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所要讨论的问题与恐惧问题很相似,因为涉及的也是一种强有力的、部分属于本能的、基本不可取的冲动。在所有这种情形中,我们必须谨慎从事,不可扭曲孩子的本性。无视孩子的本性,或希望其本性有所不同,都是枉然的,我们必须接受所提供的这种原料,并且不企图以仅适用于某些其他材料的办法来对待它。
私心不是最终的伦理概念,越分析,概念就越模糊。但它在托儿所里的表现却是十分确定的,所提出的问题很有解决的必要。若由着孩子的性子,大孩子就会夺走小孩子的玩具,要求成人给予更多的注意,并一味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管小孩子是否高兴。人的自我,像气体似的,若无外界压力的约束,随时会膨胀。在这方面,教育的目标是要使孩子自己心灵上的习惯、观念和同情成为外界的压力,而不采取虐待、殴打和惩罚的形式。所需要的观念是公平,而不是自我牺牲。每个人在世界上都拥有一定的权利,维护自己应得的东西,不应视为罪恶。说到自我牺牲的训诫,其用意似乎并非期望它能完全实行,而它的实际效果大约就是正确的。但是事实上,人们或者不能记住这一训诫,或者当他们仅仅要求公平时,反觉有罪,或者实行荒谬之极的自我牺牲。在最后一种情形中,他们会暗暗地怨恨他们所为之牺牲的人,并且由于要求他人感谢,私心也许又悄悄地复原。无论如何,自我牺牲不能成为正确的信条,因为它不能普及。灌输谬误以求道德最不可取,因为谬误一旦被察觉,道德随即消失。与此相反,公平可以普及。因此,公平才是我们应当努力灌输到孩子思想和习惯中去的观念。
向单个儿童灌输公平,即使并非不可能,也是很困难的。成人的权利与欲望和儿童的截然不同,成人和儿童很少会去直接竞争同一种快乐。
另外,由于成人能够强迫孩子服从他们的要求,他们便成了法官,并且不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当然,成人能够订出明确的戒律,要求孩子有这种或那种适合当时需要的举止:当母亲清点应洗的衣物时,不要打扰,当父亲忙碌时,不要喧哗,当有客人时,不要过问他们的事情。但这些规定是孩子所不能理解的。诚然,如果待孩子态度和蔼,孩子也会情愿服从,但他们不会认为这是合理的。要求孩子遵守这类规定是对的,因为不能允许他们横行,并且必须使他们了解别人的事情也是重要的,无论那些事情是何等的离奇。但是这类办法不过造成表面良好的举止,真正的公平教育仅在有别的孩子的地方才能实行。这是孩子不应长期独居的原因之一。不幸只有一个孩子的父母应当尽全力为孩子寻求伴侣,如果没有别的办法,即使经常离开家里,也在所不惜。孤单的孩子必定是压抑的或自私的——也许二者兼而有之。守规矩的独生子女很可怜,不守规矩的则令人讨厌。在盛行小家庭的今天,这种情况愈发严重。这是提倡上幼儿园的理由之一,后面我将详细讨论。但是,我暂且假定至少有两个孩子的家庭,而且孩子的年龄相差不很远,以致嗜好大体相同。
如果某种乐趣一次只能为一个孩子享受,如乘坐独轮车,人们便会发现,孩子很容易理解公平。当然,孩子的冲动是要独自享受乐趣而不顾他人,但若成人做出轮流享受的规定,孩子战胜这种本能的速度之快令人吃惊。我不相信公平感是天生的,但它产生的速度之快令我吃惊。
当然,那必须是真正的公平,而不应有丝毫的偏心。如果你特别喜欢某个孩子,你必须防止你的情感影响你的一视同仁。当然,不偏不倚是众所公认的原则。
企图以道德的训练来对付公平的需要,是完全行不通的。不要给孩子多于不公平的东西,但也不要期望孩子能接受少于公平的东西。《费尔柴尔德的家庭》有一章名叫“心灵的隐恶”,该章表明这种作法是应当避免的。露西坚持说她已经为善,于是她母亲告诉她,即使当她的行为无懈可击时,她的思想仍是错误的,并且引证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利米书》第17章第9节)。费尔柴尔德夫人给了露西一个小本,以便当她表面为善时记下她心中“坏到极处”的东西。吃早餐时,她父母给了她妹妹一根丝带,给了她弟弟一个樱桃,但什么也没给她。她在本中写道,当时她产生了一个很恶的念头,即她的父母爱她的弟弟和妹妹胜过爱她。她受过教育,而且也相信,她应当以道德的训练来对付这种思想,但是该方法只能将这种思想赶入地下,它以后将会产生被扭曲了的奇特效果。正确的方法是:她说出她的想法,她的父母或者也给她一件礼物,或者以她所能理解的方式说明暂时没有合适的礼物,必须等到下一次。真实和坦率能够解决困难,而压制性的道德训练只会增加困难。
与公平密切相关的是财产意识。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必须灵活处理,而不能靠硬性的规定。事实上,一些有冲突的问题很难弄清。一方面,财产欲以后会产生许多可怕的罪恶,害怕丧失贵重的物质财富是政治上和经济上凶残的主要原因之一。男人和女人都应当尽可能通过不受私人所有权支配的方式来寻求幸福,就是说要从事创造性而非防守性的活动。
因此,若能避免孩子的财产意识,那么培养这种意识就是不明智的。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十分充足的理由,不予重视是危险的。首先,财产意识在孩子身上是非常强烈的,他们刚一能够抓住他们所能看见(手眼配合)的东西,这种意识就开始发展了。他们能抓到什么,就觉得什么是自己的,如果有人拿走,他们就愤怒。我们现在仍称财产为“所有物”,而“保持”的意思则是“握在手中”。这些字眼表明了财产与攫取之间的原始关系,“贪婪的”一词也是如此。没有自己的玩具的孩子会拾起小棍、破砖或其他所能找到的零星物品,并将它们作为自己的私产珍藏起来。财产欲是根深蒂固的,一旦压制,必出危险。另外,财产欲还能培养爱护之心和抑制破坏的冲动。孩子对自己所做东西的财产意识特别有益,这种意识若被禁止,他们的建设冲动也就被抑制了。
鉴于以上论点如此矛盾,我们不能采取任何明确的政策,而只能在很大程度上以当时的情形和儿童的天性为依据。尽管如此,关于在实践中调和这些矛盾的方法,还是有话可说的。
说到玩具,有些应当是私有的,有些应当是共有的。例如,摇木马自然总该是共有的。这就指出一个原则:凡能共享但一时只能由一人享用的玩具,如果很大或很贵,不便购置双份,就应当是共有的。另一方面,凡更适于某孩子的玩具(例如,由于年龄的关系),也许应当属于那个能从中获得最大乐趣的孩子。如果玩具必须精心拨弄,而只有大孩子才会这样做,那么不让小孩子动,以免损坏,无疑是公允的。小孩子应当得到特别适合他们年龄的玩具,以弥补其私产之不足。两岁以后,由于孩子不经心而损坏的玩具不应立刻换新的,应当使孩子产生一段时间的损失感,不要让孩子总是拒绝别的孩子来玩他的玩具。当孩子的玩具多得玩不过来时,如果别的孩子来玩那些闲着的玩具,就不该允许他表示抗议。但是,易为其他孩子损坏的玩具和已被主人改造成引为自豪的建筑物的玩具,应当除外。在那建筑物被遗忘之前,应当尽可能保留,以作为辛勤劳动的奖励。
除了上述情况,不要让孩子养成占着茅坑不拉屎的习惯,也决不能允许他蛮横地干扰其他孩子游戏。在这些方面训练孩子少量的良好举止并不十分困难,而且必要的严格是完全值得的。不能允许孩子从其他孩子手里夺东西,即使在正当的权限之内也不行。如果大孩子粗暴地对待小孩子,要对大孩子表现出同样的粗暴,并立刻讲明你为什么要这样做。用这种方法不难使孩子彼此和睦相处,这对于防止经常性的冲突与哭啼是必要的。有时一定程度的严厉也许是不可少的,这等于一种轻微的惩罚。但是决不能让孩子养成欺负弱者的习惯。
在允许孩子有几件珍爱物的同时,也应当鼓励孩子养成使用砖头一类玩物的习惯,然而只有当他使用这类玩物时,他才拥有专用权。蒙台梭利教具是所有孩子的共用物,但是只要某个孩子正在使用它,其他孩子就不得干涉。这能培养出以工作为依据的有限租户权利意识,这种意识不会与以后应有的行为背道而驰。对于很小的孩子,这种方法不大适用,因为他们尚不具备足够的建设性。但是随着他们掌握技巧,引导他们注意建设的过程将越发变得可能。只要他们知道他们随时都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建筑材料,他们就不会十分介意其他孩子也使用那些材料,他们起初不愿和他人共用的感觉很快就会被习惯所消除。然而,当孩子长到一定年龄,我认为,他们应当获准拥有自己的书,因为这能增加他们的爱书之心,从而促进他们读书。孩子自己的藏书应当尽可能是些好书,如刘易斯·卡罗尔的书和《坦列沃德的故事》,而不是那类拙劣的二流货。如果孩子想要二流货,应当使它们成为共有的书籍。
泛泛的原则是:第一,不要使孩子因财产不足而产生扭曲的观念,这是产生财迷的办法。第二,当私产有助于可取的活动时,尤其当它能教孩子办事认真时,应当允许孩子有私产。但是在此前提下,要尽可能将孩子的注意力引到不涉及私产的游戏上。如果与私产相关,那么当别的孩子希望能获准玩他的玩具时,不可让他吝啬。然而在这个问题上,要引导孩子情愿提供,如果需要强迫,那么目的就没有达到。对于快乐的孩子,鼓励慷慨并不困难,但是一个极度缺少快乐的孩子自然会固守所能得到的快乐不放。孩子获得美德不是通过痛苦,而是通过健康和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