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公企业是为了达成政府或公众目标,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或补贴),主要提供公共物品的、由政府经营或干预的、受单独立法模式调整与制约的特殊法人。依据公企业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公企业可分为A、B、C、D四类。A类公企业是指产权、目的与规制三大公共性十分显著,依据单独立法设立,政企、政资、政监合一,政府具有完整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公企业;B类公企业是指完整或大部分产权的公共性、较显著的目的公共性与有弹性的规制公共性相结合的,依据单独立法设立,政企、政资、政监分离,政府拥有全部或大部分剩余索取权的公企业;C类公企业主要是指具有少部分产权的公共性、较显著的目的公共性与有弹性的规制公共性相结合的,依据单独立法设立,政府只拥有少部分剩余索取权的公企业,抑或是采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或“PPP模式”的公企业;D类公企业是指没有产权的公共性、只有规制的公共性与部分目的的公共性,而企业性十分显著的、依据单独立法或私法设立的公企业。并分类提出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制度框架,探索了包含的依据特殊法或专门法而设立的规制制度、国家控股与“公私合作即PPP”为代表的产权制度、关键利益相关者主导的治理结构制度和与企业文化共生的管理制度“四位一体”的制度结构与内容。
其二,基础设施物品的技术、经济与社会特性的综合作用再加上其他动因的正效应与负效应,共同决定着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的存在基础。从这种影响就可以得出公企业存在的有效区间。这一区间的最高限为四大类影响因素所决定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公企业的并集,最低限为基础设施物品四大影响因素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公企业共同影响的结果,亦即四个函数值的交集。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企业的演化动因是不相同的:在资本主义经济形成时期,其演化动因是弥补私人投资不足,建设上层建筑的政策工具;在战时和经济危机时期,其演化动因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保障、修复机制和政策工具;在20世纪50~70年代,其演化动因是原始性市场失灵的纠正机制和平均利润率下降的缓解机制与政策工具;在20世纪80年代至当代,其演化动因是新市场失灵的纠正机制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导入政策工具;在未来时期,其演化动因则是维护网络型产业基础网络效应、扩张有效需求和引领前沿战略性产业的政策工具。
其三,从作用机理看,公企业主要是间接地、通过提供基础设施物品及其与私企业提供私人物品的连动作用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其作用机理主要表现在同质物品提供上的不完全替代机制与非同质物品提供间的互补机制上。从不完全替代机制而言,在经济发展的任何时期,不管社会经济性质如何,在微观经济组织上都是公企业与私企业不同比例关系的调整。对于不同社会物品的提供来说,在微观经济组织上也基本上是公企业与私企业不同比例关系的调整。从互补性分析,不仅有产业间资源配置成本即社会间接成本与社会直接成本的互补,而且有产业间投资资本即社会间接资本与直接生产资本的互补;不仅有产业间生产效率的互补,而且还有同一服务品提供上私企业的降低成本冲动与公企业的质量创新保证的互补。
其四,根据社会物品短缺性质和基础设施发展模式的不同,公企业有以下特殊演化规律:(1)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的表现形式与分布特性随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而不同。从经济发展阶段看,当一国或地区处在私人物品短缺阶段时,A类公企业这一特殊企业形态就开始大规模进入到私人物品领域而得以迅速发展。当一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到了公共物品短缺的阶段,公企业作为政府的一只既有形、又无形之手就会被充分利用而得以迅速发展,同时也给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物品领域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B类和C类公企业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在经济发展进入社会物品供求均衡阶段后,基础设施更多地倾向于公企业和私企业的结合提供。(2)即使是在同一经济发展阶段,公企业的表现形式与分布特性随产业的不同而不同,总的趋势是,公企业的产业分布层次越来越高,且符合“赫希曼准则”。(3)同一产业的不同环节,公企业的表现形式与分布特性不同,公企业的分布面越来越窄,基于产业“七寸”环节出现“收敛型”分布。(4)不同的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导致不同的公企业演化路径。
其五,就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提出了“两分法、一步走”模式和“谱系法、分步走”的模式的分类,并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在分析指出“两分法、一步走”改革模式所带来的两大严重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逻辑和可行路径:只能是“谱系法、分步走”的模式,即第一步,通过改革把缺乏单独立法的、我国提供基础设施及其服务的政企、政资与政监合一的国有企业改造成基于单独立法的政企、政资与政监合一的A类公企业;第二步,把基于单独立法的政企、政资与政监合一的A类公企业改造成基于单独立法的,政企、政资、政监分开的B类或C类公企业;第三步,通过改革部分地把基于单独立法的B类、C类公企业再转变成D类公企业或基于私法的民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