某些大学还把支持的重点放在咨询和组织培训上。意大利和法国的高等院校也举办创业课程,为未来的企业家提供创业支持。最为典型的是德国所提供的创业贷款和风险投资贷款计划,为创业的企业提供无须贷款担保、长达25年的低息贷款及延期偿还的优惠贷款。
管理支持政策
由于小企业的失败主要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以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具体的措施是提供咨询,举办各种讲座、会议、研究班,作出问题诊断,提供大量的印刷品,而面向小企业提供的咨询都是通过计划由小企业管理局、退休经理人员服务公司(SCORE)及无数的专业协会组织进行的。此外,在美国的500多所大学中,小企业管理局成立了小企业研究所,利用大学高年级学生、毕业生和教师作为企业的顾问人员或小企业管理局的管理支援人员,并按其工作成绩给予学分。而小企业开发中心主要是从当地州或联邦政府计划中得到资金,由私营组织、大学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开展研究,其活动方式是以大学为基地向小企业提供专业性的个别咨询和实用性的培训。奥地利的经济发展研究所、法国的专业管理中心地区网络、丹麦的工艺中心和荷兰的国家工业服务中心均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而瑞典、英国、比利时的这类中心还安排各种培训。此外,瑞士的小企业学院不仅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还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分析研究报告、交流经验。丹麦雇主联盟则通过小企业学校开办管理课程。
研究开发支持政策
在美国,1982年联邦政府就规定凡对外提供1亿美元以上的研究开发任务的联邦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研究开发合同交给中小企业。通过这项法令,中小企业在1983年得到了4400万美元的研究开发费用,1984年为1.1亿美元,1985年为2亿美元。在欧洲,小企业研究开发是政府支持的重点。如在德国,有一种专门为中小企业建立的机构叫技术设施中心,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向中小企业提供软件支持。有些国家还鼓励国家研究机构和大公司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在研究机构设联络员,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大部分的欧洲国家都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研发新产品和进行革新而提供的补贴性资助。
采购支持政策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都要与私营企业签订上千亿美元的采购合同,小企业管理局帮助中小企业在这些合同中得到合理的份额,具体的做法是:①帮助联邦机构将政府的分包合同直接交给中小企业;②帮助私营总承包人将联邦分包合同交给中小企业;③将合格的中小企业推荐为联邦合同的总承包人;④监督联邦机构将联邦合同交给中小企业。小企业管理局的采购专家为中小企业准备投标和争取合同提供咨询,指点中小企业到采购物品和劳务的政府机构寻求承包任务,而政府则为中小企业预留某些合同,为中小企业创造分包机会。小企业管理局通过现场调查为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出具能力证书(COC),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随时可提供采购源系统(PASS)向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中小企业的名称、承包能力等信息。这个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终端设于小企业管理局的10个地区办事处和25个主要联邦采购机构及私营总承包者的办公室。在小企业管理局任职的技术支援官员则在各地区的办事处负责技术援助计划,利用各种资源和数据库确认适用技术,提供改进工艺、发展新产品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瑞士、瑞典、德国、奥地利、荷兰、法国、葡萄牙等欧洲国家,政府和有关机构一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如德国在11个地区建立了信息中心,葡萄牙有3个分包中心;另一方面,与中小企业在采购、推销、经营、技术开发和促进外贸等方面也开展合作。特别是在重视出口的国家如瑞士和瑞典,政府鼓励中小企业组织进出口联营集团,而丹麦和荷兰则由政府资助中小企业聘请进出口业务经理;爱尔兰、丹麦、荷兰、英国和葡萄牙组织大学毕业生为中小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和开发新产品,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出口,政府对大学毕业生给予6个月以下的补贴。大多数的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进出口培训是由政府部门主管、商会和专业外贸机构主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