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建立责任政府和法治国家无疑已经成为改革和发展的共识,有关责任政府的研究成果非常多。大量的理论成果不断地对责任政府的概念、思想源流、制度要件、现实障碍和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进行了不厌其烦甚至不乏低水平重复的论述。然而,对于行政责任所不可避免的内在困境和矛盾冲突却被理论界所不经意地忽略掉了。这就不但使得有关责任政府的理论成果变得片面化、平面化以及缺乏思想厚度,也使得现有的理论无法对现实中错综复杂甚至自相矛盾的政府责任现象进行充分的解释,无法对政府的实践提供有价值的行动建议,甚至使得对责任政府所抱持的某种乐观主义态度显得幼稚而苍白。
现代政府规模庞大,职能繁多,机构林立,承担着广泛而复杂的民主责任。政府不是铁板一块的,政府责任既不能做到精确无误,也不是线性的,还充满了各种模棱两可、自相矛盾的问题。因此,对于理论研究而言,仅仅说明政府为什么要负责任,应该如何负责任以及负责任的行政需要什么条件等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只能是看到了责任政府问题的表象,而没有深入政府行动的机理当中去。而且这些分析和观念总是带有某种从政府外部来审查政府责任的印迹,从而也造成了某种只照顾责任政府的理想而不顾及政府客观现实的流弊。但是,责任行政的实践固然应该盯住理想,更应该立足现实,所以,理论研究也应该以一种立足于政府的立场来考察为什么政府不能负责任、为什么难以负责任、存在着哪些涉及责任的冲突和矛盾等。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法规和社会价值等负有的政治、行政、法律和道德方面的广泛责任。从分析的角度看,行政责任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制度场域。场域是指是由附带一定权力或资本的行动者依据某些游戏规则进行互动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场域的概念是一个冲突和竞争的空间,表明了社会行动者的空间位置,并主要涉及分配结构中的各种位置的实际或潜在的处境,以及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之间的客观关系。行政责任的场域就是由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以及与之相互关联的各种行动者及其互动关系构成的分析范畴,其轴心是行政权力以及围绕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相关行动者的权力(权利)、责任(义务)与利益关系,其焦点则是掌握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
责任是一种关系性质的社会建构。“责任和职责暗示了一对行为者——必须有负责的对象。”“负责”的概念内在地是从一个主体指涉到另一个主体,即必须包含着“谁就什么事情对(或向)谁负责”的关系性结构。行政责任就是由行动者及相关的规则系统建构起来的关系结构,也是在不同行动者的互动关系中得以呈现的。然而,不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和行政权力本身的性质使得难以为其确立恰如其分的责任,而且行政责任场域中的结构和关系也制约着行政责任的顺利实现。一些自相矛盾的行动逻辑、模棱两可的两难选择和悖论性的命题,从根本上抑制了一种完整、连贯和精确的行政责任体系的形成,也限制了政府的履责能力、抑制了权力监督的效果、模糊了责任的界限和范围、增加了行动和选择的困惑与矛盾。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了行政责任问题的困境与难题。
由此而言,实现行政责任所面临的困难并不是想当然地是外在的、非理性的、不合乎逻辑的或是不可理喻的,而是行动者、规则结构及其互动关系所固有的,是内在而非外在的,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因而也是可以理解和解释的。故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释行政责任面临的难题和困境,可以以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作为理论分析的焦点,从行动者、规则系统和互动关系三个基本方面出发,揭示出公共行政场域中一些基本的责任困境,并分析其所导致的冲突和矛盾。这样不仅有助于增加认识的高度,提高思维的深度,也提出了发展和完善行政责任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还有助于增加改善行政责任状况的理性化和自主性的程度。
行政责任是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质的规定性。掌握和行使行政权力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动者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民主的政治结构中,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掌握和控制着某些社会资源,主要是权力资源、财力资源和合法性资源等,按照被赋予的责任规范来行使权力,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交换公众的合法性认同和支持,并维持他们的权力和地位。
一、行政权力的两面性
行政责任问题的起点是,国家机构是一种必要的恶。波普尔以命题式的语言指出,“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绝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罗素也指出,“不管无政府主义者如何说,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国家看来是一个必要的组织机构。”而且,“再没有比政府的必不可少这件事情更加明确的了。”社会需要政府来解决矛盾冲突,维持社会合作和社会协调。没有政府办不成事,有了政府又会有很多麻烦。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人类既需要政府来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或供给,但又必须防范政府组织的危害和弊端。
政府组织的两面性实质上也是行政权力的两面性。纯粹的权力就像自然界的能量一样,可以被不同的人用之于不同的目的。所以,行政权力既可以被用来为人民服务,谋取公共利益,创造公共价值,也能用之于谋取掌握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私利,或用之于为某些社会群体谋取不正当的优势和特权。而且,公共行政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用。权力是维系官僚制度所必要的。它不仅意味着对内部行政人员的控制,也是社会管理和政治统治的必要手段。“行政管理的生命线就是权力。”“行政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获得并保持权力,行政官员占据公职的条件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完成政治上确定的任务,每个政府层级和职位都必须有适当的权力以履行其职责。因此,行政责任问题的核心实际上是一个与公共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相关的问题。
权力具有诱惑性、膨胀性、扩张性和侵犯性的特点。人们都追求权力,并运用权力来满足自我利益。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并且,“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就此而言,行政权力的两重性可谓是行政责任的逻辑起点。既然权力具有易于腐败的性质,人类又是容易犯错误的,甚至每一点、每一滴权力都蕴藏着趋于滥用或腐败的“基因”,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经验上,都必须要求用责任来约束权力。换言之,每一种设置出来用之于实现某些正当目标的行政权力,都必须要辅之以相应的约束和制裁手段,使之受到责任的约束,服务于正当的目的。
由于政府规模庞大,机构林立,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行政权力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所管辖事务极其繁杂,因此,控制行政权力的内容和任务是极其艰巨的。既然没有任何人具有错误和腐化的免疫力,那么强化对权力的约束、控制和监督是必需的。从这一点上说,由于存在着广泛的控制失灵或监督失效的可能性,责任政府建设的压力和风险也是非常大的。而且,一个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不负责任,表明着行政责任制度的弊病和漏洞,也容易被放大为责任政府建设的问题。这就意味着责任政府的建设不仅是宏大的政治权力架构,还必须从细节上、从点滴上完善对每一个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和控制。
二、官僚机构的碎片化结构
决定论的观点通常认为,由于官僚机构具有层级制、规则化和专业化的内在特点,因而官僚机构在行为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总的说来,研究证明,那种认为官僚组织之间具有绝对一致性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官僚机构并不像它有时被勾画成的一个简单的、单一的物象。”虽然行政机关大多是根据职能、任务或地域来划分管理权限的,但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政府的不同机构和部门之间以及有着共同名称的政府机构之间,在内部结构、人员构成、权限范围、权力来源、行使权力的方式、所运用的资源、专业技能、政策倾向性、组织文化以及对待公民的方式上,都存在着差异。
比如,政府机关中人事部门的行政人员的行为方式与企业中人力资源部门的雇员要有更多相似之处,而比与他们一样作为行政人员的民政部门的官员的工作的相似之处要多得多;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财政局的会计或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计算机程序员,其知识结构、行为方式和工作内容与私营企业中的会计或计算机程序员同行更加相似,而与指挥交通的交警的工作内容和行为性质相去甚远。这样,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及不同性质的行政人员,就必须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和测量工具,从而在行政人员的贡献与报应(包括奖励与惩罚)之间建立起恰当的联系。由此一来,政府结构的碎片化也就意味着,没有完全相同、普遍适用的履行责任的方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控制责任的手段,而只能根据组织的性质、机构的任务和职位的性质等来确立责任标准,选择责任工具。
既然行政机关不具有一致性,也不存在什么一样的或善或恶的本质,那么就不能用单一的思维和眼光来审视它。那么,有关行政责任的一般理论,也就始终存在着将政府机关及其下属机构或部门看做是大同小异的组织实体的危险。实际经验也可以表明,现实中必定有一些部门比另一些部门更有效率,产出丰富,成效显著;一些行政人员比另一些行政人员更加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尽忠职守。那么,想要判断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是否是负责任的,实际上只能获得经验的、局部的事实和经验,而很难得出一个概括的、笼统的判断或结论。一般说来,给公民派发好处的福利部门要比那些对公民实施强制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加容易获得公众的好感。而且,在政府的制约体系中,一些部门及其成员的负责任与另一些部门及其成员的不负责任还形成针锋相对、相互抵消的局面。归根结底,政府机构并非高度有机统一的,但不同机构权力的分工合作、分立制约又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条件。
碎片化的政府结构暗合着多中心的治理格局,能够带来一定的竞争性效率,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但多元自主的权力中心同样也会导致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带来更多的摩擦和矛盾,增加了行政过程中的成本,还造成责任边界的模糊性,此外,重叠和冲突的管辖权也会产生一定的浪费。特别是,社会问题不可能像行政机关那样“分门别类”为一组不同性质和领域的部门。“通过对职权范围的限制而确定治理的构成范围必然劳而无功,道理很简单,所有的问题都是分不开的。”
三、行政动机的内在悖论
“在任何关于人类如何、为何如此这般行动与生活的思考中,都注定要产生关于人类的动机与责任的问题。”行政人员的动机是什么?他们究竟是为了自我利益还是为了公共利益投身于公共行政?行政人员是否比那些在政府之外的人更具有奉献精神或公共精神?这些问题过去是,现在也依然是困扰理论争论的焦点。不同的回答构成了对行政人“人性”及其动机的基本判断,并演绎出不同的行政哲学和制度方法。在管理的发展史上,“X理论”、“Y理论”和“Z理论”等人性假设在特定的时期曾主导了管理实践和组织制度的设计。公共选择理论的勃兴,将“经济人”假设扩展到对政治家、官员和选民行为的分析,为制度分析提供了新的工具。一些学者指出,“有大量的文献已经证明私有和公有决策者都是自利的人,是有限的理性主义者,而且这是与观察结果相一致的。”但是,将“经济人”引入到对政府官员的分析,也招致了一些人的反对,如认为“公共选择理论作为一种对政治动机和行为的描述是不真实的”,新公共管理的“经济人”假设是“对人性认识的偏颇”。这些批评从经验证伪的角度来否定“经济人”假设,虽然有助于防止对人性的片面理解,但这种批评却也曲解了经济学运用“经济人”假设来分析问题的初衷和价值。
根据安东尼·唐斯的观点,官僚的一般动机包括了权力、收入、声望、便利、安全和忠诚等多个目标,官僚的典型类型则包括了权力攀登者、保守者、狂热者、倡导者和政治家等五种类型。这种官僚的“理想类型”只是一种高度的简化。现实当然并不遵循任何单一的假设。人的动机是极其复杂的,个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事实上,政府官员中从来不乏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官员,而同时政府机关中又有着各种形式的卸责或失责行为,存在着一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和贪污腐化的现象。并且,官僚个人也往往是复杂动机的混合物,在不同的条件或情境中,他既可能非常自私自利,也可能体现出大公无私的一面。作为个人,他们不仅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利他主义、公共精神同样是行政人员行为的重要动因。
故此,行政责任的人性困境在于:如果行政人员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什么责任制度了?如果行政人都不是“天使”,设计怎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将他们的自利导向对公共利益做出合理的贡献呢?甚至这根本就是一个不能完成的任务呢?由此延伸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即行政机构是否具有自利性?如果行政机构没有自利性,为何又总是不能对公共利益做出最优的贡献,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部门利益、本位主义?而如果行政机构有自利性,又如何能使之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机构或部门的利益?由于人性假说和动机分析是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因此人性及人类动机的不确定性对组织激励和责任控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和难题。因为,不管采用何种人性假设,都能轻易找出一些事实上的反证来。不管是否承认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具有自利性,制度设计的基本任务也都是一样的,即必须要通过一套良好的制度安排,使得根据理性原则行事的行政人员为公共利益做出恰当的贡献。否则,缺乏良好的制度约束,人性的不完善必然就是责任行政绕不开的陷阱。但就设计和发展有效的制度安排而言,就必须要认识到,“经济人”假设并不是对人性的真实描述,而只是一个理论建构的工具,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支撑起了逻辑严密的经济学分析,而且也对现实的制度比较与制度建构提供了分析工具,即从最不利的假设情形出发来为约束和控制人的行为寻找答案。表面上看,这种制度思维是灰色的,缺乏温情,但由于它已经是从最不利的底线情形出发的,因此不但更加安全,而且总是不乏所得。
四、行政权力的顽强膨胀
随着政治生活、社会经济和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化,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20世纪以来,行政部门的大规模扩张和行政人员数量的激增,更是影响世界各国政府运作的普遍现象。行政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自然属性,官僚组织有着内在的扩张趋向,按照唐斯的观点,其原因主要有:(1)组织的快速扩张能够吸引到更多的人才,也更加容易保留它的最有才能的人员;(2)“任何组织的扩张通常都会增加其领导者的权力、收入和声望,因此,他们鼓励组织扩张”;(3)组织扩张如果能“帕累托最优”,即增加一些组织或成员的资源和利益而并不减少另一部分人的资源和收益的基础上,能够提高组织士气,减少内部冲突和纷争;(4)扩大组织规模可以提高组织绩效,扩大生存的机会,减少不确定性和焦虑,“忠诚和自利都会鼓励官员推动组织的发展”;(5)“由于官僚组织的行为缺乏内在的补偿机制,从而使官员无力根据边际成本来衡量未来的边际收益。大多数官员面对的激励结构,是鼓励他们增加支出而不是减少支出,因此,官员有动力通过支出来扩张他们的组织。”
毕瑟姆指出,“对于高层官僚而言,增进他们实质性利益的唯一途径,是组织的扩张,而非组织的效率。因为他们的报酬、权利和声望通常是与组织的规模联系在一起。一个更加庞大的层级制也就意味着有更多的层面需要协调,有更多的备忘录需要录制,有更多的工作需要每个人去做,尽管组织任何其他可计量的产出并不一定有任何重要的增长。”这与“帕金森定律”所揭示“机构膨胀”、“冗员增加”和“相互制造工作”等现象是高度一致的。而且,官僚体系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决定了官僚组织比其他组织具有更强有力的自我膨胀倾向。首先,在官僚制运转中,由于对其产出结果的衡量和计算有相当的难度,在经费、人力、物力的投入和使用上难以进行效率评估,因此只能以控制其投入为主,这样就导致了资源配置的软约束。而实际上,官僚系统由于掌握着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在财政税收的攫取和分配上拥有较强的手段和能量,为组织机构和人员的扩张创造了便利和可能的条件。在微观层面看,在官僚体制中,由于个人的薪水相对固定,投入越少,其单位效益越高,因此人员不断增多有利于减少官员们的工作量,而机构的增多也相应地增加领导们的权力,同时增加了官员们的晋升机会等。此外,现代社会和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要求更多地使用政府权力,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需要政府来予以满足。这些也都为行政权力的膨胀提供了社会土壤。
并非不重要的是,每一个强大的官僚机构希望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塑造世界,都打算在现实中留下本机构的影子,至少也要在行政场体系占据一个优势的地位。在这一过程中,“每个行政机关都有一种倾向,就是发展自己的自主权,让人们对它的活动给予特殊关注,以避免与国家机器合为一体。对机关领导人来说,就是摆脱等级;对工作人员来说,就是追求一种更有利的报酬(和晋升)制度。”实际上,不仅个人或机构希望获得更大的权力,而且公共目标的实现也要求更多的权力资源来协调矛盾、解决纠纷以及为社会合作创造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在行政机关权力膨胀与责任控制之间的艰难博弈。膨胀的权力以及随之增加的机构和人员等既增加责任控制的内容,也增加了责任控制的难度,因为更强有力的权力就会更有办法和能力抵制外部的检查和监督,并更倾向于摆脱控制,自行其是,不负责任。虽然治理能力的提高要求行政权力的相应增长,但治理能力通常并不与行政权力的膨胀同步。事实上,在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还没有得到检验之前,官僚制的权力膨胀和机构膨胀已经摆在了社会面前,并造成了责任控制的现实困境。
五、政府有限性的瓶颈制约
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政府来实现某些价值的人,必须保证政府具有达到这些目的的能力。汉密尔顿早就指出,“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亨廷顿也说道,“制度化水平很低的政府,不仅是个软弱的政府,也是不道德的政府。政府的职能就是治理国家。一个软弱并缺少权威的政府无法履行其职能,这个政府就如同受贿的法官、怯懦的士兵、愚昧的教师一样,也是不道德的。”那么,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能够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为人民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情,能够充分履行职权,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经济学已经揭示出,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竞争,存在着市场失灵。虽然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证据,但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的干预效能是有限的,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好。质言之,政府干预也会导致“政府失灵”,而且,由于政府自身蕴藏着巨大的能动性力量以及政府行为的刚性特点,政府失灵的后果会更加严重。造成“政府失灵”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政府干预也存在着信息不完善的问题;作为代理人的政府,不仅追求行动上的效率,还要承受着社会公平、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压力;与政府强制性相关的资源再分配不仅会导致新的不公平,还会产生不经济和寻租活动;政府及其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受到自私动机及各种“情欲”的影响;公共部门缺乏竞争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结构,政府扩张增加了社会负担;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腐败提供了温床。一句话,政府干预的问题并不比市场少。
面对各种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政府并没有无所不能的资源禀赋。因为政府只有有限的理性和不充分的行动资源,并导致广泛的政府失灵。(1)人们据以合理筹划和行动的能力是有限度的。在对付相互冲突的目标及其所代表的多重价值方面,政府不具备简洁而奇妙的解决办法。也没有现成的公式、办法或经验可以提供标准答案。行动和选择往往是理性和非理性的混合物,政策选择和政策实践通常是学习和试错的结果,并越来越成为应对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世界的一种适应性活动。(2)政府行动的资源通常是短缺的。行动资源既包括了物资资源、精神资源,也包括制度资源和权力资源等。面对各种需要满足的要求和需要实现的目标,面临资源的约束政府必须选择优先照顾的对象和重点照顾的目标,发展理性的资源配置方式,筹划合理的支出结构,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用,而资源约束条件下的分配不均必然使得政府对于一些公共问题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在公共危机时期,有限性的约束更会直接地反映到政府的危机应对工作中来。
由于职能范围的扩张,现代政府正承担起各种使其理性能力和行动资源经受考验的广泛责任。其结果就是,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手段和条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责任和履行责任所需要的资源的鸿沟也日渐拉大,这些都不可避免导致了行政责任的匮乏。这样,越来越多的限制和束缚与越来越多的服务和管理,使得政府行动资源的“短缺”日益转化为履行责任的“瓶颈”。而且,就政府的行动资源与行政能力问题而言,只有政府可支配的资源数量多起来,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才能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资源的增加是以社会的税赋负担为代价的。这样,社会公众既希望少交税,又希望享受更多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而且,到底是要一个积极负责的政府还是一个消极无为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难题。那么,由于政府的职能范围具有模糊不清的性质,想要在政府应当做的事情和不应当做的事情之间划出一个清晰的界限是非常困难的。随着公私合作的兴起以及第三部门越来越多地承担起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责,现代社会公私部门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了,责任也愈发模糊不清了。那么,对于应该在何种程度上使用行政权力、如何判断行政权力的责任限度等问题,就很难得出什么令人信服的答案。
六、政府公务员的责任冲突
政府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着责任冲突。责任冲突是指公务员在进行责任选择的时候所遇到的矛盾的状态,即责任主体在特定情境下表现出的左右为难而又必须作出某种非此即彼选择的境况。其突出特征是满足某一责任要求的同时,又会违背其他另一种或几种责任要求。责任冲突包含不同性质的责任之间的冲突和不同层次的责任之间的冲突。前者是指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性质的责任,公务员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责任而不得不违背其他的责任要求,不同性质的责任之间往往具有对立性和不相容性。履行一种责任不仅意味着对另一种责任的放弃,而且可能是对后者的损害。不同层次责任之间的冲突,则是指在同一性质(如道德责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之间的矛盾,其中公务员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责任而无法履行其他的责任。这种责任冲突的主要特点是顾此失彼,难以两全。没有严格的对错之分,只有合理性程度上的差别。此外,公务员也会在承担责任与逃避责任之间进行选择。
根据行政伦理学家库珀的总结,最常见的责任冲突是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其中,(1)权力冲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力所强加于公务员的客观责任的不相容,比如法律的要求、公民的意愿与上级的指令之间的相互抵触等,具体说来,主要有三类,即遵守组织决策与公众的期待之间的冲突、服从上级与服从公众之间的冲突、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级相互抵触的指令所导致的冲突;(2)由于公务员角色只是人们所扮演的全部社会角色中的一个,因此不同的角色义务之间的相互排斥也会导致公务员的责任冲突,其中公务员角色与组织之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角色发生冲突,典型的角色冲突形式主要包括上级角色与下级角色之间的冲突、行政人角色与作为一般社会人角色之间的冲突;(3)利益冲突则是指公务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所产生的冲突。公务员作为个体的人,他有私人权利和个人利益;但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他又代表着公共利益。公务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当私人利益占了公共利益的上风的时候,就会导致各种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规避责任等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冲突是公共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现代社会的政府公务员扮演着多种多样的社会角色,如领导、下属、同事、同学、朋友、亲人等,与各个角色相关的责任会带给行政人员冲突性的要求和义务。每一个公务员都经常面对和处理这些冲突。在这些冲突性的情景中,两种不兼容或互相排斥的选择和要求,会带来左右为难的抉择困境。从根本上说,它们涉及公务员“如何有意、无意地为价值和原则排列顺序。”由于人类社会必然存在着利益上的分歧和价值观上的差异,因此在任何社会当中,责任冲突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难以消除的。责任冲突是履行责任的矛盾状态。它增加了责任履行的困难,把人推向两难的境地,并要求人们做出明确的选择。虽然一定程度的责任冲突可以起到澄清责任规范的作用,责任选择也有助于公务员责任意识的发展和完善、履行责任能力的提高等,但是,广泛存在的责任冲突引发了行政责任领域的混乱,导致了责任选择过程中的危机,增加了履行责任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并且会由于缺乏指导和指引而导致履行责任的失败。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责任冲突导致了选择价值目标上的模棱两可;其次,责任冲突带给公务员心理上的折磨和煎熬,增加了公务员的心理负担;再次,责任冲突也会导致责任评价上的困惑,不仅对公务员是如此,对外部评价者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