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不可以利相交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论语》
按照利益来行事,会多招怨恨。
放,同“仿”,依照、按照。孔子认为,作为有道德修养的人,他是不会老关心个人利益的得与失,更不会一心追求个人利益,否则,就会招来怨恨和指责。
为什么按照个人私利行事会招来怨恨呢?理由很简单,自私,小则妨碍他人利益,中则妨碍集体利益,大则妨碍整个社会的利益,如此后果,岂不招致怨恨哉?
这个放,就是开展、放任。一个人基于利害而做人做事,最后招来的是怨怼;对于朋友,若是以利害相交,要当心,这种利害的结合,不会有好结果,最后还是怨恨以终。
仁者爱人,他们热爱的是仁爱的同类,因为热爱同类仁爱的人,所以就会憎恶那些邪恶的人。爱与憎都是相对的,有爱就会有憎,有憎才会有爱,叫做爱憎分明。爱得深才会恨得深,恨得深才会爱得深。惩恶才能扬善,扬善必须除恶。所以,只要你一心实行仁义道德,那么就不会去做恶事了。因为仁义与邪恶完全是水火不相容的。
必须坚信义中有利,利中有义,义利合一,不可分离。义利合一在孔子看来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以公益为利,利即是义,义利不分。只要对国家公众有益的事业必定可久可大,应该出于义的考虑去做,即使是眼前有所亏损也在所不辞,而对国家公众无益的投机之利必不久远,不应该出于私利的考虑去做。另一层含义是,承认工商谋利活动有其正当的价值,不应该否定,但必须用道德对其进行规范指导,使符合伦理的目的。所以,《论语》中“放于利而行,多怨”是指如果只考虑他人的利益而不考虑自身的利益,是宋襄之仁,宋襄之仁是毫不利己的最高之仁。
孔子认为强调个人的主体性而不同时强调其责任是极易坠入损人利己的个人主义的:在学理上并不包含“损人利己”这一向度的个体主义在操作上则通常难以守持。对此孔子是存有戒心的,例如他发现:“放于利而行,多怨。”虽然在他看来谋取个人利益并无什么不合理之处,他尚且鼓励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泰伯》)是所谓“君子取财有道”,但如果因此而招致“多怨”,则说明此一“利己”已经“损人”。孔子的意思是说,“利己”与“损人”在实践上具有可能的联系,但这一联系又不是必然的。
后儒不理解或理解偏歧了,以为“利己”则必“损人”,如程子所云“欲利于己,必害于人”,朱子所谓“凡事只认己有便宜处便做,便不恤他人,所以多怨”。这已经是对孔子的极端化了。但如果不是这种我们以前俗谓的“极端个人主义”,而是在指出个人作为独立不倚、“自由自决”的主体这一意义上,那么孔子还是时有谈论的。例如关于为友之道,他建议说:“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毋自辱焉。”(《颜渊》)其学生子游也告诫过:“朋友数,斯疏矣。”(《里仁》)所谓“数”通解为“烦琐”,即言谈细密啰嗦、不留余地,换言之,就是自以为是,以己之意强加于人,以过度的自我主体性而侵凌了他人的自主性。显然,孔子的为友之道就是对朋友作为自我意识包括自尊的、自由自决的并能承担其行为结果的个体,因而必须持之以有距离的敬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