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明·文徵明《甫田集》卷三一《明故资善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致仕盛公墓志铭》:“服除,改长沙,专理赤籍,秉公执法,不事钩摭,而蔽为之清。”意思是说,丧服期满,盛公改授长沙,专门处理军籍,秉公执法,不苛刻深究,而积弊为之一清。赤籍:军籍。
“本意”依法办事,主持公道。
“错例”
1.大家有什么问题要反映?我一定禀公执法(秉公执法)。
2.法官职责重泰山,禀公执法(秉公执法)现威严,遇临各项奇冤事,国徽高照妖魔斩。
3.此总督大人的确名副其实,是一位正直、善察民情、禀公执法(秉公执法)、备(倍)受崇敬之人。
“分析”音同而误。“秉(bǐnɡ)”,掌握、主持,如秉政。“禀(bǐnɡ)”,是禀报、禀告,如回禀;待我禀过家父,再来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