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关键词”募集资金投向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的必要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优势是拥有在证券市场上的筹资能力,从而能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随意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状况。这是因为: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做出的一种法律承诺文件,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与否的判断;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就等于与上市公司签订以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为内容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公司方面负责经营管理。因此,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履行其在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所承诺的事项。
(2)投资者购买股票其实质就是在购买公司的未来,而公司的未来如何主要取决于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恰当,以及投资项目所能产生的预期收益。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企业经营战略和自身的运作能力,对投资项目做出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得到合理利用。
(3)上市公司是股东以其持股份额共同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做出最高决策的机构,董事会只是受股东大会之托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而管理层只是受雇于董事会,因此,不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层,都无权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变动的。当管理层发现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的全部或部分资金用途、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实施时,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如发现上述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隐瞒事实,而必须尽诚信义务,开会研究拿出方案,同时召集股东大会并提交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议,由股东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如果股东大会同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并向社会如实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便可责成经理班子执行。只有经过上述程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才是合法的。
二、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的主要原因
从近年来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来看,各公司在行业、募资方式、募资金额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差异的产生呢?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角度对变更的动因进行分析。变更的外部动因主要分为政策改变、监管环境、市场和行业环境;而变更的内部动因主要体现在公司特征(公司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成长性)、投资策略的改变等方面。
(1)从政策改变的角度来看,国家的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硬性的规定去限制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通过软性的政策表示对产业的态度。因此,政策的改变则很能影响公司的策略改变。一旦国家的政策规定对公司原定的投资方向产生不利的影响,则公司必须做出项目的改变以利于自身进一步的发展。
(2)从监管环境来看,由于上市公司做出比较重大的决定都会受到包括证监会这样的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从被动的角度来看,在一定意义上,如果国家对上市公司某种行为的监管较为宽松时,会有一些公司从自身利益考虑去利用监管的漏洞。同样,如果国家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行为不加以限制或者约束力度不够,则会有一些上市公司处于自身的考虑,频繁地发生投向变更的行为。
(3)从市场和行业环境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必然会受到两者的影响。一方面,公司的业绩等方面会受到市场的关注,这种关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战略和进一步发展的业绩;另一方面,行业整体的情况也直接影响公司对原定项目所涉及的产业的选择上。很明显,一个上市公司几乎是不会去将其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夕阳产业的,而是更加倾向于投资于新兴产业的项目。
(4)从公司特征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公司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成长性等方面。一般来说,公司特征对公司募资投向的选择是比较明显的。公司规模越大,抵抗风险的能力越强,投向变更的几率越小;而如果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越高,则内部控制比较差,投向变更的几率越大。而有些公司为了符合股权再融资的法规要求,通过关联交易使得相关集团的利益受损,一旦再融资成功,有可能通过改变募资投向来弥补这些损失,因此,关联交易越多,投向变更的几率越大。一旦公司的盈利能力比较强并且处于一个成长状态中的产业,则其改变募资投向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5)从投资策略的改变来看,一个公司在市场上得以生存并发展,需要有与时俱进的能力。当周围的环境发生了大的改变时,只有应对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保证投资的成功,符合相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一旦公司决策层发现既定的投资计划不符合事物的发展时,就会改变原来的投资方向,从而发生募集资金投向的改变。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向的难点问题
从招股说明书披露格式的规定看,募集资金项目投向披露的中心思想是“确定性”和“详尽披露”,不仅要披露具体的投资细节,还要披露投资的效益。这对于传统性的如石油炼化、汽车制造、机械加工、采矿等以固定资产为主要投资方向的投资项目较为适用。
传统企业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资本性的投资,可以较为容易地披露投资项目的各个细节,包括立项、核准、土地、环保等方面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情况。
但目前国内大量涌现的新经济企业,如互联网公司、房产服务公司、资讯公司、在线培训公司等,其经营特征表现为轻资产运营、主要成本为人力资源成本或运营成本,因此该类企业的募集资金用途无法像传统经济企业那样用于购置有形的固定资产,而多用于无形的东西,如网络的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升级、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人力资源的投入、营运资金的补充等,同时,该类募集资金投向的预期效益一般较难预测。这便形成了该类企业“很难详尽披露”与招股说明书格式的“详尽披露”的矛盾。
另一方面,轻资产的营运特征和多变的市场环境,使得这类企业的募集资金项目很难在较长时间提前定向定量下和在微观操作层面上形成“确定性”,这造成这类企业本身特有的“不确定性”与目前监管部门“确定性”的刚性审核之间的矛盾。轻资产的新经济或创新商业模式企业,募集资金项目也可能被大量运用于“费用性”的支出而非“资本性”支出,该类企业没必要资产“重型化”而流失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