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露滋润禾苗壮,万物生长离不开水。水是构成生命体的基本单位,是生命发生、发育和繁衍的基本条件。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被污染后的水体对人体、水生生物和工农业生产都会产生危害。水污环染源最主要的是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
境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水污染情况相当普遍,已法经到了“有水必污”的地步,污染之重,触目惊心,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威胁到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通过立法来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是我国的立法重心之一。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我国主要的立法是《水污染防治法》。本章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揭示了水污染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水污染受害者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对于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水污染问题进行了解答,从而为单位和个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参照,为我们能享受到清洁的水提供保障。
一、水污染中的法律责任
2004年2月11日到3月2日,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公司)在未报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违规技改并试生产,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未经处理的含氨氮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此外,川化公司在日常生产中忽视环保安全,该公司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在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情况下进行生产,导致大量氨氮含量超标数10倍的废水直接进入沱江。废水先后污染了沱江下游的资阳、简阳、内江等地后流入长江,造成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工厂暂时停产、电站水库被迫放水、农作物大量受损、鱼类大量死亡的严重后果。据核查认定,沱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为2.19亿元人民币,生态环境恢复需5年时间。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要求川化集团关停了大部分生产装置,进行整改,并对其不符合要求的30个项目进行罚款。
另外,川化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179.8万元。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005年9月,成环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境失职罪对公司主要责任人、当地环保局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法沱江水污染事件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的水污染事故之一。而水污染是我国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当前,我国水污染日趋严重,全国有7大江河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监测的近10万公里长的河流中,有4万公里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400公里鱼虾绝迹。就全国而言,约有80%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约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我国地下水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湖泊的污染现象也有增无减,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另外,水污染导致城市缺水现象更加严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实现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两大重要障碍。
因此,为了应对频频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增加环境违法的成本,建立严密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成为解决水污染的必经之路。在欧美等许多国家除了有“环境保护法”,还有“环境安全法”,详细规定了破坏环境应承担的各种责任,专门用于处理环境事故,包括刑事责任。在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环境安全法”,但也通过《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刑法》确立了我国的水污染法律责任体系,它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跨界水污染的处理与赔偿
江苏省沭阳县北部隔江苏省新沂市与山东省郯城县相望,法一条较大的河流---沂沭河与数条小河从郯城境内流出,向南穿过新沂后汇入沭阳境内的新沂河。2007年7月2日,沭阳县政府以及自来水公司了解到自来水中有腥臭味,且水颜色呈淡黄色,已无法饮用。当晚,沭阳县政府向居民发出通知,县里已紧急切断污染源,并开启了备用水井。直到4日上午,沭阳城区才全面恢复正常供水。这座人口20万的县城中,至少有半数居民的饮用水受到影响,许多居民断水超过40小时。后来的情况显示引起这次水危机的罪魁祸首是沭阳县上游山东境外的水污染所致。
而受到上游污水污染的江苏省同样在污染着下游的浙江省。2005年6月27日,浙江省嘉兴市新塍镇发生水污染事件,3万人的饮用水厂被迫停止供水,初步估计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通过江浙两省环保部门的共同调查认为,江苏省吴江县恒祥酒精有限公司是造成此次污染事故的重点怀疑对象。然而,此次污染事件仅是江浙两省边界长达10余年的水污染纠纷中的一例。
由此,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弊端可见一斑---几乎每个地区都作为下游而受到上游的污染,每个地区又都作为上游污染着下游。“跨界水污染”包括跨省、跨地市、跨县区、跨乡镇的水污染。我国是一个多江多河的国家,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和整体性,上游地区的排污很可能导致下游地区的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从而形成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对于这种水污染纠纷,受害者找谁处理找谁赔呢?
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环府协调解决。《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造成跨行政境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法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由此可见江苏省沭阳县和山东省郯城县之间的水污染纠纷,应当由两县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情况复杂严重的,由国务院协调解决。而对排污者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地环保局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环保部门指定管辖。而江苏和浙江之间的跨界水污染纠纷也应是如此处理。但我们还要明确的是,如果跨界水污染纠纷无法通过行政机关协商解决的,受害者可以通过向排污者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救济,但政府之间的补偿仍然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
但是要真正的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问题,还是要从源头避免跨界水污染的产生,并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对此,国外的经验给了我们很好的提示,如莱茵河流经欧洲9个国家,是世界上人与河流关系处理得比较成功的河流。之所以管得好,一是各成员国对污染的认识都很明确,认为一个“流域”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彼此息息相关;二是很多人自愿加入到民间环保组织中来;三是决策会议少,执行会议多。决策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决定重大问题,但监管和执行会议一年要开70多次,执行效率相当高;四是环保羞耻感在成员国之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评论和批评很有效果。此外,莱茵河保护委员会中的观察机构把自来水、矿泉水公司和食品制造企业等“水敏感环企业”都组织了进来,使之成为水质污染的报警员。虽然主境席轮流转,但莱茵河保护委员会的秘书长总是荷兰人。因为法荷兰是最下游的国家,在河水污染的问题上,荷兰人最有发言权,最能够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说话。更重要的是,处于最下游的荷兰,受“弄脏河水”之害最大,因此,对于治理污染最有责任心和紧迫感,仅有12人的莱茵河保护委员会成功保护好了流经9个国家的莱茵河。而流经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江,尽管有数万人管理,却出现了严重的水源污染恶化趋势,两相对比,发人深省。
近年来,一些先进地区开始探索构建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广东省最近出台了水环境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广东省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浙江省2005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着重设计了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而环境保护部今年所颁发的《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人们对进一步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充满了期待。
《意见》要求跨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要根据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合理制定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从源头上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同时要求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包括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开展后督察工作。我们相信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防治措施的细化和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跨界水污染纠纷应当会得到有效的控制,流域上游和下游地区将携手走向美好未来。环境三、突发性水污染中的政府责任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法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公里长的污染带。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硝基苯等物质在鱼类水生物体内积聚,污染食物链,沿江动物及人类食用后将损害身体;有毒物质长期残留于江中,影响江水的生态功能和资源功能;硝基苯水溶性低,容易在松花江底泥土沉淀积聚,并顺水流污染其他江河及沿岸生物。松花江污染还影响到俄罗斯境内,带来一定不良国际影响。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拨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事故应急处理,哈尔滨拨款100万元用于救助城市低保对象、鳏寡孤独和残疾人的用水需求。国务院也对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理,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省环保局等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而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
解振华自1993年起担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是2003年以来第一个因非腐败而辞职的部级官员。一份报告称,他是因环保事故而辞职的最高官员,这显示出我国政府越来越清环楚地意识到以损害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的危害,以及增境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性。在松花江污染事故中,当地法政府和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和松花江水质的监管暴露的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建立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体制已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如果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或许这次水污染事故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在污染防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水污染防治中也不例外。有效的政府管理体制是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就加大了政府责任的规定。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些新规定意味着,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地方政府要确保实现环境目标,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应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对企业排污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次是对企业的引导、激励责任。政府作用的另一方面重要表现是对企业进行引导,提高企业环保意识,让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同时形成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的激励机制。第三是对公众的救济责任。环水污染事件一旦发生,直接受害的便是普通的百姓。在这次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作为拥有千万人口的哈尔滨市连续停水4天,给社会各界民众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种时法候,地方政府站出来维护和扞卫辖区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地方政府应该代表受害者向对方政府提出索赔,不论是直接谈判,还是申请上级机关协调仲裁,抑或是直接诉诸法律,都是可选择的渠道。必要时可以申请与双方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上一级或上上一级司法机关裁判。最后是政府失职行为的赔偿责任。在污染防治中,政府应当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对公民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承担部分赔偿和补偿责任。因为,保护辖区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而如果公民受到侵害了,不管这侵害是来自自然还是人为,都说明当地政府保护不当或保护不力,因此要求救济和索赔是理所当然的。
在松花江污染事故中,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相关责任人要因此而受到行政处分;也包括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和补偿;还包括国家责任,先期支付治理费用,对受影响的民众进行救济。只有政府责任到位,松花江污染事故才不会重演。
四、排放废水要政府许可
2005年8月份,湖州某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酚醛树脂的经营承包协议。上海某公司环承包酚醛树脂生产项目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相关环保手境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环保设施未按有关规定“三同时”配法套建设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废水直接排放到了污水管网中,致使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管网受到严重污染。同时由于在装卸、搬运中,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泄、漏、滴,用水冲洗地面后,流下的水对该公司雨水管网造成污染,致使湖州开发区雨水管网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湖州旄儿港水体造成严重影响,对全市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构成威胁。2006年2月,湖州市环保局对此进行了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治理,并予以行政罚款。同时,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逮捕。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某公司因为违反了排污许可制度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也就是说,除了个人排放生活废水外,其他企事业单位排放废水都必须要取得各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
排污许可最早被瑞典环保法所采用,是我国环境管理中最常用的行政许可。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都需要事前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按规定的要求或条件进行排污活动。排污许可制度是污染控制法的基本制度。
由于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是生产、生活的副产品,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以牺环牲环境为代价而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因而必须加强政府对排境污者的执法监督,而排污许可制度是国家控制污染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具体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法以通过对许可证的管理,掌握所辖地区的排污状况,这样也有利于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加以限制,加强对排污者的监督管理。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得国家环保部门正在酝酿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在对工业废水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施总量控制。
所以,排污单位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要在认真检测、核实排污量的基础上,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然后由环保部门进行核实,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要求限期削减排放量。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而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而非法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政府可以责令关闭企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正是由于上海某企业非法排污,造成了重大污染事故而使企业承担较大的行政处罚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
康县位于大巴山脉西部,该县南部富产铜矿。20世纪90境年代,一些乡镇和个人纷纷集资建厂经营铜矿生产。由于工法艺落后、设备简陋、经营混乱,大量的尾矿污水在毫无环保措施的情况下流入嘉陵江水系的广坪河、安乐河、玉泉河,造成了比邻地区的水污染,引起沿途群众的强烈不满。在康县太平乡柯家河村与杜家坝、阳坝、新时代铜选矿厂附近,原本清澈的溪流因注入大量尾矿污水而呈黑灰色,河床里沉淀着厚厚的一层矿渣,在弯道和回水区更加明显,部分河段散发着刺鼻的臭味。目前停产的杜家坝选矿厂的尾矿库竟然建在玉泉河源的河道中央,尾矿渣已接近库坝的顶端,简陋的水泥、草袋堆砌成的库坝不断渗漏出污水,直接泄入河中。
而阳坝选矿厂的治污设施更是形同虚设,废水从污水管道进入尾矿库,尚未沉淀就直接排入河道。由于水质污染,宁强县广坪镇、青木川镇、安乐河乡的村民们深受其害,致使数万名群众饮水困难。在陕西省汉中市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宁强县环保局就此进行了污染源调查。对杜家坝选矿厂工业废水的抽样监测表明,河水中化学耗氧量及铜锌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0.6倍、8.7倍和2.6倍,河水中悬浮物超标173.9倍。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工厂选址、防污不当而导致的饮用水遭污染事件。而饮用水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安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调查表明:全球每年有2.5亿病例与水污染有关;经水传播的传染病约占传染病总数的80%;全球50%的癌症与饮用水不洁有关;全球每年有250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于饮用被污染的水引发的疾病;全球因水污染引发的霍乱、痢疾的人数超出500万。我国水污染也在持续恶化,7大水系,主要湖泊,近海岸海域及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90%不符合饮用水源标准,75%的湖泊环水域呈现富营养化,城市地下水50%受到严重污染。据中国境预防医学科学院统计表明:全国约有7亿人饮用大肠杆菌超标水、3亿人饮用含铁量超标水、1.1亿人饮用高硬度水、法0.7亿人在饮用高氟水、0.5亿人饮用高硝酸盐水。
触目惊心的数据使水污染受到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市民的关注,保证饮用水安全已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大事。在2005年3月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而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保障饮用水安全”。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环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境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水污法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规定,矿井、矿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应当在矿床外围设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这些强制性规定为防治饮用水遭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了具体保障。
在康县铜矿污染案中,3家选矿厂在宁强县广坪镇、青木川镇、安乐河乡的村民饮用水水源地建厂,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从而导致村民饮水被污染,严重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同时,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这几家污染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饮用水安全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各国都通过相关立法来进行保障,如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1986年和1996年,先后2次修改安全饮用水法。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的自然和人为的污染。同时,要求美国环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统互相协作、共同努力,以确保饮用水符合上述标准。
《安全饮用水法》要求美国环保署每4年对供水基础设施进行一次评价,并且要向国会提交评价报告。美国环保署的“州饮用水改善基金计划”从1997年实施以来已经为各州的基础设施提供了约80亿美元的资金。
我国已经通过立法对饮用水安全进行法律保障,但让我们每个人喝上放心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学技术的手段,强化水源保养和保护,加大治污力度和水源地综合环治理,加大入河排污和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力度,境建立完善的饮水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网络。同时要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力度,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法完善水源地安全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供水保障应急机制。
六、农田水污染的防治
甘棠村的北面是甘棠水库,水来自上游的沐溪;南面则连着龙归河。两条河流中间的几千亩土地间,水塘、沟渠纵横交错,一派鱼米之乡的景象。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水网发达的村落,现在却正经历着一场缺水的危机。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西联镇甘棠村的几百户村民一直饱受水污染之苦,鱼塘的鱼死了,菜地的菜黄了,水井的水也出现异常。离村子不远的沐溪工业园流出的污水正是罪魁祸首。沐溪工业园在粤北开发区内,投产1年多来,不仅部分企业排放没有达标,甚至工业园的排污管道也只修了一半,且断点竟然在农田保护区的主灌溉渠中。按照设计,这个排污管全长应为4.5公里,从沐溪工业园经甘棠水库大堤,一直到龙归河。
但这个工程却只完成了从工业园到甘棠水库大堤长度约为1.5公里的一段,造成了污水直接同水库的排水汇合,流入甘棠村的主灌溉渠内,污染了1000多亩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甘棠村的水受到污染,其实早已远近皆知。村民们把收获的蔬菜、稻米拿到市场上去卖,别人一听说是甘棠村的,都不买。说起这些,村民们有倒不尽的苦水,也多次找到相环关部门反映情况。韶关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曾经2次取水检测,境从检测报告看,缺氧、硫化物和石油类超标是主要问题。
这是一起工业废水污染农田的案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而在本案中,沐溪工业园内的部分企业并未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有的企业甚至至今没有防污设施。仅有的排污管道也没有建设完成,导致工业园的工业废水直接进入农田。其直接后果是农民的生活用水受到影响,农田减收。
因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污染企业要对农民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防污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染不再发生。在农民们向政府进行反映后,甘棠村千亩良田受污染的情况终于引起了韶关市政府的重视。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求开发区内各厂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定期监测外,修了一半的排污管也重新开工。对甘棠村几十个养鱼户按每亩鱼塘补偿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农民们仍然还可以通过环保部门或者法院向污染企业索赔其他损失。
农村当前的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其面对的不仅仅是工业废水的污染,还包括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如人畜粪便、长期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旧玻璃瓶和塑料用品、废铁渣、旧皮鞋革鞋、废弃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等。这些物质进入河塘沟渠里或长期埋在土地中,日积月累就造成了污染,特别是在高温湿热多雨的夏季更为严重。
过去,我们一直把环保工作重点放在大中城市,而忽视了占全国总面积的90%的农村,使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而水污染环境问题尤为突出,呈现出恶化趋势,如地表水体呈富环营养化,地下水质逐渐恶化等。境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必须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法防治。为此,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一些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规定。在集约化养殖场方面,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其污染水环境。在水产养殖方面,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在农药化肥的使用方面,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农村水污染逐步加重的态势,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注重生产发展的同时也要保护好生态环境。政府要防止和减少工业污染,尽快制定出台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对乡镇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农村水污染治理的科研和设施建设,改传统的水供给管理模式为竞争型水需求管理模式,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农民也要提高环保意识,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提高文明素质,提倡有机肥料的使用,正确使用农药化肥,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及时清理坑塘杂物,妥善处理作物秸秆,处理好生环活污水和畜禽粪便,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家中产生的垃圾境要及时分类、正确存放。只有在政府、企业、农民的共同努法力和参与下,我们才能拥有美丽的田园风光,拥有恬静的荷塘月色。
七、船舶不能随意排污
黄河号货轮停靠在武汉港卸货时,武汉市的航政机关检查发现黄河号货轮没有防污设备合格证书,后来又了解到该货轮上根本就没有防污设备。此货轮在长江上运输货物已长达一年之久,给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在航政机关进行查处时,船主辩称,自己的船舶有权在长江上排污,因为船舶排污不排在江里,难道排到陆地上去?最终,武汉市航政机关要求黄河号货轮立即配备防污设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防污标准,同时对该船处以罚款。
黄河号船主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船主拥有船舶的所有权,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以不违反法律为基础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而黄河号在没有配置防污设备,没有相关的防污证书和文书的情况下向长江非法排污长达一年之久,对长江水质和生态构成危害,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航政机关对其的处理是正确的、必要的。
法律之所以要对船舶排污进行规制,是因为船舶作为流动污染源,是江河污染的主要种类之一。长江作为我国东西水上运输的大动脉,航运业十分发达,长江航运业促进了经环济的发展,也给长江水域和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在境长江上航运的船舶每年因舱底水产生污油6万吨,因沉船而造成的油污染达100多吨,长江船舶上常年生活的人有数十法万,其生活污水的产生量与一个中等城市相当。近几年长江化学品运输增长迅猛,长江干线每年有毒危险化学品吞吐量已近500万吨,这些船舶如在装卸作业中操作不当,发生海损事件,则极易发生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1991年至1998年,长江干线共发生此类事故21起,虽然数量不多,但危害极大。近几年还有150吨浓硫酸、150吨四氯化碳翻沉入江,万州1000多吨航空油泄漏等事故发生。船舶垃圾的危害在三峡库区和葛洲坝江段表现尤为明显。在我国的另一水上动脉珠江,船舶排污的危害已经越来越突出,每天2000吨粪便污水直排珠江。据2008年4月份的调查,穿行在广州水域上的近3万艘大大小小船只中,有90%以上的船只没有安装任何污水处理装置,2000吨粪便污水每天直接排入珠江,除此之外,洗菜、洗涤等生活污水更是无法计算。
船舶污染如此之严重,必须加强防范和治理。《水污染防治法》专门设了一节“船舶水污染防治”来应对船舶污染的几种具体情况。在船舶垃圾方面,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在废油排放方面,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在运输危险物质方面,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在船舶停靠场所方面,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环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境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法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在船舶作业方面,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①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③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另外,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年来,随着航运业的加速发展,船舶污染也相应加剧,各地也都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处罚力度加大。如在天津,按照2004年施行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处最高100万元罚款。国家交通部专门设置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制度,专事船舶污染的调查和处理。一旦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将派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展开事故调查。这为提升我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水平提供了保障。
河流和湖泊是重要的饮用水来源,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在我国的主要河流和湖泊如长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太湖、巢湖、滇池、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船舶航行和作业。每条船舶都应该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逐渐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
每个公民也都有责任对违法排污的船舶进行检举、控告和环举报。
企业设置排污口有讲究法
某市星月工贸有限公司皮毛加工厂附近的居民发现,该厂门前的河里散发着恶臭气味,带着油腻的水不停往上翻腾。
而该厂的标准排污口处有国家环保总局监制的标牌。奇怪的是,标准排污口打开后,里边却是干的。该企业一名负责人解释说,他们的污水都是循环使用的,并没有外排。但居民们循着臭味发现该厂不使用正规排污口,而是通过3个地下暗道,把不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猪龙河,最后流经沁河汇入黄河。经居民们的举报,当地环保部门在猪龙河桥下该厂的暗排口采集了水样。经省环境监测总站监测结果表明,水样COD浓度高达2640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7.8倍。同时发现该厂污水处理设施锈迹斑斑,搅拌桶周围全是干的,显示污水情况的玻璃管已破碎,仅有十几立方米的沉淀池里没有污水,这说明该厂污水处理设施已有较长时间没有使用。
一个企业有4个排污口,标准排污口不使用,而通过暗排口排污,星月工贸有限公司皮毛加工厂的这种做法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禁止私设暗管或环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星月工贸有限公境司皮毛加工厂在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污口之外进行排污,属于法私设暗管规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我国,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如果私设暗管,还具有超标排污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私设暗管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给予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星月工贸有限公司皮毛加工厂不仅私设暗管排污,而且COD超过国家标准7.8倍,因而环保部门可以对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排污口的设置进行规范,对于控制水污染,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据报道,由于沿江(湖)企业排污口、城市综合排污口和取水口设置无序,加之大部分废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导致很多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长江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公里。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水质型缺水危机。因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
按照规定,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排污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标明排污单位名称、排污种类、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监管部门举报电话,接受环保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排放一般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标志牌设置位置在排污口附境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米,排污口附近1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法标志牌。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属环保设施,排污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须报环境监察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服从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虽然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废水,但废水的排放必须要符合环保法律的要求,排污口的设置不能为了方便就随意为之。
向地下排放废水也要受处罚
从2006年3月开始,某县常乐镇南区以该镇蔬菜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周边居民区自挖水井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井水轻则发黄发臭,重则黑如煤浆,散发出一股带着刺激性很强的化学品气味。经统计,该镇南区居民被污染的自打水井已达眼,污染源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常乐镇南区,由于使用污染的井水洗手后皮肤出现过敏症状,整个常乐镇南区及周边的200多户居民,1000多常住居民除了冲刷卫生间外,基本上不敢再使用井水作其他用途。他们的日常生活用水要到几公里外的地方提取。2006年10月,广西区环境检测中环心站对该县常乐南区污染水样进行检测鉴定,井水中的甲醛境含量严重超标,已经初步确定常乐镇南区居民水井的污染源法来自该区的某胶合板厂。该厂未经审批,私自向地下排放废水,导致周围居民自挖水井水源遭污染。11月上旬,县环保部门作出了认定,认定该镇某胶合板厂是污染水源头,责令其停产并出资治理南区地下水污染问题。
该案涉及地下水的保护及污染防治问题。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我国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地表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对水环境缺乏严格有效的保护,我国地下水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我国浅层地下水资源污染比较普遍,全国大约50%地区浅层地下水的遭到一定程度的污染,约有一半城市市区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地下水水质呈下降趋势。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硫酸根、氯化物、三氮、重金属等,污染引起地下水中总硬度、总矿化度升高。
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径是工业和生活“三废”排放对地下水的污染,其次来自农业上的化肥、农药的污染。三大污染源加重地下水污染,年损失377亿。地下水资源的污染给人民健康带来危害,更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造成由地下水污染导致的缺水城市和地区日益增多。这都是有例可查的,我国河北、山东沿海有些村庄由于水污染严重,恶性肿瘤的发病率竟然超过半数,淮河流域、天津北辰区、浙江萧山地区、深圳赤湾地区等均出现了高癌村,仅天津某个村的癌症患者就达120多名。湖南环保部门对长沙、株洲、湘潭和衡阳4市的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4市地下水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因此,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地下水的防治作了专环门规定。在废水排放方面,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境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法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地下水开发方面,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在进行地下工程时,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在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时,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本案中,某胶合板厂违反规定向地下排放废水,导致地下水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最终造成整个常乐镇南区及周边的200多户居民、1000多常住人口饮水困难,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行政责任,即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和治理地下水污染,如果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环保部门还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而由胶合板厂承担相关费用。
②民事责任,即因饮用受到污染的井水而患病的人还可以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由于地下水关系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们的健康,因此各地也正在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加强本地区的地环下水保护。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地都制定了相关的水境资源管理条例,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西安市地下水管理条例》、《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等;二是专门的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如《天津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内蒙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等。
地下水的污染治理虽然依靠政府是应该的,但也不能完全依赖,因为地下水的污染不仅发现比较困难,发现时往往污染已较重、影响范围广,而且地下水污染后治理起来很难,84时间也很长,因此还需要唤起民众的环境意识。只有让民众参与进来,政府管理地下水的效率才会提高得更快,治理才会更有效。
十、罚款、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的区别
某造纸厂位于城区,为降低生产成本而直接将废水排入到湘江,造成湘江水质下降,下游饮用水水源遭到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市环保局为此对该企业处以20万元罚款,并征收排污费20万元。此外,还需要给水污染受害者赔偿损失。该造纸厂领导认为处罚过重:“既然要交罚款,为什么还要交排污费?反过来交了排污费排污不就是合法的吗,为什么还要罚款?”
该企业的疑问很有代表性,很多企业在交了排污费后就认为可以任意排污了,因为排污行为已经具有了合法性。实则不然,虽然罚款、排污费还有污水处理费这3个概念看上去极其相似,但分别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对其理解的偏差,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罚款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体现在水污染防治中,即是环保部门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强制要求违法环者向国家交纳一定款项以作处罚,如该法第83条规定,企业境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法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排污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征收排污费体现的是“污染者承担”原则,是运用经85济手段来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开发的法律制度。世界上最早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是德国的鲁尔工业区,它在1904年就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立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后,排污收费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较为广泛的运用。1976年,德国在其《污水收费法》中,专门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随后,法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欧美发达国家相继采用该制度。该制度同时具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受到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重视。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也确立了该制度,其第24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所以企事业单位只要有排放污水行为,就要缴纳排污费,而不论该行为是否违法,或者说征收排污费并非以排放的污染物超标为前提。
环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境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法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它是一种服务性收费。目前,污水处理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入到水价的组成部分,由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向用户收取,二是排污企业向污水处理厂缴纳。我国法律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看出,罚款、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性质不同但又相互联系。只要有排污行为,排污者就要缴纳排污费,除非他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在这个环节上,由于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的作用都在于防治污染的产生,保证水质,因而在此可以替代。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环保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但缴纳了排污费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的排污,对于违反排污许可或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行为,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这其中就包括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也包括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某造纸厂直接向湘江排污,因而要征收排污费,同时其排污行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并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因此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给予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进行罚款,即罚款20万元。对于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还要给予经济赔偿。因为行政罚款是用于惩罚排污者和对污染治理费用进行补充,而民事赔偿是给予受害者的损环失补偿,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是来源于固体、液体或气体的振动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声音。适宜于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比较安静的环境声级为30~40分贝。超过50分贝的噪声则会破坏安静,对人们的学习、休息产生干扰。60分贝以上的噪声使人烦躁不安,使大多数人难以入睡。70分贝以上的噪声使人精神不振,身体乏力,难以集中精力。90分贝以上的声级噪声则会环造成听觉迟钝甚至导致噪声性耳聋。140分贝以上的噪声会境使鼓膜破裂,致使双耳完全失听。175分贝以上的噪声甚至法可致人死亡。强噪声还会造成机械疲劳,损伤机器设备,震裂墙壁,使自动化仪器失灵,从而危害生产、科研和国防建设等。
当环境噪声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成为环境噪声污染,这是现代社会的一大公害,也是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防治对象。我国环境噪声防治的立法主要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本章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要求,解释了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要件和标准,揭示了环境噪声监管的机关和公众投诉的途径,从而明确了环境噪声制造者、防治者和受害者的权利和义务。一、噪声投诉的途径某居民小区东区住宅楼旁边有家乐器店,该店一天到晚都放着大音量的打击乐,有时候放到凌晨,吵得该区居民白天晚上都不能好好休息。居民们多次与乐器店交涉,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来居民决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拨打环保局投诉电话后,被告知要向城管部门投诉,打通城管电话后,又被告知需向公安部门反映,公安机关又说,他们晚上10点前不管,解决根本问题还是要找环保部门。这下居民们犯了愁,他们到底要向谁投诉,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己不受噪声的骚扰呢?
这个案例反映了目前城市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即居民遭到了噪声污染后怎么办的问题。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环染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深圳市环保局统计,2004年全市环保境部门立案调查处理40宗环境污染投诉,其中噪声污染投诉量超过60%,为14305宗,高居各类投诉量之首。武汉市法环保局的统计数字表明,2004年上半年,该市环境扰民投诉854件,其中噪声投诉居首位。噪声投诉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向环保部门投诉,答复说归公安部门管;再打给公安部门,则又得到“归环保管”的回答。
造成这种困惑的原因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噪声投诉都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还有很大一部分归公安、交通等部门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噪声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根据噪声的管理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为了使各种形式的噪声得到更具体的管理,各地还根据该法,出台了相关规定,对环境噪声的管理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划分。长沙市相关规定显示,城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城区范围内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向周边排放的娱乐噪声,城市范围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民可向环保局投诉举报。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以居民区环为主的区域),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禁止进行产生噪境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但如果法因抢险、抢修及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或其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边居民后方可施工。建筑工地擅自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市民可直接向城管部门投诉。同时,城管部门明确规定渣土车作业时间为夜间9时至次日凌晨4时,如果夜间渣土车运输时造成较大噪声污染,周边居民可向城管部门反映。在竣工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居民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在城区范围内未经公安部门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设备发出高噪声以招揽顾客的,则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昆明市环境噪声监督职责细分表》也有类似的规定,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部门进行了细化。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因而市民在遭受到噪声污染后,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但注意要参照当地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错投”往往会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并影响处理速度。据悉,2006年10月以来,长沙市环保110共接到群众投诉1387起(包括信访),其中有325起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超范围投诉率达到23.4%。长沙市环保局因而建议市民根据噪声分类拨打不同的投诉电话。属环保部门管理的噪声污染,如娱乐场所噪声、工业噪声拨打119;属环城管部门管理的噪声污染,如建筑工地噪声拨打8665110;境属公安部门管理的噪声污染,如社会生活噪声拨打110.设置并公布投诉电话是各地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为方便人民法群众举报环境噪声而采取的有力措施。除长沙外,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举措,如北京、深圳的噪声投诉电话为12369,广州的噪声投诉电话为12319等。如果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不处理的,就有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另外,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者除了可以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外,还可以采取民事救济的方式。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企业生产噪声扰民要受罚
“哐当当的声音持续不绝,我们每天都在受罪”某县红旗镇居民黄某边说边用手捂耳朵。这种烦人的声音来自其居住区旁边某纸业公司,尖锐刺耳。居民们介绍,该厂处于该镇东北,一旦开工生产,机器噪声就连绵不断,有时到凌晨2时还在响,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和生活,噪声听多了,人很容易心慌气短,晚上经常失眠。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厂在生产时排放的环境噪声白天达到了75分贝,夜间达到65分贝。
环本案涉及的是有关工业噪声及其污染防治问题。工业噪境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法生活环境的声音。因此,工业噪声源也被称为“固定噪声源”。长期接触工业噪声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强度(声压)的大小、频率的高低和接触时间的长短。一般认为强度越大、频率越高、接触时间越长,则危害越大。表现为使人烦躁、精力不集中、出现耳聋、头痛、消化不良、视觉模糊等症状,严重的则会神志不清、休克或死亡。
因此,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在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声标准是白天不超过55分贝,晚上不超过45分贝;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噪声标准是白天不超过60分贝,晚上不超过50分贝;在工业区,噪声标准是白天不超过65分贝,晚上不超过55分贝;在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噪声标准是白天不超过70分贝,晚上不超过55分贝。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该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就构成噪声污染,就需要缴纳排污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大气污染、水污染是排污即征收排污费,而噪声污染的排污费只有在符合“超标”和“扰民”两个因素后才征收。这是因为与大气污染、水污染不同,噪声污染具有局部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如果对其噪声源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能够将其限制在一定程度或范围内,就可以避免对周围的人遭受污染,也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所以,只对“超标”和“扰民”的噪声排放企业征收排污费可以促进企业选址远离居民生活区,促进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环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境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因为环境噪声是可控的,所以必须要加大监管力度。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将其产生噪声和防治噪声状况向环保部门报批,从而为公众行使监督权和主张环境权益提供了信息和数据上的支持。工业企业违反了这些规定,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企业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却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同时,遭到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手段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纸业公司设在城镇,属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其噪声标准是白天不超过60分贝,晚上不超过50分贝。而该公司的生产时排放的环境噪声白天达到环了75分贝,夜间达到65分贝,远远超过了法定标准,属于境超标排放。同时该公司附近有居民区,其噪声排放影响到了法周围居民的休息和生活,并对他们的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不良反应。所以该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居民们的投诉,对其征收排污费,并要求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如居民在与企业交涉无果后,可以通过环保部门或法院主张损害赔偿。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噪声,这是生产性质所决定的,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在谋取企业利润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环境噪声超标排放就要承担行政责任,损害别人的利益就要赔偿损失。
三、“民心工程”施工噪声扰民也要受处罚
某日晚上10时19分,在长湖东路延长线上的“长湖东路工程”施工地点,一派热火朝天的施工场面:20辆钩机、压路机、推土机、大货车同时高负荷运转,马达的轰鸣声、钩机挖起沙石倒进货车时产生的巨大撞击声、货车倒沙石时发出的“哗哗”声……施工地点刺眼的灯光照得周围如同白昼。与该工地仅一墙之隔的是保利凤翔花园和香格里拉花园小区。小区居民发现,该项目本来是一项打通“断头路”的“民心工程”,为了赶工期,建筑工地加紧施工,甚至未持有“特殊情况证明”就擅自夜间施工,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10多天,严重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