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人类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采矿业的废石、煤矸石;工业生产中的高炉渣、钢渣、化工废料等;农业生产中的秸秆、人畜粪便;核工业及某些环医疗单位的放射性废料;城市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堆放带来境的严重环境问题主要有占用土地,损伤地表;污染土壤、水法体、大气;危害人体健康等。
固体废物污染被列为四大公害之一,其危害日渐增大,同时固体废物又可以作为资源加以开发利用,被称为“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对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是法律必须同时考虑的。我国防治固体废物的立法主要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本章通过典型案例介绍工业废物、生活废物和危险废物防治的法律要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污染受害者的权益。
一、防治白色污染的新举措---塑料袋不再免费提供
“请问您需要塑料袋吗?”2008年6月1日后,超市收银员们需要不断向顾客重复这一问题。收银员们的工作也多了3道程序:首先是要确认顾客是否需要塑料袋;其次是询问顾客需要哪种型号、样式的购物袋;最后还要扫描塑料袋上的条形码,在购物小票上打出金额。这一新流程使得一些收银台前顾客的“流动”明显缓慢。而没有执行这一流程的商家接到的则是一张张罚单。北京岳各庄市场一商户因仍在偷偷使用超薄塑料袋,被丰台工商部门罚款1万元。这也是实施“限塑令”之后北京工商部门开出的首张罚单。长沙市雨花区开心人大药房因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加之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被处以4000元罚款,成为实行“限塑令”以来长沙第一个被处罚的对象。
超市收银员不厌其烦的询问,一张张的罚单,都源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环用管理办法》(俗称“限塑令”)。“限塑令”规定,自2008境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法物袋。为什么国家要对这一方便群众的小小塑料袋大动干戈呢?因为购物袋已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白色污染”,是人们对难降解的塑料垃圾污染环境的一种形象称谓。
它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在使用后被弃置成为固体废物,由于随意乱丢乱扔,难于降解处理,以致造成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的123现象。其危害包括占地过多、污染空气、污染水体、火灾隐患、有害生物巢穴等。由于塑料袋大都是用不可再生降解材料生产的,处理这些白色垃圾只能挖土填埋或高温焚烧。这两种办法都不利于环保,焚烧产生大量有害气体会严重破坏环境,而据科学家测试,塑料袋埋在地里需要200年以上才能腐烂,并且严重污染土壤。
30年前,广东率先把免费的塑料购物袋作为商家附赠的一项服务推广到全国各地后,免费使用塑料袋就成了消费者们在日常购物时理所当然的必需品,无论在超市还是街市,在小食店还是大酒楼,一致使用塑料袋为顾客提供便利服务。
可到了现在,由塑料袋而引发的白色污染日益严重。在我国,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超市节能问题报告》显示,整个超市行业每年需要塑料包装袋数量约为500亿个,消耗费用达50亿元。来自广州市环保部门早前的一份调查显示,市民到超市消费100元,上海人平均拿走4个塑料袋,北京人环平均拿走4.5个,而广州人则要拿走5个,广州每天产生的境塑料袋垃圾有近2000万个。这些塑料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法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据测算,每生产1吨塑料,需消耗3吨石油。目前我国每年随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的废塑料占填埋垃圾重量的3%~5%,其中大部分是废塑料购物袋,特别是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
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白色污染的危害性,纷纷对塑料购物袋亮起红灯。无论是在美洲、欧洲还是非洲,许多国家都124在出台各种政策法规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其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使用替代性可降解产品、收取处理费、设置回收箱以及对违反者罚款等。德国在几年前就实施了相关法律,使塑料袋的使用数量大幅度减少,目前德国所有超市的塑料袋均是有偿使用,并根据大小来收费,从0.05欧元到0.5欧元不等(1欧元约合人民币10元)。不管顾客是否使用塑料袋,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商店都要缴纳回收费。意大利政府则对塑料袋生产商实行“课税法”,征以重税,以遏制塑料袋的生产。欧洲的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典,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非洲的肯尼亚和乌干达,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令,力求减少塑料袋的使用。
在我国“白色污染”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在世界各国都在开始重新审视塑料袋带来的环保问题的形势下,对塑料袋进行立法规制就更加理所当然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环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境原则,旨在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法防治责任。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塑料购物袋作为一种包装物,同时也是一种固体废物,国家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防治其污染环境。为此,《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于2008年出台,全面规制塑料袋的生产和使用。根据该《办法》,首先,各地人民政府、部委等应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并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其次,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都属于《办法》规定的有偿使用的范围。而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包括在内。再次,国家制定相关标准予以规范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根据标准要求,塑料购物袋应为本色,其他颜色应由供需双方商定;塑料购物袋不允许有妨碍使用的气泡、穿孔、塑化不良、鱼眼僵块等瑕疵。塑料购物袋的厚度必须大于等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上需要明确标注袋的名称、标准号、规格等,如普通塑料购物袋、含有回收塑料的购物袋、直接接触食品用的塑料购物袋等。另外,塑料购物袋还要明确标注生产厂家的厂名、生产日期以及检验合格环证等信息,要求塑料袋的存放保质期不超过一年。最后,明境确违反规定者的法律责任。商家自2008年6月1日以后不得法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所售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对于违反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商家,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人都可以对商场违规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遏制白色污染、力促环保,实现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共同努力的目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阿希姆·施泰纳对中国的限塑令表示赞赏。他说:“这是个具有积极意义的决定,突显出治理塑料袋污染的国际趋势。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其治理塑料袋污染的决定对亚洲乃至全球都可能产生影响。”只有每个人都参与进来,改变旧的生活习惯,为遏制白色污染出一份力,我们美好的家园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固体废物污染官司的程序
某化工厂建于2000年,其产品主要是化工原料红矾钠,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料含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该厂投产后,未按照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对化工废料进行处置,而是将其堆放在厂外废弃仓库里。由于正值雨季,部分化工废料随着雨水流入周围村庄农田和水井。随后不久,周围农民青苗枯黄,粮食减产,所喂养牲畜出现眼瞎和突然死亡,人饮用井水后出现鼻口干、流鼻血等现象。当地群众找环到该厂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继续产生,并要求该厂赔偿其境粮食减产、牲畜生病和死亡、购买饮用水和治疗相关疾病所带来的损失,但遭到化工厂的拒绝。化工厂认为农民们的损法失与他们无关,如果要求他们赔偿,必须要拿出是他们厂污染的证据来。当地群众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他们该怎么办呢?
这是一起典型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近年来,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明显增加。虽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受害者往往会遭遇到一些困难,就使得实践中许多环境纠纷难以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如环境污染造成危害后,受害者不可能自己进行污染监测和难以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我国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被告举证、因果关系推定、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必须提供监测报告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环境污染案件“举证难、胜诉难”的局面。不少污染受害者受到损害后一般没钱聘请律师,也缴不起诉讼费,而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减免诉讼费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环境污染案件起诉难的局面。对污染损失的大小,受害者不可能自己进行评估,而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建立污染损失评估鉴定机构的规定,使得受害者委托评估无门,损失请求经常被法院驳回,导致当事人经常出现这样的困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04年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为固体废物受害者提起诉讼提供了有力途径。
环首先,该法第84条规定了“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境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它不仅使污法染受害者的弱者地位受到重视,而且也为污染受害者今后更有可能提起环境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法律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许多污染受害者缺乏环境法律知识,特别是在受到污染危害后往往因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援助,可以使更多的污染受害者走上法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并对污染者形成一定压力,促使其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其次是明确了在环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应当实行被告举证制和因果关系推定,但在相关环境法律、《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得到确认。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执行,造成了许多法院的判决往往以原告人不能举证证明排污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污染受害者败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关于“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排污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可以依法免责或者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使污染受害者更容易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
最后是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有接受委托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的义务。在环境诉讼中经常遇到污染受害者为了取得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情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些环境监测机构往往拒绝接受委托,使得环污染受害者难以取得污染证据,特别在排污者是当地的纳税境大户而受当地政府袒护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87条做出了有针对法性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也就是说,接受委托进行监测并如实提供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机构的一项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这里之所以加上“如实”二字,是防止一些监测机构在为受害者提供监测数据时故意不监测超标因子、故意在不满负荷运行时监测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发生。如果监测机构不“如实”提供监测数据,就应当承担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为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合法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本案中,受化工废料污染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委托环境监测机关提供化工厂污染数据和损害数据,同时也可以请求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对化工厂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在具体的诉讼中,受害人只要收集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和对方污染的证据就可以了,而化工厂要想免除责任,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要证明化工厂没有排放化工废料,或者即使排放了也没有造成污染,或者即使造成了污染也没有对村民们造成损害。这样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就由化工厂承担,减少了村民们的举证负担,为其胜诉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
三、废物进口要管制境
2007年6月,圣文森特籍“中华门”轮由泰国载运3万法吨品名为铜晶粉的货物抵达青岛前湾港,尚未办理正式进口报关手续,承运人为南京某运输公司。青岛海关隶属的黄岛海关对这批货物进行查验并送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经鉴定,实际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铜矿渣。得知这一情况后,黄岛海关立即决定依法扣留“中华门”轮和3万吨铜矿渣,并进行立案调查。在海关调查过程中,铜矿渣的国内收货人突然销声匿迹,承运人多次要求海关尽快准许船舶离港,在泰国注册的发货人也辩称货物为铁矿砂,不是铜矿渣。多方压力下,案件变得十分棘手。针对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异议和要求,黄岛海关依照法定程序再次取样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最终认定货物为铜矿渣,属于固体废物。根据《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属于该目录第10项所列之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在事实面前,承运人承认“中华门”轮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是违法行为,愿意退运货物出境并接受海关处理。随即,黄岛海关制发了责令退运决定书,责令“中华门”轮限期将其载运进境的铜矿渣退运出境。在海关的严密监控下,涉案3万吨固体废物全部原船退运。
本案所涉及的是有关固体废物的进口及管制问题。人们通常所说的固体废物,并不全是一点用途也没有的废物,只是相对在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某一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物,往往又可以作为另一生产过程的原料。为此人们又称固体废物是“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把固体废物作为资源加以开发利用。进口再生资源也是对我国资源不足的一种补充。据了解,与冶炼传统矿石相比,冶炼废钢能够节约74%的能源,减少86%的空环气污染。如果以中国2003年再生金属的产量与生产等量原生境金属相比,相当于少开采矿石1.2亿~1.4亿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中国对进口废旧原料的需求不断增长,在2007法年,广西口岸进口各种固体废物33.9万吨,比上年增长89.9%,价值1.3亿美元。
在从境外获得再生资源性废物的同时,中国也一直面临着发达国家向境内倾卸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压力。目前我国固体废物进口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进口环节夹带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甚至是危险废物乃至爆炸物品,以及在加工利用技术和环境保护水平低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情况下回收利用资源。“洋垃圾”在进入我国时被查获频频见诸报端就是例证。如2003年的前10个月,4批次来自日本的有毒有害的塑料类废物被福建马尾检验检疫局发现;2004年6月,967吨来自美国的混有大量医疗垃圾的废纸被广东黄埔海关查获;2004年8月,629吨来自德国的有严重环境问题的废塑料瓶片企图通过宁波北仑海关入境。当“洋垃圾”非法入境的事件多次曝光后,有人开始惊问:再不严打“洋垃圾”非法入境行为,中国在努力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会不会变成“世界垃圾场”?
因此,减轻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和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又能可靠地防止大量危险废物违法入境,就成为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法律规范的出发点。首先,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境营活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实行限制法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家制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目录内的废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其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才能批准有关企业经营废物进口业务或者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进口。再次,进口承运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明确废物进口的法律责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由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承运者消除污染。
在本案中,经我国主管部门认定,“中华门”轮所运3环万吨铜矿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10境项所列之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因而进口承运方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进口承运方不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即南京某运输法公司需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当然,根据我国法律,废物进口相关方认为海关认定有错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证其相关权益。
考虑到我国正在成为“洋垃圾”的主要输入国,我国的法律管制是严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甚至可以构成犯罪,如果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提醒相关企业,进口固体废物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供货商和收货人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并且要符合我国允许进口目录,获得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进行装运前检验,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四、尾矿污染也可造成灾难
20世纪80年代以来,某县富文镇就开始进行金矿开采。
现在该矿由某矿业有限公司接管。在富文金矿开采区,有2个面积大约4亩的尾矿处理区,目前堆积在矿区内的尾矿约4000立方米。它位于一条小溪旁边,处理区域内寸草不生,留下的是处理尾矿后所遗留的残余物和污水。走近一看,发环现污水都是红色的。在小溪边金矿开采区域内,有近2亩的境土地上光秃秃的,此外小溪上游一些农田也遭受破坏。附近法的村民十分担心尾矿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而到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了反映。经环境监察大队现场采样并化验,发现尾矿内的泥土以及污水的酸性偏高。这些冶炼尾矿含有重金属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而该尾矿的堆积场所没有防渗漏措施,对周围环境以及地下水存在重大的污染隐患和安全隐患。此外,他们在检查中发现接管单位还没有建好尾矿处理库的前提下就进行开采,违反了有关规定,目前他们已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
该案涉及的是尾矿污染及防治问题。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尾矿粉尘遇风容易飞扬,遇水容易流失,长期堆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同时尾矿粉尘对周围环境构成危害。尾矿对环境污染大体通过3种途径:一种是尾矿在风化过程中逸出某些有害气体,经大气传播而进行污染;另一种是极细的尾矿砂粒受风吹的作用(甚至可形成沙暴),使周围环境受到严重危害;三是遇到汛期,尾矿连同雨水流入农田、河流,使地下水造成危害。矿产开发尾矿污染在我国十分普遍,造成的危害更是令人触目惊心。一般来说,各种矿产资源开采中都会产生一些无法利用的“尾矿”,对大气和水等自然环境构成污染,而落入村庄、农田、果园,就会使其受到污染侵害,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如比较常见的铜矿、铝矿、锌矿等,都会产生含有重金属的“尾矿”,进入人体后难以排除,导致脑血管和肝、肾等疾病。矿产工业污染受害人口众多,可以数十万、百万计,死亡人数也相当惊人,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鉴于尾矿污染的危害性,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尾矿污染的防治做了规定。首先,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环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境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其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法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因为尾矿贮存、管理不当,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同时为了更好地防治尾矿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颁布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对尾矿的污染防治规则进行了细化。根据该规定,产生尾矿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内,不得随意排放。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贮存含属于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在本案中,富文金矿有2个面积大约4亩的尾矿处理区,堆积有约4000立方米含有重金属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冶炼尾矿,而且该尾矿的堆积场所没有任何防渗漏措施,这给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构成威胁,造成农田破坏,健康受损,环生态环境恶化。因此,接管该矿的某矿产公司应当对此承担境法律责任,采取措施处理尾矿,建好尾矿设施,在其未履行法尾矿污染防治责任前,不得进行生产。在环保部门代为处理尾矿污染时,该公司要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各地矿山废渣多数还是顺水随意漂走,严重地污染着河流水质,或者随意堆积,威胁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08年9月8日8时左右,山西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然溃坝,约26.8万立方米的泥沙碎石,从50多米的高度倾泻而下,冲垮和掩埋了尾矿库下方的新塔矿业公司办公楼、部分居民楼和一个集贸市场。截至9月24日17时,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遇难者人数上升到267人。据专家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新设立的新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铁矿并进行洗选时,本应按标准修建新的尾矿库,却仍然利用废弃库排放尾矿。经调查,1992年,这个尾矿库被封闭后,曾采取碎石填平、黄土覆盖坝顶、植树绿化、库区上方建设排洪明渠等闭库处理措施。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铁矿产权,本应该在履行合法手续后重新修建新的尾矿库,但矿方却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从而造成尾矿库大面积液化,坝体失稳,并引发了这起重特大溃坝事故。
血的教训再次告诉我们,矿区要注意并消除尾矿库这一安全隐患,只讲生产与效益、不讲环保与安全,最终带来的是灾难。
五、危险废物转移需政府批准,防止污染再转嫁
2004年4月上旬,600余桶含有苯、砷、磷、酚等物质的危险废物从辽宁省大连港海运至山东省烟台港后,又经陆路运输被丢弃在莱州市朱桥镇大冢坡附近。据初步调查,这批危险废物是由货主刘某以中性焦油货物的名义,从大连港环由盛港四号轮船运抵烟台港,然后通过接货人王某陆运转移境到朱桥镇后丢弃的。山东省环保局派出的调查组在现场发现,在大冢坡村的尾矿库中堆放有380桶危险废物,村北河套地法上有253桶。经取样监测,初步认为是化工厂或农药厂的蒸馏残渣,含有苯、砷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由于这批废弃物数量较多,且至少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物质,故不易查清,难以安全处置。虽然当地环保局在事发后立即在废弃物周围设立警示牌,并采取了应急措施,但由于这批危险废弃物数量大,有毒有害物质复杂,且堆放于河套及村庄周围,如遇雨或管理稍有疏漏,就会对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周围村庄造成重大污染威胁。据调查,这些危险废物中的一部分(380桶)有从大连港运进烟台港的危险货物载运申报和货运单,有从烟台港运出的货运单,而其余的253桶危险废物,很可能是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一张标明有5000件数、重500吨的从大连港运进烟台港的危险货物载运申报单中的一部分,但没有查到当时运进运出烟台港的货运单。这意味着当时还有大量的危险废物已经或者正在准备违法越省转移。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危险废物转移问题。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源转移至产生源以外的地方,而不是指在危险废物产生源内变动危险废物的堆放场地的活动。其包括越境转移,即从国外、境外向国内、境内转移,或从国内、境内向国外、境外转移;也包括境内转移,即从一单位向另一单位转移,或从一地转移至另一地。转移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连续性的;可以是短距离的,也可以是长途环的。转移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公路、铁路、船舶或者管境道等方式进行。涉及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既有危险废物的法产生者,也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者或者准备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者等。
危险废物本身具有可转移的特点。在一定条件下,转移危险废物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如为集中处置的需要,将危险废物从产生源转移至集中处置场所。又如为进行废物交换,综合利用等,也需要进行废物转移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经济、合理地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也是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如果在转移过程中管理不当或转移方式不当,则可能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和蔓延,对人们健康、环境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要对危险废物的转移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使危险废物的转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这样才能有利于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在国际上,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追溯《巴塞尔公约》签署的起因,应归结于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行为。1988年,尼日利亚科科港的有害废物投弃事件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1988年6月初,尼日利亚报道了一条非官方获得的消息,意大利一家公司用5条船将大约3800吨的有害废物运进了本德尔州的科科港,并以每月100美金的租金堆放在附近一家农民的土地上。这些有害废物散发出恶臭,并渗出脏水,经检验,其中含有一种致癌性极高的化学物---聚氯丁烯苯基。这些有害废物造成很多码头工人及其家属瘫痪或被灼伤,有19人因食用被污染了的粮食而中毒死亡。经过调查核实后,尼日利亚政府采取了果断的措施,疏散了被污染地的居民,逮捕了10余名与此案有关的搬运人员,并将此事上升为外交问题。环经过交涉,意大利政府将所投弃的有害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境进行了处理,将其运回意大利,但由于意大利的各个港口拒绝其进港,欧洲各国也拒绝其入境,只好长期停留在法国外法公海上。
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的专家组会议和外交大会,签署了该公约,生效时间为1992年5月5日,有104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1990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巴塞尔公约》的出台对有害废物的出口国和进口国来说都是一个制约。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被禁止。在缔约国之间,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应符合:①出口国须是由于技术能力和设备方面的原因不能恰当处理有害废物;②进口国须是需要该有害废物等作为循环利用的原料;③须根据缔约国制定的标准进行越境转移。
在我国,对于危险废物境内转移进行规制的主要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该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环处以罚款。同时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国家环境保总局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法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样环保主管部门才能更有效地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在本案中,这样大的一批危险废物,无环保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从原产厂家跨海越省,由辽宁运到山东,丢弃在莱州湾畔的河套和尾矿库,属于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因而辽宁方面应当查清废物的生产厂家,并由辽宁和山东环保部门对生产者、运输者和非法丢弃废物者进行处罚。同时,两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保障人们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危险废物经营需政府许可
地处某市境内的某塑胶有限公司,由于生产装置检修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失效催化剂,其所更换下来的报废失效催化剂属危险废物。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理。陈某得知这一信息后,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与塑胶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2002年9月20日,陈某以虚构的“常山精细化工厂”的名义,与某塑胶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回收处理废催化剂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塑胶有限公司并未对陈某的“常山精细化工厂”加以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后,塑胶有限公司在陈某亦未向其提供相关的国家颁发的环保处理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就将废催化剂交由陈某处理。同环年10月,陈某在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又无实际处理废境催化剂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将塑胶有限公司交给他的19桶3.8吨废催化剂运至某市柯城区石室乡东村,埋在该村天巷法岭梨铺山尖处。陈某又于2003年1月和3月先后共2次将塑胶有限公司的22桶4.4吨废催化剂倾倒在某市柯城区沟溪乡洞头村的废弃矿井中。尔后陈某谎称“已妥善处理”,便到塑胶有限公司领取回收处理费,合计人民币2.6万元。公司支付给陈1.8万元,暂扣8000元。陈某违法处理固废危险物品,给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141遂于2003年4月6日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对陈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塑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特殊要求问题。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了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活动的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具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经营能力,拥有相应的处置设备和设施;从事此类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即从事此类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专门的资格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防止在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发生污染危害,确保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无害化和安全化。否则,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将有可能造成污染危害,导致严重环污染事故的发生,给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境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实行许可证管理作为法控制危险废物、防治污染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如美国《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规定,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持有环保局颁发的许可证。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凡以收集、运输、处理产业固体废弃物为业者,应当向都道府县知事领取许可证。德国《促进物质闭路循环式废物管理和确保环境相容式废物处置法》即《废物避免、循环和处置法》规定,联邦政府可以制定条例,要求从事循环利用142需要监管的废物或特别监管的废物(危险废物)的,必须领取许可证。意大利、澳大利亚、英国等也都有关于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的法律规定。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也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首先,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其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最后,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述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境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保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顺利运行,国务院在2004年通法过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具体到本案,陈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在本案中,所没收的数额应该是全额,即包括塑胶有限公司暂时扣留的8000元固体废物处理费,合计为2.6万元整。同时塑胶有限公司对陈某虚构的“常山精细化工厂”是否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无实际处理能力未依法严格审查,就将本单位的废催化剂交由一个无资质的个人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这违反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以罚款。
在本案中,陈某和塑胶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环境污染,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要求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非法收购医疗废物也可构成犯罪
2008年7月,九龙坡区法院以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为境由,对张某进行公开审理。今年45岁的张某是四川省蓬溪县法的农民。2007年,她在未取得重庆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储存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袋等医疗废物,还聘请几名工人进行拆解加工。经市环保局调查统计,张某位于九龙坡含谷镇华新村的废旧一次性输液管回收加工窝点有医疗废物956包,总重33.9吨。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表示,按照我国医疗废物相关规定,使用过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且只能处置,不能重复利用。而张某非法储存总重量达33.9吨,时间长达1个月,储存场地条件、设施简陋,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并且还试图进行加工利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应当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此案是重庆市第一起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也是全国首例以医疗废物为储存对象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在国外,医疗废物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而我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将它列为一号危险废物。中国内地目前每年产生的医疗废物约为65万吨,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68万吨,每天将有1780吨医疗废物需要处理。
目前我国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尤其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环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进行了规定,对境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①要设专人处理。
②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法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③要作详细登记。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④处置点要远离居民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⑤运送要专车。⑥可以举报违法处置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⑦禁止转让、买卖、邮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⑧集中处置需获得许可。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⑨不得拒绝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⑩明确法律责任。医院里的医疗垃圾必须封闭储存、定点存放、专人运输,对于乱扔医疗垃圾的医院会受到最高3万元的经济处罚。违反转让、买卖、邮环寄医疗废物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境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涉嫌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成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在本案中,张某为了获得非法利润,在未获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地收集、储存和处置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危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既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刑事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医疗废弃物被列为危险废物,医院作为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义务。而且处置环方式不能是任意的、毫无约束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对危险境废物处置的各种规定。特别是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法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资料等。对于管理不到位的医院,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院违法处置医疗废物,可处以2万~20万元的罚款。张某被捕之后,重庆环保部门对各医院进一步加强了执法检查,主城6家医院为此受到处罚:江北区某医院以及南岸区3家医院,将医疗废物混入到生活垃圾中,处置不规范,被分别罚款5147万元;渝中区某医院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处置量不一致,几百公斤废物去向不明,可能卖了出去,也可能自行烧掉了,被罚款10万元;沙坪坝区某医院处理医疗废物时没有严格交接登记,有空子可钻,虽然没有造成医疗废物外泄,仍被罚款2万元。
八、电子垃圾回收经营有规范
广东汕头贵屿镇已经成为世界上非常重要的电子废物终点站之一。自1995年以来,这个占地52.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万的地区,就从一个以种植稻米为主的贫困地区迅速发展为电子废物处理中心。在贵屿大街上,四处可见成堆的电子垃圾和堵在街道上卸货的大型汽车。垃圾堆放点经常冒出滚滚黑烟,遮天蔽日。大大小小的河流成为重金属严重超标的臭水塘。从电脑和外包装上的标签可以看到绝大多数材料来源于北美,也有少部分来源于日本、韩国和欧洲。据统环计,贵屿镇区80%的家庭都参与到这个行业中,而外来民工境有10万人之众,其中很多是妇女和儿童。为节省成本,这些法家庭作坊大多采用最原始的锤子、凿子、螺丝刀或手工来拆卸。无论是当地人,还是外来民工,都在电子垃圾中淘金,以求迅速摆脱贫困,发财致富。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健康问题,许多人患上了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肾结石等疾病。
据统计,当地最常见的疾病是感冒、肾结石和呼吸道疾病。
电子废物给贵屿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灾害。目前我国已出现了不少类似的电子垃圾拆解基地。有关调查表明,浙江台州、广东清远等地区正在成为另一个“贵屿”,数以千计的农民正在从事这类既简单,污染性又高的电子废物回收行业,上演着危害环境和健康的悲剧。那么,对于电子垃圾及其所衍生的回收行业应该怎样监管?
电子垃圾主要是指废弃不用的电器产品和电子元件,即日常生活中报废淘汰的电视机、电脑、电冰箱、手机等。电子垃圾是世界上发展最迅速的废物,也是困扰全球的环保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其电子垃圾的产生速度也快。据统计,德国每年要产生电子垃圾180万吨,法国是150万吨,整个欧洲约600万吨。而美国更惊人,仅淘汰的电脑每年就达到3亿~6亿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废物污染问题开始逐步显现。有关方面研究表明,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家电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将不断增长,所带来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每年淘汰或废弃的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工业控制设备等电器产品接近4000万台,年淘汰手机近亿部。据预测,未来几年内我国将进入家用电子电器产品报废高峰期,仅需要报废的计算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每年就可达1400万台。我国的电子废弃环物在逐年快速增长的同时,发达国家的“洋电子垃圾”也在境我国沿海一些省份非法进口。由于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和处理的渠道、技术尚不完善,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问题没有得到法很好地解决,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电子产品中含有铅、水银、溴化阻燃剂等有毒有害物质。
与其他垃圾相比,电子垃圾的危害性更大,具有污染时间长、污染危害大等特点。一节用过的五号电池埋在土壤里,可使数平方米范围的土地在数年内寸草不生,并且对整块土壤的影响将持续半个世纪之久。而电脑更厉害,制造一台电脑需要700多种化学原料,这其中50%以上对人体有害。如果处理不当,电子垃圾中的有害有毒物质便会进入土壤,将严重污染水源,最终危害到人类、植物和微生物的生存。值得担忧的是,电子垃圾还会对儿童的脑发育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电子垃圾又被视为放错地方的“宝物”。电子垃圾并非不可控制和利用。电子废弃物只要处置得当,其对环境的污染将大大减低。以废计算机为例,只有显示器和线路板的回收处置需要较高的工艺,而占废计算机90%的铜、铝、钢铁、塑料等的回收,如果是以手工方式拆解和分拣,不涉及化学过程,不仅对环境不造成污染,且资源回收率较高。
另以手机拆解为例,一部手机可以拆解出2000多种构件,回收率达100%。电子垃圾中的黄金含量是原金矿含量的几百倍,若把手机里的电池回收积攒到1吨,就可提炼出200克黄金,而每吨普通金矿石只能提炼2克黄金。可以说,电环子垃圾也是宝贵的再生资源。
境电子垃圾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其释放了铅、汞、法镉和溴化物阻燃剂等大量致畸、致突变、致癌的有毒物质,严重威胁环境和人类健康;另一方面,由于废弃的电器产品有大量的部件可以回收利用,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为此,各国在允许对电器的回收利用时,也要加强对其监管。在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即“谁的孩子谁抱走”。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中规定,电子垃圾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者和使用者负责。瑞典的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承担。而法国更强调全社会共同尽责,规定每人每年要回收4公斤的电子垃圾。
在我国,电子垃圾属于固体废物范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而这个“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就是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该《办法》首次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的废品回收责任,从而使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电子垃圾拆解行业步入正轨。①企业应建立电子垃圾回收系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其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这意味着生产商、经销商有义务对使用过的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承担“延伸责任”和处理成本。②拆解、经营电子垃圾将有门槛。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环并纳入名录管理。列入名录的单位还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境常定期监测。《办法》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法电子废物的活动。③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工具、设备等,还可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不得转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产生了一定环境污染的,将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的出台,为广东汕头贵屿镇等地电子垃圾非法拆解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为防止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提供了有效途径。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做的就是推动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强监管。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保证有能力、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废旧电子产品拆解市场,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没有取得许可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理的巴塞尔公约》,电子废物出口行为是非法的,所以我国对于非法进口电子废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举报。
九、垃圾场违章管理,农民告“官”胜诉
1999年8月11日,辽宁省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某县境大营子乡大梁下村签订了《利用生活垃圾闸沟造田合同书》,法约定在大梁下村境内的孟家沟设置垃圾场一处。但是,某市环卫处此举未经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此后,某市环卫处陆续向该处倾倒各种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这些垃圾给当地造成严重污染,极大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当地村民怨声载道。村民多次上访有关部门要求予以治理,均未得到解决。2003年6月,大梁下村村民黄某、范某、闻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投诉,请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处的环境污染问题,要求某市环卫处对该污染场所停止侵害,进行治理,恢复环境原状,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奔赴污染场所,调查取证,并与环保、环卫部门联系和沟通。经现场勘测,治理前垃圾实占面积已达4759平方米。在查清案情、收集证据后,县检察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对被告某市环卫处的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的办案人员还帮助3原告聘请了法律援助律师。某县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决某市环卫处停止向某县大营子乡孟家沟场点堆放垃圾及防止继续污染,并赔偿3原告经济损失900元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现某市环卫处已对垃圾场开始进行治理。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和受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少生活垃圾其实就是破坏地球环境的“元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4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我国人口数量多,密度大,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不均衡,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因此,尽管我国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比发达国家少,但总量很多,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比环较低,垃圾危害严重。据估计,我国每年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境圾约1.5亿吨,并正在以每年4%以上的速度增加。目前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占总量的60%,无机物约占法40%,其中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织物等可回收物约占总量的20%。截至2001年,城市历年的垃圾堆存量高达66亿吨,侵占35亿多平方米的土地,已有2/3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围,有1/4的城市不得不把解决垃圾危机的途径延伸到乡村。这些垃圾绝大部分被直接倾倒或简易填埋,无害化处置水平很低。为此,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及其污染防治也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解决的问题。①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这里所说的在指定的地点放置,是指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或场所内放置。比如,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多设有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城市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放置在这些容器中,不得随意乱扔。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这些规定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2000年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③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环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境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前者如《生活法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后者如《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等。一般而言,执行环境卫生标准主要是控制处置设施、场所对人体造成危害,环境保护标准主要是为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在本案中,某市环卫处作为清理垃圾的主管部门应当清楚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性,其与大梁下村签订的堆放垃圾协议把城市生活垃圾堆放于该村村民的生活区,该协议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不得随意堆放的规定。同时市环卫处在大梁下村设置垃圾场的行为也没有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由于市环卫处的违规堆放垃圾给周围村民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了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利益,还特地规定了“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地参与固体废物污染诉讼,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固体废物受害者维护权益也提供了新的途径。这对于以后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维权有着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