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这样几个亮点:一个延长(申请仲裁时效期延至一年);一个缩短(仲裁期限缩短至45天);两类终局裁决(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不再收费。其中,不再收费指的就是《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实惠的规定,从经济实质方面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降低了维权成本,便于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
一、新法实施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
在新法实施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6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办法》对受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一般都会遵照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则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全额的实行累加收费。以广东、浙江为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如果劳动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浙江省没有对劳动仲裁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按申请人数收取,具体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50元。有争议金额的,依照有关规定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按照之前的做法,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最少要交纳520元的费用,数百元的费用对处于劳动争议中的弱势群体――普通劳动者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而相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门槛显然偏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两部门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一切经费由财政拨款,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个由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所有活动经费开支政府财政没有任何补贴,全靠收取仲裁费解决,因此用收取仲裁费缓解办案、取证、调查经费的不足,就成了必然选择。
二、新法零收费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劳动仲裁收费已经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一个障碍,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仲裁收费,不仅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很多劳动者因为交不起劳动仲裁费而放弃维权。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形象与社会公信力,对于缓解劳资矛盾、促进干群关系都是极为不利的。
2007年8月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时,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是以政府为主导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建议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但实行仲裁免费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办案和日常经费应当由财政保障。9月2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修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支付令
支付令是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一种方式。所谓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督促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债务纠纷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债权人可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以简便方式及时实现其债权。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用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因此并不须经过开庭审理便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劳动者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此外,如果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之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支付具有快捷、低成本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