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创建企业”需要冒极大风险,因此在英语国家中借用“ven-ture”(其日常含义为“冒险”)来指称“创业”一样,创业投资在其起源之初也需要冒极大风险,所以在英语中也借用“venture capital”来指称“创业投资资本”。但也正如人类的“创业”实践已经赋予“venture”以新的特定内涵,因此就不能再简单化地从一般意义上的“冒险”概念来理解“冒险创业”一样,由于人类的“创业投资”实践已经赋予“ven-ture c apital”以新的特定内涵,所以就不能再简单化地从一般意义上的“冒险资本”或“风险资本”概念来理解“冒险创业投资资本”或“风险创业投资资本”。事实上,“创业投资”作为适应人类创业活动(ven-ture activity)对外源资本的需要而起源和演进的产物,它随着“创业”概念的演进,不仅在本质内涵上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即便是冒险属性也已大不如“venture capital”一词起源之始。因此,只有从“创业”和“创业投资”演进的总趋势中才能把握好它的本质。
1.1.1 创业投资概念的起源
考察历史,“创业投资资本”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 15 世纪末。尽管在此之前的13世纪,工场手工业这种原始形态的企业组织即已形成,但当时的创业活动主要是靠工场主的自有资本积累完成的。由于“创建企业”的动态过程特点并不明显,因此,自然无法形成动态的“创业”概念。只有到15世纪末,英国、葡萄牙、西班牙等西欧岛国为了开拓远洋贸易而纷纷开展创建远洋贸易企业的活动时,人们才可能逐步形成动态的“创业”概念。由于创建远洋贸易企业无疑需要冒很大的风险,所以,借用“venture”来指称“创建远洋贸易企业”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创业活动”,也便是十分自然的事情。由于创建远洋贸易企业必须首先建立大型船队,仅仅靠单个工场主自有资本的积累是不现实的,所以,也就自然产生了对外源资本的需求。这种用于创建远洋贸易企业的投资资本,即是最早形态的“创业投资资本”。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资本”相比虽然具有很大的差距,但它的意义是在于:通过投资于创建远洋贸易企业,资本所有者就没有必要直接经营事业,而是可以通过间接投资获得资本增值。正是这种财产经营制度的变革,为专门从事创业投资因而属于金融资本范畴的创业资本与属于产业资本范畴的创业企业家的自有资本的分化创造了制度条件。
进入18世纪下半叶,英国初步形成了以实验科学为特征的近代科学体系,并爆发了以机器生产为特征的工业革命;但由于英国的工商业资本家通过殖民掠夺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本,以至于通过家庭资本的联合即可以创建起一定规模的机器制造企业,从而使得创业投资活动不仅没有得到发展,反而变得萎缩和停滞。尤其是当进入19世纪上半叶,法、德、美等欧美其他国家也纷纷发生工业革命,其对机器、铁、煤等生产资料的急剧需求终于促成了英国大工业体系的最终形成。在这种机器大工业的背景下,甚至于连创建新企业的概念都无从谈起了。这样,用于支持创业活动的外源性创业投资资本,就更是失去了发展的原动力。正是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使得创业投资资本这颗早在 15 世纪末就在英国萌动的种子,最终没有迅速地发芽和成长。与英国等西欧岛国相对应,在16~19 世纪期间,尽管在欧洲大陆与美洲地区也陆续出现了企业组织,但这些企业组织即便不是终其一生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也往往是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自我积累过程后再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筹集外源性资本。这种慢节奏的企业发育方式自然使得创业活动缺乏生机,导致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缺乏内在的动力源泉。
只有到19世纪末,美国的西部开发热才又重新点燃创建新企业的热潮,给创业活动带来了生机。由于基于油田开发和铁路建设而创建企业,不仅需要巨额资本,而且必须以相当快的速度建成并投入运行,从而使得过去那种慢节奏的资本自我积累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油田开发和铁路建设创业的要求。于是,西部开发热中的创业家们不得不在创业之初即寻求外源资本的支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富有个人,或经律师、会计师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油田开发与铁路建设类创业企业,这便是美国早期的创业投资。到20世纪初,一些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也开始以自有资金直接向新创建的企业进行投资。只是以上投资还都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机构分散地进行,并不是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
进入20世纪40年代,美国掀起新一轮创业热潮。此时,国际经济在经历了三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进入调整和恢复时期。依靠各国军事订货而建立起庞大军火工业的美国则迫切需要通过迅速发展新兴中小企业来实现经济结构向民用工业的转移,从而对创业投资资本产生了新的客观需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波士顿联邦储蓄银行行长 Ralph E。Flander和哈佛大学商学院Georges Doriot于1946年6月共同创建了“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merican Researc 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它通过募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设立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从事集合性的创业投资,终于打破了传统的只能主要依赖于个人或非专业性机构分散从事创业投资的局限,从而真正具备了投资基金所特有的“集合投资、专家管理”特征,因此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家创业投资基金。但客观上讲,“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的投资理念却并不成熟。该基金的最初设立主要是基于创始者的这样一种理念: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麻省理工学院所开发的大量科研成果具有巨大的商业应用前景;而通过吸收金融机构的资金,来创建一个民间的独立机构,可以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创始者们才将该基金命名为“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至于他们正在开创一种全新的“创业投资”事业,则并不是创始者们所自觉意识到的。所以,不仅该基金的名称没有体现出“创业投资”内涵,创始者们的运作理念也自然无法与后来才逐步成熟的创业投资理念相比拟。正是由于创始者并没有能够有意识地形成创业投资理念,“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不仅在未来的13 年里无人模仿,连创始者内部也常常出现意见分歧,并最终因为意见分歧而于1972年整体出让给了一家企业集团,成了该企业集团的战略投资部门。尽管“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在客观上对于促成被称为“美国科技高速公路”的 128公路的诞生,产生了重要影响;他在1957年对美国数据设备公司的投资,不仅给自己带来了可观的回报,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形成;然而,他的成功带有相当程度的偶然性,而他最终步入被整体出让的命运则是创始者们自己所始料不及的。所以,仅仅停留于从“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的名称而将所谓“风险投资”理解为“研究与开发投资”显然是不够恰当的。
与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成立几乎同时的是,1946年 2 月美国还成立了另一家创业投资机构———J。H。惠特尼私人投资公司。该公司的 1 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全部来自 J。H。惠特尼,由贝努·施密特等人负责管理。但由于 J。H。惠特尼独特的出身背景和投资目的,人们很少将该机构作为主流性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至于在创业投资学术史上很少有人提及。如果不是一位名叫古柏塔(Gupta)的记者因撰写《创业投资这一行:35位顶尖创投家助人兴业的成功故事》而采访贝努·施密特,在访谈过程中贝努·施密特提到了 J。H。惠特尼,J。H。惠特尼就很可能永远地被历史遗忘了。J。H。惠特尼原本是一位囚犯,但有幸继承了一笔非常可观的遗产。在当囚犯期间,他一直在思考出狱后能否将这笔遗产的一部分用于一些于社会有意义的事情。鉴于当时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不能为有远大前景但又不无冒险的新想法提供资金,他便决意拿出1000万美元(在当时这几乎是个天文数字)建立一个私人投资公司来支持新企业。最初,他们也并没有称自己是在从事“创业投资”。只有当后来《纽约时报》称他们的公司为“纽约投资银行公司”时,才觉得有必要找一个能够将他们与传统投资银行相区别的名词来描述自己。因为,他们设立 J。H。惠特尼私人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做一些有别于传统投资银行业务的事情。鉴于当时的投资银行主要仅从事一些上市公司证券承销等方面的业务,无需承担任何风险,而他们公司的显著特点则是冒着风险支持新企业,于是,便采用了“venture c apital”这个词。需要指出的是,尽管“venture c apital”一词后来成了创业投资界的一个俗称(至于是不是如贝努·施密特所介绍的那样是因为 J。H。惠特尼私人投资公司才使得“venture c ap-ital”一词后来被创业投资界沿用至今,则需要进一步考察),但如果仅仅停留于字面意义的理解,则它的不恰当性就日趋显现出来了。一是随着现代经济越来越呈现出“风险经济”的特征以及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垃圾债券和高风险股票市场的发展,可供人类进行风险性投资的领域已经远远不只创业领域了。二是随着后来创业投资理念的逐步成熟,作为主流形态的创业投资与 J。H。惠特尼先生的冒险投资理念的区别也越来越远了。J。H。惠特尼先生之所以投资于创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身陷牢狱之后赢得社会尊重,所以自然希望突出其投资的冒险特征;而主流形态的创业投资之所以投资于创业企业是为了获得收益,“谨慎而有耐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正是为了将 J。H。惠特尼先生的这种冒险投资理念和后来占主流形态的创业投资理念区别开来,现时代的美国创业投资理论家们才坚持认为:主流形态的创业投资是一种已经被赋予特定内涵的“venture c apital”(冒险创业资本);而 J。H。惠特尼先生的投资行为则只宜被称为纯粹的“adventure capital”(冒险资本)。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参阅本章第1.3.2 节中关于“venture capital”(冒险创业资本)与“adventure c apital”(冒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方面的内容。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想像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都能有 J。H。惠特尼先生那样特殊的出身背景。因此,拘泥于 J。H。惠特尼私人投资公司所随意想出的“venture capital”一词的字面意义,就将实际意义已经发生演变的“创业投资”的本质特征归结为“为风险而冒险”,就难免失之偏颇。
1.1.2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创投协会的定义及其局限性
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创业资本”概念是随着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的成立而产生的。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的创业投资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专门行业。于是,从行业协会角度讲,对“创业资本”加以界定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根据当时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的定义,所谓“创业资本”,“系指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于极具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并参与其管理的权益资本”。在做出这一界定后,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又将其典型特征归结为:1)以具有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2)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3)为新产品或服务的开发提供支持;4)通过积极的参与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5)为了获得高收益,通常需要承担高风险;6)倾向于进行长期投资。
应该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的界定无疑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刚刚发育成为一个特定行业的创业投资的典型特征,但以上界定及其六点特征描述也打下深刻的时代烙印:一是由于创业投资协会的成员都是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因此,主要在后来才成气候的天使投资以及公司附属创业投资机构等并非由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创业资本也没有被包括进去。二是由于当时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中小创业企业,因此,创业投资的对象比后来广义上的创业投资范畴要小得多。三是由于1971年诞生的 NASDAQ直到1975年建立新的上市标准后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股票市场,故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在1973 年成立时,创业资本的投资对象还仅仅是笼统意义上的创业企业;所以,该协会在对“创业资本”进行界定时,并没有考虑到创业资本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并不包括后来在 NASDAQ公开上市的创业企业。四是没有体现创业投资的资本经营特征,以至于投资于一家创业企业的战略投资者也适用于该概念。
1.1.3 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创投协会等机构的定义及其完善
英国除了早在15世纪就有创业资本萌芽之外,在18~20世纪初一直保持着零星的创业投资活动。但英国创业投资业发展成为专门行业却比美国晚了整整10年。到1983年,作为创业投资业已经发展成为专门行业之标志的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才得以成立,并形成了英国自己的“创业投资”概念。尽管也有人将1 945年成立的英国“产业投资者公司”(Investors in Industry,简称3 I,比1 946年“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成立还早一年)视为世界上的第一家创业投资基金。但该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理念同样不是可以与后来才逐步成型的“创业投资”理念相比拟的。事实上,英国“产业投资者公司”在成立之初,并没有准确区分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由于她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英格兰银行和一些大型清算银行的股本以及通过发行债券所筹得的资金;所以,“产业投资者公司”主要地只是从事控股或参股的产业性投资,以获取高额股息和红利为目的,而并非像创业投资那样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在更多的情况下,还主要地以提供长期贷款的方式进行投资。只有到后来才分出一个专门创业投资部门———“产业投资者公司创业投资部”(3I Ventures),来从事资本经营意义上的创业投资。
然而,值得肯定的是,由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在很大程度可以代表整个欧洲的创业投资(不仅仅因为受英国创业投资协会的影响,同年欧洲创业投资协会也宣告成立,更因为英国的创业投资总额一直占整个欧洲创业投资总额的一半甚至一半以上,投资风格也十分接近),并对后来全球的创业投资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所以,考察英国创业投资协会对“创业投资”的界定尤其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意义。与 10 年前美国创业投资协会成立时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983年英国与欧洲乃至世界的创业投资活动呈现出了三大不同特点:一是从投资对象上看,10 年前创业资本主要投资于新兴企业;而此时创业资本的投资对象已经扩展到几乎所有未上市企业,其中很大比例的资产投资于需要通过并购与重组以实现再创业的未上市企业。二是从运作特点上看,10 年前创业投资的资本经营特点尚不明显;而此时创业投资的资本经营特点已经十分明显。三是从创业投资主体上看,10年前创业投资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公司(或称基金);而此时除了专业性创业投资公司(或称基金)外,一些并非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非专业机构也开始从事创业投资。所以,英国创业投资协会在成立之初,就给创业投资做出了有别于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的界定。即所谓“创业投资”,系指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但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投资行为。
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英国创业投资协会(包括欧洲创业投资协会)对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在1973年所作的定义做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完善:一是投资对象除了新兴企业外,还包括需要通过并购与重组以实现再创业的企业;二是明确指出投资对象必须是未上市企业,从而得以将在创业板股票市场公开上市的创业企业排除在外;三是突出了创业投资的资本经营特点,即“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四是不再限定必须是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所从事的创业投资,从而使得天使投资和公司附属创业投资机构所从事的创业投资也能够被包含在“创业投资”概念之中。
1.1.4 20世纪80年代后广义创业投资概念在世界各国的流行
尽管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所作的界定与1983年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所作的界定具有较大的区别,但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就不再局限于 10 年前的新兴创业企业,而是开始将资金投资于需要通过并购与重组以实现再创业的未上市企业。到20世纪 80年代中期,甚至从创业投资基金中出现了专门投资于重整期创业企业的专业性“重整基金”(turnaround fund)。由于专业性重组基金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业基金相比,在投资运作与投资理念上已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故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并不将通过专业性重组基金所作的投资计入创业投资之列。为了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业投资相区别,一些学者倾向于将其界定为“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non_ventur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它与“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ventur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一起,合称为“私人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但由于所谓的“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与“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区分,它们都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并以此培育和辅导企业创业或再创业,都是以放弃资产流动性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区别于对公开流通证券的投资;故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将所有的“私人股权投资”视为“广义创业投资”,而将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所严格界定的创业投资,即投资于新兴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视为“狭义创业投资”。
尤其是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目前“狭义创业投资”与“广义创业投资”的边界即使在美国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以至于“创业投资”与“私人股权投资”已经成为相互通用的概念。于是,广义“创业投资”概念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流行概念。
1.1.5 我国港台地区和新加坡对创业投资的定义
到20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这种新型投资方式传播到我国港台地区和新加坡。由于他们的创业投资具有不同的特点,导致创业投资概念也呈现出较大程度的差异。
我国台湾地区当年引进创业投资的背景是希望中国台湾建立起类似美国硅谷的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直到新竹科技园建成后才发现光引进硅谷那样的硬件设施还远远不够,于是再借鉴硅谷模式引进了创业投资这种科技园区所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本支持体系。所以,中国台湾的创业投资协会对创业投资的界定基本上沿用了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的概念。尤其是为了引导创业资本投资当局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局给创业投资所做的法律与政策界定鲜明地体现出了高新技术取向。1983 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就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应当主要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对一般制造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额的 30%。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将“创业投资”界定为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而没法操作),这种界定在后来也不得不被取消。2001年5月23日中国台湾当局以新的《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办法》取代原来的《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后,即不再限制创业投资基金对一般制造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额的30%。与之相对应,创业投资协会对“创业投资”的界定也做了相应调整,即由原来的“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投资行为”拓展到“其更可推及将资金投资于需要并购与重整的未上市企业,以实现再创业的理想之投资行为”。
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起源与发展初期不同的是,我国香港地区与新加坡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进创业投资时,并不是刻意地寻求通过创业投资来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所以,中国香港对创业投资的定义主要是沿用广义创业投资概念,以至于“创业投资”与“私人股权投资”这两个概念很难区分。事实上,香港创业投资协会在定义“创业投资”时,就直截了当地指出,“创业投资”通常又被称为“私人股权投资”。为了避免将“创业投资”与“私人股权投资”理解成不同概念,香港创业投资协会最近还改名为“香港创业及私募投资协会”。
1.1.6 国际经合组织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及其自我修正
值得补充的是,由于创业投资通过支持创业企业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因此,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 OECD)等并非专门从事创业投资实务或创业投资研究的机构,也曾投入极大的热情研究创业投资。然而,OECD对创业投资所作的界定却并不是一开始就十分准确的。例如,该组织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工业发达国家投资方式研讨会上,曾经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凡是以高技术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高技术或服务的投资,均可视为创业投资”。可见,这个界定仅仅是揭示了创业投资与技术创新的一种外在相关性,但两个具有相关性的事物并不必然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事实上,创业投资虽然主要投资于“以高技术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高技术或服务的”创新型企业,但也并不全是投资于这类企业;而且即使是投资于这类企业,也不是直接从事“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高技术或服务”,而是通过资本运作培育和经营企业。另一方面,“以高技术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高技术或服务的投资”也并不必然就是创业投资,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以自有资金所作的投资便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产业投资”而非“创业投资”;投资于一家技术创新型的上市公司股票,则只能算属于“证券投资”范畴,更不能被视为“创业投资”。
正是由于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凡是以高技术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高技术或服务的投资,均可视为创业投资”太欠准确,所以,OECD于1996年发表《创业投资与创新》时,便对它在1983年所作的界定进行了修正。该报告将“创业投资”重新界定为:“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创业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其价值是由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家通过资金和专业技能所共同创造的。”尽管这个概念仍然有不完善之处,但比起1983年的界定,显然大大地进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