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政治与行政是分离的,行政管理既远离复杂的政治过程本身,也与他们所管理的公民保持距离。公共行政的早期理论家们通常忽略公众的存在,对公民参与行政管理过程采取了明显的排斥态度。根据“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范式,公共参与应该是属于政治的范畴,与行政无关。就官僚制行政的基本纲领而言,公共行政是以专业分工和技术知识为基础的。那么“公众必须成为公共行政的焦点的观点似乎是对专家型的政治中立的公共行政的一大威胁,而且与公共行政毫不相关。”而且,“传统管理的观点认为公民参与是没有效率和无效能的,因为它将外行带入公共行政之中,而公共行政应是职业人员和专家的领地。公民参与也被看成是浪费金钱。”威尔逊就认为,“对政府日常工作细节的监督和政府日常管理的选择直接施加公众批评,这无疑是一种愚蠢的妨碍。”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直接推动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加快了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公民拥有了越来越多过去不可能了解的政府信息,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那些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和生活质量的公共决策提供了条件。信息扩散在逐步侵蚀作为官僚制行政控制基础的信息集中的同时,也为公共参与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和可行性。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广大公民已经不满足于作为一个名义上的“主人”,被动地接受官僚集团的公共服务。他们不仅要求在公共决策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发言权,而且要以公民的名义更多地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过程本身。在另一面上,现代行政人员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他们对于公民偏好和利益的界定和选择,远比他们对技术标准的界定和提供重要得多。在与公民隔绝的状态下,行政人员既不可能很好地认识到公民的偏好,也没有办法充分理解公民的价值观和情感诉求。
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指出,“在现代公共行政中,我们可以看到,职业化的、掌握专业知识的、具有公共理念和公共精神的行政人员,与作为个体的公民或私人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准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中有组织的公民群体之间,存在着日常的积极的相互作用。通过这种相互作用,公民们就可以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治理。”托马斯也认为,“今天,政府做出公共决策的方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们已经不能接受这样的观念,即政府的公共政策是由那些掌握权力,声称代表公共利益,但拒绝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少数人制定的。”社会的变迁、治理模式的变革及其带来的其他规范性价值的转化,都意味着公共管理者以及政府组织内外的领导者都必须面对一个不断强化的、必须履行的责任,那就是,“在所有类型的公共决策过程中,必须让公民参与进来。”
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观念,建立在民主理论之上,受到权利观念的支持。有效的公民参与是民主治理的基础。人的合法的权利天然地要求,与人们利益相关的决策和政策必须首先保证其能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决策过程本身。这是对人的尊重,也是对人的利益和权利的正当尊重。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拓宽公共参与的渠道和途径,改进行政决策制度和行政领导制度,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实现政务公开和“阳光行政”,尤其是要依法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的民主权利及合法权益。这是公民参与必不可少的基础。如果缺乏必要的权利保障,就不可能期望发达的公共参与,甚至有限的参与也会萎缩、扭曲和变质。
在一个民主价值观受到不容置疑的尊崇的时代,没有任何理由否定公民的参与权利。这是完全从“人的角度出发的社群主义目的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共”的政策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公共参与,其公共性必然是不纯粹和不充分的,也是值得怀疑的。“赞同公民参与的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增加公民参与可以将公民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果大多数公众对公共政策过程保持敬而远之、无动于衷、冷漠无知、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这不仅是政府的失败,也是公民的失败。政府的失败在于,“单边主义”的行动方式既不可能获得公民的合作,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真诚的认同和支持,这种方式治理的效果是不容乐观的;公民的失败在于,如果不能在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过程中争取到应有的地位,就等于是丧失了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利的根本途径,而且,在一个被动的、消极的、无所作为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民,不可能是现代民主理想所期待的健全而丰满的公民。
公民参与具有重要的价值。登哈特们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书中,详细说明了行政官员应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的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理由。在理论层面上,公民参与的理由在于:(1)“行政官员的道德姿态要求一种关心和参与的态度”,作为善良公民的本分,行政官员的职业责任要求保持与公民的必要联系,并信任公民及其选择。(2)“行政官员负有一种帮助教育公民的责任。”因为“对公民权活动的参与具有一种教育功能,这种做可以帮助人们不只是考虑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是考虑更加广泛的利益,并且有助于人们认识治理过程复杂性。对民主治理的残余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性格,可以培养一种对他人需要的移情认识,并且可以培养从事集体行动的技巧”。(3)最根本的一点,“作为民主治理的一种积极的参与者,行政官员负有倾听公民声音并对其话语做出回应的责任。”
除了这些理论上的考虑之外,公民参与还有一些更加实用的理由。“第一,更多的参与能够有助于满足公民对其声音受关注以及其需要和利益得到满足和追求的期望。第二,随着政府对更加广泛的信息来源、创造力来源以及解决方案来源的开发,更多的参与能够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第三,随着参与同结果更加利害相关,对政策过程的更多参与有助于政策执行。第四,更多的参与可以回应对增加政府透明度和强化政府责任的要求。第五,更多参与有可能会增加对政府的公共信任度。第六,更多的参与能够有助于迎接一个正在出现的信息社会的挑战。第七,更多的参与能够为一些新型合作关系的产生创造可能性。第八,更多的参与能够使公众更加见多识广。第九,在一个民主政体中,需要做的正确事情恰恰是更多的参与。”
“公民参与的思想基础在于这样一个理念:在技术性的公共政策事务方面,公民没有必要成为专家,不是专家,他们也能够对公共政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作为‘政策消费者’,普通公民是公共政策问题和利益的最好法官。”公民参与是一种顾客自己说话的方式,也是一种让公民自己行动的方式。公共行政的对象通过自身的行动,表达自身的偏好和效用,参与公共行政运作本身,至少可以保证服务于公民的行动必须让公民尽可能地参与。在此环境下,公民成为政策制定的顾客或者对象而不是政策制定的主人。一种服务于公民和社会的东西,绝不可能在于服务的受惠者无关的过程中得到完美的体现。“所有的分析人士都同意公众愈了解公共行政,其受益愈多,公共行政将因为公众更多地了解其功能、概念、价值和过程,获取益处。”威尔逊也承认,“问题在于要使民意发挥功效而不允许它随便干预行政,如果公众要对日常行政事务的细节和政府每天运作的手段的选择实施直接地监督,那么,公众的批评当然便惹人讨厌了,就像乡下人操纵一部精致的机器。但是在监督政府决策和行政决策方面,公民的批评总的来讲是安全的和有益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绝对的权力容易腐蚀人的心灵,威胁人类的尊严。“如果没有机会参与有关自身利益的事务的管理,就很难发现自己的需求,很难形成一种经过试验和检验的判断,很难在知识上、实践上和道德上发展精神的卓越。对决定自身生存的条件的积极参与,是培育人类理性和道德的主要机制。”因此,“防止忽视个人权利的最佳保障措施是,他或她能够经常性地参与表达这些权利。”而且,“当人们致力于解决那些影响他们自己或影响整个集体当问题时,所释放出来当能量可能会产生富有想象力的解决办法和成功的战略。”简言之,公共参与削弱了个人消极服从的基础,对于提高公共行政的能力大有助益。公民及社会组织团体通过信访、举报、检举和诉讼等各种途径进行的群众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进行的舆论监督,则切实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反腐败的成效,促进了行政责任。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
从行政管理者角度讲,行政管理的伦理责任来自于他们在民主政治共同体中承担的公民资格责任,这些责任要求行政管理应该与公民伙伴之间建立和维持横向、平行的权威关系,他们要努力寻求合作的力量而不是寻求控制公民的力量。在一个成分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只有在行政管理者与公民共同合作的情况下,一些公共行政才能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比如公民的积极协助就是建立有效的流动人口犯罪监控和预防的重要条件。“公民的参与不仅可以增强官员的回应性,而且还可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在地方层面的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积极意义是非常显著的。
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过,“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人民只有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促进政府的工作。在政府同人民的关系上,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固然必须对人民负责,人民也要过问政府事务。“公众能更好地了解政府的行为,就实实在在地改进了责任制,而外界对政府行为越来越多地予以关注,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将会更好地得到考虑。”人民越是关心和过问政府的业务,政府便越是诚实和负责。而“假若一般人抱着‘让别人去干’的态度,则公民活动便将萎缩瘫痪……但如果大多数公民都抱持着要政府去做应该做的事,而且非要做好不可的态度,则一切社会活动及公共行政便可大大加强起来,每一个人都将努力于自己所应担负的任务。政府的专横跋扈,唯有在公民对政治抱持冷淡态度,以及没有尽到控制的责任等情况之下,才会发生。”如果公民对政府行动保持无动于衷,政府更会对人民漠然视之。在某种意义上,促进行政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每个公民都有一份义务和责任去关心政府行政,并通过自己的积极参与,促进行政责任的实现。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欢迎和支持公民参与。反对的声音认为,现代公共行政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即时性等特征,一些关系重大的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是高度技术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公民个人不可能掌握和处理这种技术,其参与非但于事无补,而且只能是不必要的妨碍。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术,公民的参与通常显得笨拙、幼稚和可笑。在一些人看来,那些积极参与的公民不过是一些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侵占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人,因此对公民参与不是欣赏而是厌弃、不是欢迎而是排斥。事实上,参与常常确实也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由于身份、地位、收入、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公民参与是不平衡的。虽然参与者都以公共利益为标榜,但进入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人更多表达的是私人利益。由于政府接收信息具有一定的竞争性,积极的参与者的背后是一些被排斥在参与过程之外的人。此外,当每个参与者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奔走呼号的时候,谁来为我们关注公共利益?
更重要的是,公民参与削减了行政人员的自主权,使他们感受到了一种被侵犯或是被架空的感觉。对于原来习惯于我行我素、内部协商、自行拍板的行政人员而言,公民参与不会是一件轻松惬意的事情。而且,公民参与主张所隐含的对行政人员的不信任,也会让他们多少觉得有些不舒服。公民参与也带来了日益复杂的行政过程和更多的程序性消耗(如听证、协商和谈判等),并引发更多的意见对抗等,这些都增加行政人员的压力和挑战,因为他们必须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协调冲突和矛盾,以应付不同参与者的要求和主张。这些增加了行政过程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到行政效率。此外,促进公民参与所不可或缺的政务公开和行政透明,也需要行政机关在电脑、信息、文件、档案等资源方面进行投资。
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行政的公共物品性质使得个人很少愿意为其进行个人投资。“个体公民极少有人会有资金和时间去关注和理解绝大多数公共决策所具有的错综复杂的细节和过程。”现代政府机构林立、盘根错节,行政事务和规章制度纷繁复杂,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想要对行政做到充分的了解是很困难的。并且事实上,普通公民也缺乏参与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物资资源。在绝大部分公共决策中,只有那些具有紧密的利益关联的人才愿意付出影响决策所需要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并付诸行动。面对庞大的、组织严密的、握有巨大权力的行政机关,单个公民或社会组织团体通常显得势单力薄,渺小无助,而且参与本身还需要付出时间、精神和财物等多方面的成本,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会制约着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