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李小姐于2008年3月17日到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和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4月初公司发放一份劳动合同让李小姐签字,李小姐在看过劳动合同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拒绝在上面签字。2008年7月,公司以李小姐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小姐诉诸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2008年3月开始计算的双倍工资差额等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必须签
实践中,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如不满意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员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随时准备离职,等等。
不签订劳动合同,既不符合用工规定,也无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员工,最妥当的办法是不予录用。在这一问题上企业绝对不能让步。《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抱着“不签订劳动合同更自由”的想法,或者想借助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应承担的责任,将会得不偿失。
但企业可以做这些员工的工作,让他们消除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正确认识。让他们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对企业不利,对他们自身也极为不利。签订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来确定,对有分歧的条款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