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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步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然而,“中国的改革并没有因工业化中期的到来而做出政策安排上的适应性变化和调整,而是保持和放大了工业化初期特别条件下的政策扭曲,持续向工业和城市偏斜。”李成贵:《中国的二元结构与“三农”困境》,载《古今农业》2003年第4期,第15页。城乡二元结构下经济的扭曲式发展,使得我国工业步入现代化而农业发展却严重滞后,城乡差距重新扩大,贫富分化因此加剧,由此引发了严峻的“三农”问题。2000年3月,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向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直言上书说:“我向总理说实话——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封信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引发了中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主要瓶颈。2003年1月8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闭幕报告上,国家主席胡锦涛首次提出了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此可见中国“三农”问题的严峻性。

中国有着13亿人口,其中8亿为农民,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性问题。“三农”问题是我国工农差别、城乡差别长期积累的结果,其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本质是农民权益问题。偏向工业与城市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其实正是忽视,甚至可以说是歧视农民权益的产物。经济发展必须是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要,并推动社会趋向更公平、更合理。透视新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2/3的中国,尊重并充分实现农民利益才是经济发展和改革成功的真正秘诀所在。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民最主要的利益始终与土地紧密关联。土地不仅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发挥着生产功能的基础性作用,而且还承担着农村人口社会保障和稳定心理归属感的作用。农民与土地之间的依存情结在我国已经延续了几千年,从古至今,土地权益一直是农民根本利益之所在。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都非常清楚地认识到,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基本、最直接、最重要的权益。中央政府在制定各项农村土地政策的时候虽然也考虑到农民的土地权益,但事实上,由于制度安排偏离社会公正,农民土地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歧视、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土地权益的流失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首先,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正困扰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进程,实质上也是资源要素重新配置以及社会利益格局重构的过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加快,土地资源需求不断增长,对土地资源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而同时农业对GDP的贡献份额却逐步降低,大量农地本书根据习惯,将“农村土地”简称为“农地”,其主体部分为农业用地。因此非农化转变。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农地非农化转移也就意味着农地所附有的各项权益也会随之转移。土地数量的有限性使非农地的扩展总是以农地的减少为代价,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普遍遭到严重侵害,征地已经成为农民土地权益流失最严重的一个方面,“已经成为农民最不满的一个领域”。③韩俊:《征地已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途径、农民最不满的领域》,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JJPS/t20050513_371359.htm。从现实上看,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的同时,似乎已经进入了一个悖论时期。一方面,中国要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就必须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将部分农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征地成为我国农地产权变更与重组的重要形式;而另一方面,农地非农化凸显出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村甚至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异常重要的因素,大量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无情的剥夺就是其中最敏感、最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仅改革开放的头20年间,国家在征收1亿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运作中,通过垄断一级土地市场,采用土地价格“剪刀差”(市场价格-征地补偿费),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资产收益两万多亿元牛若峰:《中国的“三农”问题:回顾与思考》,载《古今农业》2003年第4期,第4页。并造成四五千万农民失地③,其中数千万失地农民逐渐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特别贫困群体,由此引发了农民集体上访、群体性抗争等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

其次,在农村土地经营过程中,由于制度的缺陷,也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大量流失。在农村,地方政府或基层农村干部经常不间断地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导致农民土地权利极其不稳定,对农民土地收益的实现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各地还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或农村基层集体组织借土地规模经营之名义,违背农民意愿,违法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甚至收回农户承包地、直接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现象,这些都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秩序混乱、流转成本高、流转价格低、流转纠纷多,农民土地的经营性收益和财产性收益直接受损,大量农地甚至直接被抛荒,农民土地权益隐性流失十分惊人。“土地是财富之母”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不仅直接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而且也使得农民的土地收益,特别是土地的财产性收益无法实现,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更加表现出社 3会不公正的一面。

最后,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经济欠发达地区都希望通过农业资本深化(及其伴随着的技术进步)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为了吸引外资,尤其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多是以低成本的土地利用条件作为优惠政策,实行“廉地引商”,农民土地权益因此受损;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随意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往往直接以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慷慨“引资”的条件。

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根源在于制度存在缺陷。忽视农民土地权利是我国现行农地制度最根本的缺陷,而这一缺陷外部表现为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以及制度本身的缺失。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农地制度缺陷引发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已严重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土地权益保护不只是农民问题,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已成为社会焦点”王景新:《现代化进程中的农地制度及其利益格局重构》,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问题。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如何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特别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使广大农民能更好地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这已经成为关系中国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选择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作为研究论题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因素的思考之下而形成的,其中具体的研究目的如下:

1.探究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促进增长、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两大核心内容。促进经济增长就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转变力度,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消费升级是未来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而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维护社会公正,促成经济增长带来的“红利”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公平分配。经济增长与社会公正,这看起来并不矛盾的两个方面,然而在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城乡分治的政策制度下似乎成了一对矛盾体,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不仅无法公正地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利益,而且还要为经济的发展牺牲合法的土地权益。土地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中决定性的关系,“土地占有是否均衡、土地关系是否稳定,决定着整个社会阶级和利益结构是否均衡和稳定,从而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和政权巩固。”陈明:《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因此,本书拟以利益为主线,以制度为分析视角,通过对利益、权利、制度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梳理,探究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明确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揭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农地制度绩效的内在关联性

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9页。在中国,土地制度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内生变量。本研究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农民土地权益结构的演进分析,梳理土地制度与农民土地权益的关系,同时以与中国有着相似农地制度安排与演变背景的匈牙利为例,通过比较分析,揭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对农地制度绩效提升的促进作用,明确制度创新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根本路径。

3.梳理我国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状况并展开归因分析

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到底流失到什么程度,流失程度的依据何在,流失的根源何在?近年来,这些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问题已备受社会关注。本研究主要从国家土地征收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这两大现实层面,通过制度不合理与制度缺失、国家行为与市场行为这两组研究视角,在公平与效率的分析框架下,对我国农民土地权益的流失状况进行综合审视,揭示我国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

4.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农地权益价值表现形式

在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无论是征地补偿费还是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转让的租金补偿,其确定标准都是以土地近年来农作物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作为补偿价格的计算依据,这种计算方法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它是在农村土地用途选择性与农村土地利用的多功能性受到严格限制、农村土地财富价值被大大低估、农村土地资产未来增值收益被完全剥夺的限定条件下而形成的土地价格。研究者们在对这种定价方式会导致农民土地权益流失已达成共识,但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来定价?对农村土地产权变更国家应该如何补偿才算公平?在特定的国情下应如何界定农民应有的土地权益?农地价格应以怎样的方式来体现?就这些具体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在本书中都将进行探讨。

5.构建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制度体系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重要关口”,即要么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要么停滞不前,跌入“拉美陷阱”。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产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复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如果没能协调发展,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所谓“拉美陷阱”,是指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拉美等国家经济高速增长,但由于经济社会的畸形发展,不恰当的收入分配结构以及畸形的消费结构,导致经济社会出现“有增长、无发展”,一边是现代化,一边是大多数人享受不到现代化成果的严峻现实,从而导致社会动荡和群众抗争,以及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外债危机,使拉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急速下滑,出现了持续衰退的情形。我们将此现象称为“拉美陷阱”。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求充分保障农民这个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其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成为关键。本书将重点思考如何通过农地制度创新来重塑土地利益格局,从而实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性保护。

(二)研究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农业大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中国目前正处于双重转型中,即从发展角度来看,由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的转型,经济体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两种转型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引自商晨:《利益、权利与转型的实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总序第7页。和经济发展进程的关键时期。而在这一时期,中国却不得不面对日趋刚性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严峻的“三农”问题带来的困扰。城乡二元不消除、“三农”问题不解决,中国经济社会难以和谐发展。

遏制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危险局面,以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来实现和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诉求,通过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制度的形成,促使中国经济转入城乡协调发展轨道,以此启动破解“三农”难题的动力源,以期最终能走出城乡二元经济困境,这正是本研究的根本意义之所在。

1.本研究的理论意义

(1)经济利益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与动力。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权益平衡是决定经济能否长期高效、快速、持续增长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社会整体能否稳定的关键性因素。林翊、林卿、谢代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逻辑》,载《理论与改革》2008年第4期,第78~80页。研究以利益为起点和主线,探讨利益、权利、制度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剖析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下农民土地权益的形成与嬗变过程,明确农村土地制度绩效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内在关联性,揭示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变更的一般规律,为我国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2)通过对农民土地权益显性流失情况的具体考察,从政府参与利益博弈的视角,重点分析国家公权力直接介入农地非农化和农用地利用中的行为特征及其制度成因,为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农地合理利用以及农地有序非农化提供理论依据;通过对农民土地权益隐性流失情况的具体考察,从利益主体市场博弈的视角,分析农村土地市场需求与供给状况,重点研究农民在土地经营、农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行为特征及其制度成因,为培育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3)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土地价格。农村土地价格的本质是农村土地权益价格。合理的农地价格不仅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而且还会对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与完善产生积极作用,从而促使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本研究将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剖析我国土地市场结构不合理以及土地价格扭曲的深层原因,揭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对土地市场化的负面影响,为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决策提供理论参考。

(4)研究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将从理论层面上揭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严重滞后的根本原因,指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表现以及缺陷产生的根源。本研究还将重点探讨农民组织和有限政府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这不仅为土地利益格局中农民平等主体地位的恢复、农民在利益分配中由被动次要地位向主动平等地位的转变以及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的路径选择提供了理论参考。

2.本研究的现实意义

(1)通过对利益、权利与制度的内在关联性分析,指出由于对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期忽视导致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缺陷,而制度缺陷正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所在。这就能为我国调整土地利益格局、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并有针对性地改进土地制度,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现实的指导。

(2)本书通过对政府公权力干预以及市场机制作用下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状况的研究,强调要正确认识国家公权力的作用,要充分重视农民组织对农民权益保护的作用,这些为正确选择农民权益保护主体提供了有益参考。

(3)通过对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研究,对于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优化配置资源要素、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为“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城乡二元经济的转型指明了方向。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农村土地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的农业经营积极性,诱导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稳定地投入,从而提高农地产出率,增加农民土地经营收益。

第二,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明确农民土地权益以及完善农地流转机制,可以有效改变农地“细碎化”现状,遏制农地抛荒现象,提高农地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通过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以及农用地流转制度,有效保障农民土地利益的实现,使农民土地权益成为部分农村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手段,这将有助于农业人口城市居民化的有序推进,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第四,通过调整农地权益格局,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扩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有效地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毋庸置疑,目前国内外学术界研究农地制度的文献可谓是汗牛充栋,但专门研究农民土地权益的文献却并不多。通过对众多农村土地制度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其中部分文献中涉及农民土地权益,但从有关的内容上看并不系统,研究视角也多集中在对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关注上,尽管如此,这些零散的文献资料对本研究仍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1.关于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流失与保护问题研究

梳理我国理论界对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与保护问题研究的方方面面,可将诸学者的观点归纳为合理补偿与制度创新两种视角。合理补偿的基本观点是:在当前农地转非农化的过程中,造成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补偿标准太低,且补偿费分配不合理。因此,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形成合理的补偿分配机制,就能有效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制度创新的基本观点是:在当前农地转非农化的过程中,造成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因此,只有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明晰产权,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才能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

(1)合理补偿视角的主要观点有:

第一,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对农民利益考虑太少。钱忠好等(2004)认为,“现行农地征用按土地原用途、以农民生活在农村为标准进行补偿,这显然有失公平。”钱忠好、曲福田:《规范政府土地征用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载《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12期,第5页。卢太平(2005)指出:“对土地补偿的确定,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以土地的交易价值或近邻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的。但在我国,土地补偿费用的确定既非参照市场价格,也无参照系,通常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确定。”卢太平:《控制耕地非农化的思考》,载《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6期,第58页。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冀名峰(2004)指出,安置补偿政策不合理导致农民失地失业,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政策,对农民利益考虑不够;在农民自谋出路的情况下可以归个人所有的安置补偿费,仅为耕地被征之前的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不足以自我安置。冀名峰:《关于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的几点思考》,载《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5期,第14页。“将土地原有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基础,低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其他功能,也没有反映出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农民对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是由土地的专有用途强制决定的,仅按‘原用途’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自然显失公平。”唐烈英、施润:《集体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解读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3期,第88页。“征地补偿应该包括土地持续性收益、失地农民规避风险的成本和人力资本提升的成本三个方面。”

第二,征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别巨大,农民土地权益严重受损。“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已从行政划拨全面转向市场化的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大幅飙升,但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停留在行政划拨年代,土地出让的价格远远高于对农民的补偿。这是改革开放年代里出现的‘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是政府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顾益康、邵峰:《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1期,第22页。“据调查,在农地非农化的纯收益中,地方政府的收益比例为63.79%、中央政府为20.56%,而农民仅占15.66%。在农地非农化中,绝大部分收益让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拿走,农民和集体拿到的收益仅占15.66%。在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对北京市城乡接合部居民生活状况问卷调查中发现,北京郊区农民对征地补偿费表示满意的仅占14.7%。这种土地收益的不公平,不仅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而且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是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王志林:《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重庆江北网,http://www。jbnews。gov。cn/Article/200804/6058.htm。“在最近20年间,国家通过土地征用,从农民手里拿走的土地资产收益高达2万多亿元(刘田,2001)……南京市2002年政府土地征用最低价每亩8万元,最高价每亩20万元;政府转手拍卖最低价每亩120万元,最高价每亩980万元。”

第三,应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与方法。吴晓洁、黄贤金等(2006)认为,现行征地制度运行的外在性成本和间接成本十分高,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只考虑节省直接成本支出,而对因征地制度运行可能引起的外部性成本、潜在成本考虑不足,因此应该从全成本的角度来思考征地补偿。吴晓洁、黄贤金等:《征地制度运行成本分析——以通启高速公路征地案例为例》,载《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2期,第55页。李平、徐孝白(2004)认为,“补偿以公平市场价为基准,同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即定下限不定上限。在这种方法下,公平的市场价标准适用于土地权利的市场价可以确定的地方,如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但在公平市场价难以确定的地方,补偿不得低于最低补偿标准。”李平、徐孝白:《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载《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6期,第42页。陈波翀、郝寿义(2004)强调:“中国可以引入土地评估制度,对被征的土地依据其区位条件、生产力水平以及征用后变更的土地用途,进行全面的估价,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水平。”

对合理补偿的标准与方法,最具争议的就是农地转非之后,土地自然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在土地的市场价格组成中,农地转非后自然增值的部分是比例最大最显著的部分。因此,农民集体和个体作为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者,能否获得或分享农地转非后的土地自然增值部分的收益,就成为合理征地补偿问题讨论中最具争议的部分。有学者认为,“土地具有永不灭失、保值增值、持续收益的属性,这属性决定了土地是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根本。现行征地补偿与土地不动产属性相违背”。赵淑琴:《农地征用制度与实践:问题及征用补偿方略》,载《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第55页。有学者则认为,农地转非之后的土地增值为自然增值;此种增值的投资,来源于整个社会。因此,从原则上来说,应当归社会所有而不应当归原农地所有者所有,也不应当归农转非之后的土地使用者所有,否则,皆有失社会公正。周诚:《论我国农地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全面产权观》,载《中国地产市场》2006年第8期,第76~79页。在此基础上,周诚教授又提出了土地自然增值分配“私公兼顾论”的观点。

第四,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国家发改委国土所的黄征学(2006)指出,“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征地收益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二是征地补偿费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他进一步指出,“农用地转用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以各种税费的形式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而失地农民则被排除在分享增值收益之外。”黄征学:《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载《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5期,第14页。此外,黄征学(2006)指出,征地补偿费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分配进一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土地收益经过多次分割,最终使失去土地的农民所剩无几。

(2)土地制度视角的主要观点有:福建师大李建建教授(2002、2007)指出,“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流失的根本性制度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李建建:《我国征地过程中集体产权残缺与制度改革》,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100页。他进一步提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与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征地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应当按照‘征储结合,征供分离’的思路,通过构建农地征购市场来实现农用土地向非农用地的转变,并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李建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与农地征购市场的构建》,载《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第51页。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2004)则认为:“加速的城市化——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发生在含糊不清的农地转让权的限制条件下。这就无法避免巴泽尔(1982)指出过的困境:离开了清楚界定并得到良好执行的产权制度,人们必定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机会”,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载《经济学》2004年第4期,第194页。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利益最终会受到损害。林卿教授(2004)指出,明晰土地产权主体是解决农地征收收益合理分配的前提,因此,征地制度的改革从农地产权制度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陈利根(2003)等认为,由于现行法律对政府土地征收只有授权而没有限权,致使政府土地征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政府的任何意图都可以看成是“公共目的”,这是土地征用中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源;黄祖辉(2004)等认为,在现行征地制度下,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活动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给集体所有者带来了损失,用地单位和政府则分享了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牛若峰(2003)认为,在现行的中国政治体制和权力架构下,农民作为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起不到应有的制衡作用,以至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却无可奈何;钱忠好(2005)指出,我国农民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力基础和组织保障,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具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驱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等导致土地征用中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

曾令秋、杜伟、黄善明(2006)认为,“农民之所以不可能以地租的资本化价格享受补偿,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等重要法律虽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集体’的定义极为含糊,存在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归属不清晰的问题……农民合法拥有土地未来收益的权利在法律上不明确……从根本上讲,土地价格‘剪刀差’来自于国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剥夺。”曾令秋、杜伟、黄善明:《对土地价格“剪刀差”现象的经济学思考》,载《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4期,第40页。针对土地按市场定价会使工业化与城镇化成本太高从而影响竞争力(肖金成,2006)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征地补偿费(按市场价值)的适度提高,表面上看会增加征地的直接成本,但实际上仅仅是将原土地的增值部分由政府、开发商和腐败官员手里直接转移到原本就应该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手里,这不仅符合公平原则和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有助于缓和城乡矛盾和对立,使亿万农民切实享受到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所带来的好处,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征地环节所频繁发生的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合理补偿与制度创新代表了当前理论与实践中的两派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前的核心问题是对农民失去土地后的补偿不够,其他种种问题都是由此而衍生的,因此要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土地被征收时补偿不高的真正原因在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这是由制度造成的,只有完善农地产权才能真正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治标”派与“治本”派(江华、李明月,2006)。

2.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研究

农村土地产权安排直接关系到农民土地权益的范围程度,因此备受学者的关注。学术界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安排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国家所有制,有人强调实行私有制,有的学者提出必须继续实行集体所有制,还有的则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设想。

主张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基本观点:杨勋(1989)强调,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的极端稀缺性及其特殊重要性,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将更有利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文迪波(1987)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土地国有制”的理由,他指出,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来就没有真实地存在过,社会主义的实践就是要还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本质——国家土地所有制。针对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少学者,包括杨经伦(1987)、安希伋(1988)、张德元(2003)、刘凤芹(2004)、周天勇(2004)、魏衍亮(2004)等,为此设计了农地改革,即国有永佃模式。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有李庆曾(1986)、李永民(1989)、李再杨(1999)、杨小凯(2001)、牛若峰(2004)、蔡继明(2005)等。其中,李庆曾(1986)指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只剩下空壳了,农民已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可以继续沿着农民实际所有土地这一思路进行改革;李再扬(1999)则强调,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是建立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杨小凯(2001)作为土地私有化观念的学者代表,他认为解决农村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私有化,并对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各种观点都给以反驳;牛若峰(2004)、文贯中(2004)、邓大才(2004)等也都坚持认为,土地私有化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是解决行政性土地调整和农地转为非农地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出路。

以王小映、党国英、赵峰、马晓河、张红宇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强调要维持并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王小映(1999)认为,长久性的土地承包权有助于限制过频的土地调整,稳定地权。当然,也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集中,形成农业规模效应;党国英(2002)所持的观点是,中国可以实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土地可以是国家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而宅基地和耕地则可以让农户自己所有;赵峰(2003)倾向于通过明晰产权主体、合理界定产权权能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制,塑造明确的土地所有权主体;马晓河(2003)则强调,现在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彻底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当城市化水平达到60%以后,再来考虑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才算合适,而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坚决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承包制30年不变一定要坚持,同时在此基础上,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出租等。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张红宇(2004)强调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搞活农地使用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周其仁(1995)、林善浪(1999)、韩俊(2004)等都曾指出,土地问题并不是仅仅靠产权问题就能全部解决的。周其仁强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要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协调,不能让产权创新孤军奋进,否则将影响整个改革的绩效。此外,林卿教授(1999)的一个观点值得注意,她指出,人均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农地承包期的重要因素。中国人均资源少,地区差异大。在人地矛盾尖锐的地方,不断按人口变动而平均地权是农民的一种自发要求。在30年承包期内,如果不随人口变动进行地权调整,就不能满足农民公平占有土地的要求。因此,在执行“承包期无条件延长30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政策时,不能“一刀切”,否则不但难以取得统一的制度绩效,而且会形成反激励,导致反面效益的出现。靳相木:《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述评》,载《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2期,第19页。这一观点给我们启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展开,要留有一定的制度弹性。

3.关于农村土地市场的构建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我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陈征教授(2005)指出,“经济土地价值的二元论,决定了经济土地价格的二元论”,“经济土地的理论价格具有二重性。经济土地属于开发的原生土地,无价值的一部分是地租的资本化,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属于已开发、投入土地资本,有人类社会劳动凝结于其中成为价值的那一部分,即属于土地资本折旧和利息的部分,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经济土地的现实价格还要受到供求关系变化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围绕着土地的理论价格而上下波动。”陈征:《土地价值论》,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4~6页。土地价格二元论为农村土地价格的确定以及土地市场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当前我国农地制度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与建设。蒋伏心(1995)指出,在农村市场化的改革中,土地并没有被加入,而是被用计划经济的方式加以配置,习惯势力、既得利益和政治方面的要求对这一配置方式予以保护,成了整个农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死角”。蒋伏心:《体制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载《江海学刊》1995年第5期,第29页。党国英(2005)也强调,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民进城后得不到放弃土地财产权的补偿,因此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结果导致农民定居在农村而打工却在城市,这样的土地制度显然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也不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第8~18页。许崇正(2005)认为,土地是农村最大的资源,而这个最大的资源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却不能完全参加市场的配置,土地问题不解决,农村市场经济很难建立和发展起来。许崇正:《“三农”出路,加快发展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载《经济学家》2005年第1期,第94页。迟福林、王景新和唐涛(1999)对此强调,在制定农村土地制度的时候,既要满足农民长期而稳定的使用土地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农民对土地平等权利的需要,应该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杨小凯(2002)等人强调了土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增收的意义,杨小凯指出,如果1987年中国允许土地自由贸易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0%。杨小凯:《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问题》,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5期,第1~4页。因此,不少学者强调发展农村土地市场。骆友生、张红宇和高宽众(1988)共同指出,“土地问题乃至整个农业经济的徘徊都基于利益分配不公平”骆友生、张红宇、高宽众:《土地家庭承包制的现状判断与变革构想》,载《经济研究》1988年第11期,第69页。制度并没有理顺分配关系。因此他们都强调,“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基本思想是:强化农民承包权,明确土地所有权,积极开辟地权流转市场。”

为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各地都在积极实践新的土地制度模式,不少学者对实践中的新模式进行研究。郭铁民、林善浪教授(2001)指出,“家庭联产承包制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大发展,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仍然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技术水平和农村的社会状况。但家庭联产承包制采取按人均包、肥瘦远近搭配的办法,产生了农户经营的土地细碎化与农业生产现代化之间的矛盾。近几年来沿海一些地区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农地经营体制,形成农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在保留家庭联产承包制基本内核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郭铁民、林善浪:《农地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载《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第30页。骆友生和张红宇(1995)在对“两田制”“两田制”在1984年首先出现在山东省平度市,“两田”,即口粮田和承包田。口粮田按人均分,其标准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体现公平和社会保障;承包田则是引入效率机制,由农民适度竞争投标承包。深入研究后指出:“两田制”中的“口粮田”满足了农民稳定占有土地的心理,而“责任田”则满足了政府和社区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确定性以及多余的交易费用。因此,“两田制”呈现出较好的制度绩效,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一制度安排实现了“帕累托改进”。骆友生、张红宇:《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的农地制度创新》,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1期,第71~73页。骆友生和张红宇同时还对经济落后地区产生的“四荒”1992年,山西吕梁地委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出发,制定了《关于拍卖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权,加快小流域治理的意见》,对拍卖“四荒”使用权做出明确规定,即谁购买、谁治理、谁收益,拍卖期为50~100年。可继承,可转让。这是中国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的首例。地使用权拍卖现象进行分析,他们认为“四荒”拍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也是耕地承包制的继续和发展。此外,郭铁民教授(2007)强调了很重要的一点,“要实现大市场与小农户的对接,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一种生产力。”郭铁民、席晓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一种生产力》,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第39页。这一观点对于农地制度创新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国外研究综述

二战后,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土地改革,改革的目标主要在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利的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从目前笔者掌握的国外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对土地问题的研究重在制度规范上,专门从农民权益角度分析土地制度的文献并不多见。尽管如此,国外有关土地问题的文献资料中仍有一些理念和制度的具体规范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很值得我们借鉴。

西奥多·舒尔茨、德怀特·H·帕金斯、马尔科姆·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土地所有制度确定了农业经济发展的环境;文贯中:《中国当代土地制度论文集》,湖南科技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米切尔·卡特、米切尔·罗斯和格申·费达则指出,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的分配,权利的清晰界定可以减少土地纠纷。他们强调,土地改革一般是由公众对由不平等的土地分配所引起的日益紧张的社会关系所做的推动,这一点也正是本研究所要强调的。他们还进一步指出,土地交易的增加,以及通过合约的确定性和降低实施成本,可以促进土地从低效率的使用和使用者转向更高效率使用和使用者。这一观点对于促进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国外学术界对土地产权的界定清晰以及交易市场的低成本会对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已达成共识的,但对产权私有的效率性还存在不同看法。Coase(1960)、Demsetz(1967)、Furubotn and Pejovich(1972)、Ruttan(1985)以及Posner(1997)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和排他性产权是制度变迁的结果,但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土地非私有化却并没有导致效率低下以及土地资源的浪费的现象,Demsetz(1967)、North(1990)、Ensminger(1995)解释为可能与产权界定的前提以及非正式制度性因素有关;Ensminger。J。and Rutten。A。(1991)。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hanging Property Rights:Dismantling a pastoral commons。American Ethnologist 18(4),而Eggertsson(1990)则强调在土地制度的研究中应该重视集体土地所有制所产生的潜在益处,比如规模经济、低制度成本、低风险等;Ostrom(1990)、Stevenson(1991)则进一步指出,在一些特定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可能产生更优的绩效和结果。另外,Eggertsson(1990)、North(1990)以及Alston(1996)强调,产权不仅提供了影响经济绩效的投资和其他经济行为的动因,而且决定谁是经济社会的参与者并界定财富的分配。这一观点给我们的启示是,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都要求合理安排产权。此外,舒尔茨关注土地制度对农业增长的影响,认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把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引进农业生产,他认为地租在配置农业资源中执行着必要的经济职能。另外,Feder和Deining(1988)指出,在资源配置的效率上土地租赁比土地买卖更有效。

农村土地往往是城市土地的直接来源,因此,国外学术界对农村土地非农化问题比较关注,不少学者也对此展开研究。Gengaje and Ferguson(1992)以及Kham(1992)分别对美国夏威夷城郊和印度城郊的农地非农化问题做了实证研究,提出了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外延的管理模式和具体对策建议,这一研究对于我国加强土地规划以实现对农民合法地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ose(2004)对美国在公共土地管理上的政策做法和经验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ose:《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和地方改革探索经验》,“中国征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简报四,2004年3月。此外,Gill(1987)、Goldberg and Chinley(1984)等对城乡土地市场的模式、均衡条件、土地流转机制、竞争状况、市场政策与绩效、交易费用以及不动产中间商行为模型等做了理论和实证研究,Stephen and Gliber(1990)对第三世界国家土地供应系统的变革成本与收益做了深入研究。可见,国外学者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市场运作的视角展开的,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着较强的现实指导作用。

在对土地问题的研究上,也有不少外国学者将研究的视角投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德国学者Franz von Benda-Beckmann(1999)从土地财产权利功能的角度对我国农村土地财产权利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改革和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土地权益的四个基本功能,即环境功能、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否则,制度将会造成环境退化、经济发展受阻、政治不稳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等。J。B。巴雷尔在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历程的基础上,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为了获得既有制度下无法获得的外部利润。J。B。巴雷尔:《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引自:张红宇、陈良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35页。美国学者路易斯·比德曼(Louis Putterman)利用哈丁(Hardin)的“公有物悲剧”理论与分析方法对中国农地制度展开研究并指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实质上就是土地归属地方政府所有,在这样的所有制下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农地资源的低效利用以及过度开发,因此强调必须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为土地私人所有权制度,Louis Putterman,“The rule of ownership and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s Economic Transition”,The China's Quarterly,Vol,144,pp。1045-1065.此外,比德曼还研究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激励机制。Liu、Carter and Yao(1996)对我国地权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进行了研究,指出地权的不稳定和土地交易权的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影响,主要是降低了农民投入的积极性;Jacoby、Li and Rozelle(2002)通过研究也得出,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有助于保障农户基本生存和对土地投资的延续性。Dong(1995)、Kung and Liu(1998)等学者进一步指出,中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之所以在基层难以执行,主要是因为这一政策“既缺乏私有制的好处,又缺乏人口变动和非农就业不稳定等因素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弹性。”对该观点,笔者认为并不一定都对,但社会保障的缺失确实是一个重要因素。Kung(2002)通过研究进一步指出,非农就业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农村土地租赁市场,而反过来,土地租赁市场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起到促进作用。Kung。JK。(2002)Off-Farm Labor Markets and the Emergence of Land Rental Markets in Rural China。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30),此外,不少国外学者对中国的集体土地非农流转制度也展开了讨论。Brian(2004)在对中国征地制度的研究后指出,中国征地制度亟待完善。他强调,要将政府的征地权限制在公共用途上,改变征地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以减少地方政府的权力寻租机会;Brian:《征地制度改革政策建议讨论》,“中国征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简报六,2004年3月。Ellickson(2004)对此则强调,政府应该逐步淡化自己在土地流转中的中间人角色,应该通过行政管制及税收制度来解决土地转让、出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Ellickson:《土地制度概述》,“中国征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资料,2004年3月。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研究方法

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涉及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本研究则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展开,以农民权益为主线,以农村土地制度为视角,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分析框架下展开。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为指导,运用唯物辩证、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流失与保护进行综合、系统地分析。

1.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基础,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法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运用实践与理论、具体与抽象、现象与本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思维方式,分析我国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状况,揭示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探寻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之道。

2.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是马克思最主要的经济研究方法之一。前者是研究经济过程与经济现象时所运用的思维推理方法,后者则是要求按照经济现象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研究的方法。研究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必须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农民土地权益演变的分析入手,通过分析制度变迁与权益演变的内在关系,找出导致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所在,并从发展的视角构建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农地制度体系。

3.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的方法

任何经济现象都有质和量两方面的规定性。经济现象的质,是这种经济现象区别于它种经济现象的内部规定性;经济现象的量,是以它存在的规模、程度、速度等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对我国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当然也离不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本书一方面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中国经济发展、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农地制度创新等问题展开定性分析,旨在为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具有说服力与参考价值的理论依据与决策思路;另一方面,通过统计资料收集与实地调研,尽可能多地占有必要的数据材料,运用图表、数学推导等定量分析工具,增强定性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4.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实证分析是客观地描述现象,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规范分析则在于形成一种解释这些现象的理论,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由于对经济发展和制度的研究总会带有价值判断,规范分析方法就必不可少;又由于影响农民土地权益的因素很多,农民土地权益不易计量、难以量化,因此本研究以规范分析为主,在适当地方辅以统计、调研数据或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5.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将客观事物加以比较,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做出正确的评价。任何社会经济现象的产生、发展与消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与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密切关联的动态演变过程,为了更好地解释某一经济现象,就必须将其与其他经济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同时,农民土地权益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下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在这些不同的社会背景中必然隐含着内在的、共同的发展规律,而这些又恰恰是本研究要探寻的重点所在,要揭示这些“共同规律”就必须运用比较分析法。本研究打破了国家地区限制与社会经济制度的约束,在广阔的时空背景下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这种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恰恰构成了本书的一大特色。

(二)研究思路

本研究思路分三大层次: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内在逻辑(必要性和紧迫性)、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与农民土地权益的流失,以及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构思。

本书首先按照对问题思考的逻辑顺序就本研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依次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进行剖析;其次,土地产权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权利,直接决定着农民土地权益的范围。本书以土地产权为中心,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通过梳理、比较中匈两国在土地制度变迁下的农民土地权益的演变过程,说明土地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以及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对提升土地制度绩效的作用,并通过对匈牙利土地改革经验教训的总结,思考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方式;再其次,本书从我国土地征收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现状入手,以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对农民土地权益流失展开深刻地制度反思,指出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合理以及制度的缺位是导致农民土地权益严重流失的直接原因;最后,本书对如何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进行了思考,重点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以及农民组织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并通过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动态耦合、相互促进的原则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努力构建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制度体系。本书具体的逻辑结构如。

五、创新点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创新点

1.从研究视角上说

本书以利益为主线,以制度为视域,在公平与效率的分析框架下,通过对我国农地制度的原生建构、发展过程、本质作用及其局限性的全面审视,对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展开全面系统地剖析。本书一方面从历史的维度详尽梳理了我国农民土地权益的演变过程,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农地制度绩效提升之间的关联互动关系;另一方面运用归纳演绎与判断推理等规范化分析手段,对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进行分析与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力求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将本研究与科技部中匈政府间合作项目研究结合起来,在前往匈牙利实地访问考察以及对西匈牙利大学提供的大量学术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中匈两国土地制度变迁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比较分析,探寻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与保护的途径,这是本书的一大特色。

2.从研究观点上说

一是以利益为起点,通过分析权益格局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指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不被充分重视的“短板”,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仅是农民问题,也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源性问题之一;二是通过对农地制度的变迁与农民土地权益演变的比较分析,指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农地制度绩效提升正相关;三是通过对现行农地制度下农民土地权益现状的分析,指出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不合理与缺失,强调通过制度创新重塑公平的土地利益格局,以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性保护;四是强调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应该充分重视农民组织的作用,强调国家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有限政府的构建不仅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必要,也是农地制度创新的保障。

3.从研究体系上说

本书将农村土地制度作为一个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子系统构成的整体来审视,而不是把它当作一个孤立的个体研究;在此基础上,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等多个视角点对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状况进行系统分析与实证研究,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旨在实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农地资源优化配置,以此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复兴,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由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复杂且艰难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它涉及诸如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改革与稳定、城市与乡村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会面临理论难点,更会碰到许多实践麻烦。同样,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也是一个庞杂的系统问题,仅从狭义上来看就涉及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以及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从广义上看另外包括诸如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显然,本书无法涵括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所有方面,而只能依据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的需要,择其要点综合分析,对上述其他未涉及部分的研究有待今后进一步深入。

由于笔者知识结构的局限以及研究能力和研究精力的限制,再加上篇幅有限,因此本书仅以制度为视域并主要基于经济学分析,对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展开研究。其中,对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探讨也只是重点从土地产权制度、征地制度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三个层面展开;对基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也仅限在框架性的构思,所提出的建议更多的是属于思路性的,对其中的具体内容并未做深入阐述。因此,本书在分析论证上无疑还存在着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局限之处只能在今后完善。当然,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还可以结合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多视角展开研究,这也是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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