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然而,我国在教育发展上,仍有许多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对教育产品的定位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把教育视为公共福利事业,采用完全,或者基本上由政府拨款的方式来发展教育。然而,长期的财政困难致使教育经费长期不足,影响了教育的发展。近年来,许多学者主张提出“教育产业化”,即完全由市场方式来办教育,这又带来了收费过高等新问题。教育产品属于什么性质的产品?如何定位?要不要政府介入?这些都成为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教育产品属性分析
公共产品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公共产品具有的特性,纯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而对于具有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则应该采取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在个人付费的同时,政府通过财政给予补贴。政府以此为原则,通过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调节和影响社会总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数量,合理地在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分配社会资源,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并优化公共产品的构成,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由于绝大多数类型的教育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排他的,且教育还具有“拥挤性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大多数财政经济学家将教育看做准公共产品即混合产品。
任何教育支出的直接受益者都是受教育者本人和他们的家庭。从这个角度考虑,教育的受益是可分割的。但教育不能完全由私人市场来筹资,政府的出资或经营是必要的。原因在于,教育除了其可分割的私人利益之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利益。教育的社会利益从受教育者本人和他们的家庭外溢给社会的其他成员。如果把支付教育服务的全部责任都直接留给私人,那么由于家庭不会考虑给社会带来的这种溢出利益,而只是在自己的预期利益等于或超过其私人成本时才愿意付费,所以会出现教育经费不足的情况。
为了更加详细地讨论教育产品的属性,一般要对义务(基础)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加以区分。
义务教育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性质。首先,义务教育是通过立法规范受教育者家庭以及各级政府的行为,在普及了义务教育的地区,某个人接受了义务教育并不会妨碍其他人也接受义务教育,即义务教育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其次,从理论上来讲,所谓义务教育就应该是免费的,因此在提供了免费的义务教育的地区,不存在因某人没有或不愿付费就将其排除在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外,即义务教育应该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义务教育这种受益的非排他性并不是由于技术上难以实现造成的,而是属于一种制度安排。也正是这种制度安排才使义务教育成为纯公共产品。将义务教育划归为纯公共产品,奠定了义务教育应该是免费的理论基础。正因为如此,政府应通过财政手段向义务教育提供充足的资金。
实际上,将义务教育看成是纯公共产品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的推论,而不是义务教育本身的特性。也有观点认为,义务教育无非是一种制度安排。从产品特性的角度看,即使是义务教育的供给是可以实现受益的排他性,而且接受义务教育人数的增加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一般并不为零。持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否认义务教育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但义务教育毕竟也给受教育者个人和家庭带来了直接的利益。因此,从严格的产品属性上划分,义务教育并不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近年来中国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即使是义务教育,求学者的家庭也需缴纳部分学杂费。因此,从中国教育实践的角度看,义务教育还不能算是纯公共产品。但无论如何,如果我们将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看做产品属性的两个极端,介于其间的是准公共产品,那么,与其他形式的教育相比,义务教育无疑是更接近纯公共产品一端的。
义务教育以上阶段的教育,一方面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同时更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尤其是高等教育。如受高等教育规模的制约,高校的招生人数是有限的,一些人一旦被高等院校录取而占用了高等教育的资源,至少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妨碍了他们对高等教育的享用;高等教育还具有拥挤性公共产品的特性,超过拥挤点,其边际成本不为零;另外,对于高等教育未说,技术上也是完全可以实现受益的排他性。但是,由于高等教育不仅使受教育者直接受益,而且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因此它们是准公共产品。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教育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这两个极点之间所处的位置是不同的。义务教育更偏向于“纯公共产品”一端,而相比之下,高等教育则更具有“私人产品”的色彩。
二、政府介入教育的原因
在人类发展历史上,人们早就认识了教育的作用。中国古代的教育采用的是“授徒式”的私塾教育,并通过“交换”予以满足。当年,“至圣先师”孔子设馆教学,就规定每个学生必须交三条干肉。早期的资本主义教育也属私人产品。20世纪初,教育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学校的出现。学校教育与私塾教育的重大区别,就是实行分科教育,它将许多自然科学知识,以课程的形式,由浅入深地加入到各门课程中,使自然科学知识与社会科学知识发生融合。到20世纪30年代出现了公立教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加大了介入教育市场的力度,并建立了以公立教育为主的教育体系。到70年代,许多国家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把基础教育确定为一项政府和家庭的义务。
从上述教育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教育起初是由私人产品发展来的,后来政府逐渐介入,将其由私人产品转化为混合产品。至于政府介入教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大多数财政经济学家认为教育属于混合产品。
2.教育产品具有外部收益性。在市场经济下,教育产品的内部收益表现为人们在接受文化、技术知识后,提高了适应工作的能力,因而容易获得较高报酬的职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获得了质量相对高的劳动力,因而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教育产品的外部收益表现为:一是社会的优秀文化遗产将通过教育得到更好的保存和发展;二是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法律知识、道德修养得到提高,人们更遵守社会公德,犯罪率下降;三是随着人们文化教育程度的提高,收入的增加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加强,社会更加安定,政府在治安方面的费用相对下降;四是教育丰富了人们的知识,也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随着教育的普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也会大大加快。
3.教育存在着信息上的不对称。这就是说,它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得,这也是政府干预教育的重要理由。
4.教育产品属于优值品。根据世界银行对教育收益率进行的调查,教育投资的收益率是较高的。其中,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收益率高于高等教育。由于教育产品具有外部收益性和迟效性,如果教育经费完全由个人提供,则人们会低估其价值,政府作为教育的受益者,代表社会因受益而支付部分经费是符合受益原则的。
5.教育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人,任何经济奇迹都是人创造出来的。经济发展需要一定素质的人与之相适应。这里所说的素质,包括人的知识结构。比如,随着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技术将会应用到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劳动者必须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否则就难以适应。固然,计算机知识未必只能来自教育,但通过教育获取的是规范的知识和技能,这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因此,教育是提高人的素质和知识的重要手段。教育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族振兴有着重要作用,是全体居民公共利益的体现,这就使得政府不能不关心这一事业的发展和健康成长。这是政府干预教育市场的重要原因。
6.发展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在构成现代经济的资本、劳动、土地、技术四大要素中,教育是人们获得技术的主要方式。由于产权关系的存在,人们无力改变前面三个要素的分配格局,但人们可以通过教育而获得相应知识和技能,即获得第四个要素,并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通过扩大教育面,让更多的人获得现代技术,进而增加收入,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积极措施。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政府教育支出的利益归宿,随着教育阶段的不同而变化。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比高等教育更有利于穷人家庭。从其公布的资料来看,大多数国家在初等教育上,最穷的40%的家庭获得的教育补助高于40%,而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获得的政府教育补助一般在17%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