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监督,顾名思义就是监视和督促。对行政人员的监视,离不开充分的信息。但是,由于政府机关的信息垄断及其内在的信息保密倾向,带来了控制行政责任的巨大难题。隐藏信息的结果使得行政过程中的失责或卸责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督。由于缺乏信息或情报,监督者对行政权的监督就无从着手,对错误行为的纠正或制裁也就变得困难了。如此一来,信息垄断和信息保密就极大地增加了权力监督的成本。而且,由于信息缺乏,对于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绩效评价将缺乏经验性的材料和事实,不能掌握有关其行动的确切信息,也就不可能对其做出正当合理的评估。并且,信息垄断和信息保密使得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更容易地抵御外来的批评和监督。此外,隐藏信息的结果也会导致公共信息的不平等分配,造成信息价值的损耗。因此,加强权力监督,控制行政责任,必须推行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现代政府的权力膨胀,职能扩张,公共行政覆盖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历程和几乎所有社会活动。政府掌握着社会中绝大部分的有价值的信息。作为最大的信息和资讯中心,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告诉公众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使公民了解政府的运作,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利用这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如果政府简单地以公开的方式运作,向公众或受其决策影响的相关个人广泛提供各种信息,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问题在于,如果那些信息是反映政府系统良好运作的,当然不会有任何困难;然而,如果是消极的信息,要政府自己发布就尴尬了。”并且,“假如是否发布消息是属于政治家或行政机关主管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的事情,那么,封锁那些令人尴尬的信息来保住自己的面子的诱惑几乎就是不可克制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实际上成了它自家大院中的法官。”信息封锁和信息保密因此几乎是难以避免的。
麦迪逊对公众的知情权曾经做过精辟的阐述,“一个人民的政府却不了解它的人民或没有渠道去了解它的人民,充其量只能是一出滑稽剧或悲剧的序幕,或者两者都是。知识将永远统治无知;人民要成为他们自己的主人就必须用知识的力量武装自己。”这一论述显示,政府固然需要了解他们的人民,否则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而人民更需要掌握有关政府的信息。在美国《情报自由法》说明书序言中,时任司法部长的克拉克说道,“如果一个政府真正地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民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怎样受管理,我们怎么能够管理自己呢?”
建立在信息公开基础上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进行有效的权力监督、反对腐败进而实现行政责任的关键条件。“知情权不可避免地与问责度联系在一起,而问责制正是建立任何民主政府的中心目标。如果政府向公众隐瞒其活动和决策过程,那么,公众、媒体和议会要判断或评价政府的工作就很困难,甚至毫无结果,因为他们没有任何信息。任何实行保密的地方,大量的资源就会被浪费掉,因为公众不知情,将来不可能再进行任何公开辩论来进行核查和反思。当然,政府中还有其他一些机制可以限制行政官员滥用权力,如议会、法院或监察特使等。然而,要使这些机制发挥作用,它们本身能获取信息就是至关重要的。”
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通过信息自由立法来保证知情权。这不仅可以确立起复议的权利,还可以建立起一些强制性的做法,人人均需遵守,即使那些最不情愿者也一视同仁。信息自由立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是,强化民主政治和防止行政腐败。这样的立法,可以扭转那些动辄认为需要保密的思维定式。公民被赋予获取政府文件信息的法定权利,而无须事先说明需要这些信息的理由,而对需要保密的理由的举证责任则由政府承担。对于行政机关答复公民请求的时限可以作出限定,而要求获得某类特定信息的无可辩驳的权利则被保护。如果不能强制性地做到这一点,而给公民开一张信息公开的“口头支票”,肯定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
一般说来,“信息自由法不但确立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法定权利,而且还规定政府有义务为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同时,还应该有督察机关对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专门的监督。“政府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告知公民他们根据信息自由法及隐私法所拥有的权利。这一点可以作为检验政府是否确实真心实意为提高行政公开、透明度和问责度而努力的证明。”信息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了解事实真相的公众可以更积极地参与到民主过程中来;议会、新闻媒体和公众必须要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正常的监督和核查,而保密则妨碍了这一监督制度;公务人员所作的重要决策会影响到许多人,为了落实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对他们正在做什么提供更多的信息沟通;顺畅的信息流通可以促使政府更有效率,并使政策的制定更具有弹性;假如能够向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就可以促进公众同政府的合作。”
对于一个有着保密传统的国家,通过立法来明确赋予或承认公民的知情权,这也许是政务公开和信息开放的第一步。“赋予公民权是一回事,而要求对此提供服务又是另一回事。”一些国家虽然纸面上对公民的知情权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却没有对公务人员提供信息提出相应的义务,也没有什么制度化的机制来要求政府为公民行使知情权而提供便利。其结果是,当公民或他们的代表要求获得信息时,他们得到的只是一张冷若冰霜、不屑一顾的脸孔。行政机构中“保密文化”的盛行和泛滥不是一天形成的。从“保密文化”到“公开文化”的转变更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厉行改革,转变观念,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才会真正促进信息公开。公众尤其是行政人员必须认识到,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开放,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相反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某一特定信息不予公开。正所谓“信息公开是原则,信息保密是特例”。这样确立的信息公开原则或信息保密原则,作为一种行动的底线,必须被贯彻始终。
没有某种程度的参与,民主就名不副实。而如果缺乏信息,就不可能做到有意义的参与。行政机关的“保密文化”和“暗箱操作”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也是建设公开、开放和民主的现代公共行政体系的巨大障碍。对于信息保密的做法,我们必须在逻辑上假定,除非保密是绝对必要的,否则行政人员就会利用信息保密来服务于他们的私利和特权,甚至不惜损害公共利益来做到这一点。这样一种怀疑和不信任的立场,虽然不完全合乎事实,但至少可以促使我们随时对信息保密及其风险保持高度警惕。而且,如果人民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政府是如何运作的信息,人民就没有机会对政府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不能参与到与自己利益相关到公共决策中去,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也就不能伸张自己的要求和利益。
当然,公民需要参与所必需的信息,并不表明公民个人必须随时随地去掌握政府及其官员的一举一动。实际上,除非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没有人愿意去时刻关注政府行动的点点滴滴,也不可能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心思和精力。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始终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不过,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已经将这一功能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行使,这就是大众媒体。如果说公民个人没有办法始终去关注政府,那么大众媒体可以做到这一点。通过大众媒体独立地发出声音,而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对政府事务的关注,这是保证政府负责任行动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要件。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的公民自由或公民权利联系在一起,舆论监督有着为自己辩护的充分前提和理由。虽然不是所有的政府或官员都会真心实意地欢迎舆论监督,但舆论监督却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支柱,其价值是如何高估也不会过分的。在某种意义上,独立而自由的新闻媒体,就是评价一个社会的开放程度和自由程度的标尺。
就行政责任的主题而言,舆论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其信息公开方面的贡献。如果说信息保密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天然倾向,那么舆论监督就是平衡这一倾向的积极的、有益的力量。因为,对于负责任的公共行政而言,最根本的方法当然是权力监督。而监督的基本条件就是信息,缺乏信息就无从监督。“没有信息就不会有问责。信息就是权力,拥有它的人越多,就会有越多的权力得以分配。”社会越是开放和透明,就越需要舆论媒体为公民提供各种有关政府行动的信息。新闻媒体通过将有关政府行动的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将政府行动置于阳光之下,并形成压力或是对政府行为对某种舆论制约,而成为平衡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的杠杆。
加强和促进舆论监督,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对于改善行政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1)新闻媒体通过自己的努力将政府及其官员行动的各种信息公布出来,传达给社会公众,降低了政府与公民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改善了信息权力的不平等状况,借助这些信息,公众得以理性地安排自己的行动,并利用这些信息服务于自己的正当目的,从而增加了信息的社会效用;(2)新闻媒体将行政信息客观报道出来,实际上等于将政府及其官员的行动都放到阳光下来接受公众的公开的审视和检验,并形成了对政府及其官员行动的巨大压力,公共行政的道德责任主要就指行政人员在这个“道德法庭”上接受公众和社会的检阅或审判;(3)丰富的公共信息在教育公众的同时,也培养出公民人格的一些重要元素,包括公共精神、宽容、妥协和理性等,人民获得的信息越多,越是能增强他们的自我感和人格力量,也能增强他们与政府打交道并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和能力;(4)新闻媒体发掘信息的专业化的努力,转移了正式监督机构的信息成本,庞大的新闻从业人员无异于监督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免费的”信息调查员,他们对行政人员的监控不仅是工作当中的,也是工作之外的,不仅是公务活动的,也是私人领域的;(5)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分析,为社会问题的公开讨论提供了一个不可或缺的交流平台,这既是公众议程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社会问题从公众议程进入到公共政策议程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良好的新闻媒体有助于提高公共行政的民主性和回应力。面对行政机构信息保密的“铁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多少可以减少信息保密所能导致的、潜在的危险后果。
值得指出的是,当人们认为现代社会的舆论监督有着所谓“第四权力”的地位的时候,我们也许忘记了舆论监督实际上没有自己独立的实施机制。严格说来,除非存在公开的竞争性选举,舆论监督能够通过影响公众的投票行为来对政府官员形成某种报偿机制。否则,即便媒体揭发出了有关官员错误行动的信息,但如果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本是无动于衷,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了。因此,社会固然需要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但最后还得要依靠国家权力机关来依法实施对错误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所以,不同国家权力机关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仍然是保证行政责任的根本性制度条件。如果政治制度存在缺陷,舆论监督的价值和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舆论监督的好处也不会轻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