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朱某是一服装生产企业的员工,该企业为了完成生产任务,经常通过提高劳动定额的办法迫使工人不得不加班,工人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定额,绝大部分的工人只好被迫每天加班2~3小时。朱某认为这是该企业老板侵犯工人们合法权益的行为,遂将该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不得通过提高劳动定额的方法迫使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上述案例中的服装生产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而迫使职工每天不得不加班工作,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该用人单位的定额使绝大部分的职工在八小时内无法完成,说明其制定的定额是不合理的,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合理的定额。如果企业确因生产任务紧迫,需要工人加班的,也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该企业的这种错误做法,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依法要求其改正,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定额应是科学合理的,通过广大职工的努力,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本案例中的服装生产企业,提高定额的目的在于迫使工人加班加点,这种情况在一些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企业老板,一心只想赚钱,挖空心思提高定额,大多数职工完不成,不得不加班加点,其结果是,老板们赚了钱,而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因此,该企业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不能被允许的。
工作日的间歇时间
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休息和用膳时间,包括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间歇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或工作的过程中的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因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一般休息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间歇时间一般于工作4小时后开始,不算作工作时间。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应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时间。有些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即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时的工作时间中间规定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般在工作两小时后开始,这种工间操时间与间歇时间不同,计入工作时间。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间歇时间,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内所享有的休息时间。其长度应以保证劳动者的体力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为标准,一般为15至16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必须平均调换,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后调换。在调换班次时,不得让工人连续工作两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