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邓某是来自贵州省的一名打工者,在一加工厂工作,与工厂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工厂没有为他购买社会工伤保险。2008年7月6日下午,邓某在操作冲床时严重违规,用手直接退料,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公司和邓某都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邓某各项工伤补助费用合共7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公司提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邓某操作冲床从事生产时,为求快而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用手直接退料,导致其右手拇指压伤;邓某在接受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时,承认了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经过。公司声明说,自己建立了完善的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经常组织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邓某就是不按安全程序操作,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则,事后自己也认为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教育而后悔莫及。公司因此认为邓某受伤是因为自己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损失应由邓某自负,公司不应给予工伤待遇。
二、案例分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致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而伤亡、或因醉酒导致伤亡、或自残自杀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可见,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不论是否违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工作负伤、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死亡者直系亲属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工伤,无论其本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负责,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邓某与工厂签订有劳动合同,依法受劳动法保护,享有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的权利。因此,公司提出邓某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工伤不应享受工伤待遇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获得支持。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