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在如何控制行政责任的问题上,始终存在着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两种立场。弗里德里克森坚持内部控制,芬纳主张外部控制,库珀则取折中的立场。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也不是互相排斥的,更没有人以为单单依靠外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就能完全控制行政责任,争论的焦点还是在于哪一种办法更为重要,更为根本。不同的学者因其倾向性不同,分别处于芬纳和弗里德里克森争论谱系的某一个点上,更多只是程度上的区别。
通过法律制度及其监督和控制机制来约束行政权力,诚然是实现客观行政责任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行政责任问题的常规性办法。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是完美无缺的,存在着某些漏洞。相对于人类行为的丰富性而言,规章制度不可能对行政人员的所有行为及其细节都做出预先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无能为力、鞭长莫及的地方,就可以通过倡导和鼓励行政人员运用道德伦理来抵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诱惑,正确地行使权力。从另一面上讲,在控制行政责任的问题上,受法律谴责的行为固然应当得到制止,但仅止于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通常被理解为“不过是由社会根据广为接受的行为标准而建立起来的最低道德标准;而道德关怀则超出了这些最低的标准,去考察哪些可能被法律接受但可能不符合某些道德准则和道德原则的行为。”这是因为,行政人员的某些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制度,却可能与社会的伦理道德格格不入。这就要求建立起某种道德标准来指导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正确行使权力的内在保障。
就此而言,负责任的行政与其说是由外力强制实施的,不如说是一种自然的流露。从事道德行为的要求应当发自个体行政官员的内心,是内在的认同和自觉,而不是由外部强加给他。只要承认制度具有有限性,具有内在的缺陷,就不能排除对伦理道德的需要。但伦理道德规范同样是有弱点的,而且甚至要比制度约束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样,依靠伦理办法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办法,固然不失其价值,但其作用不能被无限拔高。依靠道德伦理的自律机制来约束当权者,并非是人们不知道其作用有限,而是因为别无选择。相对于正式制度的巨大成本而言,道德规范也算得上是一种成本低廉的做法。而且,由于它所体现的对人的理性力量和道德伦理的信任,还具有一种温情脉脉的人本主义精神。这也是它不断被一些人主张和支持的重要理由。
要求行政人员担负道德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他们是社会道德生活的重要行动者。公共行政不仅在行动,也在建构社会生活,塑造着人们的精神世界。“政府影响公民的性格,正如公民的性格形成政府一样。”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的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制度塑造现实,并通过塑造出与这种现实相一致的人来获得这一现实。经由制度规则形成的行为习惯,最终演变为人们的第二天性,并内化为人们行为机制的一部分。“我们知道,政府不能使我们变得富裕或聪明(更不用说善了),并且我们很希望政府不使我们陷入贫困和堕落。”“没有什么东西像统治者受到法律束缚或随心所欲的统治那样,如此大地影响到经济生活、公民生活,或就此而言到家庭和精神生活。”历史已经教导我们,“政府对生活在其统治下的人民的性格的形成有着令人可怕的力量。大规模的极权主义运动所留下的东西甚至比1亿军团更可怕和更有教育作用。”既然行政人员的一举一动都对社会道德发生广泛的影响,因此控制行政责任,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都是理性的,也都有自利倾向,承认这一点并不是什么羞耻。但是如果将人的自利倾向绝对化,甚至认为除非存在某种特殊的诱因,任何行政人员都绝不会真心诚意地促进公共利益,这不仅是对官僚队伍中客观存在的利他精神的视而不见,也是对人性的片面化曲解。抹煞人的价值观、道德、精神和信仰等在人类行动选择中的意义,也是抹煞了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力量的重要作用。现实中的人不仅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也追求非物质利益的最大化。通常说来,在制度规则提供的机会、利益与损失、惩罚之间,人们通常会选择前者,而避免后者。但事情并不总是这样。制度比道德更加稳定,但道德也可以突破制度本身的局限性,而获得某种程度的超越性。
无论是什么社会,一个总体上廉洁的官僚机构中也多有零星的害群之马,而一个腐败泛滥的政府中也不乏一些正直而有气节的官员。同一制度环境中表现截然不同的行政人员,可以证明人的道德品格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人类伦理精神和道德品格的张扬,可以超越利益的算计或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可以放下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斤斤计较,而表现出崇高的利他行为。反过来说,“如果将行政管理行为看作是屈从于一种持续的自利的算计,那么就忽略了社会行为规范的特性,即通过无论是有意识的接受过程,还是无意识的内化过程,社会行为规范都为被认为对个人是有效的或有约束力的,因而是自律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这一点的启示在于,制度固然重要,但如果有好人来操作,就锦上添花,相反,即便是一个不错的制度,但由于执行者素质低下,品格不好,而不免产生阳奉阴违、形式主义和表面化等问题,出现歪嘴和尚念经的情况,甚至使法律制度形同虚设。所以,人的品格和素质对于制度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制度的结构包含有重要的人格决定,而且即使是最好的制度……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而即便是理论上好的制度,也只有在它适合了操作和管理这套制度的人们的传统、价值和行为方式之后,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价值。一些在他国成功的制度经验在我国却未能产生显著的效果,如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等,固然与宏观的制度体制有关,也与制度执行者们的个人情况是分不开的。
主观责任的实现以行政人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和人格品质为基础。而即便是客观行政责任的实现,也必须通过个体的行政人员来实现。这些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政人员,不是任人摆布的、没有思维的木偶,而是具有自己的道德和伦理自主性的活生生的人。组织社会学的学者们也指出,那些在组织中工作的成员并不想被当作实现某种意志的会说话的工具,而是要作为一个有完全的个性、独特的经历、个人的判断的人参与到组织工作中来。所以,作为个人的行政人员的潜意识、爱好、本能、欲望,以及人格品质、意志力、价值观、意识形态等主观世界的东西,同样是它们行动选择中的一个重要机制。如果制度想要约束行为的话,在它对这些同样约束行动选择的要素缺乏影响的时候,也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制度效率。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个人化的道德机制来补充制度的不足。
费斯勒等认为,“把公共管理的伦理当作通过任前取消资格和禁止不道德行为来保证的东西,是一种消极的途径,带有不信任人类本性的浓厚色彩。”而通过激发和鼓励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来保证行政伦理的水准,则是一种比较积极的路径。一个意志自由的行政人员,首先是一个自主的自我存在,然后才是官僚制机器上的一个齿轮。他能够为自己作出选择,而并不必然屈从与于现实的压力或诱惑。那么,“一个负责任的行政官员,他不仅是遵守法规的,还要把自我看作是‘自主的—社会性的’自我,不是被动的反映上级的要求,或社会制度的角色规定而已。因此,他应将法规视为只是处理事务的实际方便而非道德上的必然。负责任的行政行动应就法规要求、个人处境、道德关怀等多方面的综合判断,作出合适的决定,不能仅将法规或上级的要求与自己的行动,化约为目标与手段的关系,而应将目标与手段视为辩证发展的过程关系,不是单纯的手段关系。”
韦伯认为,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受到两种伦理准则中的一个支配,即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信念伦理体现人们坚守内心某种抽象的信念,行动的伦理价值在于行动者的意向和信念的价值,它使得行动者有理由拒绝对后果负责,信念伦理通过强调道德目的的纯洁性为手段辩护,将责任推诿给上帝或上帝所容许的邪恶。责任伦理则认为,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能在于行动的后果,它要求行动者义无反顾地对后果承担责任。责任伦理以行动后果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既强调对目的和结果负责,也强调对手段负责。公共行政是一个行动的领域,就发展一种完整的行政伦理而言,两者并非对立和冲突的,可以统一在行政伦理的规范之中。在具体的场合中,两种伦理取向都自有其指导行为的价值。坚持信念伦理意味着坚守“人民主权”和“为人民服务”等价值理念,而坚持责任伦理意味着不仅为手段负责,也要为结果负责。
迄今为止的所有公共行政中的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不仅仅是政治之病、经济之病,也是道德之病。制度的失败不仅是制度本身的失败,也是制度安身立命的社会道德基础发生了问题。“我们最迫切的问题不是由我们法律中的缺陷引起的,而是起因于应该支持法律的道德共识的分崩离析。总之,今天我们所面临的危机是一种道德危机”,所以,“解决危机的办法主要不是取决于政府的行动,而是取决于个人的行动,不是依靠新的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复兴。”个人道德能力的缺陷在为官员的私欲和自利准备了通道的同时,社会道德基础的败坏更加扩大了这种缺陷的丑陋。不道德刺激更多的不道德,道德能力的缺陷由于严重的制度失败或制度失灵而变本加厉了。“毫无疑问,改善制度与革除弊端都是有用的,但是,最有用最急需的则是改良制度,同样不能忽视的则是用健康的理论或道德信念去涵养人们的心灵。如果想要将社会从腐败、不负责任、不信任、奴性的困境中拯救出来,就必须使精神的教导在人类的心灵生活与公共生活中占有一个应有的位置。”
如何改善行政道德,提升行政伦理,可谓是见仁见智,但不管是什么观点,最后都必须落实到制度上来。制度建设不外乎如此,建立和完善行政道德体系的规范和标准,推进行政道德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和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建立和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建立和健全行政道德的教育机制,改善行政道德教育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行政道德教育的效果,等等。伦理道德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政责任信念,明确现代行政理念和行政价值,提高服务于公众和公共利益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重视和加强行政道德伦理的教育、宣传和训练,努力提高行政人员处理伦理冲突问题的技巧和能力。伦理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深入、细致而持久的努力,才能取得切实的成效。需要指出的是,行政道德建设本身也需要纳入到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框架中来,进行系统的思考和建设。而且,伦理道德规范只有在得到正式制度的支持之后,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道德治国传统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重视对官员进行道德教育的国家之一,党和政府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宣传、政治思想教育活动等,但我们很难说是教育效果最好的国家。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道德自律与制度他律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或意识形态教育,轰轰烈烈走形式,热热闹闹走过场,缺乏深入人心的效果,缺乏保障思想教育成果的社会机制。一些领导干部,先进模范教育,激动一阵子;反面典型教育,害怕一下子。而等到做起违法乱纪的事情来,依旧是脸不红心不跳。主要由于缺乏以相应制度为基础的他律机制,单纯的道德建设也难以发挥作用。由此观之,即便是在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问题上,制度是重要的这一观点,仍然不失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