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工具的类型是一个相对恒定的参数。工具创新实际上是对为数不多的责任机制的演绎或构造,其形式可以推陈出新,千变万化。责任工具的创新即根据责任工具的行动结构及其优劣利弊等对不同责任工具进行搭配和组合,增加责任工具之间的协作和支持,甚至直接设计新的行政责任制度,最终提高行政责任制度的整体效率。行政责任工具的创新通常遵循两种不同的路径:
1.工具机制的演绎或构造。
从上述责任工具的类型已经看到,控制行政权力的基本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分权工具)、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利工具)、以测算来监控权力(测算工具)、以信息公开来抗衡权力(信息工具)和以道德制约权力(道德工具)。制约权力的基本工具的恒定的。这些控制行政责任的工具类型,实际上也是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机制类型,是实现行政责任的基本路径。以测算工具为例,其控权原理主要根据一套明确定义的标准体系来检测、计算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责任性的程度取决于测算结果与既有标准的偏离或吻合程度,其具体形式既可以是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标杆管理,也可以是政府绩效评估、政府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估等。在测算责任的意义上,它们没有本质的区别。类似的制度不管是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任何方面的测量,如对警察到达案发现场时间的规定、对公民申请处理流程的期限规定,也都可以说是基于测算机制的控权方法。
因此,只要明了责任工具的基本类型,就可以通过对基本工具机制和控权原理的演绎和构造来发展新的行政责任工具。比如,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贪污腐败局成立,其职责主要是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是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正如其他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一样,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一种反腐败的工具。就其控权原理而言,它是分权化工具的具体化,是通过对预防贪污腐败职能的整合与改造,使之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预防监督。又如,目前受到各级政府重视的巡视制度和督察制度,已经在防范腐败、加强宏观调控、增强政府执行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其控权原理而言。它们主要是一种信息工具的新形式,其基本功能是为了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从演绎或构造的角度讲,这些新的制度安排都可以说是对相关责任机制和控权原理的延伸与发展。
此外,行政伦理体系的变化和发展,不管其概念和内容如何千差万别,也不论其规范化程度或强制性程度如何,实际上都是对社会基本道德价值的制度化或法制化。因此,道德工具的创新也就是对某些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价值的显性化、正式化和制度化。就此而言,各种形式的道德条款和伦理法案正是对伦理观念和道德规则的演绎或构造。
2.控权机制的搭配或重组。
纯正的工具是很少见的,而且孤立的工具也很难起到约束和控制权力的作用。事实上,所有的行政责任制度都是不同责任工具组合的产物,包含了不同性质的控权机制。比如备受社会瞩目的行政问责制,严格地说它不是一项单一制度,而是由不同制度安排构建而成的实践类型。在完整的行政问责过程中,必须运用到各种类型的责任工具,其中人大监督、公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等,属于分权工具的范畴;新闻媒体的积极介入、行政调查、关于突发应急事件的限时报告制度等,是信息工具的体现;对问责事由、问责范围和问责后果等问题的规定,作为问责制的前提,是测算工具的存在形式;问责事件中官员的道歉行为或引咎辞职,主要具有道德工具的特征……很显然,单一的做法谈不上是行政问责,也无法构成有效的行政问责。只有综合运用这些工具,才能达到控制权力、追究责任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责任工具的创新,通常不是指研发出某种前所未有的控权原理,而主要是指根据不同的控制对象和问题情景,对不同的责任机制和控权原理进行重新搭配或优化组合,发展具有组合优势的混合工具。在操作层面上,这就意味着在责任制度的规则系统中,从层次、比例和强度等方面对责任工具进行搭配和重组,将不同的控权机制结合起来,形成权力监督的新手段。比如,据媒体报道,浙江省乐清市通过电视和网络等方式把人大监督政府的履职过程展示在公众面前,让7名副市长在人大常委委员面前汇报工作。这里的人大监督和新闻媒体都是一种现成的制度安排,前者是分权工具的形式,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则是信息工具的载体。这两种工具都是普通的工具,而且单个的工具在权力监督上都有某些内在的不足。但把这两种工具组合在一起,却产生了某种制度创新的典型模式。这种所谓“广场政治”的实践,不但可以强化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公开监督,强化行政责任,改进政府绩效,而且也能强化人大的监督权威,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效能。
又以逐渐被引入公共决策领域的听证制度为例,也能看到责任机制组合的巨大效应。从权利的角度讲,听证是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内在要求。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公民有权知道和影响那些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就信息角度而言,听证为相关利益者表达和反映各自的利益和诉求提供了一个互动的平台,从而有助于在协商、对话中做出决策。因此,从发展和完善行政听证的角度说,必须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通过防止信息的屏蔽、扭曲和漏损来完善这一制度。但是,如果关起门来开听证会,听证会就不会起到必要的约束和控制权力的作用,因此,听证制度的力量必须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才能发挥更显著的作用。当然,听证会的民主训练,也有助于形成规范听证参与各方的伦理准则。这样,听证制度实际上是包含分权工具、权利工具、信息工具和道德工具四种控权机制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既有利于作出高质量的公共决策,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利于行政决策过程公开,监督权力运作,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由上述对责任工具创新的两种途径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说行政责任工具机制的演绎或构造具有制度增量创新的意味,那么,责任工具的搭配或重组就更多是一种盘活制度存量的做法。前者主要从外延上扩展了责任工具的形式,后者则从内容入手改善责任制度的功能和效用。这两种做法都是创新行政责任工具所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