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人的本性是,爱好权力,追逐权力,想着权力带来的地位、待遇、荣誉和享受等,将权力当作谋求个人私利、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而很少主动为其掌握和行使的权力承担责任。“政治权威运作所包含的信托关系的创造,必然涉及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权力。问题在于如何使这些掌握政府基本特权的人在完成公共委托事务时担当起责任。”因此,法约尔早就提醒过,“人们在想到权力时不会不想到责任,也就是说不会不想到执行权力时的奖惩——奖励与惩罚。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有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
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社会里,责任与绝对的权力是水火不相容的。“站在功能性的观点来看,不负责任的权力根本上的不足是存在犯不必要的错误的可能性”。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人的欲望是无限度的。权力如果与责任脱节,就好比松去了缰绳的烈马,就如同决堤的洪水一样泛滥成灾,冲毁一切有益的力量,甚至也毁灭了当权者自己。既然权力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那么行使权力的人就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一份权力,一份责任。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重。有权必有责,权力所到,就是责任所至。
之所以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对应配置,是因为这两者在实践中具有分离的可能性,并且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特别是监督乏力,权力不负责任的现象极大地损害着公共行政的能力,并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权力与责任的分离,主要在于权力作为一种行动资源,它是自足的。换言之,行政权力可以在没有任何责任约束的情况下去改变条件,实现行动者的意志和目的。并且,通常只有在权力行使过程之中和行使之后,才能评价它、监督它。即便是后果责任也主要是一种事后的追究,而并不直接作用于权力本身以及行使权力的具体过程。
权力与责任的分散化是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导致权力与责任分散的相关因素包括有:(1)机构的重叠,行政机构叠床架屋,部门林立,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处理权限日益分散到不同的机构或部门中去,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也相应地分散到各种不同的机构或部门中去;(2)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威的重叠,主要由于上下级之间报告、汇报、批示和批准程序的复杂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管辖权、决策权和支配权交错在一起,造成了权威的重叠,在特定的政府层级中,决策责任和管辖责任变得模糊;(3)通过新公共管理的技术,如契约、合同、委托生产、拨款、承包项目、补助等,政府将私营部门或第三部门组织引进到提供公共物品的格局中来,从而共同承担起公共治理的责任,不同主体的责任及其责任关系变得错综复杂;(4)在政府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及在一些临时机构中,责任是有限度的,而一些特殊组织只负责项目执行的有限责任。在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情况下,行政制度和行政技术本身所导致的责任分散化成为控制行政责任的重要障碍。
从个人层面讲,也存在着导致权力与责任脱节的复杂因素。这主要包括:(1)人们追求权力,向往权力,又都尽力避免责任,推卸责任,这是人的一般本性,责任就其性质而言是不受欢迎的;(2)在大多条件下,行政行为对制度规则的偏离和违反及其程度,行动的正确与错误,不仅在事实确认上有极大的困难,而且对于事实本身的解释常常是各执一词、充满争议的;(3)在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网络中,法律法规、组织架构图和职位说明书不足以详尽描述每一个行政人员的职责、责任和责任关系;(4)在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关系中,相关人员的责任不但没有明确的界限,也没有界定责任的可用规则;(5)在副职行政领导与正职行政领导之间,副职行政领导与其所负责的职能部门之间,领导责任、决策责任、指挥责任等并非是一目了然,清晰可辨的。这些问题本质上与信息问题和知识问题相关:由于信息不完全,导致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困难,而知识问题导致缺乏确立责任和责任关系的技术和制度手段。
权责配置意味着,权力应与责任相适应,每一种权力均应与责任对等关联。根据权力的性质、种类不同,确定相应的行动责任。每一个行政人员都必须对其所掌握和行使的权力负起责任来。权力始终与责任密切关联,即意味着掌权者必须始终对其所掌握的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过程及结果担负切实的责任,为其行使的权力的一切方面向委托权力的主体作出交代、说明和解释,为其错误的行为接受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制裁或惩罚,并在道德的法庭上接受良心的或是舆论的“审判”。在任何时代,不负责任的权力都是最危险、最糟糕的权力。而只有在权力与责任有机统一的时候,用英国思想家密尔的话说,“我们就完全可以放心地把权力交给一个人”。相反,不负责任权力是不能受到信赖的权力,权力主体若不想承担责任,或者不愿承担责任,那么就不要执掌权力。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不允许权力主体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做法。
权力与责任是孪生姐妹。“每个行政官员必须被赋予一种固定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的成败取决于行政官员自身的才能与智慧。为此,必须配之以行政权力,每一个行政官员必须有法律上及财政上的固定权力,以便有效地执行其公务。”“一个政府应该拥有全面完成交给它管理的事情和全面执行它应负责任所需要的各种权力。”一定的行政权力是政府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不可或缺的前提。没有权力,政府就不能履行其职能,行政人员就什么也干不成,做它必须做的事情和它应该做的事情。同样重要的是,政府行政权力必须受到责任约束,因为权力如果没有受到制约和监督,就会不负责任,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一些权力部门腐败现象的屡禁不止,其重要根源在于,对那些手握权力的官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可谓是“权力如泰山之重,责任如鸿毛之轻”。
怀特在《行政学导论》中对行政责任与权力的问题进行过深入的分析。他明确指出:“政府的行政效率从根本上来说是以行政组织中责任与权力的适当分配为基础的。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一条重要原则。”因为效率本身也是行政责任的分内之事,所以发展和完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和实现行政责任,也应当遵循这一重要原则,即保持责任和权力的适当配置。就像机器的齿轮必须相互吻合一样,责任和权力之间只有保持某种程度的吻合一致,才能促使政府这架机器更好地运转,并忠实地服务于公众和社会。
“如果希望科层体制有效运行,必须重视谁来负责这个问题。权威只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它从属于谁来负责任这个问题。”在公共性的层面上,完全可以认为责任在逻辑上具有相对于权力的优先地位。这种逻辑上的优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严肃的权力设置必须基于某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换言之,权力的设置是为了实现某些公共目标,为此而设置一项权力并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于是建立起目的和手段之间的责任链条;第二,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公共意志体现的法律,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存在着公共权力服务于当权者的私利和贪欲的情况,这种权力在严格意义上就已经不是一种公共权力了。正是由于责任这个链条,将公共权力与其所要服务的目的和价值联系起来,并以公共价值证明其正当性和合法性。
“从哲学的角度看,行政学的研究与适当分配宪法权力的研究密切相关。为了获得办事效率,必须找到一种极为简便的安排。通过这种安排,可以使官员准确无误地承担责任。必须找到不给权力带来损害的最佳分权方式,找到不会导致责任模糊的最佳责任分担方式。”做到这一点并非轻而易举。广泛存在的权力与责任脱节问题,可大致分为三种的情况:权力大于责任、或责任大于权力、或责任与权力完全脱节。三种情况都构成了对行政责任的破坏。权力大于责任,即行使权力的潜在“收益”大于受到约束和监督的“成本”,就会诱发不负责任的错误行动,腐败就会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既然责任约束形同虚设,“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那么谋求私利就成为当权者的明智选择。而在责任多而权力小的时候,害怕动辄得咎,害怕惩罚,就可能导致畏首畏尾、消极退避。总之,权力大于责任,就会不负责任,责任大于权力,就不可能担负责任。
权力大于责任的情况,主要存在于那些行政领导者身上,领导者具有广泛的决策权或裁量权,但是却对其责任缺乏具体的说明,也不需要对工作失败或及其引发的社会后果负责,从而造成一种责任“真空”。这往往导致瞎指挥、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滥用权力等问题。权力小于责任,则使得承担某一项工作的行政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指挥权、人事权和财权等,“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导致工作中的失败和精神上的疲倦感、无力感。在集权的行政体制下,尤其容易产生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上级机关权力集中,又缺乏监督和自我约束,就会出于追求政绩和“寻租”,而恣意妄为,劳民伤财。相反,下级机关担负着公共管理的“一线”责任,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自主决策权和充足的资源,而焦头烂额,无所作为。这两者都是公共行政要极力避免的现象。至于第三种情况,即权力与责任的完全脱节,主要可以说是权力大于责任这一倾向发展到某种极致的状况。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相匹配,体现在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力结构的制度安排之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及第三部门的关系之中;体现在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之中;还体现在行政体制、组织结构、等级规范和工作程序之中。在政治制度的层面上,政府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关系,决定着政府体制在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必须被适当地界定。由于现代治理格局的日益发展,政府与市场及第三部门的关系,限定了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职责、权限、角色和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有多长,政府的责任也应有多“长”。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体制中的角色和功能是什么,就应该担负相应的行政责任。此外,组织分析和组织设置确定了行政机构和行政职位,赋予行政机关各部门和各职位适当的权力和义务。它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建立起责任关系,以保证权力和责任的平衡,保证权力和义务的行使合乎设置组织机构和职位的初衷。这将为行政责任制度提供基本的组织平台。这项工作做好了,行政责任就具备了基本的和起码的条件。
行政权力是由各个层次的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所共同持有的,而非仅仅为行政机关“金字塔”顶端的机构或领导者所独享。每个层次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都行使着一部分的行政权力。因而,权力和责任相当的原则既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行政人员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些机构重叠、职能混杂、权责不明、冗员充斥、人浮于事的行政机关,人为地造成权力和责任配置的模糊不清、错综复杂,使权力和责任没有办法落实到确定的机构或部门及其行政人员,而违背了权力和责任适当配置的原则,因而也必定无法保障和实现责任,并且这也与随之将要谈到的责任落实的个体化原则格格不入。
此外,在任何政治制度中,都要根据一定的决策规则,授权一些人或者一组人为了集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公共行政的权威通常意味着运用惩罚来强制实施共同规则的权能,也就是为了共同利益而实施合法强制的权能。为了抵抗外来的威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民权利、提供公共物品,集体行动需要某些权能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决策权的适当集中也是完全必要的。那么,正如美国行政学者狄马克所言:“防止权力滥用所必须倚赖的原则,说出来仍然是一个老生常谈:假如主权者要想有效地掌握控制,则对于一个机构的任何授权,必须同时课以相等的责任。”所以,授权政府多少权限,必须同时课以相等的责任。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其行政人员,它(他)行使多少权力,就应担负多少责任。
公共行政责任的落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以工作任务和职务设置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即以工作任务的细分为基础,明确划分行政机关中各级、各类行政人员及其各工作岗位的职、权、责、利关系。其目的是为让每个工作职位都有合适的人员,有明确的职权、责任和利益,并通过切实可行的考核和评估,以赏功罚过,奖优罚劣。这是现代行政机关追求专业分工和技术效率的基本要求。人们必须明确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对什么负有责任,才能干好什么。通过将任务和职责分配到个人,个人责任制有利于克服“搭便车”、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人浮于事、消极怠工等官僚主义,有利于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展其能。另一个是以后果追究为内容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说权力与责任的适当配置,主要是从制度建构或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考虑建立适当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责任链条,从而为实现责任提供一个基本的制度基础。当错误、问题或灾难出现之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制裁或惩罚的时候,责任的有效性通常需要保证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身上。接下来就谈这个问题。