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李某于2004年3月进入某工厂工作,2009年4月2日,李某与原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到某运输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三年。2009年6月,李某找到公司领导请假,要求休带薪年假5天。公司领导认为李某来公司仅2个月时间,休假5天的条件根本不满足,表示不批准李某的休假请求。李某不服,他认为,按照自己累计工作的时间计算,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的待遇。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仲裁委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分为以下这样两种:
(1)累计算。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时间”。例如,张先生在A单位工作了三年,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四年,那么他的累计工作时间为七年,他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就应该按照七年计算。
(2)打折算。对于刚到新单位的劳动者,他第一年休假的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有例外的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年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在本单位甚于“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比如,张先生在A单位工作了三年,于2009年8月3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他2009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1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四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他2009年休假天数应为(151÷365)×5=2.1天。因为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假,因此他2009年的休假天数为2天。第二年起,张先生在B单位的年休假天数按第一种累计方法计算。
上述案例中的李某累计工作时间不足六年,按规定他应休假5天,但是他是在4月2日新到运输公司工作,所以,他2009年在运输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不足一年,应按照打折算的方法计算今年他的休假天数,即(剩余的日历天数÷365)×5,打折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