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要求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独立产权的要求
“效率就要求有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它可以诱导农民将财产权转让给某些能更有效使用它的人,而可转让性财产权就是这么一种机制。”[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译者序言第41页。波斯纳(RAPosner,1939~)指出,财产权制度具有三个特征:普遍性(universality)、排他性(exclusivity)和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如果任何有价值的(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要的)资源为人们所有(普遍性),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资源(排他性)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或像法学学者说的是可以让渡的(可转让性),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译者序言第42页。波斯纳善于运用经济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效益理论来分析财产权。他通过假设全部所有权被废除后的社会里农民种地的情形,论证了财产权利的排他性是资源有效使用的必要条件;他通过考察分析在同一块牧地上牧牛几个牧主共同拥有一块牧地,亦即没有人拥有排他权,由此没有一个人能对其他人使用牧地收费。我们还可以假设这块牧地是自然(未开垦)的土地,从而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的动态方面。即使这样,牧牛数量的增长也会加大所有牧主的成本:为了使牛吃到同量的牧草,不得不增加放牧时间和范围,而这将降低牛的体重。但由于没有一个牧主对牧地的使用支付成本,所以谁也不会在决定牧地牧牛增加量时考虑这种成本,结果是牧牛的数量超过了有效率的牧牛数量。以及由不同耕作能力的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并种有庄稼,但由于他不是一个耕作的能手,他的土地如果在其他人手中会有更高的生产率。效率就要求有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它可以诱导这一农民将财产权转让给某些能更有效使用它的人,而可转让性财产权就是这么一种机制。的事例,进一步指出:“排他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率地使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是充分条件:这种权利必须是可转让的。”[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译者序言第41页。波斯纳看到了产权可转让性的重要意义。同样,马克思主义也强调,产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可交易的、资本属性的权利。
笔者强调,凡是别人“同意他人以特别的方式行事的权利”(H。登姆塞茨语)都是产权。产权在各项权能未能独立化之前是包容在狭义所有权(归属权)之中的。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产权权能因此被分割与分离,产权开始得以分化独立出来(这里的产权被认为是狭义所有权派生的经济权利),狭义所有权(归属权)的权利也有了新的界定。分化独立出的产权更加强调经济活动当事人的权益边界。独立的产权是使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产权是否独立就是要看产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如果不具有,那这个产权就不是独立的产权,是个“残缺”的产权。因此,笔者认为,转让权是独立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转让性是独立产权和完整产权的必要条件,也是产权收益实现的一个关键。
在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集体赋予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集体赋予农民以特别的方式行事的权利,它不是(狭义)所有权,但却是独立的产权。既然是独立产权,就必须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可以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产权独立性的客观要求,只有独立的产权才能有效地保障产权收益的实现。因此,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就突出表现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经营权的流转上。
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以来,我国先后规定农村土地承包15年、30年不变,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新提法旨在明晰产权,其中自然也包含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肯定与促进。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趋势决定的
在第三章,笔者已经指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债权与物权双重属性,并逐步由债权性为主向完全物权化演化。在产权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是经济资源的排他性收益权和转让权。实践证明,视为物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更强的排他收益能力和自由流转的权利,赋予了农民土地的非生产性财产收益,能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那么为什么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物权化的趋势又需要人们积极推动其实现顺利流转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目的就是要为流转的进行提供前提。“从理论上讲,土地资产产权中各项权能都可以发生流转,但实际上收益权和处分权一般都附属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产权的核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流转(吕巧珍,2003)。”引自:江平:《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9页。在近现代,分工的日益细化导致产权权能不断分离,财产利用具有的独立社会价值得以提升,土地产权关系也经历了以“所有权归属”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趋势正是旨在强调从“归属到利用”或从“所有到利用”的这种转变。以“利用”为中心正是强调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收益和土地的生产性经营收益。因此,可以说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其重要作用就是要让这项权利具备排他性能,能够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上顺利实现流转。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过程就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这些法律在历经多次修改后,或是明文规定土地有合法流转的权利,或是更加鲜明地将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行列,其用意十分简单,就是要让土地能够在农民之间顺利实现流转,通过赋予承包经营权物权的特性来保护农民在流转过程中的土地权益。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后自然就赋予承包人自主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扰与阻碍。“只有当承包经营权成为物权以后,由于其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财产应该可以转让,法律才不能再对这种财产的转让施加过多的限制。”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页。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就应当像其他物权一样,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通过交换为其所有者带来更大的收益。比比皆是的农村土地撂荒与集体侵权行为亦表明,我国原有的债权式的流转方式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过多的限制只会造成农户权益的损失,而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农村土地的自由、合理流转,毫无疑问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让农民从流转中获益。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提高农业配置效率的要求
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是形成生产力的三大重要资源,这三大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资源的优化配置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市场机制作用的实现总是伴随着产权的流转。产权主体清晰的资源如果能得到自由流转,那么资源就能在产权约束范围内得到合理配置,产权主体也能获得相应的资源流转收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正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在要求。
首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率。如果一种资源其最有价值的用途受到限制,或其流动性被法律以某种方式限制,其价值就将下降(张五常,1974),农村土地资源也不例外。资源的转让是资源定价和有效配置的本质前提。张卫东:《土地转让性与土地资源配置问题研究》,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44~53页。农民自愿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这实际上就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体现,而资源的优化配置离不开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从利用效率低的地方向利用效率高的地方转移。姚洋(2000)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54~64页。旨在说明这一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转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随着二者边际产出的逼近,土地的配置效率逐渐提高,当两者相等时,配置效率达到了最大。因此可以说,合理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实现农村土地配置帕累托改进的有效手段,而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又能促进农民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实现。
其次,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吸引资金、技术、管理等现代要素进入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提高农村土地经营者的生产性收益。土地交易性的提高能增加土地投资的价值,从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Besley,1995)。
最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谋求更高收益率,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会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产生一定的推动力。其结果是,一方面对于种田能手来说,通过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实现了规模经济效益。如在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较快的南海市,仅截至2001年,全市农业规模种养大户达到了1.8万户,经营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42%,实现产值15亿元;余翼鹏、李善民:《中国发达地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性问题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12期,第25页。另一方面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他们摆脱了低效益农业的束缚,收入渠道得到了拓宽。如四川省浦江县因土地流转而转移到第二、三产业的农民,每人2006年的务工收入就超过4000元,高民庆、冯文成、文亚军:《成都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做法及成效》,载《四川改革》2007年第8期,第25~28页。大大超过单纯从事农村土地经营的收入。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在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同时,也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从事非农生产,会使得其中已经转移但仍拥有土地的农民为获得农村土地转让费而迫切希望将土地流转出去,这自然也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二者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农民增收。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要求
自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势头良好,“包产到户”所带来的制度效率和潜在收益不容置疑。然而,在家庭承包经营制下,农村土地分配出于公平考虑,采取的是“平均分配,好坏搭配”的方式,这种分配方法直接导致了严重的土地细碎化问题,带来了农村土地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国际化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要求之间的矛盾。此外,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以及经济发展进程中农业比较利益的下降,农业生产经营兼业化日益普遍,不少承包土地开始成为农户从事非农生产的最终退守地,农村土地粗放经营与撂荒现象严重。由此,不少学者开始质疑现今的家庭联产承包制。
客观地看,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确存在缺陷,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承包制本身。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充分肯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优越性,将其概括为“两个符合”和“两个适应”,即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既能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各国的实践亦表明,农业生产最适合家庭经营的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
农民权益的实现及保障与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紧密相联。那么,前面提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表现出的一系列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答案就是,建立并依靠有效的市场机制,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来调整农村土地资源和农业劳动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最突出的绩效就是有效缓解了农村土地分散经营与规模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到2007年2月底,全市共流转农用地153.78万亩,其中,100亩以上的业主763个,流转面积68.69万亩;1000~2000亩的业主75个,流转面积10.16万亩;2000~3000亩的业主29个,流转面积6.58万亩;3000亩以上的业主35个,流转面积25.75万亩。土地规模经营的数量和面积随着流转数量的增加而逐步扩大,高民庆、冯文成、文亚军:《成都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做法及成效》,载《四川改革》2007年第8期,第25~28页。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对规模经营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此外,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还能有效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农村土地粗放经营以及撂荒等难题。经济的发展带来非农产业就业机会的大大增加,这对于收入水平低的农户来说无疑是好事。但是面对着农村土地的抛荒,具有恋土情结的农民常常处于两难的境地。土地成为农民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绊脚石。不少学者的研究表明,目前仍身处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剩余劳动力,其继续进行农业生产只会带来农村土地的低效经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消除农民对土地抛荒的顾虑,通过利益激励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当然,农村还有另一种普遍现象,即受第二、三产业比较利益驱动,农村青壮劳力纷纷外出打工,留下妇女、儿童和老人(人们形象地称为386170部队)进行土地粗放经营。农村土地粗放经营的难题同样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迎刃而解,因为当弱质劳动力经营土地的收益比不上农村土地流转所得收益时,受利益驱动,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必然,转出的农村土地自然会集中在种田能手手上,土地利用效率自然得到提高。
规范有效的市场机制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关键。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但应该看到,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言,农村的改革是滞后的。分散经营的农户面对并不规范的市场以及政策保护的不足,土地权益的流失与侵害就成为常态了。让农民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建立土地要素市场,构建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适度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些都是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继续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动力源泉。
(五)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必然结果
近些年来,各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之所以呈现出规模扩大、形式多样化、速度加快等一系列特点,原因就在于农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巨大推动力。
首先,应该看到,农业内部已存在着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要求:第一,农业比较利益日趋低下。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农业生产由于受其自身内部因素以及各种外生变量的作用,农业比较利益低下成为客观规律,我国农业更是如此。盲目随意地分散经营、农业活劳力投入偏多且从业农民多为素质偏低的弱质劳动力,这些都是造成我国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具体原因。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改变目前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就必须加快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强抗御农业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第二,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农业如何应对入世,这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面对国际竞争,我国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弊端逐渐显现,以规模化经营带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从而提升农业生产的国际竞争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导致农村土地无人耕种,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却需要大量的土地,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就是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一点在前面已经充分论证。
其次,农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要求。近年来,非农产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非农产业的收入逐渐增加,非农产业相对较高的收入加上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使得农民对农村土地的依赖变小,有了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的冲动。外部环境变化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农业公司式经营的兴起。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司式的经营方式逐步推广到农业领域。公司式的经营方式是建立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的。实践证明,这一经营方式由于科学管理的运用,加上规模经营,使得农业效益大大提高,同时还极大地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公司式经营方式在农业中的推广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也提出了要求。
总之,在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产生的“推力”以及非农产业发展带来的“拉力”的共同作用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实现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必要。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经济绩效
正如西奥多·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指出的那样,在考虑成本、利润及各种风险时,农民都是很会盘算的生意人。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作为理性人,每个人的最终选择都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做出的。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农户,其经济行为选择同样受利益驱动。所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否实际上也是农户在衡量了流转前后收益的变化情况后做出的理性抉择。农村土地经营的净收益是农户土地流转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基于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对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微观动因进行全面的考察。
(一)农村土地最优经营规模的选择
笔者在此首先必须对一个与农村土地流转直接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即农村土地经营的生产性成本和收益与经营规模之间的关联性问题进行分析。微观经济学告诉我们,利润总是伴随着生产规模(即投入要素的数量和比例)的变化而变化,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生产者会不断地调整生产规模以寻求能够带来利润最大的生产规模点。同理,对于家庭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考虑生产规模问题,因为最优(适度)规模经营才能取得最大经营收益。对于家庭农户而言,如果农村土地经营规模过大,极有可能导致农户对农村土地的粗放经营,如果经营规模过小,则会影响其他生产要素的相应投入与充分利用。看来,农村土地最优(适度)规模经营对农村土地合理利用以及促进农业发展也有积极意义。
为了研究方便,笔者以单一的农户为考察对象,运用经济人行为假设,假定农户是理性经济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民进行考察后得出“农民也是经济人”的结论。并假定农村土地供给既定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户现有的农村土地数量是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的,考虑到农户承包经营权日益稳定、承包期长久,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假定农村土地规模既定。那么在现行制度安排以及现有技术条件等因素的约束下,受经济学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农村土地经营生产性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随农村土地经营规模而变化的具体情况如。
研究表明,农村土地经营的生产性成本与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关系密切,农村土地经营规模不同,农村土地经营的生产性成本也必然会有所差异。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根据以清楚地看到,在经营之初,伴随着农村土地规模的扩大,由于农村土地生产经营的收益大于要素的投入,因此农村土地经营生产的边际成本逐渐下降,农村土地经营的边际收益递增。可是,当农村土地经营规模超过一定程度时,随着农村土地规模的继续扩大,边际成本明显大于边际收益,规模不经济现象出现,农村土地经营的边际收益开始递减。
利用边际分析方法,遵循收益最大化的一阶和二阶条件,当生产性边际收益等于生产性边际成本时,即MRMC,且MR′<MC′时,生产性净收益值最大,此时对应的农村土地生产经营规模最优。可以看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交于A、B两点,A、B两点对应的土地规模经营分别为X和X′,当经营规模小于X时,则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即收益小于投入,那么农业生产对于农户而言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如果没有其他就业机会,他们也只能继续生产以维持生活必需,而如果有了其他就业机会,他们自然会选择将这部分农村土地转出,放弃经营。当经营规模从X点开始扩大时,由于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农户就能获得更大的收益,直至B点时,农村土地经营净收益达到最大化,对应的X′点就是农村土地经营的最优规模点。对于经营规模处于X和X′两点间的农户来说,进行农业生产是可以获得收益的,而且经营规模越靠近X′点收益越大。在此情况下,农户会选择转入更多的土地来增加农业产出收益,直至达到收益最大化的B点。当农村土地经营规模超过了X′点时,出现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的现象,规模不经济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扩大生产规模只会带来收益的减少,甚至导致收益为负,那么农户自然会将多余的土地流转出去。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中国国情,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鼓励但流转必须适度。我国人多地少,到2007年底,平均人均耕地一亩三分八,并且农村经济并不发达,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主要的生活保障依靠,同时,在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环境下农户对农村土地经营的投入资金和劳动力有限,在这样的条件下,假定技术水平既定,按照前面的分析,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遵循适度规模的原则,否则极易导致规模不经济,损害农民利益。因此,让理性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流转农村土地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
以上分析表明,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农户对土地最优生产规模的选择就已经给土地的转入和转出提供了空间。下面笔者将农户的选择置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来论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户作为“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所做出的必然选择。
(二)农户农村土地转出行为的解析
前面仅仅是基于生产经营的成本和收益二维因素来分析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而实际上,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常常会受到土地流转的社会性成本和就业机会等外部因素影响,特别是对土地转入方来说,由于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往往突破了一般家庭农户内部的局限(如能通过贷款获得资金、雇佣更多劳动力、运用机械化耕作等),他们的规模经营常常能够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因而转入土地的数量也随之大增,打破了小农户的经营困境。下面笔者将机会成本和交易费用等内容纳入考虑范围,首先考察农户做出转出农村土地使用权这一决定的客观必然性。
在流转之前,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收益表现为农村土地产出的净收益(设为Rn1)。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转出后,农户的收益表现为农村土地转让费(设为Tf1)、农村土地经营收益分红(设为Tf 2,Tf 2≥0)和农民从事其他工作收入(设为Ro)的总和,农户的成本则体现在转让农村土地的交易费用(设为Tp1)上。这样,转出农村土地后的净收益Rtn就可以表示为:RtnTf1+Tf 2+Ro-Tp1.对于理性的农户而言,只有当农村土地转出后的收益大于原先进行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时,农户才会选择从事其他工作而放弃农村土地经营。因此,我们首要解析的应该是农村土地转出后农民收益的增加(设为Ra)情况,即△Ra的大小:
△RaRtn-Rn1Tf1+Tf 2+Ro-Tp1-Rn1(1)
从(1)式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放弃农村土地经营而从事其他工作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就是△Ra>0,这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得以流转的前提条件。进一步将(1)式变形,得到:
△Ra(Tf1+Tf 2-Tp1)+(Ro-Rn1)(2)
这里可以做进一步细致的分析,若△Ra>0时,则有以下几种情形:
情况一:Tf1+Tf 2-Tp1>0,Ro-Rn1>0.在此情况下,农民一方面会选择放弃农村土地经营,从事其他生产(工作)活动(因为Ro>Rn1),同时又会选择将农村土地流转出去,因为流转农村土地获得的转让费和分红大于流转的交易费用。
情况二:Tf1+Tf 2-Tp1<0,Ro-Rn1>0.在此情况下,尽管从事其他生产(工作)的收入大于农村土地经营收益,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却大于流转的收益,此时农民的理性选择自然是在放弃农村土地生产经营的同时也放弃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宁愿选择抛荒农村土地,因为抛荒的农村土地至少还起到一个作用,那就是能保证农户在从事其他生产(工作)获得收益不稳定或不划算时,可以返回继续从事农村土地经营。
情况三:Tf1+Tf 2-Tp1>0,Ro-Rn1<0.在此情况下,尽管从事其他生产活动的收益小于原先进行农业生产的产出收益,但合理的转让和分红收入在扣除交易成本后的净收入则完全可以补偿这部分损失,因此农户也会选择转出农村土地。
从上面三种情况的分析,完全可以看出,在情况一和情况三下农户会选择流转农地,这两种情况有个共同条件,即Tf1+Tf 2-Tp1>0.因此,可以得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基础条件就是Tf1+Tf 2>Tp1,即流转土地获得的转让费以及经营分红必须大于流转的交易费用。
综上所述,当农户预期其在转出土地后的收益能够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Ra>0和Tf1+Tf 2>Tp1时,农户就会在利益的驱动下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一点也完全符合现实。在这里,笔者选择作为农村典型代表的安徽小岗村以及非农收益机会较高、经济水平较好的成都市郊农村的农地流转实例,通过这一例子来进一步解析农村土地流转的微观动因。
安徽小岗村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首创于此,“大包干”给小岗村带来了巨大变化,但小农经济的局限却使小岗村难以走上小康之路,小岗村至今的名声仍是因为历史的功绩而并非经济富裕,而在全国有不少地方的农村却是通过规模经营实现了乡村富裕。显然,小岗村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改革步伐显得滞后。其实,小岗村村民是渴望土地流转的,超过80%以上的村民是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的。这是因为,在小岗村,土地的流转价格加上政府粮食补贴即使村民把土地流转出去了,但是这部分粮食补贴还是归农民所有。每亩共计598.12元,刘春香:《安徽小岗村土地流转现状:每亩500元一签20年》,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cysc/fdc/fc/200810/10/t20081010_17021839.shtml。同时流转成本几乎没有(流转土地供给少,转让需求高),所以Tf1+Tf 2>Tp1,而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又可以成为现代农业产业工人,其收入远远大于种地收入,即Ro-Rn1>0,因此可以得到△Ra>0,此时流转有利可图。但是,大多数村民出于对土地政策的顾虑而在土地流转上持谨慎态度,这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到目前,全村总共流转承包的土地仅600亩,不到全村耕地面积的1/10.”肖建:《小岗村再启程》,南方农村报,http://www。nfncb。cn/newsdetail。aspx?newsId5282.2008年9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考察小岗村,表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消除了政策顾虑的小岗村村民,开始通过土地自愿流转来探寻致富之路。
下面再来具体看看成都市郊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实例。从“成都市2005~2006年土地流转与农业收益情况”表,可以很容易看出,农民收入随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扩大而增加,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给转出农户带来收益的提高。由于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属于农户的自发行为,因而交易费用很少甚至为零,流转后收益的增加基本可以理解为农民纯收入的增加,因此Tf1+Tf 2>Tp1.据显示,2006年成都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大于2005年,因此笔者大致可以推断土地转出后单位农户收益是得到增加的,即△Ra>0.由于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两个最基础条件,受利益动因驱动,成都市农村土地流转率自然快速增长,农民收入也随之得到较快增长。
交易收益是土地可交易性所带来的第二种资源配置效应(姚洋,2000;Besley,1995)。Besley,T。“Property Rights and Investment Incentives: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Ghana。”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3,1995,pp。903-937.上述实例分析表明,如果流转机制完善、流转交易费用低下,且农户土地转出后的收益与转出前相比有一定提高,那么农户就会自发地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该实例也充分说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对于那些不愿或不擅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说无疑是实现土地权益、提高收入的有效途径。
(三)农户农村土地转入行为的解析
下面笔者接着继续考量农户(包括农业专业户、农业组织等)转入农村土地的动因。设农村土地转入之前农户经营(工作)的净收益为Rn2,转入土地后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净产出收益为Rti,付给转出方的土地转让费为Tf1、经营分红为Tf 2以及流转农村土地涉及转让方支付的交易费用为Tp2,那么农村土地转入后农户的净收益(设为Rn3)Rn3Rti-Tf1-Tf 2-Tp2.在这里,应该考量的是转入后农户所得收益较转入前变动的情况,即△Rb的大小:
△RbRn3-Rn2Rti-Tf1-Tf 2-Tp2-Rn2(3)
(3)式表明,要让农户做出转入农村土地的决策,就必须满足条件△Rb>0,即Rti>Tf1+Tf 2+Tp2+Rn2,也就是说,只有当转入农村土地需要支付给转出农户的各种费用(转让费用、经营分红、交易费用等)以及因经营转入土地失去的机会收益都能在农业净产出中得到补偿时,农户才会有转入土地的欲望。事实上,选择转入农村土地的农户常常是农业专业大户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业组织(企业),其农业生产函数与小农户大相径庭,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其投入的唯一生产要素,通过投入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现代管理,农村土地产出大大提高,这样就完全有可能补充成本的不足,实现△Rb>0.
前面笔者介绍了安徽小岗村和成都市郊农户土地转出的情况,现在仍同样以这两个地方为例,看看农户转入农村土地后的收益变化。小岗村是从2002年开始尝试土地流转的。当年“大包干”带头人之一的严俊昌之子严德友从2003年就开始承包土地种植葡萄,成为小岗村土地流转的最早受益人。现在,小岗村流转出去的土地大多用于葡萄园、双孢菇和苗圃的规模经营,效益一直很好。刘科研:《安徽小岗村:土地流转不是“重返大集体”》,人民网,http://nc。people。com。cn/GB/8475554.html。正是因为这样,从2002年土地流转至今,还未出现过农户或企业后悔而拒绝转入土地的现象,相反,土地的流转合同基本上都是一签20年的。刘春香:《安徽小岗村土地流转现状:每亩500元一签20年》,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cysc/fdc/fc/200810/10/t20081010_17021839.shtml。成都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绩效也很显著。2006年成都市农业产值较2005年增加了16.5亿元,增幅达14.6%,从而完全可以推断,土地流转对转入方来说也必定是有利的,即使扣除了转让费、土地分红、机会成本和交易费用部分,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还是增加的,即△Rb>0.这也正是成都农村土地流转率大幅增加的原因所在。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知道,只要△Ra>0、△Rb>0,农村土地流转对于转入方和转出方来说都是有益的,有利于实现农户的土地非生产性财产收益和提高农户的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受利益驱动,农户自然会对土地流转表示出极大的热情,土地流转也就可能实现,这其实也就能解释现实中为什么各地农户会突破政策障碍自发地流转土地,同样也能充分说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对实现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