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某广告公司与邓某于2008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至9月2日结束。2008年10月6日,广告公司以邓某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邓某。邓某不满公司的决定,数次找到公司领导做进一步沟通均没有结果,对公司辞退决定不服的邓某最终选择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据了解,邓某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尚可,无违纪现象,广告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超过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无效上述案例中,广告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邓某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广告公司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邓某的的试用期已经期满,广告公司已经不能适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做出仲裁决定,广告公司不得同邓某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用人单位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厂规厂纪,尤其是完善试用期的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对在试用期即考核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标准的试用期员工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