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方式多种多样,其职能、任务、内容和方式千差万别,但其共同的目标都是要实现广泛而复杂的行政责任,让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为其一切行动负起责任来。如果把行政责任作为一种有待实现的目标,那么必须考虑“如何做”才能实现这一目标,这里的“如何做”的问题就是设置或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的问题。实现行政责任的各种方法因此可以恰当地称之为行政责任的工具。工具的概念是一个思想捷径,它是对所有约束和控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掌握和行使的行政权力而运用的各种可辨别的行动机制的抽象。工具的途径就是在所要采取的行动与可能出现的结果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直接的对应关系,以便人们能够根据所处的环境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决定选择何种方式,以及根据既定的目标来评价不同手段的有效性。那么,行政责任工具的分析将为行政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资源。
上面已经说到,公共行政学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法规和社会价值等负有的政治、法律、道德和行政等方面的广泛责任。行政权力的运用充满了不确定性,它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被错误地利用。行政责任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行政责任工具就是指那些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进而实现行政责任目标的各种行政责任制度。换言之,行政责任工具实际上就是以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为中心的结构化方式,它规定了行政权力运用的方式以及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的途径。
行政责任工具的基本性质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看:
(1)行政责任工具是指一些特定形式的控权结构,如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政务公开等。其共同目标都是规范、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具体来说就是约束、控制掌握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使之遵循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和道德的规范,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实现公共利益。
(2)公共行政指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责任包括了政治、法律、行政和道德等方面的广泛责任。因此,实现行政责任的制度安排就不仅包括了政治制度(如权力分立)、法律制度(如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制度(如绩效评估),也包括了社会制度(如新闻自由)和道德伦理体系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的制度网络。
(3)就规则的性质而言,行政责任制度既包括“构成性规则”,也需要“控制性规则”。前者意味着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在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规则而存在,如授权规则和行政程序等,这与行政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逻辑是一致的;后者意味着对行政权力运行及其后果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如追究责任的规则和惩治腐败行为的规则等。
作为精心设计的人工制品,行政责任工具是沟通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桥梁。责任工具的概念表明了从权力运用到实现行政责任的目标之间存在着距离。这个距离需要责任制度来填补。没有完美无缺的工具。不同的工具虽然都以规范、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为目标,但由于其行动结构和内在属性不同,就不但有不同的适用条件,而且具有截然不同的绩效。更重要的,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必然是各种制度安排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综合运用这些制度安排,发挥其比较优势,才能实现良好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