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考察国际社会创业投资概念的起源与演进历史,我们发现:随着创业投资的演进与外延的拓展,国际社会对创业投资的界定也随之发生着变化。但无论如何变化,创业投资支持“创业”或“再创业”这一本质内涵仍然是不离其宗的。所以,当美英等国的“venture capital”一词被引进到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以及新加坡之后,均被译为“创业资本”或根据不同语境将其意译为“创业投资”。然而,在我国内地,由于在一些学者坚持“创业投资”和“创业资本”这种揭示本质内涵的译名的同时,不少人士望文生义地将“venture c apital”(创业资本)翻译成了“风险资本”或“冒险资本”,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冒险投资”之争。鉴于“风险投资”和“冒险投资”概念后来成了某些学者的论断,导致正常的学术讨论无法以一种平等的心态继续下去,以至于在“风险投资”范式影响下我国创业投资理论和实践陷入了不少的误区,因此,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概念之争进行评析,以促进创业投资理论与实践的正本清源。
1.2.1 创业投资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原由
“创业投资”这一称谓在中国由来已久。早在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借鉴我国港台地区和新加坡对“ven-ture c apital”的译名,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但由于当时并没有理解“创业投资”内在的本质内涵,而仅仅理解其外在的风险属性,所以,后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配套性文件将“创业投资”改成了“风险投资”。
1997年,受“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科技部为了系统研究“风险投资”,联合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等社会机构组建了“国家风险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课题组的全体学者鉴于“风险投资”称谓并不能揭示创业投资的本质内涵,并且在1985以后的13年里“风险投资”这种不准确称谓对创业投资理论与政策研究造成了诸多的误导,因而都建议将“风险投资”称谓重新正名为“创业投资”。此建议很快得到课题组组长———原国家科委副主任邓楠同志的同意。此后,“国家风险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也相应更名为“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
经过反复推敲,课题组较为严谨地将“创业投资”概念界定为:“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由于这个定义比较准确地揭示了创业投资的内涵,故很快获得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赞扬和认同。此后,国务院领导也开始使用“创业投资”称谓。例如,1999年 3 月,朱镕基总理在原则肯定课题组所撰写的《关于建立我国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报告》的基础上,即批示“要明确科技创业投资主要支持小型企业”。
然而,尽管“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吸收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等社会机构参加,并特别注重吸收学者的观点(将“风险投资”正名为“创业投资”其实就是吸收课题组中的广大学者的观点),但由于它毕竟是一项由政府部门主持的政策研究,因此,该项课题研究一直只能处于保密状态,而不是像 1998 年“政协一号提案”那样广泛地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报道和宣传。所以,虽然“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比“政协一号提案”的提出其实还早,而且所取得成果更科学、严谨和系统,但社会上对“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的了解却几乎是空白,而对“政协一号提案”则可以说是无人不知。只有当感觉到受“风险投资”范式影响,1998年以后全国创业投资界出现浮躁之气,“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的一些成员才开始以个人名义,而且主要是只能通过学术渠道来为“创业投资”正名。但由于受“风险投资”范式的影响,1999年8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时仍沿用“风险投资”概念,使得作为配套文件的《关于建立我国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的“创业投资”用语不得不改回到“风险投资”。
直到后来受“风险投资”范式的影响,不少“风险投资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付出了太多的惨重教训,不少“风投论者”在学术研究中陷入了种种误区之后,一些具有务实精神和严谨治学风格的人士才又重新反思“风险投资”。科技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开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使用“创业投资”概念。例如,2001年 8月科技部在推动制定国内第一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行政规章和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的筹备工作时,就均采用了“创业投资”称谓。目前全国已经设立的近 20家地方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除了广东省以外,其余的协会组织也均取名为“创业投资协会(公会)”。
1.2.2 风险投资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影响
与创投论根据“venture capital”的实际意义而将其理解为“创业资本”与“创业投资”不同的是,风险投资论(以下简称风投论)则将“venture capital”理解成了“风险投资”,以至于总是在不经意间就从风险属性来界定“风险投资”。由于从事科学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人们又总是将所谓的“风险投资”与“高技术研究开发”联系在一起。例如,政协一号提案就将“风险投资”界定为:“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值得肯定的是,一号提案倡导运用“风险投资”促进“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的主观愿望是良好的。笔者作为当年办理回复一号提案的参与人之一,就曾对一号提案怀着崇高的敬意。在当时中共中央已经提出“科教兴国”战略的大背景下,一号提案的主旨也是合乎潮流的。然而,客观地讲,一号提案对创业投资存在着四个方面的误解:一是创业投资之所以投资于创业企业,是因为创业企业具有高成长性;而按照一号提案的界定,“蕴藏着失败危险”却成了创业投资的前提性条件;二是创业投资以创业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属于资本经营范畴,而直接投资搞研究开发则属于产品经营范畴;三是创业投资也并不仅仅投资于正在搞研究开发的创业企业,所有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都是它的投资对象;四是创业投资的目的是通过资本支持和创业管理服务培育和扶持创业企业尽快发展成熟,与“促进新技术成果商业化”并没有必然联系。
尽管某学者后来又进一步指出“要充分认识风险投资的主要特点”,并将其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1)是一种有风险的投资;2)是一种组合投资;3)是一种长期投资;4)是一种权益投资;5)是一种专业投资。然而,根据辩证法的“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点,不在于它的共性,而在于它的个性”这一基本原理,以上五大特性都不是创业投资所特有的特点。例如,说到“有风险的投资”,其实绝大多数的投资都有风险;说到“组合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更是实行的组合投资;说到“长期投资”,则战略投资者比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限通常长得多;说到“权益投资”,所有以股权方式所作的投资都是权益投资;说到“专业投资”,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的投资行为大都已实行专业投资,而不单是所谓“风险投资”才是专业投资。
与主要是从“风险”角度来理解“venture capital”相对应,某学者后来还进一步将所谓“风险投资”的实质概括为:“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蜕资),从而不仅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通俗地说,风险投资是‘投资十个项目,成三败七;坚持长期运作,多半发达’。”其实,创业投资家投资于一个高风险的项目群,这个高风险的项目群就一定是高回报的吗?还没有退出蜕资以前,怎么可能必然就是高回报呢?如果以这种想当然的心态去投资,怎能保证一定有三个项目是成功的,而且这三个项目就一定能“不仅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美国的《创业经济学》杂志曾在1982年对此作过专门研究,他们所调查的创业投资基金共投资了 218家创业型企业,这218家创业型企业对创业资本的回报情况为:给基金以超额回报的为30%,给基金以正常回报的为30%,造成亏损的为 25%,血本无归的为15%(其具体数据可见下表)。尤其是在缺乏明星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的国度或年代,创业投资家不得不寻求相对高的投资成功率来保证有较高的最终收益。因此,简单化地将创业投资解释为即使“成三败七”仍然能够“多半发达”,就难免误导创业投资家形成盲目投机的侥幸心理。
某学者从他所理解的“风险投资”的实质出发,还进一步将所谓“风险投资”的理念概括为:“帮助创新者创业,创中华之业;帮助投资人投机,投高科技之机”。他在接受《科技投资》杂志采访时就曾说道:“我提出了两句话,风险投资应该是支持创新者创业,帮助投资人投机。如果再扩展来讲,就是支持创新者创中华之业,帮助投资人投高科技之机。”可见,某学者对创业投资理念的理解也是不准确的。首先,创业投资是“帮助创业者创业”,而不是“帮助创新者创业”,因为“创新”与“创业”是两个不同概念(关于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详述)。其次,在创业与创业投资领域,“创业”是一个特定的学术术语,特指“创建企业”,不能与“创中华之业”中的“创业”相提并论。正如在“洗礼”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一般意义,但在宗教领域,则具有特定内涵。第三,创业投资是一种“勇敢而有耐性的投资”,而不是“帮助投资人投机”。第四,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科技型创业企业,但并不必然投资于科技型创业企业。即使投资于科技型创业企业,它所看重的也并不是科技含量这单个因素。对创业投资家来说,产品的市场潜力、企业的营销模式和创业管理团队更为重要。
本来,在1998年“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正式成立以后,课题组的专家就开始默默地对 1985 年以来的“风险投资”范式进行检讨,并努力地为创业投资做着正本清源的工作。1998 年10 月,课题组完成的《关于建立我国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报告》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赞扬和认同后,国务院七部委即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着手起草《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但1999 年4 月,某学者却召集民建中央和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联合召开了“进一步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研讨会”(此会议后来每年一次,目前已经召开六届),向到会的国务院各部委要员和省市区领导,尖锐地批评“创业投资”概念是为了淡化风险性以便使一般投资者减少顾虑的商业概念,“风险投资”才是“学术概念”。
某学者的以上批评,显然是对“创投论者”的误解。首先,“创业”这个概念是商业术语,还是学术术语,关键要看语境的不同。在一般语境中,“创业”不仅有可能是商业用语,而且有可能被用于政治领域(如“共产党创业”之类的语境中);但在创业管理和创业投资领域,“创业”却无疑是被赋予了“冒险创建企业”这一特定内涵的学术术语。所以,将“venture c apital”翻译成“创业投资”才是真正能够反映实际内涵的学术术语。相反,将已经被赋予了特定内涵的“venture capital”望文生义地翻译成“风险投资”,则恰恰是著名语言学家乔海清先生所批评过的“只是从文字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因而必然造成“字面忠实,实际上有背原意”。其次,“创投论者”从来就不是为了回避风险而使用“创业投资”称谓。我本人作为“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的成员,就一直不仅不否认创业投资的风险性,反而总是强调“创业投资通常是一种高风险投资”。只是为了深入认识其是一种与“创业”相联系的“高风险投资”,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才觉得有必要将“风险投资”正名为“创业投资”。第三,“创投论者”之所以要将“风险投资”正名为“创业投资”,恰恰是为了避免人们炒作所谓“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概念。因为,当市场人士以“风险投资”名义募集资金时,总是诉诸于“高风险、高收益”这样的误导性陈述。例如,笔者就曾参加过这样的“风险投资基金论证会”,其“风险投资基金章程”竟赫然写着这样的口号:“本基金叫‘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本基金按风险投资机制运作,高风险,高收益。本基金设立的宗旨是‘帮助创新者创业,创中华之业;帮助投资人投机,投高科技之机’。尽管技术创新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但我们一定要本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精神,将我们的资金投资到真正潜伏着失败危险的风险领域,做真正的风险投资!”
但是,由于某学者的批评不仅冠着“学术”的名义,而且他对“创投论”的误解又具有道义感染力;所以,有一些政策研究工作者、学者以及新闻工作者也接着对“创投论者”群起而批评之,并纷纷表示自己是“不回避风险的真正的风投论者”。只有个别海外人士,仍在继续为“创业投资”正名。例如,1999年6月硅谷中华创业协会主席刘中柱先生在接受《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采访时就指出:国内所称“风险投资”应更名为“创业投资”。这个词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venture”的意思是“创业”,而非“风险”,所以名正言顺比较好。同年 7 月中国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黄立达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目前国内所称的“风险投资”应侧重于“发展”,而不是“风险”。其中所谓“发展”,即是发展企业。
尤其是由于受某学者的影响,1999 年 8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仍然沿用“风险投资”概念,甚至连原本于1999年7月就得到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也不得不改成《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之后,一些希望来大陆发展业务的海外人士也开始呼和起“风险投资”概念来。
尽管启动于1999年初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在多数专家学者的倡导下,于2000 年将“风险投资基金”正名为“创业投资基金”。然而,在2001 年 10 月21日由“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举办的“中国合伙企业与创业投资研讨会”上,某学者不仅对“创业投资”概念进行了批评,甚至指责国外用“joint_venture”一词来指称“合资企业”也?是不恰当的。此后,“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便不得不使用某学者的“风险投资基金”称谓。
只有到2002年4月19日,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主办的“创业投资论坛”(这一届论坛的名称后来在某学者的要求下被改成“风险投资论坛”)上,鉴于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科技部副部长邓楠、国务院经济专题办副主任陈耀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国刚、著名企业家张朝阳等专家,均从不同层面对“风险投资”概念提出了质疑,某学者终于在会上表示:“应该百家争鸣,包括‘风险投资’概念也可叫‘创业投资’??”。
但是,由于个别人仍然用种种理由为“风险投资”范式辩护并以此来影响某学者,以至于后来某学者又在多种场合对一些严谨治学的学者有关“创业投资”概念体系的积极探讨进行了批评。例如,在 2002 年 11月有人用“概念可以约定俗成”来为他们“无意于将‘venture c apital’重新译回‘创业资本’”辩服 之后,某学者即于2003年4月8日召开的“2003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不顾语言约定俗成的两个基本条件,对“创业投资论”进行了批评。只是与以前他对“创业投资论”的多次批评不同的是:以前在中央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都已经接受并使用的“创业投资”的情况下,他非要以“学者”身份批评“创业投资”是商业概念;而如今由于受他的影响,中央文件开始使用“风险投资”称谓,但随着学术界对创业投资研究的深入,严谨治学的学者却发现“创业投资”才是最准确的学术概念时,他又反过来以权威身份批评学术界:“既然中央领导都已经使用‘风险投资’概念,我们就应该与之保持一致”!“以联邦快递为例,就证明风险投资并不必然投资高科技。这简直是诡辩!就正如因为有一个四川人不吃辣椒,就说所有四川人都不吃辣椒一样。科学判断应以统计规律为基础,而不能光靠举例!”
而其实,按照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单纯的统计规律其实只能揭示事物之间外在的相关关系,并不能揭示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数量分析是必须建立在正确的逻辑推理基础上的。由于在不同的国情下,甚至是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外在的相关关系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当我们停留于一时一地的表面相关关系去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因果关系时,就难免被事物的表象所蒙蔽了。
就拿美国来说,在20世纪50~70年代,创业投资确实主要地投资于(但也不全然投资于)科技型企业。但当进入80年代,情况就发生很大的变化。不仅从广义概念(即投资于新创建企业和再创业的企业)上讲,创业资本投资于非科技型企业的比例占了绝大部分;而且从狭义概念(即投资于新创建企业)上讲,创业资本投资于非科技型企业的比例也在上升。而在作为老牌的工业革命国家的英国,由于许多传统产业中的成熟企业需要通过创业投资来实现重新创业,所以,英国的创业投资一直是以投资于非科技型企业为主。因此,又岂只是用“联邦快递”一个例子来“诡辩”呢?
况且,即使是用“联邦快递”一个例子来论证创业投资并不必然投资高科技,也完全符合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理。按照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对于一个命题,只要举出一个反例,就足以证明该命题不成立了。“因为有一个四川人不吃辣椒,就说所有四川人都不吃辣椒一样”这自然是错误的,但这与以“联邦快递”为例论证创业投资并不必然投资于高科技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推理。前者是以偏概全,后者恰恰是反对以偏概全,正如反对“因为吃辣椒的人主要是湖南人,所以,凡是吃辣椒者便必然是湖南人”这种以偏概全的观点一样。
在创业投资界的一致批评下,尽管某学者在2004 年4 月2 日召开的“2004风险投资论坛”上否认了自己曾经坚持“风险投资就是科技投资”的观点,但该学者仍然坚持他的“风险投资”范式的一些基本观点。为了论证国人对“风险投资”的理解归功于他近年来的倡导,他举证说:“在我提出一号提案前,国内还不知风险投资为何物。1998年有地方政府请我去讲风险投资,但竟然同时在开着风险防范研讨会。”从该学者的口气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仍然是在认为,既然是“风险投资”,那怎么还需要“风险防范”?
1.2.3 冒险投资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实质
与创投论、风投论均不同的是,冒险投资论(以下简称冒投论)认为,“venture capital”一词中的“venture”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risk)不同。“风险”(risk)没有主动的成分,是指人们在从事各项活动中所遇到的、不可预测又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例如,从事股票投资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既取决于投资者个人的经验和素质,也取决于市场本身的状况。而市场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这种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不确定性就是风险。投资者不喜欢这种不确定性,但却不得不面对它,接受它的客观存在这一事实。与“风险”(risk)相反,“venture”则有一种主动的意思,不仅指人们从事其他活动时所伴随的不可避免的风险,还指一种主动地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venture”有些“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意思。
从表面上,“冒投论”比“风投论”确实更忠实于英文原文。然而,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冒投论”还是“风投论”,都只是从“venture c apital”这一语言符号的字面意义,而得出所谓“冒险投资”或“风险投资”的一些非本质属性,因此,都没有能够揭示出创业投资的本质内涵。而停留于从“venture”与“risk”的字面意义来争论这两个术语的差异,除了造成概念的进一步混乱外,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例如,在后面我们就将进一步论述,“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从风险属性上讲,毫无疑问是一种“风险资本”(risk capital)。事实上,在英语中,当为了表征“创业资本”的风险属性时,就往往使用“risk c apital”一词。只是由于一般意义上的“risk capital”具有远为宽泛的内容,所以,将“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完全等同,就有失严谨。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阐述创业投资概念的起源时所指出的,随着创业投资形态的演进,“冒险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和纯粹意义的“冒险资本”(adventure c apital)已经分化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单纯从“risk”和“venture”的字面意义去理解,既割裂了“创业资本”(venture c 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 capital)的联系,又混淆了“冒险创业资本”(venture c apital)与纯粹“冒险资本”(adventure c apital)的区别。
正因为无论是“风投论”和“冒投论”,都只是从“venture capital”的最初字面意义而得出所谓“冒险投资”或“风险投资”的一些非本质属性,都没有认识到作为特定学术术语的“冒险创业资本”(venture c ap-ital)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资本”(risk capital)或是纯粹“冒险资本”(adventure capital)的本质区别,加之在现实生活中“从事风险投资”与“冒险投资”这两个词组所表达的语言效果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难怪后来“冒投论者”也承认“但用‘风险投资’概念无妨”了。
只是由于“冒投论”将“venture”解释成了“一种主动承担风险的行为”,所以,它在某种程度上比“风投论”更容易误导创业投资。以至于“冒投论”所倡导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成了当时“风险投资界”最时髦的口号。不少“风险投资家”甚至公开在媒体上立志“要做真正的风投家!”在这种气氛下,谁要是提“创业投资”概念,则常常被嘲笑为“懦弱、保守”。而其实,正如我们在第2章分析创业投资运作机理时将要指出的,所有的投资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是“风险厌恶者”,或至少是“风险中立者”;只有赌徒才是真正的“风险爱好者”。就此而言,任何投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收益而不得不被动地去承担风险,而并非像“冒投论”者所认为的是“主动承担风险”。
在网络泡沫破坏后,“冒投论”者与“风投论”者一样,也不得不改变一些看法,但他们仍然用所谓“甘愿冒着风险(去)投资”为“风险投资”概念和“冒险投资”理念解释。
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任何一种风险性投资(尤其是对于公开市场上的股票投资)而言,都不可能是别人逼着你去投资的。然而,当大把大把的钱被无端地“风险”掉了之后,投资者就真的还能怡然到心甘情愿的地步?难道他就不想想是否该更换更换管理人,将钱交给那些既可望有高回报但风险却较小的更加专业的管理人?
至于“冒投论”的代表人物将所谓“冒险投资”解释为“人们对较有意义的冒险创新活动或冒险创新事业予以资本支持”,以至于将她的书名取为“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则说明她同样是未能理解“创业”之区别于“创新”的本质内涵。因为,在现代创业管理学看来,所谓“创业”,乃指“创建企业的过程”;而所谓“创新”,则泛指所有“创新成果被商业化的价值实现过程”。尽管在历史上“创业”概念与“创新”概念有过不解之缘,但随着“创业”概念的演进,它与“创新”概念的分野却是越来越清晰了。
按照笔者在《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与超越》一书中所总结的“企业制度三层次模型”,所谓“企业”,就其制度构成而言,它乃是由能够满足市场有效需求的产品、适应产品经营与销售的营销模式和确保营销模式有效运行的组织管理体系等三个不同层次制度体系所构成的经济实体。与之相对应,“创建企业”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活动的使命,便是构建企业的制度体系。由于在产品、营销模式和组织管理体系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体系中,组织管理体系起着为产品创新和营销模式创新提供着组织保障的作用,因而具有最根本性的意义,因此,只有那些涉及到了组织管理体系创新的活动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活动”。如果是在已有的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内从事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创新,则仍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家活动”。
而根据“创业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家活动”的这种区分,我们发现:创业活动必然地要涉及到创新活动,但并不是所有的创新活动都必然是创业活动。如果产品创新或市场营销模式创新的程度较低,以至于完全可以在已有的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内实现这种创新,就完全没有必要创建新企业或是对现有企业组织管理体系进行重建。
尽管在创新理论的创始人熊彼特(J。A。Schumpeter)那里,所谓“创新”,是指“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即建立新的生产函数”;但熊彼特“创新”概念所指的“建立新的生产函数”也更多的是通过改变函数的自变量,而并不必然是通过改变函数式来建立的。在熊彼特看来,建立新的生产函数可以通过五种途径实现:1)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数量;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4)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5)采用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而按照我们前面所述的有关“企业制度三层次模型”进行归纳,熊彼特的五项创新途径中的第 1)、2)项都属于产品创新范畴,第 3)、4)都属于营销模式创新范畴;只有第 5)项才涉及到企业组织制度建设问题,才属于“创建企业”的范畴。
事实上,“创新与金融的结合”并不是创业投资的本质特点。例如,不少已经公开上市的成熟企业,如微软、Intel等高科技公司,他们虽然也涉及“创新”,但显然不是创业投资的支持对象。尽管这些公开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同样需要“与金融的结合”,但它们主要是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和到信贷市场借款等方式来与金融结合的。而这种意义上的“创新与金融的结合”并不属于创业投资的范畴。尽管后来“冒投论者”解释说,之所以说“风险投资”是“创新与金融的结合”,是因为一方面它支持创新,另一方面还因为它本身也是一种金融创新。然而,光指出创业投资是一种“金融创新”仍显不够。因为,金融创新工具又岂只有“风险投资”一种,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揭示出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
同样是基于概念的字面意义理解,“冒投论者”还断言所谓“风险投资”是“c apital”(资本),而不是“investent”(投资);并由此得出“融资比投资还重要,还艰巨??有能力融到资金是风险投资家业绩的体现”的论断。这种断言初看起来显得很玄乎;但仔细一琢磨,则又似是而非。
其实,停留于从“c apital”和“investment”的字面意义来认识创业投资,它们当然是两个不同的词;但如果结合人类创业投资实践的历史来考察,则不难发现:人们对“创业投资”的关注,首先是从关注“创业资本”(venture c apital)这种资本形态开始,而后“venture capital”这个词才逐步地被赋予“创业投资”这一动态含义。至于它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翻译为“创业资本”,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翻译为“创业投资”,关键取决于特定的语境。事实上,在英语中,“venture c apital”和“venture in-vestment”已经成为彼此通用的概念。
至于从字面不同而断言“capital”不是“investment”,并指出“融资比投资还重要,还艰巨??有能力融到资金是风险投资家业绩的体现”,则更是本末倒置。因为,只有取得了经营业绩,才能更好地融资,而不是反过来用融资能力来体现业绩。尽管从表面上看,融资是创业投资整个运作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但创业投资的关键仍在于“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等与“投资”过程紧密相连的四大环节。由于从根本上看,衡量创业投资家业绩的决定指标应当是他究竟为投资人赢得了多高的投资回报率,所以,用“有能力融到资金”来衡量创业投资家的业绩,其实是对创业投资家的一种误导。这就难怪前一阶段,不少所谓“风险投资机构”不是勤于通过挖掘真正有成长性的创业项目、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和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监控,将已有的资金投资管理好,而是浮躁于凭着某种概念,到投资人中去圈钱。于是乎钱虽然是圈来了,但有了钱之后却找不到项目;把钱搁在账上又构成资金浪费,因此就只好瞎投一气,甚至于大量投资于股市或房地产。其结果是:今后想融资也是求告无门了。
可见,脱离创业投资的演进历史,单纯从“c apital”和“investment”字面意义的不同,而将“创业资本”与“创业投资”这两个原本相同的事物非要理解成不同的事物,不仅发现不了任何“新大陆”,反而会导致错误认识。这与仅仅停留于从字面意义来区分“venture”与“risk”一样,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由于停留于字面意义不同所做的名词辨析并不必然揭示出实际意义的不同,所以,这才是纯粹的概念炒作。与“创业投资论”从“venture capital”的实际意义来为创业投资正名,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值得赞赏的是,在冒险投资论日益显现出她的本来面目,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后,“冒投论”的代表人物不得不在学术问题上变得稍为谨慎了一些。从她发表于《2004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上的《“风险投资”的界定》一文看,她显然是亲自查过一些辞典和文献的。于是,她终于不再单纯因为“venture”与“risk”字面意义不同而强调“venutre”的“主动冒险性”,而是转而认定“venture capital”就是“risk capital”。但仅仅凭借个别辞典来考证“venture capital”的词意,仍然是一种文字游戏。而按照语言分析哲学的基本原理,文字的实际含义总是随着人类语言实践的变化而变化的,而辞典作为对前一段时期人们常用词汇的解释总是落后于人类语言实践的变化。所以,辞典主要地只能用作学生阅读时的工具。对于那些新近出现的专业术语,就非得对它的来龙去脉有个深入研究不可。这即是翻译界所常说的“一词之立,旬月踯蹰”的含义。
笔者在2003年4月出版的《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与超越》一书中就曾指出:与“创业投资”(venture investment)毫无疑问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 risk investment)相对应,“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毫无疑问是一种“风险资本”(risk c apital)。所以,一些不够专业的辞典没有将它们区别开来,也是情有可原的。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 c apital)确实已经不是两个完全等同的概念。对此,我们将在本章第1.3.2节中关于“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 cap-ital)的联系与区别的论述中进一步讨论。
至于仅仅以个别辞典或文献作依据,就说“在英语中将‘venture c apital’与‘risk capital’混用的现象比比皆是”,则显然不符合事实。有兴趣的学者只要以“risk c apital”一词到 www。amazon。c om网站上去搜索一番,其中与“risk c apital”有关的书籍有数万种之多(这个数字目前还在不断增长过程中),但这些书籍中的99%以上是关于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等类型的风险投资,涉及“venture capital”的则是寥寥无几。而若是以“venture capital”一词到 www。amazon。com网站上去搜索一番,其中与“venture capital”有关的书籍有一万多种之多,但这些书籍中同时混用“risk c apital”一词的也是寥寥无几。我本人在北京图书馆读遍了几乎所有关于“创业投资”的近 200 种英文原著,但英文中同时也使用“risk c apital”的就那么一两本,而且是显得不够专业的书籍。而绝大多数的专业性著作,在使用“venture c apital”和“risk c apital”词汇时仍是十分讲究的,当特指“冒险创业投资”时使用前者,当要描述其风险属性时才使用后者。对“venture investment”(即创业投资)和“risk invest-ment”(即风险投资)这两个词,则更是不可随意混用的。事实上,如果真是如这位代表人物所说的“在英语中将‘venture capital’与‘risk c ap-ital’混用的现象比比皆是”,那么,也不至于害得她曾经在自己的代表作《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还要费那么多的笔墨来论述“‘venture c ap-ital’不是‘risk c apital’”。
至于说法国等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也是将“venture capital”直译成本国文字,这只要考虑到西方国家大多与英美有相同的语言习惯,也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美国著名的翻译家 Nida说过:“翻译是在接受语中寻找和原文信息尽可能接近的自然的对等话语”。所以,在评判翻译水平的高低时,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接受国”的语言习惯。就拿日本和韩国来说,由于曾经对“venture capital”采取直译的方式造成了不少的概念歧义,所以,如今很少有人再坚持直译了,而是多采取“音译”的办法,以示目前在日语和韩语中尚找不到贴切的译词,其个中含义只好请读者结合上下文来理解。在政策法律用语中,日本和韩国则通常将“创业投资公司”表述为“企业育成(投资)公司”。
这位代表人物还以1946年在美国纽约成立的J。H。惠特尼私人投资公司为例,来论述该公司采用“venture capital”一词来描述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体现所谓“风险投资”的“冒险性”。对于这个问题,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已经分析过的,从 J。H。惠特尼先生的特殊出身背景看,他们要突出J。H。惠特尼私人投资公司的冒险特征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J。H。惠特尼私人投资公司在用“venture capital”一词描述他们时原本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非严谨的学术界定,所以也仅仅是体现了某一个方面的属性,而并非全部。尤其是随着后来主流形态的创业投资的演进,创业投资实践已经赋予了“venture capital”以新的内涵之后,就显然只宜根据已经发生了演变的新内涵来理解和翻译“venture c apital”。正如在英语国家借用“venture”(冒险)一词来指称“创业”之后,我们就只宜根据已经被赋予“冒险创建企业”这一新的内涵而将“venture”理解和翻译为“创业”。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照接受国的语言习惯而进行相应的语言转换并不需要改变原著的语言形态的,所以,将“venture c apital”翻译成“创业投资”其实并不存在某学者所说的“无法改变国外辞典”的问题。就拿这位冒投论代表人物举例的《Done Deaals:Venture Capitalists Tell Their Stories》这部采访集而言,目前的中译本有两个版本,内地学者将其翻译为《做交易:风险投资家的故事》,中国台湾学者将其翻译为《创业投资这一行:35位顶尖创投家助人兴业的成功故事》。对照这两个不同的版本,内地学者是采取简单直译的方式,结果并没有反映出原著的准确含义;中国台湾学者采取了深度揭示其内涵的意译方式,结果不仅更准确地反映原著的含义,也更符合中文的习惯。不仅书名是如此,其中的内容就更是如此。例如,内地学者将书中的“smal l business investment c ompany”直译为“小型商业投资公司”;中国台湾学者则将其意译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对专业人士来看,这两种翻译孰优孰劣是再也明白不过了。而中国台湾学者的这种高水平意译方式,自然是并不需要改变英文原文。
1.2.4“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概念的提出
与“创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是同一个概念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不少在海外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他们大都是中国香港创业投资协会的会员)希望与内地有关机构合作设立在境外注册但投资到中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然而,此时国内的政策取向是学习日韩经验,通过实施“航空母舰”战略,大力发展企业集团,来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竞争力,而“创业投资基金”这个词则容易让人联想到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等当时尚属十分敏感的话题;称之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则更是容易让人联想到“私有化”,而且名词还太长;所以,境外的“创业投资基金”或称“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之类的概念到国内便成了“产业投资基金”。毕竟,无论是“创业投资基金”,还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它们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是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创业投资基金”或称“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则都是投资于产业。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即是一部调整在境外设立但投资到中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部门规章。尽管该规章出台9年以来并无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但“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却从此流传开来。
由于从字面上理解“产业投资基金”概念与原国家计委的关系更密切一些,所以,从1996年开始原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的同志投入了不少的精力用于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笔者作为创业投资的积极推动者之一,也曾因为“产业投资基金”概念而一度放弃“创业投资基金”概念。本来,笔者早在1993~1995年供职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并得以有机会参与该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第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时,就曾立下要将创业投资基金的模式在全国推广的志向。1995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经济系攻读博士学位之后,也主要是以创业投资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然而,当笔者1996年参与原国家计委的“产业投资基金”研究之后,出于对当时主流观点的尊重,加之笔者当时并没有认识到概念称谓的重要性,以至于所写的第一篇文章竟然是《关于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分析和政策建议》!该文于1996年7月受到国务院领导重视后,原国家计委即开始研究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艰难历程。
然而,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毕竟是个并不准确的概念,而人们通常只会望文生义,而不会深究名称后面的实际内涵,所以,尽管笔者在《关于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分析和政策建议》一文中,将“产业投资基金”界定为“一种借鉴市场经验发达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的投资基金品种”;但有关方面依然对“产业投资基金”产生了种种误解!
简单归纳,目前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误解主要有六个方面:
1.将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误解成政策性“产业投资基金”
对“创业”这种称谓,人们很自然地将其理解为商业性概念;但一提到“产业”,则更多的是将其理解为政策性概念。毕竟创业者之所以要创建企业,首先想到的是能够赢得利润;至于创业者的创业活动推动了产业的发展,则并不是创业者所直接关心的事情,而主要的是政府应该关心的事情。事实上,这些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对所谓“产业投资基金”的理解,就多是从发展地方产业的角度,将其理解成了一种融资工具。至于它是否能够给投资者带来回报,则少有人关心了。有关部门在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工作时,也主要是从政策性目标出发,于是每当遇到西部开发、振兴老工业基地这样的救助性事业时,就总有人首先想到“产业投资基金”。
2.将并不必然投资特定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误解成特定产业领域投资基金
在创业投资领域,由于单纯局限于某一个行业,项目选择的余地小,所以,创业投资基金通常要投资于多个相关行业。尽管也有少量的以某个特定行业作为投资对象的行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如生物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但它们往往还投资于相关行业。相反,在证券投资领域,由于可选择的股票种类较多,所以,以某个特定行业(如公用类上市公司、房地产类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产业投资基金反而不少。以至于在国外,所谓“产业投资基金”通常是指投资于某个特定产业领域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将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的“产业投资基金”误解成“特定产业投资基金”,不仅没有认识到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同时又与以某个特定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产业投资基金相混淆。
3.将投资于创业后期的基金误解成投资于产业化阶段的基金
由于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就是创业投资基金,所以,它的运作特点是以企业成熟程度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因此,尽管根据专业特长不同,一些创业投资基金倾向投资于创业前期,一些创业投资基金则倾向投资于创业后期,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甚至还在企业的重建期进行投资;但他们都属于创业投资基金范畴,也即都只有在企业处于创业或再创业过程中才对其投资。而所谓的“产业化阶段”则并不是所谓“产业投资基金”这种资本经营主体在选择投资阶段时的决策依据。而且,一旦企业的产品到了产业化阶段,就完全可以通过上市或债务融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就不再需要所谓“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而一些投资于创业后期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称自己不是“创业投资基金”,而是“产业投资基金”,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没能从“持续的创建企业的过程”(包括创业过程中的创业后期与再创业)来理解“创业”,另一方面也确有少数机构是为了回避“创业”这个通常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风险”的字眼。
4.将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创业投资基金误解成产品经营主体
前些年不少机构设计的所谓“产业投资基金方案”就将基金定位于从事所谓“购买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之类的“产业投资”。其实,“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资本经营主体,无论将它称为“创业投资基金”也罢,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也罢,它的特长都不在于从事产品经营意义上的产业投资。相反,从事产品经营意义上的产业投资,恰恰是实业企业以及投资控股公司、项目融资中的项目建设公司等战略投资者的特长。实业企业具有从事产品经营的特长,这自不待言。投资控股公司则不仅通常具有坚实的产品经营基础,而且通过子公司进行控股和提供销售渠道,可以牢牢控制住子公司。BOT(建设、经营、转让)和 ABS(以资产作支撑的证券化)中的项目投资主体,则都擅长于基础设施服务方面的具体经营,而且通过 SPV(特殊目的机构)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然而,对“产业投资基金”这种资本经营主体而言,由于它并不具有直接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能力,所以,只能通过支持具体的项目公司间接获得收益。这样,它的风险就不仅仅在于项目公司本身的经营风险,而是多了一层“产业投资基金”与项目公司之间的代理风险。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公司都是不具有流动性的未上市企业,使得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风险无法通过证券市场那样的流动性来化解;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其实是不可低估的。就运作成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的成本也不仅仅是项目公司经营产品的成本,而是多了一道由基金对项目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代理成本。正是因为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资本经营的投资主体,具有较高的代理风险和代理成本;所以,如果仅仅满足于获得项目公司的利润分红,是无法补偿其较高的代理风险和代理成本的。而那种以“购买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权与收益权”的方式进行所谓“产业投资”,不仅导致“产业投资基金”职能越位(从资本经营越位到产品经营),而且必然地将其推入缺乏所有权保护的风险之境。尽管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设有托管人机制,但托管机制对于创业投资的风险防范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关于创业投资这种资本经营主体如何获得高资本增值收益和控制高风险的机制,以及托管机制为何对于创业投资的风险防范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们还将在第2章详细阐述)。
5.将主要投资高成长企业误解成主要投资基础设施
由于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上市企业的资本经营主体,而不是像未上市企业本身直接从事产品经营意义上的产业投资,也不是如战略投资者那样是为了战略目标而对某家具有产业关联性的企业进行战略投资;所以,即使是将创业投资基金称为“产业投资基金”,它也只宜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或处于再创业过程中的企业)进行投资。因为,只有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才可能凭着高收益性来弥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面临的高风险和非流动性。虽然在历史上,创业投资也确实投资过基础设施类企业,19世纪美国的创业投资就主要用于支持创建铁路建设企业和资源开发企业(就此而言,笔者并不一概反对创业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类企业),但将基础设施投资作为现代创业投资基金的主流性投资对象,便又与它所特有的赢利模式不符合了。毕竟只有在类似于美国西部创业热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基础设施类企业才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而且,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将整个铁路建设企业作为经营对象,通过股权投资将其培育成熟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因为,如果是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收益为目的的话,这种投资方式便不再是资本经营,而是前面所说的产品经营,这与直接经营产品的实业企业、直接经营交通服务的路桥公司便没有了本质区别。而直接经营路桥交通服务是路桥公司等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特长,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却并无这方面的特长。所以,尽管由路桥公司等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直接经营路桥交通服务可能没有太大风险,但要“产业投资基金”这种资本经营主体去投资于路桥公司等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因而同样存在代理风险。而对于以资本经营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而言,仅仅靠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收益分配显然是无法弥补其多重风险(包括代理风险)的。而且,基础设施项目的显著特点,是资金投入的集中性与产生现金收益的分散性,这也决定了只有路桥公司这种以经营路桥交通服务为主业的机构才可能适应。而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由于它通常只有 10 年左右的存续期,对每个项目的投资期通常也就 3~5年,因此,也就够建设项目的投资建成。因此,靠建设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收益来分配给投资基金,然后再回报给投资者,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6.将主要属于证券基金范畴的房地产基金误解成“产业基金”
例如,在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后,就有不少人士炒作所谓“房地产投资基金”概念,并将其理解为“产业投资基金”。而在国外,包括房地产收益凭证、邮票等各类在公开市场流动的资产,都属于《证券法》调整的广义“证券”范畴。由于国外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二级市场,所以,所谓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其实主要地是一种证券投资基金。它的本质特征是资产的高度流动性和信息的公开性;这恰恰与所谓“产业投资基金”这种以未上市企业股权这种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作为投资对象,形成鲜明对比。因此,国外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普遍适用于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尽管除了主要投资于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投资基金之外,还有一类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所谓“房地产开发基金”。但后者由于通常是投资于未上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待所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培育成熟后,再以转让所持股权方式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因此这类名曰“房地产开发基金”的投资基金,就其本质而言,仍然属于创业投资基金范畴。只是由于符合创业投资“高成长”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常有限,所以,所谓的“房地产开发基金”其实是极其的有限。
在“产业投资基金”概念造成了一系列误解的情况下,不少人士出于良苦用心,希望用“直接投资基金”或“实业投资基金”概念来补救“产业投资基金”。然而,无论是“直接投资基金”,还是“实业投资基金”,不仅无助于揭示“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支持创业或再创业的资本经营主体”这一本质内涵,反而导致创业投资概念体系的进一步混乱。例如,“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原名曾叫“中国比利时直接投资基金”,结果让作为外资方的比利时代表怎么也无法理解,后来加了“股权”两个字,并向其解释这里的“直接股权”类似于英语中的“私人股权”(private eq uity),比利时代表才总算明白过来。
“直接投资基金”在中国的起源也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些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由于当时我国利用外资统计口径中没有“创业投资”这一概念,而这些“境外中国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与“直接投资”更接近一些,所以,它们很自然地被计入了“直接投资”范畴。于是,这些“境外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也就被俗称成了“直接投资基金”。可见,从它在中国的起源看,“直接投资基金”概念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细究起来则难以称得上是个十分准确的概念。因为,“直接投资”原本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学术术语。在国际投资学中,按照资本的特征不同,国际投资通常被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所谓“直接投资”,系指以取得或拥有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 为目的的投资,主要包括直接经营产品以获取产品销售利润为目的的产业投资、通过控制权来使所投资企业为母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的战略投资两大类。与之不同的是,“间接投资”则是指并不以取得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为目的,而仅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投资,如银行贷款、证券投资等等。由于创业投资既不直接从事产品经营,也不以控股为目的,而是仅仅以获得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方式,因此,严格讲来所谓的“直接投资基金”对中国境内的投资反而应属于“间接投资”范畴。
至于“实业投资基金”这个概念,则更加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本来,提出“实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区别。但由于“实业投资”一词的含义十分含糊(在中国近代,“实业”是一个与“贸易”相对应的概念),所以,不仅很难与“证券投资”相区别,而且还有可能将创业投资排除在“实业投资”范畴之外。例如,通过购买股票投资于实业公司,虽然是一种证券投资,但在某种程度上又有些实业投资性质。投资创办一家未上市的贸易公司,表面看来是“非实业投资”,但实际上却有可能是创业投资。例如,前些年不少创业投资基金纷纷投资于 IT类创业型企业,其中不少 IT类创业型企业是以互联网方式从事现代贸易经营,但对这些 IT类创业型企业的投资显然属于“创业投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