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界定公企业的定义的基础上,首次依据法律调整模式的差异与公企业的产权、目的与规制三大公共性的程度不同将公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分类提出了其特殊法人制度框架。
二是首次分析了公企业与私企业之间的有限替代与互补性运行机理,揭示出了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与私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互补性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第一次揭示出了公企业进出社会物品提供领域及其分布的四大演化规律。
三是现有研究基础设施的可分性的文献只是对基础设施环节按其自然垄断性程度抑或是成本的弱增性进行了粗略划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来推进改革。这种思路完全正确,但要有效地进行这种区分却是难事,这里涉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基础设施可分性的边界如何确定。虽然,科斯定理给了我们一个判断框架:即科层结构下的管控成本与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成本相等时的边界。但由于基础设施涉及更为复杂的外部性、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而要准确度量某一基础设施细分到不同环节的外部性、幅员经济与密度经济等,不仅技术难度大,而且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书引入“模块化组织”与“产业链”的分析框架,尝试着按产业链的三大环节及其所对应的主要模块首次区分了基础设施可分性的边界。
四是就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本书系统地分析和提出了“谱系法、分步走”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