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孟子认为,即使有离娄那样好的视力,公输子那样好的技巧,如果不用圆规和曲尺,也不能准确地画出方形和圆形;即使有师旷那样好的审音力,如果不用六律,也不能校正五音;即使有尧舜的学说,如果不实施仁政,也不能治理好天下。现在有些诸侯,虽然有仁爱的心和仁爱的名声,但老百姓却受不到他的恩泽,不能成为后世效法的楷模,这是因为他没有实施前代圣王的仁政的缘故。
所以说,只有好心,不足以治理政治。《诗经》说:“不要偏高啊不要遗忘,一切遵循原来的规章。”遵循前代圣王的法度而犯错误的,是从来没有过的。圣人既用尽了目力,又用圆规、曲尺、水准、绳墨等来制作方的、圆的、平的、直的东西,那些东西便用之不尽了;圣人既用尽了听力,又用六律来校正五音,各种音阶也就运用无穷了;圣人既用尽了脑力,又施行不忍人的仁政,他的仁爱之德便覆盖于天下了。
所以说,筑高台一定要凭借山陵;挖深池一定要凭借山沟沼泽;如果执政不凭借前代圣王的办法,能够说是明智吗?所以只有仁慈的人才应该居于统治地位。如果不仁慈的人占据了统治地位,就会把他的恶行败德传播给老百姓。在上的没有道德规范,在下的人没有法规制度;朝廷不信道义,工匠不信尺度,官吏触犯义理,百姓触犯刑律。如此下去,国家还能生存就真是太侥幸了。所以说,城墙不坚固,武器不充足,这不是国家的灾难;田野没开辟,物资不富裕,这不是国家的祸害;如果在上位的人没有礼义,在下位的人没有教育,违法乱纪的人越来越多,国家的灭亡也就快了。
《诗经》说:“上天正在降骚乱,不要多嘴又多言。”多嘴多言就是拖沓啰嗦。侍奉君主不讲忠义,行为进退不讲礼仪,说话便诋毁前代圣王之道,这就是拖沓啰嗦。所以说,用高标准来要求君王就叫做“恭”,向君王出好主意而堵塞坏主意就叫做“敬”,认为自己的君王不能行仁政就叫做“贼”。
“法先王”是因为“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相反,“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来之有也。”正反两方面的道理都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一定要“法先王”。孟子的“法先王”思想,实际上也就是孔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思想的继承。
选贤才是因为“惟仁者宜在高位”。一旦不仁者窃据了高位,奸邪当道,残害忠良,必然就会是非颠倒,黑白混淆,世风日下,天下大乱。历史依据不胜枚举。所以,一定要注意领导干部的选拔。这两个方面在《论语》、《孟子》中都一再强调。而“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说法成为了人们在生活中常用的格言警句。尤其是面对日益紧张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新事物新现象冒出来,其是与非、正与邪,往往使人感到困惑,感到难以评说。这时候,大家对“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感受就更加真切而深刻了。所以,要求健全法制法规的呼声日益强烈。
不用圆规和曲尺,就不能画出矩形和圆形来。我们的生活,办事情,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否则,各行其是,准会乱了套。规和矩,是两种校正圆形和方形的两种工具,比喻标准,法度。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没有规矩,小至手工技巧,大至安邦定国,治理天下,凡事都有法则可依,有规律可循。因此,一定要顺其规律,不可停逆而行。如果悖逆而行,就会出现“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离娄上》)那样的情况,天下大乱。所以,规矩绝不是小问题。儒家对于“规范”从来有一种崇仰的心情。这种“规范”先得从我做起,也就是做好了“自律”,才有由于要求别人如何如何,你眼中的世界如何。
儒家以“天”、“人”为两极,以“礼”、“仁”为核心,以“圣人”或“神人”为人格理想的思想文化观念和价值系统。中国文化及其主体精神的变迁也因之进入一个更为自觉并更富有自律性的发展阶段。
如果说以孔子为代表的原儒思想文化一开始就否定了人,否定了主体性,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以孔孟为代表的原儒思想,乃至整个先秦哲学非常注重人的问题。甚至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这样说:从《论语》到《孟子》,讲的基本上都是“做人”或“人治”的道理。这与古希腊哲学一开始主要偏重于自然和世界“本原”问题的传统大不相同。换言之,与同时期的古希腊哲学相比,原儒思想乃至先秦哲学一开始就具有人本哲学的意味,而后者更多地具有自然哲学的色彩。那么,既然如此,为何儒家文化的实际演进和最终结果却以“非人”甚至“吃人”为本质和归宿呢?究其原因,这仍然与原儒对世界乃至对人的基本看法有关。
孔子将这种主观追求概括为“克己”、“修己”。孔子说,“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而这种经由自身努力可以致达的“仁”,其基本内容就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孔子的学生说他有“四绝”:即“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孔子本人亦十分强调为人处世须具备“温、良、恭、俭、让”、“刚、毅、木、讷”、“恭、宽、信、敏、惠”以及“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充满自律色彩的美德和人格。
孟子继承与发展了孔子的思想,那么这种“自律”的最终或曰最高目的又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就是“律人”。自律之于孔孟,不仅仅是自律者本人获取“圣人”、“神人”人格的一种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种由己及人,使全社会“顺天承命”、致达“礼仁”境界的一种途径。于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原儒思想文化,虽然十分强调人性、人格的自我完善和主观能动性,并将史前、史初时期的原始自律精神扩展至与人以及人的活动相关的各个领域,如伦理、社会、政治、文化、文学等领域,从而赋予人的主体性乃至主体主观能动性以更加重要的地位;但与此同时,他们所提倡的主体精神,不仅是偏于自律一极的主体精神,而且归根到底,是一种以向宗教和宗法之“天”的皈依为最终目标,同时也带有更明确的社会政治功利目的、更浓重的伦理政治色彩的主体精神。这样,原儒文化不仅一开始就在确定主体性的同时便消解了主体性;而且,其大力提倡的“自律”最终也就不可避免地转向为“律人”或曰“他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