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立
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大部分集中在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等少数人手中,这是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需要。为了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即股东要对他们的活动及其组织的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这种监督权由公司的监督机构来执行。要理解公司监督机构,需把握以下几点:
1.监督机构由若干个监察人员组成,一般称为监察委员会,或称监事会。监督的主体是监事。由于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把它同来自其他方面对公司的监督区别开来。例如,公司有来自主管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个阶段:(1)事前监督主要指公司登记注册时主管机关对它的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法令者或不合程序者,不予登记。(2)事后监督是指公司设立以后的监督,审查各种财务报表,派人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如有违法情况依法处理。此外,公司还有来自消费者等方面的监督。
2.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由于其职能不同,就可以把它同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区分开来。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因此,为了完成其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就得参加董事会会议,以便了解决策情况。同时他们又要进行业务活动的全面监督。
3.监督机构是受股东大会委托进行监督的,其目的是为了抑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保护所有者利益。由于监督的目的和层次不同,可把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同经营管理机构本身具有的监督职能区别开来。即尽管两者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所有者的利益,但两者的直接目的却处于不同的层次上。董事会对执行机构的监督是为了监督其决策是否被贯彻执行以及经理人员能否胜任;监督机构对业务活动的监督是为了检验决策是否正确,发现偏差,以便及时纠正。
4.无论是监督的主体、客体如何不同,要使监督达到客观、公正,就要求监督者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受任何私人的感情因素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就得使监督独立,也就是使监督主体不受监督客体的影响,尽可能使两者不发生利害关系上的联系。在公司中,就要求董事和经理人员不能担任监事职务,除非他们解除原来的职务。同样,监事也不能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除非他们脱离原来的工作。
5.监督机构必须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分开。因为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权的职能,而只有将监督权同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履行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才能使公司形成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6.监督机构实行集体监督。只有实行集体监督,才能保证监督的公正性。
7.监事实行任期制,以保证监督的连续性。任期长短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8.监督机构的组成。监督机构一般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股东代表;二是公司内部职工代表。
二、监督机构的形式及其成员的选任
公司监督机构的具体形式,各国的做法不一样。日本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由一个或数个监察人组成。英国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由查账员组成,其职能是审核管理部门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财务报表。在美国的公司中,一般没有独立的监督工作机构,但董事会内部的一个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委托审计的职能。
为了更好地完成监督职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同时,单靠一个人是无法完成这项监督任务的,个人监督也易出现漏洞。因此,以数人组成的监察委员会是较适当的形式。在这个机构中,每个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力,但职责上有所分工。
关于监事的资格,各国的做法也不一样。在日本,对监察人资格没有限制,但会计监察人必须是公认的会计师或监察法人。在英国,查账员的惟一资格要求,是他们必须是公认的注册会计师或是被贸易部承认的会计师协会的会员。
对于监事的选任,既要求他们具有一定的资格,更应该重视他们的素质。为了做到监督独立,保证监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受经营管理机构的影响,监督机构成员不是由管理机构选任,而是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且对股东大会负责。
三、监督机构的职权
监督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来行使监督任务,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职权由股东大会来规定。
1.业务监督。监督机构对经营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1)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可申述自己的意见,但无表决权。
(2)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3)随时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4)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交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5)当监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大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召集股东大会。
2.代表公司之权。代表公司之权一般归属于经营管理机构,但在以下情况下,监督机构有代表公司之权。
(1)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机构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2)当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督机构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3)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监督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